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措施参考清单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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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措施参考清单版

浙江省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措施参考清单(2019版)

序号

实施部门名称

奖惩措施

措施类别

对应国家备忘录

对应法律及政策依据

1

省委

组织部

鼓励党政机关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优秀青年志愿者,将志愿活动情况纳入评优评先等活动的考评指标,对积极参加青年志愿活动的公务员,考核其道德品行时应注意了解相关情况

激励措施

《关于实施优秀青年志愿者守信联合激励加快推进青年信用体系建设的行动计划》(发改财金〔2016〕2012号)

《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2

严重失信责任主体为个人的,依法限制其担任国有独资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及国有资本控股或参股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及国有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已担任相关职务的,提出其不再担任相关职务的意见

惩戒措施

《关于对严重危害正常医疗秩序的失信行为责任人实施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8〕1399号)、《关于对婚姻登记严重失信当事人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8〕342号)、《关于对对外经济合作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外资〔2017〕1894号)等10个备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二十三条;《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第四条的有关规定

3

限制惩戒对象招录(聘)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惩戒措施

《关于对旅游领域严重失信相关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8〕737号)、《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合作备忘录的通知》(发改财金〔2016〕141号)等14个备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十二条;《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十三、第二十四、第三十三、第五十三条;《统计上严重失信企业信息公示暂行办法》(国家统计局公告2014年第3号)

4

限制推荐为人大代表候选人、政协委员人选

惩戒措施

《关于对文化市场领域严重违法失信市场主体及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8〕1933号)

《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有关工作的通知》(中发〔2016〕3号)

5

依法限制参加其他评先、评优或取得荣誉

惩戒措施

《关于对保险领域违法失信相关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7〕1579号)

《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第四条第(十五)项

6

省委宣传部(文明办)

将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情况纳入全国文明城市测评标准,作为评选全国文明单位的参考条件

激励措施

《关于对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实施联合激励措施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1467号)

《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7

在文明城市、文明单位评选中,将优秀青年志愿者比例纳入考评指标体系

激励措施

《关于实施优秀青年志愿者守信联合激励加快推进青年信用体系建设的行动计划》(发改财金〔2016〕2012号)

《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8

在道德模范、五一劳动奖章、五四奖章、三八红旗手、中国青年科技奖等评选中,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推荐)优秀青年志愿者

激励措施

《关于实施优秀青年志愿者守信联合激励加快推进青年信用体系建设的行动计划》(发改财金〔2016〕2012号)

《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9

在文明单位评比中予以优先考虑

激励措施

《关于对交通运输工程建设领域守信典型企业实施联合激励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8〕377号)、《关于对出入境检验检疫企业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8〕176号)、《关于对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实施联合激励措施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1467号)

《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10

作为企业参加全国奖励评估的重要参考,作为机构负责人参加评优表彰的重要参考

激励措施

《关于在电子认证服务行业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7〕844号)

《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11

对于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领导成员为失信单位或个人的,不得参加文明单位、道德模范等各类评选表彰,已经取得荣誉称号的予以撤销

惩戒措施

《关于对房地产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7〕1206号)、《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合作备忘录的通知》(发改财金〔2016〕141号)、《关于对环境保护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1580号)等33个备忘录

《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第五部分第一条

12

省委

网信办

对其依法采取约谈警示、责令整改、停止更新、暂停接入、注销备案等措施

惩戒措施

《关于对科研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8〕1600号)、《关于失信企业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5〕2045号)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国发〔2014〕21号)第三部分;《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中共中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厅发〔2018〕23号);《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第六部分第十九条;《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十三五”规划的通知》第三部分

13

省委

网信办

限制获得相关荣誉

惩戒措施

《关于对保险领域违法失信相关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7〕1579号)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国发〔2014〕21号)第三部分;《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征程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第十四条第(十五)项;《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十三五”规划的通知》第三部分

14

省委编办

严重失信主体是个人的,依法限制登记为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严重失信主体是机构的,该机构法定代表人依法限制登记为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

惩戒措施

《关于对会计领域违法失信相关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8〕1777号)、《关于对严重危害正常医疗秩序的失信行为责任人实施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8〕1399号)、《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合作备忘录的通知》(发改财金〔2016〕141号)等16个备忘录

《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央编办发〔2014〕4号);《中央编办关于批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企业等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事业单位设立登记办法(试行)>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5〕132号)

15

省发展

改革委

享受行政审批绿色通道,容缺受理,加快办理

激励措施

《关于对安全生产领域守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激励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7〕2219号)、《关于对海关高级认证企业实施联合激励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2190号)、《关于对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实施联合激励措施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1467号)等7个备忘录

《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

16

在电力直接交易和落实优先发电权、优先购电权中,对于交易主体为A级纳税人的,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激励措施

《关于对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实施联合激励措施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1467号)

《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17

在企业境外发债备案管理中,同等条件下加快办理进度,适时选择A级纳税人开展年度发债额度一次核定、分期分批发行试点

激励措施

《关于对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实施联合激励措施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1467号)

《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18

省发展

改革委

在企业发行外债备案登记中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激励措施

《关于对交通运输工程建设领域守信典型企业实施联合激励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8〕377号)

《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19

在对循环经济先进典型的表彰中对守信主体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激励措施

《关于对交通运输工程建设领域守信典型企业实施联合激励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8〕377号)

《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20

在对节能工作中作出贡献的集体、个人的表彰和奖励中对守信主体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激励措施

《关于对交通运输工程建设领域守信典型企业实施联合激励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8〕377号)

《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21

在组织实施循环经济示范试点中对守信主体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激励措施

《关于对交通运输工程建设领域守信典型企业实施联合激励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8〕377号)

《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22

在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申报中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激励措施

《关于对交通运输工程建设领域守信典型企业实施联合激励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8〕377号)、《关于在电子认证服务行业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7〕844号)、《关于对海关高级认证企业实施联合激励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2190号)

《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23

依法限制失信相关人担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专家

惩戒措施

《关于对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备忘录》(发改法规〔2018〕45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六条

24

从严审核企业债券发行

惩戒措施

《关于对涉金融严重失信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经〔2017〕454号)、《关于对农资领域严重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法规〔2017〕346号)、《关于对严重违法超限超载运输失信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7〕274号)等26个备忘录

《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中央编办关于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若干意见》(发改财金〔2013〕920号)

25

依法对政府性资金申请从严审核、降低支持力度或限制申请财政补助补贴性资金和社会保障资金支持

惩戒措施

《关于对石油天然气行业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运行〔2017〕1455号)、《关于对财政性资金管理使用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2641号)、《关于对违法失信上市公司相关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5〕3062号)等28个备忘录

《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第二部分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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