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江民政发26号民政局工作规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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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江民政发26号民政局工作规则

 

黔江民政发〔2010〕26号

 

重庆市黔江区民政局

关于印发黔江区民政局工作规则(试行)的

通  知

各直属单位,各科室:

《黔江区民政局工作规则》(试行)已经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组织学习,抓好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二O一O年四月十五日

 

重庆市黔江区民政局工作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履行职能职责,实现民政工作规范化、制度化,依据市民政局和区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区民政局工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和区委、区政府的决策部署,坚持“以民为本、为民解困、为民服务”的民政宗旨,全面履行职能职责,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加强行政监督,努力建设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政府工作部门。

第三条 区民政局全体工作人员要认真履行岗位职责,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团结协作;依法行政,执政为民,作风扎实,全心全意为广大人民群众服务。

第四条 区民政局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区政府批准的《重庆市黔江区民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行使职权。

各科室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在其职能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创造性地开展工作;要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工作质量;要相互协作,密切配合,切实贯彻落实好各项工作部署。

第二章 班子建设

第五条 局领导班子成员要认真落实民主集中制,坚持集体领导与分工负责相结合,做到分工负责、分级负责;管事与管人相结合、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

各分管领导要在分管职责范围内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敢于负责、善于负责、联系实际、创造性地开展工作,遇重要情况及时向主要领导报告。

第六条 局领导班子成员要自觉遵守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若干规定,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一岗双责”责任制,发扬艰苦创业的作风,勤俭办事,管好自己、管好亲友、管好身边工作人员,坚决与各种腐败行为作斗争。

第七条 局领导班子成员要团结协作,坚持做到团结不内耗、依靠不依赖、开放不封闭,始终保持沉心静气、艰苦奋斗、求实创新的良好精神状态,敢于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第八条 局领导班子成员要说实话、办实事、求实效、比实绩,克服形式主义与官僚主义,深入调查研究,关心群众疾苦,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

要认真贯彻执行上级党委、政府和业务主管部门的决定、决议和政策规定,对确定的各项工作任务必须不折不扣地完成;要树立全局观念,克服本位主义,做到令行禁止。

第三章局领导职责

第九条区民政局实行局长负责制。

局长领导和主持全局工作;副局长、党组成员按分工协助局长工作,并对局长负责;其他处级干部按确定的岗位职责,负责本职工作。

第十条局长、党组书记召集和主持局长办公会、党组会、局务会议和其他需要召开的重要会议。

第十一条副局长、党组成员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局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可以代表区民政局对外参加活动;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局长报告。

第十二条局长学习、休假和离黔外出期间,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局长或局长指定的副局长主持工作,重大事项及时向局长报告。

副局长、党组成员学习、休假和离黔外出期间,其分管的工作按局领导班子成员AB角分工或由局长指定的其他领导代管。

第十三条局长要熟悉全面工作,坚定不移地贯彻落实好党和政府的各项方针政策;要善于驾驭全局、科学决策、开拓创新;要加强沟通协调,善于处理复杂问题;要抓班子带队伍,维护领导班子的团结;要大力支持分管副局长和班子成员的工作,充分发挥分管领导的作用;要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坚持带头执行廉洁自律各项制度和规定。

第十四条副局长、党组成员要熟悉分管的工作,提高业务水平;全面掌握分管业务工作的政策和情况,研究制定工作措施和办法;努力提高领导能力,当好局长的助手,全力抓好所分管的工作;顾全大局,自觉维护领导班子的团结;要敢抓善管,加强对分管科室和直属单位的工作领导。

第四章直属单位、科室工作人员职责

第十五条各直属单位、各科室要建立岗位责任制,各负责人及工作人员按照各自岗位职责开展工作。

主要负责人在局领导班子的领导下,负责本单位、本科室全面工作,并向局领导班子负责。

第十六条各直属单位、各科室主要负责人要带领本科室认真贯彻执行局领导班子的各项决定决议,研究制定工作目标和措施;加强对业务工作的学习,全面熟悉掌握业务政策;加强管理,建立和完善单位、科室工作规则,充分调动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十七条各直属单位、各科室副职要自觉协助主要负责人工作,主动思考、认真抓好负责的各项工作;全面熟悉和掌握负责工作的相关政策和实际情况;能独立处理负责的事务。

第十八条各直属单位、各科室一般工作人员按照各自岗位职责,在负责人领导下开展工作;要对所在岗位负责,清楚所在岗位的目标、任务、职责和要求;熟悉所在岗位工作的相关政策和实际情况;有适应本岗位要求的综合素质和工作技能。

第十九条办公室主任负责机关综合协调和督促办理民政系统工作运行中的有关事务。

第五章科学民主决策

第二十条区民政局及其直属单位要坚持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原则,健全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推进决策制度化、科学化、民主化。

第二十一条区民政局作出的重大决策,须经深入调查研究和充分论证,广泛听取有关方面及服务对象的意见。

涉及相关区级部门的事项,要充分协商;涉及街道、镇乡的事项,要事先征求意见;涉及基层群众切身利益的,要通过召开座谈会、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二条凡事关全局的工作规划、工作部署、人事任免、领导重要讲话、重要会议、重大项目资金安排、财务预决算等重大事项,由局长办公会议或局党组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第二十三条各直属单位、各科室内部的重大事项,须经集体会议研究并向局领导报告,涉及其它单位或科室业务的,征求相关业务单位、科室的意见。

第六章会议规定

第二十四条区民政局会议包括:

局长办公会议、局党组会议、局务会议、局专题会议、局中层干部会议、局机关职工会议、系统全体职工会议。

提倡开短会。

第二十五条局长办公会议由局长或受委托的副局长主持,局长、副局长、纪检组长出席,办公室主任固定列席会议,与议题相关的科室或局属单位负责人根据需要列席会议。

局长办公会议一般每两周召开1次,必要时可临时召开。

局长办公会议议题由局办公室向局领导班子成员收集汇总,经局长向其他班子成员(及相关科室)充分酝酿一致后,提交会议讨论决定,各领导班子成员凡涉及分管范围的议题,要在政策依据充分、解决方案成熟(两套以上方案比选)的前提下上会,以提高会议效率。

局长办公会后一般要形成会议备忘录。

第二十六条党组会议由党组书记主持或委托党组副书记主持,党组成员出席,其他局领导根据工作需要列席,办公室主任固定列席,与议题有关的科室负责人临时列席。

原则上每月召开1次,遇特殊情况可临时召开。

党组会议一般应在三分之二以上党组成员参会时才能召开。

党组会后一般应形成会议备忘录。

第二十七条局务会议由局长或受委托的副局长主持,局长、副局长、纪检组长,局属单位、科室主要负责人(或受委托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参会。

局务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1次,必要时可临时召开。

局务会后应形成会议备忘录或工作通报。

第二十八条局专题会议由局长或局领导班子成员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主要研究、协调和处理全局或科室、局属单位工作中的一些专门问题,一般应形成会议备忘录。

第二十九条局机关职工会议、系统全体职工会议根据需要,由局长或局长委托的副局长主持召开。

第七章公文办理

第三十条局办公室是局机关公文处理的管理机构,负责局机关公文处理并指导全区民政系统的公文处理工作。

第三十一条公文办理严格执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公文格式标准等有关规定,遵守行文规则,注重公文效用。

区民政局原则上实行无纸化办公,除秘密公文和特别紧急公文外,应全部通过“黔江区民政局办公自动化系统”处理。

第三十二条局机关收文由办公室统一接收、登记,送办公室主任提出拟办意见,经局领导签字同意后转相关科室承办,办结公文送办公室归档。

办公室要对重要公文和领导批示件的办理进行督办,并将督办结果送领导审签后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第三十三条公文起草按照业务分工由主办科室办理。

涉及多个科室的,由主办科室负责与协办科室协商解决。

如未取得一致意见,由主办科室负责将各方情况呈报局领导裁定。

主办科室拟稿时要写明公文分送方式、分送途径;有明确报送截止日期的,必须在截止日期至少2天(含2天,法定节假日除外)前送领导审签。

第三十四条公文审核要严格把关。

凡送局领导审签的公文,须经科室主要负责人审核把关签字,再送办公室就发文格式、字号等进行复核后,报局领导审签。

如所拟文稿涉及经费问题须先送财务审计科会审,涉及人事问题须先送办公室会审。

第三十五条公文审签按领导分工原则办理。

所有发文需先经分管领导审核后,送主要领导签发。

局行政文件由局长或局长委托的其他领导班子成员签发,局党务文件由党组书记或其委托的其他党组成员签发;未经局领导签发的公文,办公室一律不得编号、用印。

第三十六条严格办文程序,保证公文质量。

经市民政网、区政务网发出电子公文,由办公室分送;纸质公文和发至专门业务邮箱的电子公文,由办公室成文后交主办科室分送。

主办科室要对定稿的公文进行再校对并负责;办公室要加强公文质量考核,对不规范公文实行退文处理,可定期进行错情通报。

凡未按办文程序办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并一次性扣除相关责任人年度工作性津贴的50%。

第八章请示报告

第三十七条区民政局负责对区委区政府、市民政局报告重大决策、重要会议、重要指示的贯彻落实情况,涉及民政工作全局的重大方针、政策问题和重大情况,以及需要请求解决的问题。

第三十八条局主要领导离黔出差或休假以及其他应报告的事项,由办公室按规定报告区委、区政府。

副局长及其他局领导班子成员离黔出差或休假、遇到全局性的重要工作、重大事项以及其他应报告的事项,应当向局长报告。

第三十九条 各直属单位、各科室要及时、准确、全面地就下列情况向区民政局请示、报告:

(一)涉及本单位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以及本单位建设、管理中遇到的疑难问题;

(二)上级部门的重要会议、文件、决策及有关工作部署及其领导班子成员来我局检查、考察和指导工作;

(三)区以上领导关于本单位、本行业工作的批示、指示;

(四)对本单位工作人员的招聘、任免、奖惩建议;

(五)年度工作计划、半年及年度工作总结;

(六)重要工作、重点项目进展情况,以及业务方面的重大事项;

(七)潜在或已经发生的重大突发性事件;

(八)2000元以上的单项支出或一次合计金额5000元以上的费用支出;

(九)负责人离黔出差或休假,以及个人重大事项;

(十)其他应报告的重大事项。

原则上采取事前、事中、事后报告的方式向分管领导汇报工作,不得多头汇报;紧急、重大事项可直接向局长汇报。

需形成书面请示、报告的,以文件形式送局办公室按公文处理程序办理。

第四十条各街道镇乡民政办、各直属单位上报的请示、报告事项,先由业务科室研究提出建议意见,再报局领导审批。

由区委区政府、市民政局转区民政局办理的请示、报告事项,由办公室按局领导分工呈报,重大问题报局长批准。

第四十一条各直属单位(科室)未按规定报告重大事项,或漏报、瞒报、虚报重大事项的,由局党组责令改正,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其它严重后果的,追究主要责任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给予免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章规划统计

第四十二条 局财务审计科为本局规划统计工作的业务主管科室,负责收集、指导各直属单位、各科室规划统计工作。

第四十三条 民政规划统计业务在统一格式、统一软件前提下实行计算机管理。

各直属单位、各科室报送的各类报表均应抄送局财务审计科,局财务审计科按时汇总后报局领导,并每季度对民政统计数据作1次备份。

第四十四条 各直属单位、各科室必须建立民政统计台账,按照“先填卡、后建帐”的原则,准确上报各类统计月报、季报和年报,确保统计报表数据全面、准确、及时、数出一门。

局财务审计科每月出一次统计通报。

第四十五条 各类民政统计台卡、帐册、报表应按程序汇总、审核、上报。

各直属单位、各科室上报区民政局的数据,必须经单位、科室主要负责人在上报件上签字后报送。

以区民政局名义送区级各部门的数据需经局分管领导签字同意后报出;报送区委区政府、市民政局的数据,必须经直属单位、科室负责人审核,局分管领导复核、主要领导审定同意后报出。

第四十六条各直属单位、各科室数据统计业务人员、单位(科室)负责人、局分管领导要熟悉相关统计业务,客观真实依法统计,并严格逐级签字认可。

凡未按此程序签字认可逐级办理的将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并一次性扣除相关责任人年度工作性津贴的50%。

第十章印章管理

第四十七条印章保管实行专人负责制。

局党组印章、行政印章和局长法人印章由局办公室管理,其余印章由相应科室(单位)落实专人保管,严禁将印章擅自带出办公室。

第四十八条使用局党组印章须报局党组书记或副书记批准;行政印章的使用须报经分管办公室的局领导批准,特别重大的、综合性的事项用印,须经局长同意;使用局长法人印章必须经局长批准;使用各科室(单位)管理的印章应由相关负责人批准。

第四十九条各直属单位、各科室管理的印章,如因机构变动停止使用时,应将原印章及时交回局办公室,统一销毁或封存并登记。

第五十条印章管理人员应认真负责,协助领导把好印章管理关,不符合规定用印的一律不准用印。

凡未经批准擅自用印的分情况依纪依规依法严肃处理。

第十一章学习培训

第五十一条职工学习采取集体学习与个人自学相结合的方式,提倡个人自学;重点学习党的系列理论知识、法律法规、时事政治、重要文件、领导讲话、市场经济理论、业务知识等,鼓励个人在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上积极探索,撰写调研文章和心得体会,提高理论水平。

第五十二条每月最后一周的星期一下午为局中心学习组(局领导、中层干部)集中学习时间,星期五下午为直属单位、机关职工集中学习时间。

中心组集中学习由局主要领导或指定副局长组织,职工集中学习由分管机关的领导负责组织。

第五十三条鼓励并积极支持机关职工参加各类继续教育学习,凡取得国民教育毕业证的,在毕业的当年凭毕业证原件和组织部门认定证明依据按以下标准报销书学费:

本科2000元,硕士研究生3000元,博士研究生5000元。

第五十四条积极参加市以上主管部门组织的各种规范的短期业务培训,有明确要求的原则上都应参加,培训期间计出勤。

第五十五条努力创造条件组织职工外出考察学习,原则上根据工作安排,按局领导、中层干部、一般职工的顺序确定考察学习人员;考察学习结束后,须向局党组提交考察学习报告。

第五十六条职工离黔考察学习、培训按以下程序审批:

局主要领导由区委、区政府领导审批;副职领导由主要领导提出意见后报区委、区政府分管领导批准;中层干部、一般职工由分管领导提出意见后,报局长批准。

直属单位参照执行。

第十二章公务活动

第五十七条局领导参加区委区政府、市民政局或有关部门召开的会议或出席活动由办公室结合领导分工提出建议报局长审定安排;中层干部和一般职工参加专题性会议和活动,报局分管领导安排。

第五十八条机关各科室接到需局领导参加的会议、活动通知,应及时转交局办公室协调安排。

各科室负责人参加有关部门的会议,要及时将会议精神向分管领导汇报,重要事项同时告知办公室。

第五十九条确定由局领导或科室(单位)负责人参加的会议,参会人不得自行安排其他人员代会。

若更改参会人员,需报经局领导同意或由领导另行安排人员参加。

第六十条公务接待本着对等接待、勤俭节约的原则,做到热情、周到,具体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章政务公开

第六十一条按照依法、公开、便民的原则,通过各种形式积极推进政务公开,建立民政政务信息公开制度,提高民政工作透明度。

第六十二条各直属单位、各科室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依据的法律法规、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主要业务工作进展情况等方面的政务信息,按照规定程序主动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政务信息不予公开。

第六十三条民政政务公开主要通过民政局网站、政务公开栏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依法、及时、准确向社会公开。

局机关和直属各单位要在显眼位置设置服务指南。

第十四章工作监督

第六十四条各直属单位、各科室要主动接受人大、政协的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认真办理人大议案、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

第六十五条各直属单位、各科室要虚心接受社会舆论监督,对新闻媒体报道或群众反映的涉及民政工作的问题,要认真调查处理,及时追踪反馈,接受群众监督。

第六十六条各直属单位、各科室要重视群众来信来访工作,畅通与群众的联系渠道,不断加强和改进民政信访工作。

第六十七条强化内部监督,提高自律意识。

局纪检监察室负责工作督查和纪律督查,及时发现并纠正违法违规或不当的民政行政行为,并主动征询和认真听取基层和群众的意见、建议。

第十四章工作纪律

第六十八条严格出勤纪律。

不得无故迟到、早退、旷工;上班期间严禁上网娱乐、炒股、闲聊、打牌等一切与工作无关的事项,服务群众要热情周到,杜绝生、冷、推、卡现象,严格执行首接首问负责制。

各单位(科室)工作人员上班时间外出办事或参加活动,应留人值班,并保障通信畅通,方便群众办事。

第六十九条严格值班制度。

区民政局值班室坚持24小时值班,节假日、敏感时期和灾害集中时期要加强值班室及有关科(室)的值守工作。

局领导、科室负责人、直属单位负责人和重要岗位人员要确保通信畅通。

第七十条成立局工作纪律督查组。

组长由党组书记兼任,其余班子成员、办公室主任为成员,对直属单位、科室职工工作纪律进行督查,对严重违反工作纪律的,按组织人事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十一条个人执行工作纪律情况将纳入年度职工考评,并与工作性津贴挂钩。

第十五章附则

第七十二条因工作需要,可根据本规则出台若干细则或制度。

第七十三条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有工作制度与本规则不一致的,以本规则为准。

第七十四条本规则由区局办公室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局领导班子研究确定。

 

主题词:

文秘工作工作规则通知

报:

市局刘涛局长;

天云书记,宏伟区长,正华常委,于峰副区长。

送:

局领导。

重庆市黔江区民政局办公室 2010年4月15日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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