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号标语之民政工作宣传标语.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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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号标语之民政工作宣传标语

口号标语之民政工作宣传标语

民政工作宣传标语

【篇一:

宣传标语】

大方县殡葬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革除殡葬陋习,规范丧葬活动,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和《贵州省殡葬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的丧葬活动及殡葬管

理工作。

第三条殡葬管理应坚持实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革除丧葬陋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的方针。

第四条县人民政府成立殡葬改革领导小组,负责全县殡葬管理工作,并把殡葬改革工作纳入县直各工作部门和各乡镇年度目标考核。

对殡葬改革推进不力,严重违反本办法导致殡葬改革失败或造成恶劣影响的,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各县直机关和乡、镇人民政府、企事业单位也要相应成立殡葬改革领导小组。

县直副科级以上单位和各(村、居)委会、社区要设立殡葬信息管理员,并明确工作职责,做好殡葬改革工作。

第五条县民政局是全县殡葬行政主管部门,下设县殡葬管

理局,在县民政局的领导下负责殡葬管理日常事务和本办法的实施。

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日常工作。

公安、工商、国土、林业、卫生、城管、物价、建设、环保、

规划、民族宗教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民政部门做好殡葬管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或借口将遗体外

运。

因特殊情况需要将遗体运出本县的,必须经县民政部门批准;需跨区、跨省运送遗体的,报上一级民政部门批准。

未经批准,擅自外运遗体的单位或个人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条遗体的运送、防腐、整容、冷藏及火化由县殡仪馆

承办。

未经民政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经营性殡葬服务。

第十一条运送、火化正常死亡者,需提交卫生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或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死亡证明;非正常死亡者和无名尸体,需提供县级以上(含县级)的公安、司法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

因患传染病死亡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医疗教学、科研等单位需要利用遗体进行教学、科研以及自愿捐献遗体供教学、科研的,使用遗体的单位和死者亲属应先到公证机关进行公证,然后到民政部门办理手续。

第十三条正常死亡的遗体在殡仪馆保存期限不得超过5日,特殊情况需延长保存期限的,应经民政部门或司法机关批准。

刑事案件被害人遗体按照贵州省《刑事案件被害人遗体处理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大方镇及周边乡镇(以县城为中心区,东至东门雷打坡公路沿线、南至老清毕路穿岩村沿线、西至对江大桥(以河为界)、北至大纳公路东关食品药品工业园区两侧)的治丧悼

念活动必须在县殡仪馆进行,禁止在其他场所停尸治丧。

第十五条城乡基层组织应当把改革丧葬习俗纳入村(居)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居民守则,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反对铺张浪费。

禁止在丧事活动中进行封建迷信活动。

悼念活动不得妨碍公共秩序、影响公共卫生和危害公共安

全,不得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信教群众在丧事活动中举行的宗教仪式,应在县人民政府批

准的宗教活动场所进行

不属于强制火化对象(回、维吾尔、哈萨克、柯尔克孜、乌

孜别克、塔吉克、塔塔尔、撒拉、东乡和保安等10个少数民族)但殡葬活动需经过火化区的,应经县民政局和县城管部门审批并备案。

通过火化区时不得抬棺游街,不得燃放鞭炮、撒冥纸、吹奏音乐等。

第三章殡葬设施管理

第十六条在本县建设殡仪服务站、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公墓等殡葬设施,应符合城镇总体规划,并按照国家有关基本建设要求办理手续。

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县民政局提出方案,报县人民政府审批,报省民政厅备案;建设公墓,向县民政局提出申请,报县人民政府和市民政局审核同意后,报省民政厅审批;建设殡仪服务站,由县民政局审批;设臵农村公益性公墓,由村委会提出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民政局审

批,并依法办理有关建设、用地手续。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兴建殡葬设施。

禁止在下列区域范围建筑坟墓:

(一)林地、耕地;

(二)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和饮用水源

保护区、水库周围以及河流两岸、堤坝300米以内;

(三)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

以上规定区域内现有的坟墓,除受国家保护的具有历史、艺

术、科学价值的墓地予以保留外,其他均应当限期迁移、植树绿化或者深埋,不留坟头。

第十七条农村公益性墓地、骨灰堂不得向核定服务范围以

外的村民提供墓穴用地,不得从事经营性殡葬服务活动。

禁止在公墓、农村公益性墓地以外建墓立碑。

禁止传销墓穴和骨灰存放格位。

第十八条严格限制墓穴占地面积和使用年限。

埋葬骨灰的单人墓和双人合葬墓墓穴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平方米;埋葬遗体的单人墓墓穴占地面积不得超过4平方米,双人合葬墓墓穴占地面积不得超过6平方米。

公墓墓穴使用期限,规划区内不得超过五十年,逾期墓主应

重新办理手续,其他区域为长期使用。

第十九条殡葬服务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殡葬服务设施的管理,保持服务场所设施的整洁完好,防止环境污染。

【篇二:

2014年度民政工作总结范文】

一、以保障低收入群众的基本生活为出发点,进一步完善了社会救助体系

(一)十大救助工作深入实施。

今年来,我局进一步规范十大救助工作流程,拓宽救助渠道,严把审核关,深入贯彻落实《十大救助制度》,实现了救助工作全覆盖。

一年来,十大救助累计发放各项社会救助资金1390.638万元,43726余名困难群众得到及时有效救助(含参合参保人员),其中:

临时医疗救助39885人,救助资金1175.9万元;困难临时救助323人,救助资金38.293万元;贫困党员干部救助2159人,救助资金16.945万元;司法救助52人,救助资金16.75万元;贫困学生救助1307人,救助资金142.75万元,县、乡、村三级网络救助平台全面建立。

(二)城乡低保工作扎实有序。

一是及时发放城乡低保资金。

全年共发放城市低保资金3040.2万元,农村低保资金1840.2万元,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得到了有效保障。

二是积极开展城乡低保对象大排查工作。

通过全面核实,城乡低保实现了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分类施保。

全年城市低保保障对象9189户14891人,清退51户,新增23户;农村低保保障对象11064户15644人,清退1009户,新增837户。

三是进一步规范城乡低保档案。

(三)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开展顺利。

一是及时足额发放五保供养金。

全年为在册五保户1998人发放五保供养金623.38万元,其中:

集中供养五保对象每人每月400元,散居供养五保对象每人每月260元。

二是狠抓五保对象集中供养工作。

今年来,我局分别对36个乡(镇)未入住敬老院的五保对象进行宣传动员,根据五保对象的个人具体情况和入住敬老院意愿,及时办理入院供养手续。

截至年底,累计入住敬老院五保对象998人,五保对象集中供养率达49%。

三是认真做好散居五保户供养和医疗救助工作。

今年因病住院的五保对象有35人,解决医疗救助金16.5万元。

(四)惠民殡葬救助和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卓有成效。

一是结合“清明节”、“5.12”等群众祭祀活动,加强《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实施意见》以及《**县惠民殡葬救助办法》的宣传,积极推进殡葬改革,大力实施惠民殡葬服务。

一年来,共实施惠民殡葬救助13例,发放救助金2万余元。

二是以创建国家三级救助站为契机,狠抓城市生活无着落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

通过完善工作制度、健全救助流程,采取县城全天候巡查、乡(镇)定时定点巡查等方式,切实开展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

一年来,全县共救助流浪乞讨人员654人次,发放救助资金40.4万元,保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了全县社会稳定。

三是扎实开展“救急难”试点工作。

(五)救灾工作有序开展。

一是深入开展冬春期间受灾群众救助工作。

及时下拨冬令春荒救济款257万元、棉衣1200件,棉被1000床,救济受灾困难群众近千余人,及时把党和政府的温暖送到了受灾困难群众的手中,有力的维护了我县的社会稳定。

二是进一步完善全县自然灾害应急预案体系。

代政府办制定并下发了《**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修订)》,对工作职责、组织体系、灾害应急措施和灾后应急行动等方面做了详细规定,并会同县财政局联合下发了《**县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给我县的灾害救助以及救灾资金管理工作提供详尽的政策依据。

三是狠抓防震减灾宣传活动。

协调县级相关部门,组织民政系统以5.12全国第七个“防震减灾日”防灾减灾宣传为契机,开展了防震减灾的知识和技巧、自然灾害避险等防灾减灾宣传活动,设置宣传展板35幅,发放各类宣传资料1万余份,受教育群众达1万人余人。

(六)走“基层”慰问活动温暖扎实。

一是由县委、县政府组织、我局牵头,开展县级领导慰问困难群众活动。

元旦、春节、中秋期间,由我县四大领导班子成员带队,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对全县14个基层一线单位职工进行了走访慰问,共送去慰问金14万元;二是开展向城乡困难群众送温暖活动。

春节前夕,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了向城乡低保户、农村五保户、城乡低收入群众及困难残疾人送温暖活动。

共为204名城乡困难群众每户发放慰问金200

元,发放棉被1床。

三是积极开展慰问社会福利机构活动。

(七)加大民政资金的投入,推动各项民生事业全面发展。

二、以加强村务公开及民主管理工作为着力点,扎实推进了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二)稳步推进村民自治工作。

一是做好第九届村(居)委会换届选举工作。

成立了**县第九届村(居)换届选举指导小组,筹措选举经费45万余元,编制宣传资料30000余份,书写标语1540幅,换届选举培训300余人次,全县196个村、36个城市社区于2013年12月28日参加换届选举,一次性成功率村委会达98%、社区达100%,选举产生的“两委”班子成员能力强、素质高,党员比例由上届62%提高到78%,女性委员提高了1%,真正把群众拥护、为民办实事的人员选进了班子,切实推进了村民自治工作进程。

二是积极开展村务公开工作。

年初,我局下发了《2014年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要点》,对2014年村务公开工作进行安排,全县各村积极行动,结合自身实际,制定了实施方案,并按照村务公开要求及时公开。

一年来,全县各村委会村务公开率达100%,规范率达98%以上,公开内容全面、具体、真实,老百姓对村务的知晓面进一步扩大。

三是积极完善民主管理制度。

(三)扎实推进依法治村(社区)示范创建工作。

以“六五”普法和推进依法治县工作为载体,把依法治村(社区)工作摆上议事日程,成立推进依法治县工作领导小组,组成8个小组深入全县各乡(镇)、村指导依法治村(社区)示范创建工作。

8月11日,组织召开了全县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建设工作会,制定了村规民约建设实施方案。

10月24日,组织召开了全县依法治村(社区)、村规民约(居民公约)活动工作推进会,组织各乡镇相关负责人在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示范点乔庄镇胜利社区、大沟村委会进行现场参观学习。

通过全面推进依法治村(居)工作,全县申报县级法治示范村(社区)90个,市级法治示范村(社区)9个,其中含申报省级1个。

三、以落实重点优抚对象待遇为着力点,切实提高了双拥优抚安置工作水平

(一)双拥工作稳步推进。

今年来,以创建省级双拥模范县(城)为契机,大力开展军民共建活动、县四大班子领导节日部队走访慰问活动,对驻县3个部队进行了走访慰问,送去了慰问金10万元。

为切实开展双拥宣传,营造创建浓厚氛围,在车站、码头等公共场所设置大型双拥宣传标牌82副,在公路沿线电杆悬挂双拥标语120余副,累计投入双拥宣传经费达30余万元,为创建省级双拥模范县城提供了基础保障,把我县“军爱民、民拥军,军民团结一家亲”的军民鱼水情推向了高潮。

(二)各项优抚政策得到有效落实。

一是认真做好优待金的发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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