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小额担保贷款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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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小额担保贷款实施细则

贵阳市小额担保贷款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小额担保贷款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5号)、《关于进一步改进小额担保贷款管理积极推动创业促就业的通知》(银发[2008]238号)、《关于印发<贵州省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贵银发[2010]4号)、《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更加积极就业政策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筑府发[2010]3号)等文件的精神,结合贵阳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小额担保贷款是指为解决各类扶持对象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以及吸纳安置各类扶持对象的企业自有资金不足,经贷款担保机构进行担保,由经办银行在规定的额度和期限内发放并由政府给予一定贴息扶持的政策性贷款。

第三条小额担保贷款实行“自愿申请、严格审批、抵押担保、有贷有还、按期付息、到期还本”的原则。

第四条市和区(市、县)设立小额贷款担保基金(以下简称“担保基金”),并按规定多渠道筹集。

担保基金专户储存于商业银行、专款专用、封闭运行,专项用于小额担保贷款。

小额担保贷款责任余额不得超过担保基金的5倍。

各级应建立担保基金增长机制,所筹集的担保基金不得低于当年新增贷款的5%。

第五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和商业银行组成贵阳市小额担保贷款监督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贵阳市小额贷款担保工作的指导监督;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具体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各区(市、县)成立小额担保贷款监管领导小组和小额贷款担保机构,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的小额担保贷款工作,根据工作需要配置人员编制和给予工作经费,明确工作职责,确保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正常运行。

第二章小额担保贷款的扶持对象、条件及用途

第六条小额担保贷款的扶持对象主要是指户籍在贵阳市行政管辖范围内、法定劳动年龄以内,诚实信用、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个体及合伙经营等自主创业行为的下列人员(以下称“扶持对象”),以及吸纳安置扶持对象的企业(国家明文限制的行业除外):

1、持《再就业优惠证》和《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失业人员;

2、复员退役军人;

3、就业困难人员;

4、应届大、中专毕业生;

5、失地农民和返乡创业的农民;

6、符合现行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城镇和农村妇女。

第七条扶持对象以及安置吸纳扶持对象的企业具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能享受小额担保贷款扶持政策:

1、从事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产业政策、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生产经营活动;

2、在银行有不良信用记录;

3、无按期还本付息能力,经营状况恶化且难以改善;

4、社会经济活动中信誉状况不良的,或最近三年曾有不良经营、违约违法记录;

5、财务制度管理不健全,经营及会计核算混乱;

6、其他不能享受小额担保贷款扶持政策的情形。

第八条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条件及贷款用途

一、从事个体及合伙经营等自主创业者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条件及用途:

1、申请人应属小额担保贷款扶持对象(持有有效证件和相关有效证明);

2、已取得合法经营的证照及相关资料。

3、贷款用途明确、合法,且具有一定的资金运作能力;

4、从事的经营项目具有可持续性、预期收益较好并具备还贷能力;

5、能按规定提供担保机构认可的反担保,对参加创业培训、完成创业计划书并经专家论证通过的人员,可适当降低反担保标准;

6、在经办银行开立活期存款帐户或信用卡帐户,并承诺接受经办银行信贷、结算监督;

7、贷款只能用于补充所经营项目自筹资金的不足,自筹资金不低于贷款额度的30%;

8、以代理、承包、租赁经营等方式自主创业的,能提供证明其代理、承包、租赁等行为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的相关材料;

9、担保机构及经办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组合式小额担保贷款是指贷款由扶持对象申请并借予吸纳安置其实现就业和组织起来实现就业的企业使用的贷款方式。

组合式小额担保贷款的申请人是扶持对象,贷款使用人是企业。

申请组合式小额担保贷款的条件及用途:

1、申请人应属小额担保贷款扶持对象(持有有效证件和相关有效证明);

2、申请人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岗位协议》的期限达一年以上、实际在岗三个月以上,并且企业为申请人缴纳了社会保险;

3、企业与申请人就反担保、贷款使用监管及贷款本息归还等借款事项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借款协议》和制定《监管章程》。

《监管章程》应经全体申请人同意后公示,并成立企业贷款监管小组,小组成员由申请人组成,人数为奇数。

企业贷款监管小组对贷款的使用进行监督管理,确保贷款按《借款协议》确定的用途进行合理使用,《借款协议》应明确贷款由申请人借与企业使用,由企业承担还本付息、提供反担保责任等条款;

4、企业必须是在国家有关部门依法登记注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和有履约能力的法人;

5、企业的内部管理制度完善、财务会计核算规范、资产状况良好、依法纳税,具有符合法定要求的注册资本金和必要的运营资金、经营场所及设施,同时具有一定经营管理能力,无不良信用记录;

6、企业应具备相应的还贷能力并能够提供担保机构认可的反担保;

7、企业应接受经办银行的信贷、结算监督及担保机构的贷后监管;

8、企业在使用贷款时应按申请人与企业签订的《借款协议》确定的用途进行合理使用,且应经企业贷款监管小组同意。

9、担保机构及经办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小额担保贷款是指符合《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国统字[2003]17号)认定标准、吸纳安置扶持对象达到企业现有职工总数的30%(超过100人以上的企业达15%)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岗三个月以上、同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申请的小额担保贷款。

申请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小额担保贷款的条件及用途:

1、企业提供的就业岗位真实;

2、企业必须是在国家有关部门依法登记注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和有履约能力的法人;

3、企业的内部管理制度完善、财务会计核算制度规范,资产状况良好、依法纳税,具有符合法定要求的注册资本金和必要的运营资金、经营场所及设施;

4、企业应具有一定的经营管理能力,无不良的信用记录;

5、企业应具备相应的还贷能力并能够提供担保机构认可的反担保;

6、企业须接受经办银行信贷、结算监督及担保机构的贷后监管;

7、贷款只能用于企业与经办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规定的用途;

8、担保机构及经办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续贷条件

1、应具备本细则第八条所规定的条件;

2、前期贷款已按时归还,无不良信用记录;

3、项目经营情况正常,生产经营规模及提供的就业岗位稳定并具有提升空间,无中断经营的迹象;

4、能继续提供担保机构认可的反担保;

5、担保机构和经办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小额担保贷款额度、期限、利率和还款付息方式

第十条小额担保贷款额度

扶持对象从事个体经营及合伙经营申请的小额担保贷款,其担保贷款的人均最高额度不超过8万元;符合条件的妇女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人均贷款最高额度不超过10万元;对通过小额担保贷款扶持成功创业,符合小额担保贷款续贷条件,需提供第二次小额担保贷款扶持的,可视其经营扩大和带动就业人数(5人以上),贷款额度根据个人信用和实际创业成果评估确定,创业项目贷款最高额度不超过30万元;

符合申请组合式小额担保贷款条件的企业,根据其吸纳安置的扶持对象申请人人数及企业实际需求等相关情况,在每人3000元至5万元的幅度内确定贷款额度;

符合申请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小额担保贷款条件的企业,根据企业实际招用扶持对象人数合理确定小额担保贷款额度,单次申请贷款额度超过200万元的按其吸纳安置扶持对象人数控制在人均5万元以下;

上述具体贷款担保额度根据借款人(用款人)的生产经营规模、个人信用、实际创业成果评估和其提供的反担保的能力予以确定。

第十一条小额担保贷款的期限

小额担保贷款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2年。

如出现特殊情况按期归还贷款有困难的,可申请展期一次,展期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十二条小额担保贷款的利率

从事个体及合伙经营、组合式小额担保贷款扶持对象申请的小额担保贷款,利率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贷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小额担保贷款的利率按基准利率执行。

小额担保贷款在贷款合同有效期内如遇基准利率调整,均按贷款合同签订日约定的贷款利率执行。

第十三条贷款逾期利息(基准利率)及罚息,个体及合伙经营、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由借款人承担,组合式小额担保贷款由用款人承担。

第十四条小额担保贷款实行按季付息,到期还本,计息时间从贷款到帐之日起计算。

借款人(用款人)应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日期、还款计划、还款方式偿还贷款本息。

借款人(用款人)可提前归还部分或全部贷款本息。

第四章小额担保贷款的申请受理程序

第十五条市、区(市、县)小额担保贷款申请受理分工:

(一)市负责受理:

市属以上国有(集体)企业持有《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在贵阳行政区域内从事个体经营及合伙经营所申请的小额担保贷款;吸纳安置有扶持对象、经营地在贵阳行政区域内的企业申请的组合式小额担保贷款;吸纳安置有扶持对象、经营地在贵阳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所申请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小额担保贷款。

(二)各区(市、县)负责受理:

所辖行政区域内从事个体及合伙经营等自主创业的扶持对象申请的小额担保贷款;吸纳安置有扶持对象(10人以下)、经营地在所辖行政区域内的企业申请的组合式小额担保贷款;吸纳安置有扶持对象、经营地在所辖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所申请的额度在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小额担保贷款。

条件成熟的区(市、县)可逐步提高组合式和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小额担保贷款的受理额度。

第十六条市及各区(市、县)受理小额担保贷款的程序

属市受理的直接到市小额贷款担保中心申办;属区(市、县)受理的按各区(市、县)规定程序申办。

各区(市、县)应根据业务发展的需要及时整合现有资源,不断提升办事效能。

第五章小额担保贷款项目的贴息及认定

第十七条对从事个体及合伙经营、组合式小额担保贷款的微利项目(微利项目指国家限制行业以外的商贸、服务、生产加工、种养殖等各类经营项目),人均贷款额度在8万元(含8万元)以内的由中央和省级财政给予全额贴息;人均贷款额度超过8万元的部分由借款人(用款人)承担。

符合条件的妇女贷款从事个体及合伙经营的微利项目,由中央财政全额贴息。

微利项目上浮三个百分点增加的利息由中央财政全额负担。

对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贷款额度在200万元以内(含200万元)的按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50%予以贴息,贴息资金由中央和同级财政各负担一半,其余部分由企业承担。

利息由借款人(用款人)支付给经办银行,财政贴息后另行返还。

展期不贴息。

第十八条小额担保贷款的贴息发生额度由经办银行和担保机构共同核准,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拨付。

第六章小额担保贷款的反担保方式

第十九条以各种申贷方式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时,须提供担保机构认可的反担保。

受理的反担保方式有个人信用保证和抵押两种方式。

申请组合式(5人以上)和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小额担保贷款,反担保方式为不动产抵押。

第二十条个人信用保证方式:

为借款人提供个人信用保证的反担保人必须是工作单位在贵阳市行政区划内有固定收入的机关事业单位在册在编工作人员及电力、电信、移动、铁路、民航、金融、烟草等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在职职工。

保证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第二十一条抵押方式

抵押标的为房屋、国有土地使用权。

小额担保贷款借款人可用自有或他人房屋、国有土地使用权为贷款提供抵押,抵押标的须位于贵阳市行政区域内,并能依法上市交易或转让。

第二十二条担保机构在受理以个人信用保证为反担保方式的贷款担保申请时,应按个人信用保证能力测试程序和贷款额度核定程序办理。

在政策规定的申贷限额内,担保机构核定的贷款不得超过反担保人的担保能力。

组合式小额担保贷款提供个人信用保证时,担保人不超过5人(含5人)。

第二十三条受理抵押方式的贷款担保申请时,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抵押物评估价值的70%。

其中,组合式小额担保贷款同时要求用款企业提供法人信用保证。

第七章小额担保贷款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经办银行应当在贷款责任余额不超过担保基金余额5倍的前提下发放贷款,并在资金、人员安排等方面优先保证小额担保贷款的需要。

第二十五条经办银行要加强对小额担保贷款不良率的监测,并适时将信息告知担保机构。

当小额担保贷款不良率达到20%时,应停止发放新贷款,直至采取相应措施将小额担保贷款不良率降至20%以下。

经办银行小额担保贷款代偿率达到20%时,担保机构应暂停与该行的小额担保贷款业务,经采取相应风险控制措施降低代偿率并报市或区(市、县)担保监管领导小组审批后,再恢复受理贷款担保申请。

第二十六条经办银行和担保机构应共同对贷款项目进行贷后监督管理,掌握贷款项目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贷款使用等情况,发现问题,及时采取相应措施,督促借款人(用款人)按约履行还款责任。

第二十七条经办银行和担保机构应对到期的小额担保贷款(含展期)采取催收措施。

小额担保贷款逾期3个月需代偿时,经办银行向担保机构提出书面代偿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担保机构进行审核后按相关程序履行代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担保机构代偿后应采取积极措施追偿债务。

对恶意逃避债务的借款人(用款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追偿回的资金及时入担保基金专户。

第八章小额担保贷款激励和补偿机制

第二十九条各级财政部门对市、区(市、县)完成当年目标任务,且收贷率达90%以上,按当年新发放小额担保贷款总额的2%给予奖励性补助资金,其中,中央财政承担0.5%,省级财政承担1%,同级财政承担0.5%,用于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突出的经办金融机构、担保机构、信用社区和妇联组织等单位的工作经费补助。

其中补助担保机构经费不得低于1%,其余部分由各区(市、县)小额担保贷款监管领导小组根据各机构工作量合理分配,并报市领导小组备案。

第三十条小额担保贷款奖励性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经费支出。

第三十一条经办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发放小额担保贷款业务发生的贷款呆坏账损失,由财政部门按规定核定后承担10%的补偿,中央和同级财政各承担一半。

同级财政对开办符合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的经办金融机构按当年贷款总额的0.5%给予手续费补助。

第三十二条奖励性补助资金的审核、审批及资金拨付程序

(一)市、区(市、县)经办机构(就业服务机构、担保机构、经办银行)按每年年度终了20日内将本级放贷、收贷任务完成情况,填报《贵阳市小额担保贷款奖励性资金补助审批表》,报本级监管领导小组会议审核通过后,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市、区(市、县)上报的奖励性补助资金情况进行审核、汇总后,填制《贵阳市小额担保贷款奖励性资金补助汇总审批表》,报市领导小组;

(三)市领导小组对全市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完成情况和奖励性补助资金核定情况进行审议;

(四)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市领导小组审议结果转各级财政复核并办理拨付手续。

第九章小额担保贷款呆坏帐的认定和处理

第三十三条小额担保贷款呆坏帐的认定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未结清债权可认定为呆坏帐贷款:

(一)借款人(用款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并终止法人资格,经办机构对借款人(用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二)借款人死亡,经办机构对借款人、借款人财产继承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三)借款人(用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无法归还贷款,经办机构对借款人(用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四)借款人触犯刑律,依法受到制裁入监服刑的,无法归还贷款,经办机构对借款人(用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第三十四条小额担保贷款呆坏帐核销原则:

以人为本、严格认定、逐户审批、按年核销、对外保密、帐销案存。

第三十五条核销呆坏帐贷款必须准备以下材料:

(一)基本资料。

包括呆坏帐核销申报表,贷款原始资料复印件,借款人(用款人)、担保人基本情况。

(二)调查情况。

包括呆坏帐贷款形成原因,采取的补救措施及结果,贷款催收情况及代偿证明材料。

(三)其他相关证明中的一项或几项:

借款人(用款人)破产、关闭、解散证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证明;死亡、宣告死亡或者失踪证明;相关部门出具的借款人(用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证明;法院裁定书等。

第三十六条呆坏帐贷款核销程序:

(一)由市、区(市、县)两级小额担保贷款担保机构申请分别报同级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

(二)本级领导小组召开会议逐户提出核销意见,审议通过后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审批;

(三)市领导小组办公室于次年元月20日以前,将全市上年度呆坏帐核销情况汇总后,报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并报省财政厅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

第三十七条呆坏帐贷款责任认定及追究工作由各级领导小组进行。

呆坏帐贷款责任认定及追究,凡由于市场环境变化等客观原因导致的呆坏帐贷款,其责任人的责任可以免除;凡由于决策失误、内控机制不健全等主观原因而产生的呆坏帐贷款,应视金额大小和性质轻重对责任人进行处理;有违法犯罪行为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各级领导小组对呆坏帐贷款核销工作要加强监督检查,做好保密工作。

除法院已裁定终结执行的,对已核销的呆坏帐贷款保留追索的权利。

经办机构对已核销的呆坏帐,作“帐销案存”处理,建立呆坏帐贷款核销台帐,进行表外登记,并加强管理,有关情况不得对借款人(用款人)和担保人披露。

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经办银行、担保机构应当作好小额担保贷款统计、调查和总结工作,完善统计指标体系,统一统计口径,确保统计数字的真实准确,并按程序报送统计信息。

第四十条本细则从发布之日起实施,《贵阳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筑劳发[2003]18号)同时废止,相关政策与本细则相抵触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四十一条本细则由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贵阳市财政局、贵阳市审计局、贵阳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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