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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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连云港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修订稿)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1.5预案体系

2 组织体系

2.1市安委会职责

2.2市安委会办公室职责

2.3有关部门(单位)职责

2.4专家组及职责

2.5县区政府职责

2.6现场指挥部职责

2.7生产经营单位职责

3 预警预防

3.1监测与预警

3.2预防与应急准备

3.3信息报告

4 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4.2应急处置

4.2.1市安委会办公室的应急处置

4.2.2市相关部门的应急处置

4.2.3县区政府的应急处置

4.2.4事故发生单位和所在地政府(乡、镇、街、管委会)的应急处置

4.3指挥协调

4.4紧急处置

4.5医疗卫生救援

4.6安全防护

4.6.1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4.6.2群众的安全防护

4.7警戒保卫

4.8社会动员

4.9监测评估

4.10信息发布

4.11应急结束

4.11.1应急终止的条件

4.11.2应急终止的程序

5 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5.2事故调查

5.3总结分析

6 应急保障措施

6.1通信与信息保障

6.2救援装备保障

6.3应急队伍保障

6.4交通运输保障

6.5医疗卫生保障

6.6物资保障

6.7资金保障

6.8生活保障

6.9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6.10技术储备保障

6.11社会力量保障

6.12宣传、培训和演练

7附则

7.1预案管理与更新

7.2沟通与协作

7.3表彰奖励与责任追究

7.4预案实施

附件:

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响应等级标准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规范全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预防和减少事故,及时有效地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降低事故危害,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保护生态环境,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和《江苏省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连云港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编制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下列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对工作:

(1)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特别重大、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2)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失踪),或者10人以上50 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需紧急转移安置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事故;或者造成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等较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3)发生事故可能造成严重后果,超出县区级政府应急处置能力,或跨区域、跨领域(部门和行业)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4)产生较大社会影响,市政府认为有必要直接处置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1.4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

把保障人民生命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造成的社会危害。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和市安全生产委员会的组织协调下,各县区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相关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处置工作。

(3)条块结合,属地为主。

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现场应急处置的领导和指挥以事发地人民政府为主,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

有关部门应与地方政府密切配合,发挥指导和协调作用。

必要时由市政府或市安委会直接组织指挥。

(4)依靠科学,依法处置。

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采用先进的救援装备和技术,提高应急救援能力,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

(5)预防为主,平战结合。

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应急与预防相结合,加强预防、预测、预警和预报工作,做好常态下的应急准备工作。

1.5预案体系

全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体系由本预案、其他涉及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市级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地方应急预案、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及相关现场应急方案组成。

2 组织体系

全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组织体系由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安委会)、市有关部门和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以下简称各县区政府)、应急支持保障部门、应急救援队伍和生产经营单位组成。

市安委会为全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领导机构,市安委会办公室为安全生产应急工作综合管理协调指挥机构。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设立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具体负责全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协调指挥调度工作。

2.1市安委会职责

负责领导、指挥、协调全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对工作。

市安委会主任由分管副市长担任,副主任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等担任,成员单位由连云港警备区、市委宣传部、市编办、市检察院、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港口管理局、市水利局、市农委、市林业局、市农机局、市商务局、市文广新局、市卫计委、市安监局、市环保局、市粮食局、市海洋与渔业局、市民防局、市旅游局、市法制办、市国资委、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地震局、市铁路办、连云港民航站、武警连云港支队、市公安消防支队、市总工会、团市委、连云港海事局、市邮政管理局、市气象局、连云港供电公司、电信连云港分公司、移动连云港分公司等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组成。

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国家、省和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领导、组织、协调全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管理和应急救援工作。

(2)负责应急救援重大事项的决策,适时发布启动应急响应程序和终止应急响应状态的命令。

(3)必要时协调连云港警备区和武警连云港支队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4)向市委、市政府和省安委会报告事故和救援情况,必要时,请求协调支援。

2.2市安委会办公室职责

市安委会办公室设在市安监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安监局局长兼任。

主要职责如下:

(1)承担全市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综合协调、指导、检查等工作。

(2)在市安委会领导下,组织协调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及事故调查工作。

(3)负责全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的建设和管理,完善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监测和预警系统;组织全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管理与备案工作。

(4)综合监督、指导、协调各县区政府、各相关部门、各专业应急救援机构、有关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组织成立应急管理专家组,建立全市应急救援联络员制度,评估分析较大以上事故风险隐患,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5)组织全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相关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员的培训工作,指导全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演练工作,牵头组织市级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综合演练。

组织开展全市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宣传教育工作。

(6)根据授权,负责协调在全市范围内紧急征用、调配事故施救物资、设备、车辆和人员;以及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及调查处理信息的发布。

(7)组织全市贯彻执行国家、省颁布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组织拟订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计划和保障方案,统一规划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力量和资源,指导、协调专业救援队伍不断提高装备水平、演练技术和应急能力。

(8)负责协调与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应急指挥机构之间的工作,相互配合。

(9)负责向省安委会办公室、市政府报告事故和救援情况,必要时请求协调支援。

(10)承担市安委会应急工作日常事务,完成市安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2.3有关部门(单位)职责

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和市安委会的综合协调下,有关部门按照职责负责相关专业领域的应急指挥工作,建立相关专业的指挥机构以及应急联动工作机制,制订、管理并实施本部门相关应急预案,做好相关专业领域的事故灾难应对工作。

(1)市委宣传部:

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新闻发布、报道工作意见,组织指导新闻发布、报道工作,协调解决新闻报道中出现的问题,收集、跟踪境内外舆情,及时协调有关方面开展对外解疑释惑、澄清事实、批驳谣言的工作;负责互联网的监控、管理及网上舆论引导工作;负责现场记者的采访管理、服务工作。

(2)连云港警备区、武警连云港支队:

负责组织指挥所属部队和预备役部队、民兵参加安全生产事故抢险救灾援助行动。

(3)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商务局:

负责组织协调应急救援物资、药品保障和生活必需品的供应。

(4)市公安局:

负责组织协调道路交通、火灾等事故的应急处置和其他事故灾难的抢险救援工作。

组织指导事故现场的治安保卫、道路交通管制等工作。

组织提供施救所需的应急救援装备、器材和其他应急资源。

(5)市环保局:

负责组织协调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置;根据事故救援需要,负责组织协调事故现场环境应急监测与预警工作,组织指导污染物回收和处置工作。

(6)市城乡建设局:

负责组织协调建设行业领域和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组织提供施救所需的施工机械、救援器材和其他特种设备等。

(7)市交通运输局:

负责组织协调内河通航水域的水上交通事故、交通工程建设事故的应急救援与处置工作。

负责组织提供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的相关交通运输保障和水上交通管制工作。

  

(8)市卫计委:

负责组织协调事故应急医疗救援和卫生防疫工作,并为地方卫生医疗机构提供技术支持。

(9)市农机局:

负责组织协调道路以外农业机械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10)市国资委:

指导、督促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做好应急管理工作,参与所监管的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理工作。

(11)市质监局:

负责组织协调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提供事故现场施救所需的特种设备。

(12)市安监局:

负责组织协调工矿商贸领域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13)市旅游局:

负责组织协调旅游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14)市气象局:

负责根据事故救援需要的天气监测、预报、预测,及时提供气象信息服务,开展因气象灾害引发的事故灾难调查、评估及气象分析等工作。

(15)市经信委、市铁路办:

负责组织协调铁路交通、铁路火灾、铁路危险化学品运输、铁路网络与信息安全等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负责协调铁路徐州办事处提供应急救援所需的铁路运输保障。

(16)市水利局:

负责重要堤防、大中型水库决堤抢险救援、重大水体污染事故的水资源调配。

(17)市海洋与渔业局:

负责组织协调海洋与渔业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根据事故救援需要提供海洋环境监测和海洋预报。

(18)市港口管理局:

负责组织协调港口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19)连云港海事局:

负责组织协调国家划定的由我市负责搜寻救助海域的水上交通事故、船舶海洋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置、水上搜救和事故调查工作。

(20)连云港民航站:

负责组织协调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负责组织协调应急救援所需的空运和物资、器械的空投保障。

(21)连云港供电公司:

负责组织协调电力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以及各类事故应急救援所需的电力保障。

(22)电信连云港分公司、移动连云港分公司:

负责组织协调通信、信息网络安全等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组织提供应急救援所需的通信保障。

(23)市财政局:

负责提供市级财政承担的应急救援演练、抢险救援、后期处置及有功人员奖励等专项资金保障。

(24)市重点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置由项目主管部门(单位)负责组织协调。

国家在连重大建设项目的事故应急处置由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单位)在连的有关机构负责组织协调。

其他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在市安委会的统一组织下,配合做好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对工作。

需要其他部门支持和配合时,市安委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工作。

市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应与市安委会办公室建立应急联动工作机制,明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保证联络通畅,并加强与其他应急机构的衔接配合。

各成员单位的应急预案以及应急救援队伍、专家库名单、联系方式、应急装备、物资清单应报市安委会办公室备案,并定期更新。

市安委会办公室应掌握各类应急资源信息及分布情况,充分发挥综合协调作用。

2.4专家组及职责

市安委会办公室根据事故类别和部门应急救援职责,组织成立事故应急救援专家组。

主要职责是:

参与指导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处置工作;负责为应急决策提供技术咨询和建议。

2.5县区政府职责

各县区政府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办事机构,按照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进一步明确职责,做好本辖区内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对工作。

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后,事发地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应立即赶赴现场进行处置,并根据需要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具体指挥、协调现场应急救援工作。

2.6现场指挥部职责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以属地管理为主。

事故灾难发生后,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应根据应急响应的级别和有关应急预案的规定,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

主要职责:

担负事故应急救援活动的前沿指挥,负责现场处置、救援、善后、保障工作,指挥现场所有参与应急救援的队伍和人员,及时向上一级政府报告事故灾难事态发展及应急救援情况,同时抄送上一级安委会办公室。

涉及多个领域、跨县级辖区或较大以上事故灾难,根据需要由市安委会组织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应急救援协调指挥工作。

2.7生产经营单位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的责任主体,应采取预防和预警措施,健全应急机制,编制应急预案,配备应急资源,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相关安全管理规定,做好事故灾难应对工作。

发生事故后应负责本单位受威胁人员的疏散、物资转移、关停设施,组织技术人员研究应急措施,协助事故应急救援,做好自救工作。

3 预警预防

3.1监测与预警

(1)按照市政府统一规划,市安委会办公室负责建立全市安全事故监测预警信息系统,主要包括重大危险源(重大隐患)分级监控与预警、安全生产信息管理与报送、职业危害申报与监管以及相关部门的专业监测预警信息系统。

(2)根据安全生产事故的类型和特点,生产经营单位应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进行监控并定期检测、评估,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

县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应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及监管领域内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进行普查、辨识,进行风险分级,开展在线监控、预警,及时汇总分析事故隐患和预警信息,必要时组织相关部门、专业人士进行会商评估认为可能发生较大以上事故的,应当立即采取果断措施进行管控,同时,按照规定向市安委会办公室以及相关主管部门报告。

(3)按照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事故预警级别从高到低划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IV级)四个级别,与事故应急响应分级标准相对应,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

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发布I级、Ⅱ级预警信息主要由省级政府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指挥主要负责人或省级政府受委托部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签发;发布Ⅲ级、IV级预警信息应由本级政府受委托部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签发。

预警信息主要包括:

预警区域或场所、预警级别、险情类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的范围、预警事项、相关措施、发布单位、咨询电话、发布时间等内容。

发布可能引起公众恐慌、影响社会稳定的预警信息,需经省、市人民政府批准。

预警信息发布后,预警区域内各有关单位要采取有效预防措施,谨防事故发生。

发布预警信息的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事态发展,按照有关规定适时调整预警级别、更新预警信息或者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期,并解除采取的有关措施。

(4)事故高发季节,尤其是台风、暴雨、寒潮、雷击、滑坡等自然灾害可能引发安全生产事故时,以及在本行政区域(部门和行业)内连续发生多起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或本行政区域外发生有特别影响的重特大安全事故和同一原因造成多起事故时,应及时发布安全生产提示性预警信息,提出预防措施和要求,必要时采取专项检查、专项整治等措施,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各项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3.2预防与应急准备

(1)市安委会办公室设立24小时事故隐患举报电话(12350),接收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事故信息报告。

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县区政府要加强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对本行政区域及监管领域(部门和行业)内的重大危险源单位定期进行检查,责令有关单位采取防范措施;对发现或确认的重大事故隐患由市安委会进行挂牌督办,落实整改措施、资金、期限、责任人和应急预案,按期整改销号。

(2)市有关部门和各县区政府应制定并完善本部门、本地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明确工作职责,统筹安排应急资源储备,建立应急专家组并定期联系,做好应急保障各项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应结合本单位实际制订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按有关法规规定定期组织应急演练,制订应急管理制度,建立本单位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按规定配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和装备,并定期进行检测、维护,保证处于良好、可用状态。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依法组织应急预案演练,加强相关知识技能培训教育,使相关人员熟悉应急救援程序,掌握防护装备和救援设备的使用方法,提高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3)市有关部门和各县区政府接到可能导致安全生产事故的信息后,应立即研究应对方案,报送相关信息,通知有关部门、单位采取相应行动,做好事故预防和应急准备工作,防止事故发生。

事态严重时向市安委会办公室和相关主管部门报告,并及时上报市政府。

(4)市、县区政府应设立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储备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确保专款专用。

(5)在市政府或授权市安委会发布预警信息,进入预警状态后,市安委会办公室、有关部门和事发地政府应按照相关应急预案要求和各自职责分工,做好应急准备工作:

①组织加强对事故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警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人员对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随时掌握事态进展情况。

②针对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并妥善安置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

③通知有关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集结待命状态,调集应急所需的物资装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

④开展专项整治,消除事故隐患。

⑤不能保证安全的,应及时下达通知,督促生产经营单位采取立即整改、局部停产或撤出人员、全部停产等紧急措施。

3.3信息报告

(1)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按规定在1小时内向所在县区政府及安监部门、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紧急情况下可越级上报。

事发地县区政府、市相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核实处理并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同时抄送市安委会办公室。

报告或报警的内容包括:

事故发生的单位、事故发生的时间、详细地点、事故类别、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现场救援所需的专业人员和抢险设备、器材、交通路线及联系人姓名、联系电话等。

(2)各地、各部门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接到安全生产事故的信息后,应当及时分析处理,并按照分级管理的程序逐级上报。

(3)市安委会办公室接到事故信息后,立即核实处理并及时按有关规定向市安委会领导及市政府报告。

接到发生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信息和报告后,应及时向省安委会办公室报告。

(4)市安委会办公室接到市政府和其他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转来的事故信息后,应立即核实处理并及时反馈。

(5)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及时、主动向市安委会办公室、市有关部门提供与事故应急救援有关的资料。

(6)在境外的我市生产经营单位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有人员伤亡的,按有关涉外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实施。

4 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按照《安全事故分级标准》实行分级响应,响应级别从高到低,依次为I级、Ⅱ级、Ⅲ级、IV级:

(1)发生或可能发生特别重大、重大安全事故时分别启动I、Ⅱ级响应,按《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江苏省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执行。

市政府及市相关部门、事发地区政府迅速启动相关应急处置程序,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全力以赴组织抢险救援,并立即向省委、省政府、省安委会报告。

当发生的事故超出本市应急处置能力时,应立即请求省政府及省安委会办公室协调支援,并服从省级应急领导机构的组织指挥。

(2)发生或可能发生较大安全事故时启动Ⅲ级响应,事发地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迅速启动相关应急处置程序,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立即采取先期处置措施,同时向市政府及市有关部门报告。

事故超出本地区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或事故灾难进一步扩大时,事发地区政府应立即请求市政府协调支援,由市政府及市有关部门组织应急救援力量和资源赶赴现场进行应急处置,并服从市级应急领导机构的组织指挥。

(3)发生一般安全事故时启动IV响应,事发地区政府应迅速组织有关部门赶赴现场,启动相关应急处置程序,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

市政府有关部门应视情派有关人员赶赴现场指导应急处置工作。

 

44.2应急处置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实行分级处置。

4.2.1市安委会办公室的应急处置

进入Ⅲ级以上应急响应时,市安委会办公室立即向市安委会及市政府报告安全生产事故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现场救援情况,启动应急处置程序,并采取以下应急处置措施:

(1)通知相关成员单位、工作人员和专家到岗,会同有关专家提出应急救援重大事项决策建议。

必要时,报请市政府主要领导、市安委会主任亲自或指派有关部门负责同志赶赴应急救援现场,负责应急救援协调指挥。

(2)加强与事发地政府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相关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态发展情况。

(3)根据有关部门和专家的建议,通知相关应急救援机构、救援队伍和事发地毗邻县级政府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救援队伍待命,或赶赴现场参加抢险救援,为现场应急指挥提供支持和保障。

(4)派出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必要时协调专业应急力量增援。

(5)必要时,报请市政府在全市范围内紧急征用、调配施救物资、设备、车辆和人员。

(6)对可能或者已经引发其他突发事件的,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同时通报相关领域的应急救援指挥机构。

(7)超出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或事故进一步扩大时,向市委、市政府和省安委会报告,请求协调支援。

(8)协调落实其他有关事项。

4.2.2市有关部门(单位)的应急处置

进入Ⅲ级以上应急响应后,市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启动应急处置程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并及时向市政府及市安委会办公室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

需要其他部门应急力量支援时,及时申请组织协调。

4.2.3县区政府的应急处置

进入Ⅲ级以上应急响应后,在上一级应急指挥领导机构到达之前,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县区政府应启动应急处置程序,进入响应状态,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组织有关部门,调动应急救援队伍和社会力量,依照规定采取应急处置和救援措施。

(1)县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带领相关人员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指挥救援工作。

(2)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以及采取其他救助措施。

(3)在做好保障应急人员安全的前提下,迅速控制危险源,降低和消除危害,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以及场所,采取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

(4)实施医疗救护、卫生防疫、环境监测、人员防护以及其他保障措施;抢修被损坏的公共设施,向受到危害的人员提供避难场所和生活必需品,做好应急保障和善后处置工作。

(5)及时向市政府及市安委会办公室、相关部门报告有关信息,保持通信畅通。

(6)启用本级政府设置的财政预备资金和储备的应急救援物资。

(7)采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必要措施。

 4.2.4事故发生单位和所在地政府(乡、镇、街、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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