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压供用电合同.docx

上传人:b****8 文档编号:30660884 上传时间:2023-08-19 格式:DOCX 页数:29 大小:31.42KB
下载 相关 举报
高压供用电合同.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29页
高压供用电合同.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29页
高压供用电合同.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29页
高压供用电合同.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29页
高压供用电合同.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29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高压供用电合同.docx

《高压供用电合同.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高压供用电合同.docx(29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高压供用电合同.docx

高压供用电合同

 

高压供用电合同

 

合同编号:

供电人:

用电人:

签订日期:

签订地点:

 

目录

第一章供用电基本情况1

1.用电地址1

2.用电性质1

3.用电容量1

4.供电方式2

5.自备应急电源及非电保安措施2

6.无功补偿及功率因数3

7.产权分界点及责任划分3

8.用电计量3

9.电量的抄录和计算5

10.计量失准及异议处理规则5

11.电价、电费6

12.电费支付及结算8

第二章双方的义务9

第一节供电人义务9

13.电能质量9

14.连续供电9

15.中止供电程序10

16.越界操作10

17.禁止行为11

18.事故抢修11

19.信息提供11

20.信息保密11

第二节用电人义务11

21.交付电费11

22.保安措施11

23.受电设施合格11

24.受电设施及自备应急电源管理12

25.保护的整定与配合12

26.无功补偿保证12

27.电能质量共担12

28.有关事项的通知12

29.配合事项13

30.越界操作13

31.禁止行为13

32.减少损失14

第三章合同变更、转让和终止14

33.合同变更14

34.合同变更程序15

35.合同转让15

36.合同终止15

第四章违约责任15

37.供电人的违约责任15

38.用电人的违约责任16

第五章附则18

39.供电时间18

40.合同效力18

41.调度通讯18

42.争议解决18

43.通知及同意19

44.文本和附件20

45.提示和说明20

46.特别约定20

为明确供电人和用电人在电力供应与使用中的权利和义务,安全、经济、合理、有序供电和用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监管条例》、《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供电监管办法》、《供电营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以及国家和电力行业相关标准,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章供用电基本情况

1.用电地址

用电人用电地址位于:

2.用电性质

2.1行业分类:

2.2用电分类:

、、。

2.3负荷特性:

(1)负荷性质:

(2)负荷时间特性:

2.4负荷等级:

(1)设备为级负荷。

(2)设备为级负荷。

(3)设备为级负荷。

3.用电容量

用电人共有个受电点,用电容量千伏安,自备发电容量千伏安。

3.1受电点有受电变压器台。

其中,

千伏安变压器台,千伏安变压器台,共计

千伏安。

(多台变压器时)运行方式为,台容量为千伏安的受电变压器为(冷/热)备用状态。

受电点有受电高压电机台,共计

千伏安,运行方式为。

其中台容量为

千伏安的高压电机为(冷/热)备用状态。

3.2受电点有受电变压器台。

其中,千伏安变压器台,千伏安变压器台,共计千伏安。

(多台变压器时)运行方式为,台容量为千伏安的受电变压器为(冷/热)备用状态。

受电点有受电高压电机台,共计

千伏安,运行方式为。

其中台容量为

千伏安的高压电机为(冷/热)备用状态。

4.供电方式

4.1供电方式

供电人向用电人提供单/双/多电源、单/双/多回路三相交流50赫兹电源。

(1)第一路电源

电源性质:

(主供/冷备用/热备用)

供电人由变(配)电站/开闭站,以千伏电压,经出口开关送出的(架空线/电缆)专用/公用线路,向用电人受电点供电。

(2)第二路电源

电源性质:

(主供/冷备用/热备用)

供电人由变(配)电站/开闭站,以千伏电压,经出口开关送出的(架空线/电缆)专用/公用线路,向用电人受电点供电。

4.2多路供电电源的联络及闭锁

(1)电源联络方式:

(高压联络/低压联络)。

(2)电源闭锁方式:

(机械闭锁/电气闭锁)。

4.3供电人在不影响用电人正常用电的情况下,有权自行调整供电方式。

5.自备应急电源及非电保安措施

用电人自行采取下列电或非电保安措施,确保电网意外断电不影响用电安全:

5.1自备应急电源

用电人自备下列电源作为保安负荷的应急电源:

(1)用电人自备发电机千伏安;

(2)不间断电源(UPS/EPS)千伏安;

(3)自备应急电源与电网电源之间装设可靠的电气/机械闭锁装置。

5.2用电人按照行业性质应当采取以下非电保安措施:

(1);

(2);

(3)。

6.无功补偿及功率因数

用电人无功补偿装置总容量为千乏,功率因数在电网高峰时段应达值最低为。

7.产权分界点及责任划分

7.1供用电设施产权分界点为:

(1);(见附件2之附图)

(2);(见附件2之附图)

(3)。

(见附件2之附图)

供用电设施产权分界点以文字和《供电接线及产权分界示意图》(附件2)附图表述,如二者不一致,以本条文字描述为准。

7.2供用电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及责任认定按以下方式确定:

双方依本合同7.1条约定的分界点电源侧产权属供电人,分界点负荷侧产权属用电人。

双方各自承担其产权范围内供用电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责任,并承担各自产权范围内供用电设施上发生事故等引起的法律责任。

8.用电计量

8.1计量点设置及计量方式

(1)计量点1:

计量装置装设在处,记录数据作为用电人(类别)用电量的计量依据,计量方式为。

(2)计量点2:

计量装置装设在处,记录数据作为用电人(类别)用电量的计量依据,计量方式为。

(3)计量点3:

计量装置装设在处,记录数据作为用电人(类别)用电量的计量依据,计量方式为。

8.2用电计量装置安装位置与产权分界点不一致时,以下损耗(包括有功和无功损耗)由产权所有人负担。

(1)变压器损耗(按计算);

(2)线路损耗(按计算)。

上述损耗的电量按各分类电量占抄见总电量的比例分摊。

8.3未分别计量的电量认定

计量装置计量的电量包含多种电价类别的电量,对电价类别的用电量,每月按以下第种方式确定:

(1)电量定比为:

%;

(2)电量定量为:

千瓦时。

以上方式及核定值各方每年至少可以提出重新核定一次,对方不得拒绝。

计量点计量装置如下:

计量点

计量设备名称

计算倍率

备注(总分表、主副表关系)

9.电量的抄录和计算

9.1抄表周期为,抄表例日为。

供电人可以单方调整抄表周期和抄表例日,但须通知用电人。

9.2抄表方式:

人工/用电信息采集装置自动抄录方式。

9.3结算依据:

供用电双方以抄录数据作为电度电费的结算依据。

以用电信息采集装置自动抄录的数据作为电度电费结算依据的,当装置发生故障时,以供电人人工抄录数据作为结算依据。

9.4用电人的无功用电量为正反向无功电量绝对值的总量。

10.计量失准及异议处理规则

10.1一方认为用电计量装置失准,有权提出校验请求,对方不得拒绝。

校验应由有资质的计量检定机构实施。

如校验结论为合格,检测费用由提出请求方承担;如不合格,由表计提供方承担,但能证明因对方使用、管理不善的除外。

用电人在申请验表期间,其电费仍应按期交纳,验表结果确认后,再行退、补电费。

10.2由于以下情形导致计量记录不准时,按如下约定退、补相应电量的电费:

(1)互感器或电能表误差超出允许范围时,以“0”误差为基准,按验证后的误差值确定退补电量。

退、补时间从上次校验或换装后投入之日起至误差更正之日止的二分之一时间计算;

(2)计量回路连接线的电压降超出允许范围时,以允许电压降为基准,按验证后实际值与允许值之差确定补收电量。

补收时间从连接线投入或负荷增加之日起至电压降更正之日止;

(3)其他非人为原因致使计量记录不准时,以用电人正常月份用电量为基准退、补电量,退、补时间按抄表记录确定。

发生以上情形,退补期间,用电人先按抄见电量如期交纳电费,误差确定后,再行退补。

10.3由于以下原因导致电能计量或计算出现差错时,按如下约定退、补相应电量的电费:

(1)计费计量装置接线错误的,以其实际记录的电量为基数,按正确与错误接线的差额率退、补电量,退、补时间从上次校验或换装投入之日起至接线错误更正之日止;

(2)电压互感器保险熔断的,按规定计算方法计算值补收相应电量的电费;无法计算的,以用电人正常月份用电量为基准,按正常月与故障月的差额补收相应电量的电费,补收时间按抄表记录或按失压自动记录仪记录确定;

(3)计算电量的计费倍率或铭牌倍率与实际不符的,以实际倍率为基准,按正确与错误倍率的差值退、补电量,退、补时间以抄表记录为准确定。

发生如上情形,退、补电量未正式确定前,用电人先按正常月用电量交付电费。

10.4主、副电能表所计电量有差值时,按以下原则处理:

(1)主、副电能表所计电量之差与主表所计电量的相对误差小于电能表准确等级值的1.5倍时,以主电能表所计电量作为贸易结算的电量;

(2)主、副电能表所计电量之差与主表所计电量的相对误差大于电能表准确等级值的1.5倍时,对主、副电能表进行现场校验,主电能表不超差,以其所计电量为准;主电能表超差而副电能表不超差,以副电能表所计电量为准;主、副电能表均超差,以主电能表的误差计算退、补电量。

并及时更换超差表计。

10.5抄表记录和失压、断流自动记录、用电信息采集等装置记录的数据作为双方处理有关计量争议的依据。

10.6按确定的退、补电量和误差期间的电价标准计算退、补电费。

11.电价、电费

11.1电价

供电人根据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和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电价(包括国家规定的随电价征收的有关费用),与用电人按本合同约定时间和方式结算电费。

在合同有效期内,如发生电价和其他收费项目费率调整,按政府有关电价调整文件执行。

11.2电费

(1)电度电费

按用电人各用电类别结算电量乘以对应的电度电价。

(2)基本电费

用电人的基本电费选择按(变压器容量/最大需量)方式计算,一个日历年为一个选择周期。

按变压器容量计收基本电费的,基本电费计算容量为千伏安(含不通过变压器供电的高压电动机)。

按最大需量计算的,按照双方协议确定最大需量核定值千瓦,该数值不得低于用电人受电变压器总容量(含不通过变压器供电的高压电动机)的40%,并不得高于其供电总容量(两路及以上进线的用户应分别确定最大需量值)。

实际最大需量在核定值的105%及以下的,按核定值计算;实际最大需量超过核定值105%的,超过部分的基本电费加一倍收取。

用电人可根据用电需求情况,提前半月申请变更下月的合同最大需量,但前后两次变更申请的间隔不得少于六个月。

基本电费按月计收,对新装、增容、变更和终止用电当月基本电费按实际用电天数计收(不足24小时的按1天计算),每日按全月基本电费的三十分之一计算。

用电人减容、暂停和恢复用电按《供电营业规则》有关规定办理。

事故停电、检修停电、计划限电不扣减基本电费。

(3)功率因数调整电费

根据国家《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办法》的规定,功率因数调整电费的考核标准为,相关电费计算按规定执行。

(4)用户自备电厂的系统备用容量费、自发自用电量收费按国家政策规定执行。

12.电费支付及结算

12.1双方同意采用以下第种方式:

(1)每月一次性结清全部电费,支付时间为用电当月日前。

支付方式为。

(2)每月分次支付,首次支付时间为用电当月(或上月)日,支付金额按上月电费的%计算,第二次支付时间为用电当月日,支付金额按上月电费的%计算,并于用电当月日前按照抄表结算电费多退少补结清电费(或并于用电当月日前按照抄表结算电费补清差额电费,超出抄表结算电费的金额结转下月)。

支付方式为。

(3)每月分次支付,首次支付时间为用电当月(或上月)日,支付金额为元,第二次支付时间为用电当月日,支付金额为元,并于用电当月日前按照抄表结算电费多退少补结清电费(或并于用电当月日前按照抄表结算电费补清差额电费,超出抄表结算电费的金额结转下月)。

支付方式为。

(4)每月分次抄表结算支付电费,抄表日期分别为每月日、日和日,支付电费以每次抄表结算电费为准,支付时间为用电当月每次抄表日起10日内。

支付方式为。

(5)双方可参照《电费结算协议》(附件三)的格式另行订立电费结算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6)双方可另行订立预购电协议、电费担保协议,具体确定电费结算事宜,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12.2若遇电费争议,用电人应先按供电人所抄见的电量、电力计算的电费金额结算,按时足额交付电费,待争议解决后,双方据实退、补。

第二章双方的义务

第一节供电人义务

13.电能质量

13.1在电力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况下,供到用电人受电点的电能质量应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13.2因下列用电人原因导致供电人未能履行电能质量保证义务的,则对用电人的该部分损失,供电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1)用电人违反本合同无功补偿保证;

(2)因用电人用电设施产生谐波、冲击负荷等影响电能质量或者干扰电力系统安全运行的;

(3)用电人不采取措施或者采取措施不力,功率因数达不到国家标准或产生的谐波、冲击负荷仍超过国家标准的;

(4)用电人其他原因导致供电人未能履行电能保证义务的。

14.连续供电

14.1在发供电系统正常情况下,供电人连续向用电人供电。

但发生如下情形之一的,供电人可中止供电:

(1)供电设施计划或临时检修的;

(2)用电人危害供用电安全,扰乱供用电秩序,拒绝检查的;

(3)用电人逾期未交电费,经供电人催交仍未交付的;

(4)用电人受电装置经检验不合格,在指定期间未改善的;

(5)用电人注入电网的谐波电流超过标准,以及冲击负荷、非对称负荷等对电网电能质量产生干扰和妨碍,严重影响、威胁电网安全,拒不按期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治理改善的;

(6)用电人拒不在限期内拆除私增用电容量的;

(7)用电人拒不在限期内交付违约用电引起的费用的;

(8)用电人违反安全用电、有序用电有关规定,拒不改正的;

(9)发生不可抗力或紧急避险的;

(10)用电人实施本合同第31条行为的;

(11)用电人装有预购电装置、限流开关、负荷控制装置的,在预购电量使用完毕、用户超容量用电或超负荷用电时自动停电的;

(12)供电人执行政府机关或授权机构依法做出的停电指令的;

(13)因电力供需紧张等原因需要停电、限电的;

(14)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15.中止供电程序

15.1因故需要中止供电的,按如下程序进行:

(1)供电设施计划检修需要中止供电的,供电人应当提前7日公告停电区域、停电线路、停电时间,并通知重要电力用户等级的用电人;

(2)供电设施临时检修需要中止供电的,供电人应当提前24小时公告停电区域、停电线路、停电时间,并通知重要电力用户等级的用电人。

15.2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供电人可当即中止供电:

(1)发生不可抗力或紧急避险;

(2)用电人实施本合同第31.6条至31.11条行为的。

15.3因执行政府机关或授权机构依法做出的停电指令而中止供电的,供电人应按照指令的要求中止供电。

15.4除以上中止供电情形外,需对用电人中止供电时,按如下程序进行:

(1)停电前三至七天内,将停电通知书送达用电人,对重要用电人的停电,同时将停电通知书报送同级电力管理部门;

(2)停电前30分钟,将停电时间再通知用电人一次。

15.5引起中止供电或限电的原因消除后,供电人应在三日内恢复供电。

不能在三日内恢复供电的,应向用电人说明原因。

16.越界操作

16.1供电人不得擅自操作用电人产权范围内的电力设施,但下列情况除外:

(1)可能危及电网和用电安全;

(2)可能造成人身伤亡或重大设备损坏;

(3)供电人依法或依合同约定实施停电。

16.2供电人实施前款行为时,应遵循合理、善意的原则,并及时告知用电人,最大限度减少损失发生。

17.禁止行为

17.1故意使用电计量装置计量错误。

17.2随电费收取其他不合理费用。

18.事故抢修

因自然灾害等原因断电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对产权所属的供电设施进行抢修。

19.信息提供

19.1为用电人交费和查询提供方便。

19.2免费为用电人提供电能表示数、负荷、电量及电费等信息。

19.3及时公布电价调整信息。

20.信息保密

对确因供电需要而掌握的用电人商业秘密,不得公开或泄露。

用电人需要保守的商业秘密范围由其另行书面向供电人提出,双方协商确定。

第二节用电人义务

21.交付电费

21.1用电人应按照本合同约定方式、期限及时交付电费。

21.2用电人将用电地址内的房屋、场地出租、出借或以其他方式给他人使用的,用电人仍需承担交纳电费的义务。

22.保安措施

用电人保证电或非电保安措施有效,以满足安全需要,防止人身和财产等事故发生。

23.受电设施合格

用电人保证受电设施及多路电源的联络、闭锁装置始终处于合格、安全状态,并按照国家或电力行业电气运行规程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预防性试验,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24.受电设施及自备应急电源管理

24.1用电人电气运行维护人员应持有电力监管部门颁发的《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方可上岗作业。

24.2用电人应对受电设施进行维护、管理,并负责保护供电人安装在用电人处的用电计量与用电信息采集等装置安全、完好,如有异常,应及时通知供电人。

24.3用电人应自备电源作为保安负荷的应急电源,配置容量应达到保安负荷的120%;用电人在使用自备应急电源过程中应避免如下情况:

(1)自行变更自备应急电源接线方式;

(2)自行拆除自备应急电源的闭锁装置或使其失效;

(3)其他可能发生自备应急电源向电网倒送电的。

25.保护的整定与配合

用电人受电装置的保护方式应当与供电人电网的保护方式相互配合,并按照电力行业有关标准或规程进行整定和检验,用电人不得擅自变动。

26.无功补偿保证

用电人按无功电力就地平衡的原则,合理装设和投切无功补偿装置,保证相关数值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27.电能质量共担

27.1用电人应采取积极有效的技术措施对影响电能质量的因素实施有效治理,确保将其控制在国家规定电能质量指标限值范围内。

如用电人行为影响电网供电质量,威胁电网安全,供电人有权要求用电人限期整改,并在必要时采取有效措施解除对电网安全的上述威胁,用电人应给予充分必要的配合。

27.2用电人对电能质量的要求高于国家相关标准的,应自行采取必要技术措施。

28.有关事项的通知

如有以下事项发生,用电人应及时通知供电人:

(1)用电人发生重大用电安全事故及人身触电事故;

(2)电能质量存在异常;

(3)电能计量装置计量异常、失压断流记录装置的记录结果发生改变、用电信息采集装置运行异常;

(4)用电人拟对受电装置进行改造或扩建、用电负荷发生重大变化、重要受电设施检修安排以及受电设施运行异常;

(5)用电人拟作资产抵押、重组、转让、经营方式调整、名称变化、发生重大诉讼、仲裁等,可能对本合同履行产生重大影响的;

(6)行业类别或负荷特性发生改变;

(7)用电人其他可能对本合同履行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况。

29.配合事项

29.1用电人应配合做好需求侧管理,落实国家能源方针政策。

29.2供电人依法进行用电检查,用电人应提供必要方便,并根据检查需要,向供电人提供相应真实资料。

29.3供电人依本合同实施停、限电时,用电人应及时减少、调整或停止用电。

29.4用电计量装置的安装、移动、更换、校验、拆除、加封、启封由供电人负责,用电人应提供必要的方便和配合;安装在用电人处的用电计量装置由用电人妥善保管,如有异常,应及时通知供电人。

30.越界操作

用电人不得擅自操作供电人产权范围内的电力设施,但遇下列情形除外:

(1)可能危及电网和用电安全;

(2)可能造成人身伤亡或重大设备损坏。

31.禁止行为

31.1在电价低的供电线路上,擅自接用电价高的用电设备或私自改变用电类别;

31.2私自超过合同约定容量用电;

31.3擅自使用已在供电人处办理暂停手续的电力设备或启用已封存电力设备;

31.4私自迁移、更动和擅自操作供电人的用电计量装置;

31.5擅自引入(供出)电源或将自备应急电源和其他电源并网;

31.6在供电人的供电设施上,擅自接线用电;

31.7绕越供电人用电计量装置用电;

31.8伪造或者开启供电人加封的用电计量装置封印用电;

31.9损坏供电人用电计量装置;

31.10使供电人用电计量装置失准或者失效;

31.11采取其他方法导致不计量或少计量。

32.减少损失

32.1当发生供电质量下降或停电等情形时,用电人应采取合理、可行措施,尽量减少由此导致的损失。

32.2当供电人依本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实施停、限电或复电时,用电人应根据供电人通知的停、复电时间预先做好准备,以防止人身或财产损害等事故发生。

第三章合同变更、转让和终止

33.合同变更

合同履行中发生下列情形,供用电双方应协商修改合同相关条款:

(1)改变供电方式;

(2)增加或减少受电点、计量点;

(3)增加或减少用电容量;

(4)电费计算方式变更;

(5)用电人对供电质量提出特别要求;

(6)产权分界点调整;

(7)违约责任的调整;

(8)由于供电能力变化或国家对电力供应与使用管理的政策调整,使订立合同时的依据被修改或取消;

(9)其他需要变更合同的情形。

34.合同变更程序

合同如需变更,按以下程序进行:

(1)一方提出合同变更请求,双方协商达成一致;

(2)双方签订《合同事项变更确认书》(附件四)。

35.合同转让

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权利和义务转让给第三方。

36.合同终止

36.1合同因如下情形终止:

(1)用电人主体资格丧失或依法宣告破产;

(2)供电人主体资格丧失或依法宣告破产;

(3)合同依法或依协议解除;

(4)合同有效期届满,双方未就合同继续履行达成有效协议。

36.2合同终止,不影响合同既有债权、债务的依法处理。

36.3合同终止后,供用电双方应相互配合,解除双方设施的物理连接,如用电人不予配合的,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供电人有权操作或更动有关供电设施,单方解除双方设施的物理连接。

第四章违约责任

37.供电人的违约责任

37.1供电人违反本合同约定,应当按照国家、电力行业标准或本合同约定予以改正,继续履行。

37.2供电人违反本合同电能质量义务给用电人造成损失的,应赔偿用电人实际损失,最高赔偿限额为用电人在电能质量不合格的时间段内实际用电量和对应时段的平均电价乘积的百分之二十。

但因用电人原因导致供电人未能履行电能质量保证义务的,则对用电人的该部分损失,供电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37.3供电人违反本合同约定中止供电给用电人造成损失的,应赔偿用电人实际损失,最高赔偿限额为用电人在中止供电时间内可能用电量电度电费的五倍。

前款所称的可能用电量,按照停电前用电人在上月与停电时间对等的同一时间段的平均用电量乘以停电小时求得。

37.4供电人未履行抢修义务而导致用电人损失扩大的,对扩大损失部分按本条第37.3条的原则给予赔偿。

37.5供电人随电费收取其他不合理费用,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退还用电人有关费用。

37.6有如下情形之一的,供电人不承担违约责任:

(1)符合本合同第14条约定的连续供电的除外情形且供电人履行了必经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人文社科 > 设计艺术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