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信用信息共享机制与经验启示调研报告完整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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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信用信息共享机制与经验启示调研报告完整篇
的信用信息共享机制与经验启示_调研报告
关键词:
信用信息征信体系国际经验是世界上信用经济最为发达的国家,其信用体系经过近百年来的,特别是近三、四十年的,已趋于完善。
完善的信用体系和不断扩大的信用交易规模,已经成为经济的重要驱动力量。
在一定程度上,经济已经成为“信用经济(CreditDriveEconomy)".在此次赴美考察信用体系过程中,通过与征信企业及行业协会、征信监管机构的员和世界银行专家的交流与讨论,我们的一个突出的认识是,信用信息是信用经济中一个非常重要的**,征信体系的本质是为信用市场提供信用信息交流与共享的机制,以促进信用信息的合理使用以及信用**优化配置.因此,了解以及其他国家信用信息交流与共享机制的及其作用,将有助于解决我国信用体系设计与过程中的一些关键问题,并对促进我国征信服务业的快速具有重要意义。
一、征信活动是一种专业化的信息服务活动,全面、完整的信用信息是征信活动开展的物质基础征信活动是围绕信用信息的采集、处理、加工和使用而展开的。
在,作为征信活动的主体,征信通过广泛地采集**类信用信息,根据信用市场的需求将信用信息整理、加工成为信用报告、信用评级、信用评分、信用监控等一系列信息产品,为金融部门、工商企业、机构等提供信用信息的咨询服务,成为它们评价消费者和企业信用状况并进行授信决策的重要依据。
可见,征信活动的本质是针对信用信息的一种专业化的信息服务活动.征信之所以能够从事信用信息的咨询服务活动,提供具有权威性的信用报告,关键在于征信能够广泛收集**方面的信用信息和数据,并规模庞大的数据库系统,从而非常全面、完整地掌握每一个企业和个人的信用状况和信用行为特征.在,**征信信用信息数据的规模和丰富程度是非常惊人的。
从数据库的数据总量来看,邓白氏(DunBrastreet)在的数据库拥有7000万个企业的数据,覆盖了全部的企业;而益百利(Experian)、全联(TransUon)和Euifax这三大消费者征信企业在的数据库中,消费者信用档案的数量则分别高达2.4亿份、3亿份和1。
8亿份,平均每份消费者档案有20个信息项目。
信用信息的全面性和完整性还体现在信用信息内容与来源的多样化方面。
就信用信息内容而言,消费者的信用信息主要涉及到四个方面的内容,以益百利的数据库结构为例,一是消费者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住址、电话、保障号码及征信赋予的个人代码;二是消费者的信用记录,包括、消费、住房抵押、分期付款、租赁等信用交易及其付帐记录,既包括正面信息,也包括拖欠、收帐等负面信息;三是公共记录信息,如涉及个人财产、犯罪的XX判决记录、个人信息、欠税信息等;四是信息,这是根据《公平信用报告法》要求设置的,用于记录和监督消费者信用信息的使用者及其使用目的,以保障消费者信用信息的使用符合法律规定的用途,避免消费者的权益受到不必要的侵害。
相比较而言,企业的信用信息内容比较复杂,以邓白氏的信用信息数据库的结构来看,其信用数据包括了三个组成部分,九类信息内容。
其中,第一部分主要是企业的基本信息,分为三类,一类是包括企业名称、地址、电话及邓氏编码(D-U—N-Number)的身份信息,第二类自然状况信息,如企业的规模、雇员人数、业务范围、年销售收入等;第三类是组织信息,包括企业的、主要者、分支机构及企业的部门结构等。
第二部分数据主要涉及企业的信用记录和状况,一是企业的财务状况,包括企业的资产负债表、**种收益率、趋势和信用等级评定情况;二是企业的付款和银行记录,主要包括企业**种应付帐款情况、付款记录与特点、银行开户及情况等;三是XX及其他公共信息,包括诉讼、判决等XX记录、欠税情况、记录以及企业在府的登记信息。
第三部分主要是企业经营管理活动方面的信息,如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主要业务领域、品牌等.征信信用信息的来源也是十分广泛和多样化的。
从企业信用信息的主要来源来看,既有从公开的信息渠道获得的,如府、、等新闻,也有专业化信息提供的,例如有专门从事收集地方XX判决信息的专业化信息服务;还有许多是向银行、金融、者和**种工商企业采集的,如银行情况、帐款拖欠的记录等,特别是拖欠帐款的信息一般是由债权企业提供,需要征信向债务企业核实后录入数据库.从消费者的信用信息来源来看,主要包括三个部分,一是包括银行、、企业、租赁商、住房抵押机构等授信机构提供的消费者信用交易和付款记录;二是府机构或公共部门的息,如税务机构的欠税名单、XX对个人拖欠借款、、犯罪等方面的审判和裁决信息、公用事业部门的收费记录等;三是其他信用信息报告机构提供的信息,如住房租赁者协会提供的消费者房屋租赁信息等.从征信的信用信息内容和来源的多样化可以看出,征信是把分散在生活中**个角落和**种机构中的、有关企业和个人信用状况的信息集中起来,能够全面、真实、详细地反映企业和个人信用行为的数据档案;在此基础上,再根据信用信息加工成信用报告等信用信息产品,并反馈给**种授信机构和其他信用主体。
可见,征信服务是建立在对信用信息全面掌握的基础之上的,信用信息**就成为征信活动开展不可或缺的物质基础。
二、信用信息的使用与共享机制,是征信活动得以进行的制度保障如上所述,信用信息的内容涉及面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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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达到了同步的程度。
其次,信用信息共享直接促进了信用**的优化配置。
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使信用**不断向信用状况好的企业和个人集中.在信用信息充分共享的情况下,授信者能够更加全面地、准确地了解信用申请者的信用状况,减少或避免授信者因缺乏信息或仅凭主观而出现的决策失误,有利于授信者把握授信的风险程度,并根据不同申请人的信用状况确定信用额度和利率水平,从而做出合理的授信决策。
在,对于信用状况较好的企业和个人,银行、和机构可以优先给予其信用支持,而且通过更为的利率鼓励其使用**种信用**.其结果是,银行等**种信用**不断向信用状况好的企业和个人集中。
二是信用状况良好的企业和个人有更多机会选择优质的信用产品和服务。
信用信息共享可使授信者发现更多的潜在的优质客户,也同时面临着失去其已有的优质客户的风险,因此每一个授信机构都必须提高自身的竞争能力,这就促使授信者必须以更加的价格、更好的服务为信用状况好的企业和个人提供信用产品。
其结果是,信用状况良好的企业和个人就成为银行、商业企业等授信机构竞相追逐的重点,也因此能够赢得更多的选择机会,以得到更为、满意的信用产品和服务。
事实上,这对于信用领域、特别是银行之间的竞争是非常重要的。
第三,全面共享信用信息对失信者具有惩戒效应,并能够消除或抑制多头、过量借贷的不良动机。
当授信机构能够共享企业和个人的不良信用记录或违约行为等负面信息时,授信机构就会要求那些有负面信息的申请者支付较高的利率来获得或规定更为严格的赊销付账条件,这既是授信机构防范风险的必然选择,也是对失信者的惩戒。
因此,在无论企业还是个人都需要付出更多的努力,以获得良好的信用记录以获取低成本的信用**.信用信息共享不仅仅需要知道企业和个人的负面信息,更需要了解它们的总体负债状况和偿债能力。
因为,企业和个人可以利用多头借贷来维持良好的信用记录,而这种多头、过量借贷的企业和个人一旦不能履行债务或宣布,其给授信机构带来的损失将是很大的。
例如,的消费者信用信息共享只限于负面信息,而近年来由于多头、过量借贷而导致的个人出现了快速上升趋势,每名个人者平均向12个金融机构举债,欠债总额达到月薪的55倍,而个人的欠债平均水平是月薪的21倍。
因此,全面的信用信息共享才能对企业和个人的信用行为起到惩戒和约束的作用.四、经验启示和策建议
(一)征信体系和信用制度建设的目标应当是通过完善的制度和健全的法律规范,在全范围内、透明和公平的信用信息共享机制,促进信用信息的合理使用美、英等信用体系发达国家的经验表明,信用信息是征信活动开展的基础,而规范的信用信息共享机制是征信企业公平、合理采集和使用信用信息并为全提供征信服务的基本制度保障.目前,征信行业在我国的已有近10年的历史,但至今行业规模依然较小、市场信誉尚未,其主要原因是,我国还未确立信用信息公开、共享的制度和法律规范,征信企业无法稳定、合理地从银行、工商企业、府机构收集和获得相关的信用信息,因此很难掌握和了解**种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全貌,并提供令人信服、权威的信用报告,征信企业在获得和采集信用信息方面仍然处在弱势地位.因此,府在促进征信体系和信用制度建设过程中,必须首先解决信用信息共享的问题.在这方面,我们应当认真借鉴国际经验,通过建立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并建立健全相关的法律法规,来促进信用信息**合理使用,而不能简单地用建立公共信用登记系统来解决信用信息共享的问题,更不能用其来替代征信体系的制度建设和从事化征信服务的征信企业。
(二)尽快建立和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为信用信息共享和合理使用提供制度保障考虑到我国有关信息使用和传播的法律规定还十分缺乏,信用信息共享会涉及到一系列法律法规的制订或修订,府及有关主管部门在着眼于长期制度建设和法律规范完善的同时,目前急需从以下几个方面解决信用信息的合理使用和共享问题。
首先,必须对征信行业可以收集和使用的信用信息范围作出明确的规定。
由于我国对府信息公开、商业秘密和个人保护没有明确立法,因此,有必要对征信机构采集和使用的信用信息内容,采集方法和使用范围作出明确规定,特别是对禁止采集和使用的信息作出清晰的界定,在确保征信不侵害府、企业和个人等信息主体的正当权益前提下,使征信服务获得充分的信用信息。
在这方面可以借鉴《公平信用报告法》的一些主要做法。
其次,尽快明确府机构的信息公开办法。
特别对工商、税务、XX、技术监督、统计、**银行等掌握信用信息的府部门,需要尽快明确其信息公开的内容、范围和具体方式,为征信机构和其他市场主体能够公平、方便地采集和使用府的信息**创造条件。
第三,尽快明确对涉及个人、商业秘密和的信息等特殊信息的保护措施,保证征信企业能够合理采集和使用信用信息.(三)打破信用信息垄断,注意防止征信服务领域中可能出现的利用信用信息的寻租行为 在我国的信息公开立法还很薄弱、而信用信息来源又比较分散的情况下,有些掌握和具有一定信息优势的部门或行业,已经出现了利用所具有的信用信息优势地位,采取收费、指定机构、或利用自身信用信息**直接开展咨询服务的倾向。
这一现象需要引起府及有关主管部门的高度关注,并采取措施防止这种利用信用信息进行垄断和寻租现象的蔓延。
这一方面需要府出面协调和规范府相关机构的信息公开办法,另一方面,也是非常重要的是要明确与信用信息有关的府主管部门、监管机构以及其他府机构不能参与建立和经营征信机构,也需要规范府相关部门及其下属机构的行为,从规范征信服务、明确信用信息产品的内容、鼓励综合征信服务等角度来制订对征信企业的管理办法。
(四)培育和鼓励市场化运作的征信企业的作为信用信息交流和共享的市场中介,征信企业是信用信息共享机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实现信用信息全面共享的重要基础.鉴于我国征信服务业已经起步,以及其过程中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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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面临的问题和约束,府有必要采取相应的措施,来征信服务业的快速.首先,在征信服务领域,应当鼓励,特别是国内民间资本或私营企业征信服务领域。
征信服务行业是一个知识密集型的竞争行业,一方面需要在数据收集、信息分析、经营管理以及市场信誉等方面进行长期的积累,另一方面,也需要大量资本的支持,以技术进步和整合市场中已具有的优势**,以取得征信服务的权威性和规模效益。
的邓白氏、益百利、环联等征信都经历了100多年的历程,其能够从私营的、地方性成长为全国性、乃至世界性,既有其自身长期积累的因素,更重要的是获得了大量民间资本以及资本市场的支持,通过引入现代信息技术和合并大量的地方性征信,了其集聚和集中征信市场优势**的过程,从而了其优势的市场竞争地位.因此,鼓励民间资本和私营企业进入征信服务领域,对我国征信行业的和成长壮大是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