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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治安案件查处的原则1

论治安案件查处的原则

内容摘要:

近年来,随着我国民主与法制建设的不断推进,各级公安机关在不断加强行政案件办案程序规范化的建设上,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一些在办案过程中必须坚持的原则、必须采取的调查措施,在法律依据与规范方面却存在着严重缺失,为更好的处理治安案件,各机关工作人员应坚持治安查处原则,把相关法律条文作为执行的行为准则。

治安案件查处是治安管理部门的一项主要职责,有效查处治安案件具有重要意义。

它有利于维护公民权益,密切警民关系;有利于及时惩罚、教育、挽救违法者,防止其走向犯罪,从源头上减少刑事发案;有利于总结发案规律,查找管理漏洞,制定预防措施,提高治安管理水平。

查处治安案件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整个治安案件办理过程所必须遵循的行为准则。

它体现了查处治安案件的目的和要求。

一、治安案件治理对维持社会稳定的作用

治安案件是指违反治安管理,依据治安管理法律及有关法律的规定,应当受到治安管理处罚,而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受理调查的法律事实。

违反治安管理是治安案件的实质内容,由公安机关依法调查处理,强调公安机关调查处理治安案件的职责;这里的“法律”是广义的法律,是指所有的规范性的法律文件,包括法律、法规和规章。

查处是指调查处理,治安案件查处就是治安案件的调查处理。

根据称《治安管理处罚法》及《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规定,查处治安案件的有关事务包括受理案件、调查取证、行政听证、处理决定、决定执行等

1

事务,因此,治安案件办理是指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法律规范,在法律程序上查证、认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事实,作出对行为人是否追究治安管理法律责任决定的法律活动。

目前社会问题多样,各种矛盾纠纷增多,社会治安压力增大,犯罪分子以及一些心存侥幸、不劳而获的人员伺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社会治安形势不容乐观。

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大力开展平安首府创建活动是解决社会治安问题、构建社会和谐稳定的必然途径,是广大人民群众的殷切期望,是解决社会治安问题的重要方针,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举措,是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重要保证。

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社会稳定,对于促进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保障人民群众安居乐业,是首要的和十分重要的条件。

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和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职责,特修改改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于2006年施行。

二、如何查处治安案件

(一)除具有下列情形的外,治安案件一律公开处理:

1、涉及警务秘密的;

2、涉及个人隐私的;

3、当事人未满18周岁的;

4、办案单位认为不宜公开处理的其他情形。

(二)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投案以及其它行政主管机关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进行登记,并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1、对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2、对属于其它公安机关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并告知当事人;

3、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的事项,告知当事人向其它有关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

(三)情节比较简单,事实清楚的案件7?

个工作日内办结,案情比较复杂的15个工作日内办结,上述所限不包括听证,当事人伤情鉴定以及涉案物品估价时间;因特殊原因不能办结的向当事人作出解释。

(四)将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案件的查办、复议、诉讼程序,以及裁决治安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告知当事人。

(五)设立案件查处结果公开专栏,每周将所办治安案件的查处结果向社会公布。

(六)治安调解由办案民警主持,召集双方当事人参加,调解应制作调解笔录和《治安调解书》;公开调解的案件,允许群众旁听。

1、适用治安调解的范围

(1)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造成轻微伤害的;

(2)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故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轻微的;

(3)其他民间纠纷引起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轻微的;

(4)违法行为造成伤害或损害,受害方要求赔偿损失,负担医疗费用的。

2、治安调解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依法进行,调解前必须先立案并查明案件基本事实,分清当事人责任。

3、调解以两次为限;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调解不成的,及时对违反治安管理人裁决治安处罚;对损害赔偿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4、赔偿的损失费或者负担的医疗费用是指由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造成的直接的经济损失,包括:

因伤害造成误工的工资和奖金、损失的物品、治伤的医疗费、因伤害看病所乘合理的交通工具费以及公安机关认为应当赔偿的其他损失、费用,医疗费用以公安机关认可的医院所开具的收据为准(急诊除外)。

被侵害人是城镇个体经营者、农民和其他无固定工资收入的人员,需要赔偿其误工收入的,以行为人所在县(市)区上年度人均收入为标准按时计算。

(七)查处涉黄、涉赌、涉娼案件以及办理制售假冒、伪劣产品中涉及刑事犯罪案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公安部《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等。

三、查处治安案件中存在的问题

1、治安案件查处率低。

据统计,2004年全国发生治安案件664.7万起,结案536.5万起,结案率80.7%。

【1】2005年737.7万起,结案630万起,结案率85.4%.【2】2006年719.7万起,结案615.3万起,结案率85.5%。

【3】其中偷窃、抢夺、骗取、敲诈等四种涉及财物案件查处率更为低下,2004年,全国四种案件共发144.9万起,查处642.4万起,查处率仅为44.3%;2005年查处率为60.2%;2006年为66.7%.。

这样低的查处效率很难保障社会公众的财产安全。

社会上出现的有案不报,自行解决;或雇佣黑社会解决纠纷,一定程度上表明群众对治安管理部门查处案件能力的不信任。

2、治安案件拖延时间长。

"拖一拖,放一放"已被默认成为一种治安案件的查处模式。

一个案件一拖再拖,数月不决,有的甚至长达一年之久。

长此以往,形成恶性循环,旧案未决,又添新案。

据统计,1998年至2000年某局共查处各类治安案件2140起,一个月内及时查处的为1676起,及时查处率为78.32%。

未在规定时限办结的为464起,拖延率为21.68%。

【4】

3、案件查处质量不高。

表现为"问题"案件多。

2006年,某市治安总队抽调24个分县局治安案件卷1955册,共检查出各类问题1756件,有问题的案件占到89.8%。

【5】一是程序不规范。

表现为法律文书制作、传唤过程、法律手续等不符合法律要求。

二是办案实体不准确。

主要体现在是案件定性不准、适用法律错误、处罚不公、取证不到位、以调代罚等。

北京尚且如此,其他地区便可想而知。

4、案件查处的社会效果不理想。

一是受处罚对象再发案率高。

治安案件查处的目的是惩前毖后,杀一儆百。

然而,相当一部分被处罚的违法人员又重新违法甚至犯罪。

治安处罚非但起不到震慑和教育作用,有时产生负面影响。

这一现象在青少年结伙伤害案件的查处中尤为明显。

有的违法者因被处罚尤其是被拘留而获得"资本",在团伙的地位提高,成为"领导",进而变本加厉组织实施犯罪,最后发展成为黑社会骨干。

根据"犯罪心理学的模仿理论",导致更多的治安案件发生。

二是结案后引发的后遗症多。

据统计,1998年至2000年某局共收到群众来信894封次,群众来访524人次,其中因为不满治安案件办理造成群众来信的357封次,群众来访428人次,分别占39.93%和81.68%。

【6】现实中,由于个别案件处理不善引发群体性治安事件的情况也不在少数。

四、治安案件案查处的基本原则和要求

(一)查处治安案件的基本原则

查处治安案件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整个治安案件办理过程所必须遵循的行为准则。

它体现了查处治安案件的目的和要求。

除应遵循我国法律适用的基本准则,如“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等等。

根据《行政处罚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及相关法律所体现的立法精神,查处治安案件还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行为与处罚法定原则

《行政处罚法》第三条规定:

“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这就是行为与处罚法定原则的实质,涉及治安管理处罚,它是指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和治安管理处罚应当由法律明文规定,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不能认定为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并不能适用治安管理处罚。

正确坚持行为与处罚法定原则,应当:

(1)实施治安管理处罚的主体法定。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但警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

(2)实施治安管理处罚的依据法定。

适用治安管路处罚必须有法律、法规、规章、作为依据,否则,不得认定为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并给予处罚。

(3)实施治安管理处罚的程序法定。

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设定的实施治安管理处罚的程序进行,否则处罚无效。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条规定:

“治安管理处罚的程序,适用本法的规定;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

(4)治安管理处罚的设定法定。

治安管理处罚的设定必须根据立法规定设定,不得随意制定一部法规,即作为实施处罚的依据。

2、处罚与违法行为相当原则

《行政处罚法》第四条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条也规定,“治安管理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这就是处罚与违法行为相当原则的核心,它是指治安管理处罚以事实为依据,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这体现了法制的统一性、严肃性和公平性。

治安管理处罚意味着对治安管理相对人合法权利的剥夺,是具有强制性质的制裁手段,因此在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时,必须慎重、公平,过重过轻的处罚都不能达到良好的执法目的。

遵循处罚与违法行为相当的原则应当做到:

第一,努力查清案件事实,使案件事实都通过证据体现出来。

如果不能查清案件事实,或者不能获得充分证实案件事实的证据,给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处罚就不可能遵循处罚与违法行为相当的原则。

第二,在裁决决定作出时,应当根据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据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作出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处罚决定,不能随意裁决,或畸轻畸重。

3、公开、公正原则

《行政处罚法》第四条规定:

“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治安

管理处罚法》第五条也规定,“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应当公开、公正,……”,坚持实施治安管理处罚的公开、公正原则。

公开是指实施治安管理处罚的依据和被处罚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应公布于众。

行政案件的办理公开本身并不能直接实现实体权利与义务的公正,是用以公正的保障。

公正是指“公平正直,没有偏私。

”在实施治安管理处罚的过程中,首先,应当平等地对待各方当事人,不以当事人的身份为实施处罚轻重的标准;其次,所给予的治安管理处罚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相适应。

达到公正的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就要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

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必须在法律授权的范围内,所以合法是自由裁量权行使的基础;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的核心问题是合理,合理要求自由裁量者没有偏私,实施自由裁量的理由合理,并符合授权的目的,具体实施的处罚与违法行为相当。

4、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条规定,“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应当公开、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

”,所以,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是指认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

在治安案件办理中尊重和保障人权主要应当保障两个方面的合法权益:

一是保障守法公民的合法权益,比如,在扣押财物作为证据时,被侵害人的财物就不得扣押,属于他人合法财产的物品也不得扣押;

二是保障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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