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法制体制机制建设的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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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法制体制机制建设的实施方案
关于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法制体制机制建设的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和全省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的部署,扎实有效推进“安全生产年”的各项工作,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法制体制机制建设,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落实“安全生产年”的总体部署,以提高安全生产执法效能为出发点,加强安全生产立法工作、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推进安全生产法制建设迈出新步伐;以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职责为着力点,加强基层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和执法队伍建设,推进安全生产体制建设取得新进展;以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为落脚点,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机制,为实现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提供有力的法制体制机制保障。
二、工作目标
进一步制定修订一批法规、规章和标准并贯彻实施;进一步强化和规范基层安全监管机构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体系建设;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健全完善安全生产运行机制。
三、加强安全生产法制建设,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法治秩序
(一)加强安全生产法制建设,完善安全生产法规体系。
根据我省安全生产工作实际,进一步加强地方性安全生产立法工作。
依据上位法的要求,制订和细化符合我省安全生产实际需要的法规规章,建立规范的安全生产法治秩序。
力争通过三年的努力,在上位法规定的框架内,基本建立全省较为完善的安全生产法规体系和标准体系,实现政府监管有法可依、企业管理有章可循、员工操作有规可守。
统筹规划,加强立法项目申报衔接工作。
早调研、早准备,配合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省政府立法工作。
积极争取制定出台《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浙江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办法》,适时修订《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法〉办法》、《浙江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形成具有浙江特色、比较完善的地方性法规体系,为我省安全生产提供强有力的法制保障。
(二)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加强执法监督。
一是落实执法责任,规范办案工作。
进一步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流程,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行使职权,履行职责。
制定《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和《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执行标准(试行)》,严格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
建立健全执法责任制,将工作任务分解到人,实现执法的量化考核,做到权责一致。
二是强化内部监督,确保执法必严。
要通过不定期的检查,及时纠正行政执法不规范行为。
严格执行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制度,确保依法行政。
制定《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标准》,规范案卷评查工作。
持续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进一步推动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规范执法,提高执法水平。
三是加强外部监督,实行阳光执法。
加强外部监督机制建设,建立执法监督员、行风监督员队伍。
制定并落实执法案件公示、案件回访等制度,提高办案透明度,接受全社会监督。
(三)加快行业安全生产标准体系建设。
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标准体系的总体要求,充分发挥省安科所等社会科研机构的资源优势,根据我省产业结构特点和生产安全事故情况,加快研究和制定相关行业安全生产标准规范及基本要求。
积极做好地方性安全标准立项申报,精心组织标准起草编制工作。
制定《机械制造行业安全生产基本要求》、《印染行业安全生产基本要求》、《电力生产企业安全生产基本要求》、《水泥行业安全生产基本要求》、《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单位安全规范》、《危险场所电气防爆安全检测技术规范》、《化工装置检修安全规程》、《化工(科研)实验性项目安全技术规程》、《高速公路运营安全管理规程》、《可燃气体报警系统安全检测规程》、《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重大危险源监控系统网络技术要求》等12项安全生产技术标准规程,不断完善安全生产标准体系。
通过技术、管理等安全生产标准的制定修订,强化安全标准在市场准入方面的规范作用,明确在相关行业标准中强化安全管理要求,大力推进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的使用,淘汰落后和严重危及安全生产的工艺、设备,提升企业安全生产本质水平。
(四)积极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加快创建省级及以上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步伐,积极做好《船舶修造企业安全生产基本要求》、《机械制造行业安全生产基本要求》、《造纸企业安全生产基本要求》、《印染行业安全生产基本要求》和《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技术规程》的宣贯和推广工作。
指导各地因地制宜,组织基础相对差的行业企业开展规范化活动,提高参与率,不断拓展和深化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化活动,规范和提升基层安全管理工作,引导企业逐步建立规范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改善安全生产基础工作。
总结推广近年来相关行业和领域安全标准化工作经验,分行业、分领域制定发布安全标准化建设标准及指导意见,在煤矿、金属非金属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建筑施工、水电施工、道路运输、冶金、有色、机械、建材、轻工、纺织等重点行业企业,全面开展安全标准化工作。
(五)完善安全标准化建设政策措施。
把安全标准化工作与企业市场准入、风险抵押金、工伤保险费率、先进评比等工作相结合,建立健全企业开展安全标准化建设的激励机制。
加强对安全标准化建设的监管,将标准化工作与相关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隐患排查治理、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有机结合起来,建立安全标准化方案备案制度、统一公告制度、信息发布制度等,提高监管工作效果。
依托网络、新闻媒体、社会团体、科研院所、中介组织等社会资源,为开展安全标准化建设提供宣传和技术服务。
在机械制造、船舶修造、造纸、印染、建筑施工、旅游、电力等行业培育安全标准化建设的典型,及时总结经验,指导推动相关行业(领域)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四、加强安全生产体制建设,进一步完善基层安全生产监管网络
(六)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建设。
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要求,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建设。
县级以上政府要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和从业人员数量、地区生产总值、相关产业和行业发展状况,配备能够适应安全生产工作需要的安全监管人员,增强各级安全监管机构的履职能力。
一是要按照《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管体系,落实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管责任。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深化乡镇机构改革的指导意见》精神,在非公有制中小企业特别是煤矿、金属非金属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建筑施工等高危行业企业集中的乡镇、街道,可以实行以乡镇、街道管理为主,上级安全监管部门进行业务指导的管理体制。
在乡镇机构改革中,要进一步加强乡镇、街道安全监管机构建设。
同时,各乡镇、街道应当根据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配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必需装备。
二是探索村级公共安全协管员队伍建设。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06〕28号)要求,进一步完善安全监管网络,落实长效机制,探索村级公共安全协管员队伍建设。
工业企业多、安全生产监管任务重的行政村和社区要明确安全生产管理专职人员;工业企业较多、安全生产监管任务较重的行政村和社区要明确安全生产管理专职或兼职人员;其他的行政村和社区探索设立“多员合一”(安全生产员、消防安全员、交通安全员、食品安全员、环保安全员、消费维权员)的公共安全协管员,协助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和单位开展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对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安全生产检查;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纠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及时整改事故隐患;并按规定报告辖区内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
切实做到“关口前移、重心下移、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确保处处有人管安全。
(七)切实加强安全生产执法队伍建设。
按照《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的要求,结合安全生产工作实际,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执法队伍建设,充实安全生产执法监察力量,不断提高执法监察权威和执法水平,依法严肃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要加强安全生产执法监察人员培训教育工作,针对执法监察机构组建时间短、人员新、业务弱等问题,从安全生产执法监察队伍建设实际情况出发,着眼长远建设,从提高执法监察人员素质入手,把开展安全生产执法人员的培训教育作为重点工作来抓,组织开展知识更新培训和相关业务培训,开展以提高执法监察人员安全生产现场执法能力和解决安全生产执法难点和疑点问题为主要内容的专题培训等活动,规范执法监察行为,提高执法监察质量,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机制,进一步提高安全生产监管效能
(八)严格落实各级政府和部门的安全监管职责。
各级政府要切实承担起安全生产监管的职责。
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本部门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负总责;分管负责人及其他负责人要严格落实“一岗双责”,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各级政府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专题会议,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性安全生产大检查,政府主要负责人及其他分管负责人均要带头参加安全生产大检查。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切实承担起安全生产综合监管的职责,加强对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下一级政府安全生产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具体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九)健全完善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的综合协调机制。
依照省政府关于省安委会职能和《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规则》的有关要求,进一步健全完善安委会全体成员会议、专题会议、联络员会议、联合督查等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安委会及其办公室在监督检查、考核评估、信息交流、综合分析等方面的作用。
认真履行安委会办公室综合协调的职责,督促、检查安委会会议决定事项落实情况,并认真抓好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分解、绩效考核等工作。
通过各级安委会综合协调职能的发挥和行业主管部门工作责任的落实,逐步形成安全生产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要强化安委会各成员单位之间的协调配合,健全部门协调机制,进一步完善非煤矿山整顿关闭、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消防、道路交通等领域的联席会议制度,以及安全监管机构与有关部门联系沟通等制度。
要遵循权责一致和充分发挥各方面积极性的原则,在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尾矿库、消防、道路交通等方面的安全生产检查和专项整治以及打击非法建设、非法生产、非法经营等“三非”行动中,建立完善地方政府统一领导、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联合执法机制,提升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的权威性和有效性。
(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激励约束机制。
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安全生产工作绩效评价体系,对安全生产工作实行过程和结果的双重考核。
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广大安全监管干部的积极性。
要按照科学合理、实事求是的原则,完善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体系,强化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确保全省各类事故起数、死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三项指标“零增长”,并力争有所下降。
要严格月度通报、季度公布、年度考核制度,促进政府安全监管责任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
要加强有关部门的配合,鼓励各地自主创新,探索建立有利于安全生产的财政、税收、金融等经济政策,把企业的安全生产状况与相关费用的缴纳、资质的审批挂钩,促使企业切实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十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机制。
负有行业监管职能的部门要组织制定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发展规划,指导推动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要根据行业技术进步的状况,组织制定有利于安全生产的产业政策,引导、督促企业大力推进先进的工艺技术和设备,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
要依法对企业落实法定代表人负责制、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事故隐患排查、应急救援演练等情况实施监督,严格执法检查,认真履行日常监督、定期检查等职责。
健全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把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到每个环节、每个岗位、每个人。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的部门要加强对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履职尽职情况的考核,严格高危行业各类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资质管理,监督检查相关人员持证上岗情况,督促落实企业负责人带班制度,推动企业安全管理制度化和规范化,确保企业依法依规生产经营,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规章制度等落到实处。
(十二)探索建立企业安全生产诚信机制。
要积极探索建立企业安全生产诚信机制,引导企业规范安全生产自律行为,建立企业安全生产公示制度,及时公布企业安全生产基本信息,保障企业内部员工及周边公众对企业安全生产有关情况的知情权。
建立健全企业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组织,保障职工依法参与、监督本单位安全生产的合法权益。
建立安全事故和重大事故隐患企业“黑名单”公告制度,及时公告存在非法违法生产行为、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企业和重大事故责任单位的名单,相关部门、新闻媒体、广大群众对“黑名单”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进行舆论监督和行为制约,以有效规范企业安全生产经营行为,促进企业建立安全生产诚信机制,自觉履行社会职责。
(十三)建立严格的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机制。
要认真查处各类事故,按照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四不放过”原则,严肃责任追究。
要完善和落实事故通报、事故结案和事故责任追究报备、事故定期分析等制度。
完善由监察机关牵头,安全监管、公安、检察、司法、工会等部门参与的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沟通协调工作联席会议机制,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严肃追究事故责任人的责任,查处事故涉及的失职、渎职以及事故背后的腐败行为。
要定期组织开展对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的检查,并公开检查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六、加强领导、完善措施,确保安全生产法制体制机制建设取得成效
(十四)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各级地方政府、各行业(领域)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安全生产法制体制机制建设的重要意义,把安全生产法制体制机制建设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
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制定中长期工作规划并细化为年度工作计划,落实领导责任和部门责任,建立涵盖全面、责任明晰、执行有力的工作体系,完善安全生产工作考核评价体系。
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切实推进安全生产法制体制机制建设。
(十五)突出重点,分步实施。
安全生产法制体制机制建设涉及面广、工作量大,要按照轻重缓急,突出金属非金属矿山(含尾矿库)、危险化学品、交通运输、“三合一”场所、渔业捕捞、建筑施工等重点行业(领域),加大安全生产法制体制机制建设力度。
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进一步深化、细化工作措施,明确实施步骤,有效推进各项建设工作。
要不断总结经验,及时健全完善各项工作措施,提高安全生产法制体制机制整体水平。
(十六)统筹协调,相互推动。
安全生产法制体制机制建设、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建设、安全监管队伍建设“三项建设”和安全生产执法行动、安全生产治理行动、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行动“三项行动”,既密切联系,又各有侧重,必须总体部署、统筹协调,扎实推动、相互促进,为实现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提供有力保障。
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建设的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和全省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加强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建设,提高事故预防和应对能力,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坚持安全发展指导原则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以强化安全生产基础、提高安全生产保障能力为目标,充分发挥政府部门的引导推动作用和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作用,加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推进安全生产技术改造与科技进步,加大安全生产投入,提高本质安全水平和事故预防与应对能力,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明显好转。
二、加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
以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构、应急救援队伍、“一案三制”、应急救援指挥平台建设为重点,建立健全省、市、县(市、区)、企业四级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形成政府与企业联动,统一指挥、结构完整、功能齐全、资源共享、保障有力的全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
(一)加快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体系建设
1.加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构建设。
各地要把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特别是应急管理机构建设,列入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加强指导协调,理顺管理体制,认真抓好落实,实现机构、编制、职责、人员、经费“五落实”。
2.指导和督促有关部门和各类生产经营单位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或明确应急管理的机构,落实应急管理责任,有效开展应急管理工作。
(二)推进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
1.加快省级骨干应急救援队伍建设。
通过整合现有应急资源和社会应急救援力量,依托大中型骨干企业,增加政府投入和补助,提高救援装备水平,建立具有快速反应能力的专业化应急救援队伍,增强安全生产事故的抢险救援能力。
根据全省地下矿山和危化企业分布情况及依托企业的条件,建立2~3家矿山事故应急救援队伍和3~5家化学事故应急救援队伍。
配备具有较高标准的现代化专业救援车辆、装备和满足应急救援工作需要的各类救援物资,组建具有较强业务能力和技术水平的人员队伍,建设环境良好的应急救援演练、训练场地,配备功能齐备的应急救援设施和器械,建立应急救援培训基地和救援技术专家库。
2.推动市、县级安全生产骨干应急救援队伍建设。
各地要根据本地区高危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的分布情况,做好规划,依托骨干企业,建立本地区的骨干救援队伍,形成区域救援能力,以满足本地区事故救援的需要。
3.加强企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
各类生产经营单位要建立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
大中型高危行业特别是具有重大危险源的企业要按照标准建立专职的应急救援队伍;其他小型企业尤其是高危行业企业没有专职队伍的要建立兼职的应急救援队伍,并与专职应急救援队伍签订救援服务协议。
2009年,认真抓好长广集团和巨化集团两支省级骨干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指导、督促两家单位加快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工作进度,按计划完成队伍的装备采购及场地建设任务。
同时,按照“统一规划,分级负责,合理布局,整合资源,签订协议,共同投资”的原则,结合全省地下矿山和危化企业分布情况,再确定2~3支省级应急救援队伍。
2010~2011年,在确定、完成省级应急救援队伍布点的基础上,进一步补充、完善省级应急救援队伍硬件装备配套建设。
同时,探索提高矿山、化学事故救援队伍综合救援能力的途径,以省级应急救援队伍为依托,开展应急救援技术研究,培育应急救援专家队伍力量,完善和规范救援队伍参与事故预防和隐患排查的工作机制。
充分发挥省级骨干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的示范带动作用,认真总结政府、企业以市场化方式共建应急救援队伍的经验,推动市级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
2010年,启动市、县级应急救援队伍和企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争取2011年前大中型高危行业企业应急救援队伍组建率达到50%以上,其他小型企业救援服务协议签订率达到30%以上。
(三)强化“一案三制”建设和政策研究工作
1.加强和规范预案管理,提高预案质量,进一步完善预案体系。
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规定,有关部门、生产经营单位要认真做好预案的编制、评审、备案、培训、演练和修订等工作。
同时,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预案管理工作的指导和检查,在实施安全生产许可中依法对预案工作进行审查,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提高应急预案质量。
2.加强应急管理体制、机制和法制建设。
按照国家“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体系,理顺应急管理体制,完善应急决策和指挥机制,实现上下贯通、反应迅速,协调顺畅、指挥有效,调度灵敏、保障有力。
建立健全省、市、县级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构、各级骨干救援队伍之间的联动机制、事故风险监测监控机制、信息报告和共享机制、应急处置协调联动机制等工作机制。
强化应急管理法制建设,在救援队伍建设、应急平台建设、应急预案编制管理、救援协调指挥等方面制定相关的地方规章、标准、制度,规范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加强应急管理普法工作,将应急管理法律法规标准的内容纳入各级各类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培训,同时,结合实际,开展各种形式的普法宣传,增强公众的应急法律意识,提高应急能力。
3.加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方面政策措施的研究制定工作。
研究制订专职救援队伍面向社会服务和参加社会救援的有偿补偿政策、资金投入政策、工伤保险政策等,确保各类救援队伍面向社会服务、参加社会救援发生的支出和装备、物资损耗能够得到合理的补偿,确保各类应急救援队伍正常运行。
(四)加快安全生产应急平台建设
建立具有统一指挥功能的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
结合重大危险源监控信息系统建设,建设包括通信系统、网络及主机系统、应用支撑系统、应用系统、指挥大厅和相关系统及数据交换系统在内的安全生产应急平台;建立包括危化、矿山等专业应急救援队伍、装备资源、特殊物资、专家资源在内的应急救援资源数据库,实现与国家、相关部门及其他安全生产应急平台的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培训演练、技术支持、物资与装备储备等保障系统,为应急救援提供可靠的技术、装备和物资支持保障。
2009~2010年,结合重大危险源监控信息系统建设,启动并完成包括通信系统、网络及主机系统、应用支撑系统、应用系统、指挥大厅和相关系统、数据交换系统、应急救援资源数据库、重大危险源数据库建设在内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信息平台建设。
三、实施“科技兴安”战略,推动安全科技进步
全面实施“科技兴安”三年行动,充分发挥省安全生产科学研究所和高等院校、企业等各方面社会力量在安全科研中的作用,加快推进安全科技创新。
积极研究安全生产新技术,组织重点安全技术攻关,大力推广先进、适用、可靠的现代化控制技术和安全防护设备。
通过三至五年的努力,力争高风险工艺(装置)的化工企业实现事故状态下紧急自动联锁安全保护;露天采石场全面采用中深孔爆破技术;客运汽车和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实现安全监控全覆盖。
四、切实抓好安全生产技术服务体系建设,为安全生产提供强有力的支撑和保障
(一)切实加强信息化建设。
以信息化促进安全监管效能提高为目的,加快全省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进程。
建立高效快速、运行可靠的省、市、县安全生产信息网络系统,掌握全省安全生产动态。
加强系统内局域网和公共平台建设,建立政务信息和办公自动化工作网络。
建立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信息和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信息平台。
(二)加快安全生产技术支撑体系建设。
整合科技资源,建立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科技发展与安全生产紧密结合的运行机制,搭建安全生产科技支撑平台,推动安全生产科技发展。
重点抓好浙江省安全生产技术支撑中心建设,努力将浙江省安全生产技术支撑中心建设成为安全工程技术实验与研发基地、安全设备检测检验基地和重大事故预防和鉴定基地。
(三)培育发展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为中小企业安全生产服务。
为适应全省生产经营单位对安全评价、培训、认证、咨询工作的需求,保证各类安全生产服务机构的合理布局、有序发展,鼓励各类服务机构依法参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评价、培训、论证、咨询工作,推行安全事务所制度,建立良好的竞争机制和机构管理考核机制,不断提高各类服务机构的工作质量。
大力培育和发展注册安全工程师事务所、安全评价、培训、咨询等服务机构、通过政府引导,市场运作,逐步规范模式,为加强和改进中小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提供服务。
五、加大安全保障能力建设的有效投入
一是积极协调各市和省级有关部门,制订有利于安全生产的财政、税收、金融等经济政策,加大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建设投入。
二是各级政府要建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重点支持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安全装备保障、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推动企业实施安全生产标准化、安全生产先进技术推广应用、安全生产奖励、安全生产宣传与教育培训等。
同时,加强政策引导,研究制定促进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建设项目的政策措施,解决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建设相关问题。
三是要以政策为导向,鼓励和督促企业加大安全投入,加快安全生产技术改造,加强安全设施检验检测,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真正使企业成为安全生产保障能力的建设主体和投入主体。
四是严格实施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制度,完善建设项目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