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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建造师法律法规知识点

二级建造师法律法规知识点

知识点1:

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

法律部门

包括的法规

宪法及相关法

《全国人大组织法》、《地方各级人大和政府组织法》、《全国和地方各级人大选举法》、《国籍法》、《国务院组织法》、《民族区域自治法》

民法商法

《民法通则》、《合同法》、《物权法》、《侵权法》、

《招投标法》、《公司法》

行政法

《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建筑法》、《环评法》、《城乡规划法》

经济法

《节约能源法》、《税收管理法》、《反垄断法》、《土地管理法》、《标准化法》

社会法

《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安全生产法》、《社会保险法》

刑法

《刑法》

诉讼与非诉程序法

《民诉法》、《刑诉法》《行诉法》、《仲裁法》

 

知识点2:

法的形式和效力层级概述

法的形式

指法律创制方式和表现形式,决定于法的本质

含义

(1)创制机关性质和级别;

(2)外部表现形式;(3)效力等级;(4)地域效力

世界上曾存在过的法的形式

世界:

习惯法、宗教法、判例、规范性法律文件、国际惯例、国际条约我国:

制定法

 

知识点3:

我国法的形式具体分类

法的形式

创制机关

表现形式

地位和效力

权限

宪法(典)

全国人大

《宪法》

最高

不得抵触,否则无效

法律(狭义)

全国人大及

其常委会

《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某某法》

仅次于宪法

可规定各种处罚,包括刑事及行政

行政法规

国务院(最高行政机构)

《建设工程安

全生产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某某条例》

低于宪法,法律

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

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

省级、较大市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

《北京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某某省/市某某条例》

低于法律、行政

法规

限制人身自由,吊销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

部门/部委规章

国务院组成部委、直属机构

《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某某行业某某决定/规定/办法》

低于法律、行政

法规

细化上位法规定的行政处罚,设立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

地方政府规

省级、省会市、较大市人民政府

《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某某省/市某某决定/规定/办法》

低于法律、行政法规,低于同级、上级地方性法规

细化上位法规定的行政处罚,设立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

国际条约

我国缔结的、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声明保留的除外

法的效力层级

知识点4:

一般原则

(1)宪法至上;

(2)不同机关制定的:

上位法优于下位法,(3)同一机

关制定的:

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新法优于旧法。

知识点5:

需要由有关机关裁决适用的特殊情况

 

制定机关

规范性文件

裁决条件

裁决机关

同一机关

法律间

全国人大常委会

行政法规间

新的一般规定和旧的特殊规定冲突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

国务院

不同机关

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

同上

全国人大常委会

授权立法的法规与法律规定不一致

部门规章间、部门规章

与地方政府规章间

国务院

知识点6:

备案和审查需要备案的法律文件:

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规章(部委规章,地方政府规章)

备案要求:

(1)应在公布后30天内,根据《立法法》的规定报有关机关备案需要审查的对象:

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规章(部委规章,地方政府规章)

审查原因:

与宪法和法律相抵触提出审查的主体:

国务院、中央军委、两院、省级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其他

机关、团体、组织、公民审查后果:

制定机关修改;不改,全国人大常委会予以撤销。

知识点6,法人应具备的条件:

(1)依法成立

(2)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

(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4)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法人住所为法人的主要办事机构。

知识点7:

法人分类

企业法人:

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获得法人资格非企业法人:

(1)行政法人,有独立经费,自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

(2)事业法人和社团法人:

需登记的,经登记取得法人资格;不需登记的,成立起取得法人资格

知识点8:

企业法人与项目经理部的法律关系

项目经理部:

企业为完成某项施工任务而设立的组织一次性有弹性的现场生产组织机构,不

是法人,项目经理部行为的法律后果由企业法人承担。

项目经理:

是企业法人委派对建设施工项目全面负责的管理者,是施工企业内部的岗位职务。

代理法律特征和主要种类

知识点9:

特征

代理概念

代理人在授权范围内以被代理人名义与第三人事实法律行为,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主体

涉及三方当事人:

(1)被代理人(本人);

(2)代理人;(3)第三人

法律特征

(1)代理人必须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代理行为--有独立进行意思表示的权利;

(2)应该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3)代理行为必须是法律意义上的行为--能产生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4)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归属于被代理人

 

知识点10:

代理的主要种类(指法委)

代理种类

代理权产生依据

主要表现

委托代理

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

建设单位委托监理单位对施工的监理

法定代理

根据法律的规定

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

指定代理

法院或有关机关指定

常发生在诉讼中

 

知识点11:

建设工程代理行为代理行为的设立

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

口头、书面均可,法律规定书面,应书面;委托书应

授权明确,否则连带责任

须取得法定资格方可从事的

代理

某些建设工程中代理必须由具有法定资格的组织实

施,如:

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的招标代理

不得委托代理的建设工程活

法定或约定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如:

禁止直接转包,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知识点12:

建设工程代理行为代理行为的终止

委托代理终止

法定代理或者指定代理终止

(1)期满或者完成委托;

(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3)代理人死亡;(4)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5)作为被代理人或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1)被代理人取得或回复民事行为能力;

(2)被代理人或代理人死亡;(3)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4)有权机关取消指定;(5)双方关系监护关系消灭

建设工程代理行为的终止主要是

(1)

(2)(5)

知识点13:

复代理(再代理):

转托他人代理(复代理)应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或事后

及时告诉被代理人,但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情况除外。

 

知识点14:

无权代理,表见代理与默示授权

无权代理

概念: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但以他人名义与第三人进行法律行为。

表现:

(1)自始未授权;

(2)越权;(3)代理权已终止

后果:

(1)被代理人追认则为有权代理;

(2)被代理人拒绝则行为人自担责任

★表见代理

概念:

行为人虽无代理权,但其某些行为造成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表象,而与其进行的由本人担责的代理行为

构成要件:

(1)客观要件:

存在足以使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理由如:

持有本人发出的委任状;持有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持有本人授权的通知函告;

(2)主观要件:

本人存在过失;(3)需相对人善意(即不知情)

后果:

由无权代理变成有权代理

默示授权

概念:

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不作否认表示,视为同意。

后果:

他人实施法律行为的后果应由本人承担

 

不当或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委托书授权不明

被代理人、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损害被代理人利益

(1)代理人不履行职责知识被代理人损失,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

(2)代理人与第三人而已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代理人与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第三人故意行为

明知行为人无权代理,与之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第三人与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违法代理行为

(1)代理人明知委托事项违法;

(2)被代理人明知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不反对,代理人与被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知识点15:

物权的种类

所有权

概念:

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概念

特征:

(1)是物权中最重要、最完全的物权,拥有四项权能,即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所有权内容的核心)

(2)是自物权

限制:

为公共利益需要,依法定权限和程序可征收集体所有的

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和不动产

用益物权

概念:

权利人对他人所有的财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特征:

是他物权,侧重对物的使用和收益,客体是动产、不动产

主要种类:

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

担保物权

概念:

权利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实现担保物权时依法享有的优先受偿权。

特征:

是他物权,侧重对物的交换价值;客体:

动产、不动产、权利。

主要种类:

抵押、质押权、留置权(物权担保)

知识点16:

土地所有权

我国土地制度

社会主义公有制,即

(1)全民所有制(国有);

(2)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土地划分

(1)城市市区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2)农村和城郊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3)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权利行使

(1)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2)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30年。

发包方和承包方应订立承包合同。

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3)在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内,对个别承包经营者之间承包的土地进行适当的调整的,必须经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政府和县级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土地用途管制

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划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

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知识点17:

建设用地使用权

设立

对象

国有土地,新设的不得损害已设的用益物权。

方式

出让:

经营性用地(工商旅乐住),有期限,有偿;应招标,拍卖价出让。

划拨:

严格限制,无偿,无期限。

(用于公益)

何时设立

自登记时设立;登记机构向使用权人发证书,不得改变用

途,改变用途须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变动

流转

方式

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抵押

要求

(1)书面合同,期限自约但不超期;

(2)变更申请

(3)房地一并处分

续期

住宅用地期满后自动续期,非住宅用地按法律规定办理

消灭

出让人办理注销登记,登记机构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

 

知识点18:

地役权

概念

为自己不动产的便利或提高效益,按合同约定利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利

设立

法律性质

当事人自行设立的用益物权

设立方式

应订立书面合同

生效时间

自合同生效时设立

★限制要求

(1)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未经已设用益物权权利人同意,土地所有人不得设立地役权

变动

需役地及其上的用益物权转移,涉及地役权的,受让人同时享有地役权

供役地以及其上的用益物权转移,涉及地役权的,地役权对受让人有约束力

知识点19: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消灭(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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