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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场超市安全保卫制度

商场超市平安保卫制度

商场超市平安保卫制度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加强商场(超市)、金银珠宝饰品店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维护商业场所的治安环境和经营秩序,保障公民人身、财产平安和公共财产平安,根据《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营业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或设有金银珠宝等贵重物品专柜的商场(超市)及金银珠宝饰品专营店适用本标准。

第三条商场(超市)、金银珠宝饰品店治安保卫工作应当贯彻“政府监管,单位负责,预防为主,保障平安”的方针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那么。

第四条商场(超市)、金银珠宝饰品店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是治安保卫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负全面责任。

第五条商场(超市)、金银珠宝饰品店应当逐级落实治安保卫责任制和岗位治安保卫责任,确定各级和各重要部位治安保卫责任人。

第六条确定为治安保卫重点单位的商场(超市)、金银珠宝饰品店应当设置与治安保卫任务相适应的治安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并将治安保卫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情况报主管公安机关备案。

第七条商场(超市)、金银珠宝饰品店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应当接受公安机关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治安保卫机构及保卫人员职责

第八条贯彻执行国家和本省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本行业的治安保卫标准。

第九条制定本单位内部各项治安保卫,指导、监督、检查单位各部门、各部位治安保卫制度的落实。

第十条对本单位开展治安防范教育和,宣传、组织开展群防群治。

第十一条负责维护、保养平安技术防范设施、器材及其它装备。

第十二条加强治安信息工作,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揭发生在本单位内部的刑事案件、治安案件、治安灾害事故及不安定苗头和事端。

第十三条保护刑事、治安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现场,抢救受伤人员和物资,配合公安机关的侦查和处置工作。

第十四条开展平安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治安隐患。

对公安机关指出的治安隐患和提出的整改建议,在规定的期限内催促解决,并将整改结果报告公安机关;对暂时难以解决的治安隐患,应当采取相应的临时平安措施。

第十五条制定和完善本单位处置公共平安突发事件预案,定期组织开展演练。

第十六条配合综治部门落实本单位各项综合治理工作措施。

第十七条做好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治安保卫工作。

第三章商场(超市)治安防范

第十八条卖场治安防范:

(一)卖场内应当设置醒目的平安标志及警示牌,主要通道、楼梯间应当安装应急照明装置;

(二)保持通道通畅,不得在柜台外、楼梯走道、电梯和门厅内堆放商品;

(三)商场(超市)卖场内垃圾桶(箱)营业时间内应当每间隔两小时清理一次;

(四)落实夜间巡查制度,并做好检查记录;

(五)卖场内发现可疑不明遗留物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并设置警戒区域,疏导顾客,保护现场。

第十九条重要部位治安防范:

(一)商场(超市)重要部位包括:

档案室、财务室、总收室、平安系统总控室、配电房、空调机房、电梯机房、计算机房、锅炉房、液化气设备通道、贵重物品库、存放现金、票证、贵重商品(物品)的保险柜、收银台、金银珠宝饰品及贵重商品柜台(货架)、收发货区、生鲜食品饮品区、餐饮操作间、存放处、总机室、播送室等;

(二)重要部位的员工和部门领导是治安保卫的主责人员,应当与治安保卫机构签订责任书;

(三)重要部位工作人员上岗前应当接受治安防范培训,培训合格方可上岗;

(四)重要部位应当建立平安制度,经常进行平安检查,每天填签平安检查记录,发现问题立即报告,迅速整改;

(五)治安保卫机构应当定期对重要部位进行平安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

第二十条保险柜治安防范:

(一)商场(超市)设置保险柜应当经单位治安保卫机构批准,并与治安保卫机构签订“治安责任书”;

(二)用于存放现金的保险柜在营业期间应当有专人负责。

坚持每日清点、查验、交接、签字制度。

非营业时间应当做到大宗现金、有价证券、票证等重要物品存入商场(超市)总收室;

(三)用于存放贵重小件物品的保险柜,在营业时间应当坚持商品出入柜登记、签字制度,做到每日清点、查验。

非营业时间应当做到商品全部入柜、封存保管、平安可靠、报警系统运行正常;

(四)保险柜应当放置在平安隐蔽的位置,并在与商场(超市)安防中心控制室联网的报警设施和视频监控系统控制范围。

第二十一条收银台治安防范:

(一)商场(超市)收银台应当设置在至少一面有依托的地方,台面高度不低于110CM;

(二)商场(超市)收银台内应当设置报警装置或联防警铃,按钮设置在既隐蔽又便于收银员启动报警的位置,并与商场(超市)安防中心控制室联网;

(三)收银员应当履行交接-班清点签字手续,做到货款帐目日清日结。

收银台不应存放与销货无关的财物和私人用品。

第二十二条取送现金、贵重物品治安防范:

(一)商场(超市)内取送大宗现金应当有两名以上护场队员持械押送;

(二)取送大宗现金应当使用符合平安技术防范标准的专用防抢箱;

(三)离场取送大宗现金、金银珠宝饰品、贵重商品应当使用专用车辆,配备专用防抢箱,由三名以上护场队员持械押送;

(四)押运途中发生车辆故障或其他事故,押运人员应当加强警戒,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

(五)接送金银珠宝饰品和大宗现金,单位有院落的,押运车须驶入院内装卸;无院落的,押运车应当停靠在有效监控范围之内。

在进行交接时,押运人员对现场和周围环境应当严密警戒;

(六)押运人员在执行押运任务中,不得参与点数和搬运工作;

(七)建立登记制度,执行取送任务后,应当由当班负责人及时填写押运记录。

第二十三条商业促销活动:

(一)商场(超市)举办邀请影视明星、歌星、体育明星、知名人士等参加的大型群众性商业促销活动(以下简称大型群众性活动),主办单位应当于举办活动二十日前向业务主管部门和当地公安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交活动方案、平安保卫工作方案等有关材料,经审查批准后,方可举办;

(二)承办单位应对所承办的大型群众性活动治安保卫工作负责;

(三)公安机关和商场(超市)治安保卫机构应当根据大型群众性活动的规模,制定突发事件处置预案;

(四)公安机关对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应当严格审批,依法管理。

对有博彩、色情等非法内容或有平安隐患的,要坚决依法制止或取缔。

第二十四条护场队勤务管理:

(一)确定为治安保卫重点单位的商场(超市),必须设立护场队,负责内部门卫、守护、巡逻、押运等治安防范工作;

(二)商场(超市)组建护场队应当按照保卫工作隶属关系接受公安机关的监督和指导;

(三)护场队工作职责:

⒈做好防火、防盗、防抢、防爆炸、防投毒、防治安灾害事故的工作;

⒉劝阻和制止扰乱商场(超市)治安秩序的违法行为,维护商场(超市)的正常经营秩序;

⒊负责卖场内外“巡更”、单位员工出入场平安检查和装修施工现场平安管理;

⒋负责管理、操作报警系统;

⒌完成公安机关和单位治安保卫机构交办的其他平安保卫工作。

第二十五条技术防范设施:

(一)商场(超市)技术防范系统包括:

视频监控系统、入侵报警系统、电子巡更系统及手动报警系统等;

(二)商场(超市)使用的平安技术防范产品须符合国家、行业标准,平安防范技术工程的设计和施工方案应报请公安机关进行审核,并进行竣工验收;

(三)商场(超市)平安技术防范设施应当纳入公安机关管理范围;

(四)视频监控系统应使用数字硬盘录像机,录像资料应当保存15天以上;

(五)视频监控摄像机的安装区域或覆盖范围:

⒈机动车停车场出入口;

⒉大厅、主要通道;

⒊收银台(区)、总收室、存放包处(柜)、金银珠宝饰品柜等贵重物品柜(货架)、开架食品区;

⒋电梯间、扶梯口;

⒌货物散仓、收发货区;

⒍其他需要监控的重要部位。

(六)入侵报警系统的安装区域或覆盖范围:

⒈商场(超市)打烊后的设防区域;

⒉存放现金、贵重商品的保险柜、总收室、财务室、散仓;

⒊档案室、机要室、计算机房等重要办公场所。

(七)手动报警装置安装区域:

⒈收银台(区)、金银珠宝饰品柜、总收室;

⒉平安系统控制室。

(八)来电显示记录、语音记录系统的区域:

⒈总机室;

⒉对外公开效劳、咨询应当具备来电号码显示和语音记录的功能。

第四章金银珠宝饰品店治安防范

第二十六条金银珠宝饰品店是指专营金银珠宝饰品零售的单位,以下简称金店。

第二十七条防范:

(一)金店的出入口须聘请专职保安,负责店面的治安防范巡查工作;

(二)营业员应严格执行专人专柜负责制。

营业前、交接-班和打烊后应将金银珠宝饰品的款式、数量清点无误。

向顾客展示金银珠宝饰品时,每次只能从柜台内取出一件交与顾客鉴赏,多名顾客要求亲手鉴赏金银珠宝饰品时,营业员应当依次予以展示;

(三)营业员从柜台、展柜内取、放金银珠宝饰品之后,应当随即将柜台、展柜锁好;

(四)营业期间柜台不能离人,坚持交接-班和轮流就餐制度,柜台和展柜的钥匙应当随身携带;

(五)营业员应接受治安防范培训,熟知紧急报警装置的位置和使用方法,一旦遇到抢劫时,能与巧妙周旋,牢记的体貌特征、口音和逃跑方向,并及时报警;

(六)每天营业打烊后应对店堂进行清场,所有金银珠宝饰品应当入库(保险柜),撤场后对入侵报警系统进行布防,并安排专人值守。

第二十八条物理防范:

(一)营业场所与外界相通的出入口应安装巩固的金属防护门,二层以下窗户应安装金属防护栏等防护装置;

(二)营业厅、出入口、楼梯间应安装应急照明装置;

(三)金银饰品展示柜应当使用防爆玻璃制作或粘贴防爆膜,并安装金属包角加固;

(四)收银台高度不低于110CM,并配备符合平安防范标准的防抢箱;

(五)打烊后金银珠宝饰品应当存放在符合平安防范标准的专用库房或防盗保险柜内,防盗保险柜应固定在墙体或地面上。

第二十九条技术防范:

(一)营业场所与外界相通的出入口、门窗、库房等处应安装入侵报警装置,并与公安机关“110”接处警中心联网;

(二)金银珠宝饰品展示柜台应安装2个以上紧急报警按钮。

收银台应安装一个紧急报警按钮。

紧急报警按钮安装位置应当隐蔽且便于操作,并与公安机关“110”接处警中心联网;

(三)营业场所与外界相通的出入口、楼梯间、营业柜台区域、收银台及大门口等重要部位应安装视频监控摄像机,并使用数字硬盘录像机,进行24小时实时录像。

录像回放图像应当能清晰识别人员的面部特征,无逆光、干扰、遮挡、抖动、卡-通效应等现象。

录像资料应当保存15天。

第五章附那么

第三十条本标准由湖北省公安厅、湖北省商务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标准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北京市大型商场(超市)购物环境标准xx-09-1816:

51|#2楼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改善商业根底效劳设施,提高商业效劳质量,提升北京市大型商场、超市的购物环境水平,让消费者享受到便捷、舒适、美观、卫生、平安的商业购物环境,根据国家及北京市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性文件,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进行经营的大型百货店、购物中心、大型超市、仓储式会员店(以下统称“商超企业”),适用本标准。

第三条本标准所称的购物环境是指商超企业通过门店内外装修、商品陈列、灯光照明、橱窗广告等方面的规划、布局以及各种效劳设施及效劳内容的安排,为消费者营造的整体人文环境。

第四条商超企业应遵循便捷、舒适、美观、卫生、平安的总体原那么,结合自身情况对影响购物环境的诸项因素进行改良和提升,以到达本标准的根本要求。

第二章购物便捷

第五条营业场所内的标识

商超企业应当在营业场所内设置有效标识,对消费者在营业场所的各种与消费有关的行为进行引导、提示。

营业场所内的标识,根据用途的不同分为以下三类:

(一)导向标识:

用于向顾客指引商品陈列区域、直梯、步行梯、收银台、平安出口、卫生间、停车场等位置,起到引导作用。

(二)警示标识:

用于向顾客提出警示,请顾客注意平安或禁止某项行为等,起到提示顾客注意平安,标准顾客行为的作用。

(三)店内明示:

用于向顾客进行相关情况的说明,起告知、说明、解释的作用。

第六条标识的设置与分布

商超企业应当本着便于消费者识别的原那么,结合企业自身对营业场所布局的整体规划、企业视觉形象设计等因素,设计并合理设置标识。

标识的设置至少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一)营业场所正门、主要入口或总效劳台处应当设有营业场所的整体布局图。

(二)楼层扶梯、直梯、楼梯出口处应当设有指示该楼层销售商品类别的标识或该楼层主要效劳设施分布图。

(三)各类别商品销售区相连接处应当设有指示该区域销售商品的标识。

(四)营业场所内主要通道上方应当设有指示平安出口、步行梯、直梯、扶梯、收银台、卫生间、自动取款机等位置的导向标识;主要通道地面应当标有紧急疏散方向的`指示符号。

(五)扶梯、步行梯、玻璃等容易发生危险的位置应当设有警示标识。

第七条标识的内容和文字

导向标识的内容、指示方位应当根据营业布局的调整及时进行补充和更新,以保证导向标识的准确性及有效性。

营业场所内的导向标识应当按照如下要求使用文字、图形符号进行标注,鼓励企业采用中英文双语标识:

(一)中文文字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标准手册》中规定的标准用字。

(二)图形符号采用GB/T10001.1-2000《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中规定的图形符号;该标准中没有的图形符号,可采用通用图形符号。

(三)导向标识中使用英文的,应当使用北京市商务局推出的《公共场所双语标识英文译法》第3局部-商业效劳业中的标准用语。

第八条无障碍设施

商超企业应当按照《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标准》以及《北京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条例》的具体规定在营业场所出入口、楼梯、收银台、卫生间等位置设有无障碍设施,方便特殊消费人群的识别和使用。

第三章购物舒适

第九条总效劳台

商超企业应当在店内明显且易于消费者查询的位置设置总效劳台,并根据本企业经营特点、目标消费群体需求等因素,为消费者提供如下效劳:

(一)咨询类效劳:

包括商品信息咨询、商品区域指引、会员制度咨询、促销方法解释等;

(二)售中效劳:

包括提供推车或轮椅、存储衣物、提供公用等;

(三)售后效劳:

包括开具发票、商品包装、接待或引导受理投诉等;

(四)特色效劳:

手语、英语效劳、如提供婴儿车、临时药箱、换购月票等;

鼓励商超企业根据楼层或功能效劳工程设置分效劳台或专项效劳区域。

总效劳台应当按照功能设计及平均客流量的要求,具备足够的接待空间、配备与所提供效劳内容相适应的效劳接待人员,同时按照商场的营业时间为消费者提供效劳。

第十条收银台与结算出口

商场应当根据经营面积、商品类别区域、日常客流量等状况,在各区域明显位置设立足够数量的收银台;超市应当根据经营面积、日常客流量状况,设置足够数量的结算出口,设立无购物通道、小件商品快速结算通道以及团购结算处等特殊通道,以缩短消费者排队等候的时间。

企业可以根据客流时间的分布规律,合理安排收银台、结算出口的开通数量及开通时间。

收银台、结算出口均应配有POS机、验钞机、点钞机等收银设备,并保证有收银员随时在岗,为消费者提供现金及刷卡消费收费效劳;遇节假日、促销活动客流量较大时,企业应采取必要措施,如增加收银员、增设临时收银台、指派工作人员调度引导等,缩短消费者排队等候的时间。

第十一条试衣间

商超企业应当按照《北京市大型商场超市试衣间设置及管理标准(试行)》的要求,设置符合标准、数量充足、物品配备齐全的试衣间,保证能够满足消费者挑选衣服时进行试穿的需求。

商场应当安排专人对试衣间进行清洁、消毒和维护,发现试衣间内配备物品破损、短缺应当及时维修。

鼓励商场按照《北京市大型商场超市试衣间设置及管理标准(试行)》中较高标准设置试衣间,并结合经营商品的特点布置试衣间,使其更加个性化、人性化、舒适化。

第十二条卫生间

商超企业应当按照《北京市大型商场超市卫生间设置及管理标准(试行)》的要求,为顾客设立卫生间,保证卫生间及内部设施的数量及配备比例能够满足消费者的需求。

商超企业应当安排专人对卫生间进行清洁、消毒和维护,保证卫生间清洁、无积水、无异味,发现卫生间厕位及配备的盥洗设备、设施有损坏、无法正常使用的,应当及时修复。

鼓励企业按照《北京市大型商场超市卫生间设置及管理标准(试行)》中较高标准设置卫生间,并实现卫生间的无触摸、无障碍设置。

第十三条消费者休息区与功能效劳区

商超企业应当按照JGJ48《商店建筑设计标准》的要求设立顾客休息区,并配备相应数量的休息座椅。

企业可以在各楼层分别设立顾客休息区,并提供书报架、饮水机等效劳设施。

鼓励企业在营业场所内为消费者设立功能性效劳区域,如提供充电、皮鞋保养、临时托儿所、母婴室、商务及上网等能够满足顾客特殊需求的效劳工程。

第十四条背景音乐

商超企业应当制定背景音乐和播送播放管理制度及操作流程,对播放时间、播放内容、音量、监督管理等内容进行规定。

营业场所内的播送内容应当是与顾客购物和为顾客提供效劳相关的内容,如:

商品信息、寻人启示、天气预报等;背景音乐的选择应当积极健康,与商场、超市的经营业务、营业时间等相匹配,使顾客感到心情舒畅、愉悦。

播送员的播音应采用普通话,咬字清晰、发音准确、语速适中;播送播放音量应适度,保证营业场所内的顾客能够清晰的听到,但不能影响人员的正常交流。

第十五条停车场

商超企业可根据自身情况提供收费或购物停车场,为消费者购物提供便利。

停车场应当配备足够的管理人员,为消费者进行泊车指引、车辆保管等根本效劳。

第四章环境美观

第十六条商品布局与商品陈列

商超企业应当制定关于商品布局和商品陈列的管理制度,明确本企业商品布局和陈列的原那么,结合经营商品的特点,综合使用各种现代商品陈列工具及灯光、背景装修、装饰等手段,运用各种商品陈列方法,使本企业商品布局合理,商品陈列整齐、美观、新颖,给消费者以视觉的享受。

(一)商场商品布局与陈列原那么

商场的商品布局应当突出主题,各类商品之间过度自然。

商品陈列应当遵循平安、整齐、美观、系列化、区域化、突出品牌的原那么。

各品牌专卖店应当根据经营商品的特色、风格、档次,综合运用衣架、柜台、模特、橱窗等商品陈列工具,设计具有专柜特色的商品陈列方式。

(二)超市商品布局与陈列原那么

超市的商品布局应当突出商品类别,各类商品之间过度自然,防止类别差异较大的商品相邻摆放,使消费者感到不适。

商品布局还应同时考虑到消费者购置搭配物品的方便性。

超市的商品陈列应当遵循平安、卫生、新鲜、充足、便于拿取的原那么。

超市应当根据经营商品类别的特点,综合运用温度柜陈列、柜台陈列、推头陈列、挂架式陈列、网篮陈列等商品陈列方式。

商超企业应当于醒目位置配备统一制作、字迹清晰的商品标签,说明商品的品名、产地、材料、价格、质量等级、保质期等根本信息。

商超企业应当指派专人负责商品布局及商品陈列的规划、指导和调整,发现商品陈列工具损坏或陈旧、不再适用的,应当及时更换;发现商品陈列不符合企业规定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鼓励商超企业聘请专业商品陈列师对商品的陈列提供专业设计和指导。

第十七条灯光照明

商超企业应当制定营业场所内灯光使用及管理的规章制度,并指派具有相关电学、美学知识的人员负责营业场所内灯具的选择、安装和维护。

商超企业营业场所内的灯光照明应遵循平安、明亮、舒适、节能的原那么。

营业场所外部照明、营业场所内经营专柜照明及橱窗照明亮度应当高于周边环境的照明亮度。

营业场所内主、副通道及大厅等公共区域的照明应当整洁、明亮,光线保持一致、无色差。

商超营业场所内的商品照明应当按照各类商品对照明灯光亮度、颜色的要求,选用适宜的灯具,并根据商品的特点综合运用光源位置、照明方式等灯光照明技巧,以到达柔和、舒适的良好照明效果。

鼓励商超企业在满足营业场所各类照明需求的同时,大量采用节能灯具和其他节能设施,节约使用能源。

鼓励商超企业聘请专业人士对灯光的设计和使用提供专业指导。

第十八条橱窗

商超企业外部及经营专柜的橱窗设计、安装应当符合JGJ48《商店建筑设计标准》的要求。

商超企业应当制定企业内部规章制度,标准橱窗的使用、清洁、维护等相关问题,并充分利用橱窗设计展示企业经营特点及企业文化。

橱窗的设计、陈列应当主题鲜明、美观大方、灯光运用恰当,并应根据营业商品的变化及时更新。

商超企业应当指派专人负责橱窗的清洁,定期擦拭橱窗玻璃,清扫橱窗内部卫生。

发现橱窗玻璃破损、橱窗内陈列商品污损、灯具出现故障的,应当及时予以更换。

第十九条广告

商超企业营业场所内部及外部的各种广告,应当指派专门的部门负责,广告应当根据不同的经营特点、不同的宣传主题进行整体设计、布置。

商超企业的店内广告应当统一设计、统一广告内容、统一广告用语、统一字体字形字号、统一制作。

并应统一张贴、悬挂于相同的位置,保持营业场所内的整齐、美观。

第五章购物卫生

第二十条营业场所内的卫生

商超企业应当制定营业场所内卫生责任制及保洁工作流程,聘用专兼职保洁人员对营业场所公用局部进行随时清洁,要求专柜或柜组人员保持营业面积内的清洁,以确保营业场所符合如下卫生条件:

(一)路面无积水、无污物、不打滑;

(二)扶梯或楼梯扶手、柜台抬面、收银台台面无灰尘及污渍;

(三)卫生间、试衣间内部整洁,及时清理、定期消毒;

(四)橱窗、服饰模特等外表干净、无污渍;

(五)窗帘、门帘、装饰幕布等定期洗换,保持清洁;

(六)定期防除虫害,营业面积内无大面积菌群污染源;

(七)营业面积内无明显卫生死角;

(八)垃圾及时清理,暂存地周围保持清洁,定期做好清洁和消毒;

(九)其他应当符合的根本卫生条件。

第二十一条室内空气质量

商超企业营业场所内的空气质量执行GB/T18883-xx《室内空气质量标准》的相关规定,以保持营业场所内的空气清新。

企业应当按照《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方法》制定清洁及维护空气质量调节系统的具体操作规程。

安排专门部门负责营业场所的通风换气、设备设施清洁维护、专柜装修等,并应当保存相关记录。

具体要求如下:

(一)安装符合要求的通风换气设备设施。

(二)每两年对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进行一次预防空气传播性疾病的卫生学评价,评价合格前方可投入运行。

(三)对开放式冷却塔、空气过滤网、过滤器、净化器、冷凝水盘、空气处理机组、风管系统等通风换气设备设施、机部件进行定期的维护和清理,保证通风换气设备设施卫生、清洁,并能够正常工作。

(四)制定企业内部专柜装修管理制度,对装修材料等进行严格审核,对装修区域进行有效隔离,以防止装修造成的空气污染。

第二十二条室内温湿度

商超企业营业场所室内温湿度按照GB/T18883-xx《室内空气质量标准》的规定执行。

企业应当在营业面积内分别设置多个温度测量点,对各楼层之间的温湿度进行定时监测,并应根据测量结果采取开启通风设施、调试空调、散热器等措施,尽量缩小营业场所内各楼层之间的温差。

企业应当定期对中央空调、散热器等控温设备设施进行清洁、维护保养和检测,以确保设备设施的正常运行。

鼓励商超企业改良或增设先进的温控、加湿设备设施,提高营业场所内空气环境的舒适度。

第二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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