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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号标语之民政工作宣传标语.docx

1、口号标语之民政工作宣传标语口号标语之民政工作宣传标语民政工作宣传标语【篇一:宣传标语】 大方县殡葬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革除殡葬陋习,规范丧葬活动,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和贵州省殡葬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的丧葬活动及殡葬管 理工作。 第三条 殡葬管理应坚持实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革除丧葬陋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的方针。 第四条 县人民政府成立殡葬改革领导小组,负责全县殡葬管理工作,并把殡葬改革工作纳入县直各工作部门和各乡镇年度目标考核。对殡葬改

2、革推进不力,严重违反本办法导致殡葬改革失败或造成恶劣影响的,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各县直机关和乡、镇人民政府、企事业单位也要相应成立殡葬改革领导小组。县直副科级以上单位和各(村、居)委会、社区要设立殡葬信息管理员,并明确工作职责,做好殡葬改革工作。 第五条 县民政局是全县殡葬行政主管部门,下设县殡葬管 理局,在县民政局的领导下负责殡葬管理日常事务和本办法的实施。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日常工作。公安、工商、国土、林业、卫生、城管、物价、建设、环保、规划、民族宗教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民政部门做好殡葬管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或借口将遗体外 运。因特殊情况需要将遗

3、体运出本县的,必须经县民政部门批准;需跨区、跨省运送遗体的,报上一级民政部门批准。未经批准,擅自外运遗体的单位或个人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条 遗体的运送、防腐、整容、冷藏及火化由县殡仪馆 承办。未经民政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经营性殡葬服务。 第十一条 运送、火化正常死亡者,需提交卫生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或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死亡证明;非正常死亡者和无名尸体,需提供县级以上(含县级)的公安、司法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因患传染病死亡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医疗教学、科研等单位需要利用遗体进行教学、科研以及自愿捐献遗体供教学、科研

4、的,使用遗体的单位和死者亲属应先到公证机关进行公证,然后到民政部门办理手续。 第十三条 正常死亡的遗体在殡仪馆保存期限不得超过5日,特殊情况需延长保存期限的,应经民政部门或司法机关批准。刑事案件被害人遗体按照贵州省刑事案件被害人遗体处理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大方镇及周边乡镇(以县城为中心区,东至东门雷打坡公路沿线、南至老清毕路穿岩村沿线、西至对江大桥(以河为界)、北至大纳公路东关食品药品工业园区两侧)的治丧悼念活动必须在县殡仪馆进行,禁止在其他场所停尸治丧。 第十五条 城乡基层组织应当把改革丧葬习俗纳入村(居)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居民守则,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反对铺张浪费。禁止在丧事活动中

5、进行封建迷信活动。 悼念活动不得妨碍公共秩序、影响公共卫生和危害公共安 全,不得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信教群众在丧事活动中举行的宗教仪式,应在县人民政府批 准的宗教活动场所进行 不属于强制火化对象(回、维吾尔、哈萨克、柯尔克孜、乌 孜别克、塔吉克、塔塔尔、撒拉、东乡和保安等10个少数民族)但殡葬活动需经过火化区的,应经县民政局和县城管部门审批并备案。通过火化区时不得抬棺游街,不得燃放鞭炮、撒冥纸、吹奏音乐等。 第三章 殡葬设施管理 第十六条 在本县建设殡仪服务站、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公墓等殡葬设施,应符合城镇总体规划,并按照国家有关基本建设要求办理手续。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县民政局提出方案

6、,报县人民政府审批,报省民政厅备案;建设公墓,向县民政局提出申请,报县人民政府和市民政局审核同意后,报省民政厅审批;建设殡仪服务站,由县民政局审批;设臵农村公益性公墓,由村委会提出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民政局审批,并依法办理有关建设、用地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兴建殡葬设施。 禁止在下列区域范围建筑坟墓: (一)林地、耕地; (二)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和饮用水源 保护区、水库周围以及河流两岸、堤坝300米以内; (三)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 以上规定区域内现有的坟墓,除受国家保护的具有历史、艺 术、科学价值的墓地予以保留外,其他均应当限期迁移、植树绿化或

7、者深埋,不留坟头。 第十七条 农村公益性墓地、骨灰堂不得向核定服务范围以 外的村民提供墓穴用地,不得从事经营性殡葬服务活动。 禁止在公墓、农村公益性墓地以外建墓立碑。 禁止传销墓穴和骨灰存放格位。第十八条 严格限制墓穴占地面积和使用年限。埋葬骨灰的单人墓和双人合葬墓墓穴占地面积不得超过平方米;埋葬遗体的单人墓墓穴占地面积不得超过4平方米,双人合葬墓墓穴占地面积不得超过6平方米。 公墓墓穴使用期限,规划区内不得超过五十年,逾期墓主应 重新办理手续,其他区域为长期使用。 第十九条 殡葬服务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殡葬服务设施的管理,保持服务场所设施的整洁完好,防止环境污染。【篇二:2014年度民政工作总

8、结范文】 一、以保障低收入群众的基本生活为出发点,进一步完善了社会救助体系 (一)十大救助工作深入实施。今年来,我局进一步规范十大救助工作流程,拓宽救助渠道,严把审核关,深入贯彻落实十大救助制度,实现了救助工作全覆盖。一年来,十大救助累计发放各项社会救助资金1390.638万元,43726余名困难群众得到及时有效救助(含参合参保人员),其中:临时医疗救助39885人,救助资金1175.9万元;困难临时救助323人,救助资金38.293万元;贫困党员干部救助2159人,救助资金16.945万元;司法救助52人,救助资金16.75万元;贫困学生救助1307人,救助资金142.75万元,县、乡、村三

9、级网络救助平台全面建立。 (二)城乡低保工作扎实有序。一是及时发放城乡低保资金。全年共发放城市低保资金3040.2万元,农村低保资金1840.2万元,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得到了有效保障。二是积极开展城乡低保对象大排查工作。通过全面核实,城乡低保实现了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分类施保。全年城市低保保障对象9189户14891人,清退51户,新增23户;农村低保保障对象11064户15644人,清退1009户,新增837户。三是进一步规范城乡低保档案。 (三)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开展顺利。一是及时足额发放五保供养金。全年为在册五保户1998人发放五保供养金623.38万元,其中:集中供养五保对象每人每

10、月400元,散居供养五保对象每人每月260元。二是狠抓五保对象集中供养工作。今年来,我局分别对36个乡(镇)未入住敬老院的五保对象进行宣传动员,根据五保对象的个人具体情况和入住敬老院意愿,及时办理入院供养手续。截至年底,累计入住敬老院五保对象998人,五保对象集中供养率达49%。三是认真做好散居五保户供养和医疗救助工作。今年因病住院的五保对象有35人,解决医疗救助金16.5万元。 (四)惠民殡葬救助和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卓有成效。一是结合“清明节”、“5.12”等群众祭祀活动,加强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实施意见以及*县惠民殡葬救助办法的宣传,积极推进殡葬改革,大力实施惠民殡葬服务。一年来,共实

11、施惠民殡葬救助13例,发放救助金2万余元。二是以创建国家三级救助站为契机,狠抓城市生活无着落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通过完善工作制度、健全救助流程,采取县城全天候巡查、乡(镇)定时定点巡查等方式,切实开展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一年来,全县共救助流浪乞讨人员654人次,发放救助资金40.4万元,保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了全县社会稳定。三是扎实开展“救急难”试点工作。 (五)救灾工作有序开展。一是深入开展冬春期间受灾群众救助工作。及时下拨冬令春荒救济款257万元、棉衣1200件,棉被1000床,救济受灾困难群众近千余人,及时把党和政府的温暖送到了受灾困难群众的手中,有力的维护了我县的社会稳定

12、。二是进一步完善全县自然灾害应急预案体系。代政府办制定并下发了*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修订),对工作职责、组织体系、灾害应急措施和灾后应急行动等方面做了详细规定,并会同县财政局联合下发了*县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给我县的灾害救助以及救灾资金管理工作提供详尽的政策依据。三是狠抓防震减灾宣传活动。协调县级相关部门,组织民政系统以5.12全国第七个“防震减灾日”防灾减灾宣传为契机,开展了防震减灾的知识和技巧、自然灾害避险等防灾减灾宣传活动,设置宣传展板35幅,发放各类宣传资料1万余份,受教育群众达1万人余人。 (六)走“基层”慰问活动温暖扎实。一是由县委、县政府组织、我局牵头,开展县级

13、领导慰问困难群众活动。元旦、春节、中秋期间,由我县四大领导班子成员带队,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对全县14个基层一线单位职工进行了走访慰问,共送去慰问金14万元;二是开展向城乡困难群众送温暖活动。春节前夕,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了向城乡低保户、农村五保户、城乡低收入群众及困难残疾人送温暖活动。共为204名城乡困难群众每户发放慰问金200元,发放棉被1床。三是积极开展慰问社会福利机构活动。 (七)加大民政资金的投入,推动各项民生事业全面发展。 二、以加强村务公开及民主管理工作为着力点,扎实推进了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二)稳步推进村民自治工作。一是做好第九届村(居)委会换届选举工作。成立了*县第九届村(居)换

14、届选举指导小组,筹措选举经费45万余元,编制宣传资料30000余份,书写标语1540幅,换届选举培训300余人次,全县196个村、36个城市社区于2013年12月28日参加换届选举,一次性成功率村委会达98%、社区达100%,选举产生的“两委”班子成员能力强、素质高,党员比例由上届62%提高到78%,女性委员提高了1%,真正把群众拥护、为民办实事的人员选进了班子,切实推进了村民自治工作进程。二是积极开展村务公开工作。年初,我局下发了2014年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要点,对2014年村务公开工作进行安排,全县各村积极行动,结合自身实际,制定了实施方案,并按照村务公开要求及时公开。一年来,全县各村委

15、会村务公开率达100%,规范率达98%以上,公开内容全面、具体、真实,老百姓对村务的知晓面进一步扩大。三是积极完善民主管理制度。 (三)扎实推进依法治村(社区)示范创建工作。以“六五”普法和推进依法治县工作为载体,把依法治村(社区)工作摆上议事日程,成立推进依法治县工作领导小组,组成8个小组深入全县各乡(镇)、村指导依法治村(社区)示范创建工作。8月11日,组织召开了全县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建设工作会,制定了村规民约建设实施方案。10月24日,组织召开了全县依法治村(社区)、村规民约(居民公约)活动工作推进会,组织各乡镇相关负责人在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示范点乔庄镇胜利社区、大沟村委会进行现场参

16、观学习。通过全面推进依法治村(居)工作,全县申报县级法治示范村(社区)90个,市级法治示范村(社区)9个,其中含申报省级1个。 三、以落实重点优抚对象待遇为着力点,切实提高了双拥优抚安置工作水平 (一)双拥工作稳步推进。今年来,以创建省级双拥模范县(城)为契机,大力开展军民共建活动、县四大班子领导节日部队走访慰问活动,对驻县3个部队进行了走访慰问,送去了慰问金10万元。为切实开展双拥宣传,营造创建浓厚氛围,在车站、码头等公共场所设置大型双拥宣传标牌82副,在公路沿线电杆悬挂双拥标语120余副,累计投入双拥宣传经费达30余万元,为创建省级双拥模范县城提供了基础保障,把我县“军爱民、民拥军,军民团结一家亲”的军民鱼水情推向了高潮。 (二)各项优抚政策得到有效落实。一是认真做好优待金的发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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