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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第一条:

所有从业人员在进厂前必须进行健康检查,根据其健康情况决定是否录用及岗位安排。

第二条:

在职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检验的有关人员每年应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取得有效的健康证方可继续参加工作。

第三条:

食品从业人员应坚持做到“四勤”,即勤洗手、剪指甲、勤洗澡、理发;勤洗衣服、被褥、勤换工作服。

禁止长发、长胡须、长指甲、戴手饰、涂指甲油、穿洁净工作服上岗和上岗期间抽烟、吃零食以及做与食品生产、加工、经营无关的事情。

第四条:

当观察到以下症状时,应规定暂停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或采取特别的防护措施;腹泻、手外伤;烫伤;皮肤湿疹;长疖子;咽喉疼痛;耳、眼、鼻溢液、发热、呕吐。

第五条:

对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安排在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岗位。

第六条:

办公室负责组织本单位从业人员的健康检查工作,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对从业人员健康状况进行日常监督治理。

食品安全知识培训记录制度

第一条:

从业人员必须接受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卫生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食品加工经营工作。

第二条:

办公室是人员培训的归口治理部门,应根据生产和质检等各岗位人员培训需求,制定培训计划,定期组织治理人员、生产人员、检验人员参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和其他食品安全知识,以及职业道德、卫生操作技能的培训。

第三条:

新参加工作的人员包括实习工、实习生必须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四条:

人才培训方式以集中授课、参加外部培训与自学形式相结合,并定期组织考核,考核不合格者离岗学习一周,待考核合格后再上岗。

第五条:

建立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档案,并将培训时间、培训内容、考核结果等记录归档,以备查验。

生产过程控制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生产过程安全治理,使之协调有效进行,确保产品质量,降低消耗,提高生产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生产过程安全治理,厂部负责生产过程安全治理。

第三条:

生产前应合理安排作业计划、做好生产现场的整理、清扫、清洁、消毒等工作。

定期对厂区内环境、生产场所和设施卫生清洁情况进行自查,并保存自查记录,使食品生产过程环境卫生达到要求,为生产优质产品创造条件。

第四条:

做好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质量控制,建立和保存食用出库记录,对于发现的不合格原料,食品添加剂及食品及时向监管部门反映。

第五条:

生产人员应严格按照工艺规程和作业指导书的要求进行操作,非凡是要加强对生产过程中质量关键控制点的控制,认真填写每批次产品的生产投料记录,质量关健控制点记录,确保产品生产过程中影响产品质量形成的因素处于受控状态,以生产探讨符合规定要求的产品。

第六条:

因设备、停电或其他原因中断生产时,该批产品要视情况分别处理,产品经再加工后可达到合格标准的,答应再加工:

产品经过再加工无法达到合格标准的,答应再加工;产品经过再加工无法达到合格标准的,按不合格品规定处理。

第七条:

因设备、停电或其他原因中断生产时,该批产品要视情况分别处理,产品经再加工后可达到合格标准的,答应再加工;产品经过再加工无法达到合格标准的,按不合格品规定处理。

第八条:

生产中使用的计量器具应定期校正。

贮存管理制度

第一条:

食品仓库实行专间专用,食品原料、半成品应分开存放、库内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如杀鼠杀虫剂、洗涤剂、消毒剂等),不得存放药品、杂物及个人生活用品等。

第二条:

库房内应设置防鼠、防虫、防潮、防霉等设施并能正常使用。

应常常开窗通风、定期清扫、保持干燥和整齐,清库时应做好清洁、消毒等工作。

第三条:

食品要分类、分架、离地、离墙存放,各类食品有明显标志,有异味或易吸潮的食品应密封或分库存放,易腐食品要及时冷藏。

第四条:

食品储存要做到先进先出,尽量缩短储藏时间,定期清仓检查,防止食品过期、变质、生虫、及时清理不符合卫生要求的食品。

第五条:

食品库房治理员必须熟悉食品库房卫生治理制度和各类食品储藏的基本要求,发现腐败变质、超过保质期和《食品安全法》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应及时处理。

第六条:

建立食品进出库专人验收登记制度,要具体记录产品名称、数量、生产日期、保质期、包装情况、案证情况等,并按入库时间的先后分类存放。

第七条:

对销售的每批产品应建立和保存销售台账、包括产品名称、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日期、出货日期、地点、检验合格证号、交付控制、承运者等内容,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八条:

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毒、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

设备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对生产、检测设备从选型、安装、调试、验收、使用、维护、保养的全过程治理,确保设备完好,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工程部负责全公司所有生产设备的使用、维护、保养和治理,品管部负责所有检测设备的使用、维护、保养和治理工作。

第三条:

新增设备,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遵循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能源消耗少、满意生产、检验需要的原理进行选型、报请经理批准后由供销部负责采购。

第四条:

供销部应从能充分保证产品质量,具有良好信誉的供方处采购设备,设备到货后,组织有关部门开箱验收并予以记录,经验收合格的设备方可安装,不合格设备,由供销部及时退换货或索赔等事宜。

第五条:

购进设备应统一编号,并建立设备台账,确保账、物相符,设备台账内容包括:

设备名称、规格型号、数量、购进日期、生产厂家、技术文件(如产品合格证、质量说明书、装箱清单、图纸)等。

第六条:

设备的使用应定人定机、多人操作的设备、应指定专人负责保存,设备使用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且需严格按设备使用说明书或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第七条:

定期对设备进行维护、保养、确保完好,使其性能符合生产工艺要求,并建立保存设备的维护,保养、检修记录。

第八条:

闲置停用超过三个月以上的设备,应切断电源,放完油水、擦净、加保护罩,挂上停用牌,并指定专人定期保养。

第九条:

计量器具应依法经检验合格或校准后,方可使用,相关辅助设备及化学试剂应完好、齐备并在有效期内。

不合格产品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使本公司采购和生产不合格产品的控制与治理,防止不合格产品再次出现,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品管部负责本公司不合格产品的治理与控制,有关责任部门负责不合格的纠正,品管部负责跟踪验证。

第三条:

不合格分为严重不合格,一般不合格。

严重不合格是指产品明显违背了法律、法规或者强制性标准的要求;所提供的产品出现了重大质量事故,已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影响。

一般不合格是指与重要不合格相比,不合格的程度轻,影响小,纠正易或具有偶尔性。

第四条:

当采购的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合格时,由验收部门加以标识及隔离,并提出处置意见(如:

让步放行、退货、销毁等),报品管部负责人审批后,由采购部门实施退货或销毁处理,品管部进行跟踪。

第五条:

当生产过程中出现一般不合格时,由厂部提出处置意见,经品管部批准后实施。

出现严重不合格时,由品管部提出处置意见,报质量负责人审批后组织实施。

第六条:

产品交付后,收客户举报或投诉发现的不合格,经查实,若属严重不合格,须将《不合格品及纠正措施处理单》报质量负责人审批,妥善采取纠正措施。

并对有关责任人依据相关制度追究责任。

第七条:

品管部建立并保存不合格产品的处理记录。

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

第一条:

为幸免和减少不安全食品的危害,保护消费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食品安全召回治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不安全食品,是指有证据证明对人体健康已经或可能造成危害的食品。

包括:

(一)已经诱发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甚至死亡的食品;

(二)可能引发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或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的食品;(三)含有对特定人群可能引发健康危害的成份而在食品标签和说明书未予以标识、或标识不全、不明确的食品;(四)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安全食品。

第三条:

供销部负责收集各部门(包括媒体、执法部门)传来的有关食品质量、安全问题和客户投诉信息,品管部负责对食品进行检验和分析,并提出纠正措施,厂部负责不安全食品纠正措施的实施。

第四条:

对于在销售前发现的问题,应立即停止销售产品,隔离存放,并对该产品进行检验。

第五条:

对于顾客反映的质量问题,由供销部负责了解并记录问题发现的地点、时间和批号等信息,并及时向品管部报告。

第六条:

一旦确认所生产的食品具有严重质量问题,且已进入销售,应立即予于召回。

第七条:

根据仪器安全危害的严重程度,食品召回分三个级别:

(一)一级召回:

已经或可能诱发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等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甚至死亡的,或者流通范围广,社会影响大的不安全食品的召回;

(二)二级召回,已经造成或可能引发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等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危害程度一般或流通范围较小、社会影响较小的不安全食品的召回;(三)三级召回:

已经或可能引发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等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危害程度稍微的,或者属于本制度第二条规定的不安全食品的召回。

第八条:

召回程序启动后,应立即停止不安全食品的生产与销售,对未销售的问题产品进行隔离贮存,对已上市销售产品,通知经销商和消费者,通过采取退、换货、补充或个下消费说明等方式,及时消除或减少食品安全危害。

第九条:

已经召回的不合格食品及丰放于库房中尚未发出的不合格品由品管部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原因分析,制定整改措施,并报总经理批准后进行相应处置。

第十条:

对召回的不安全食品,应当进行无害处理或销毁,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场,对因标签标识或者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被召回食品,在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食品安全的情况下可能继续销售,销售时应当向消费者明示补救措施。

第十一条:

向当地政府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书面提交不安全食品召回报告、召回计划、召回通知书及召回后效果的猜测,报告召回食品全部情况和后续处理措施。

第十二条:

建立并保存不安全食品召回执行记录档案,记录档案包括召回产品名称、规格型号、数量、不安全项目、产生的原因、召回情况、召回产品处置情况等内容,品管部负责记录的保存。

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

为有效处置食品安全事故和重大隐患,快速、及时、妥善控制和消除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特制定本方案。

一、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公司内各种紧急事故的处置工作。

二、基本原则

预防为主,常抓不懈

各部门定期对可能食品安全事故进行分析、预测、并有征对性的采取有效的预防措施,防止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总经理是食品安全事故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并鉴定事故的级别,组织实施分组监控,分组管理。

依靠科学,加强协作

要依靠科学妥善处理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真正做到各尽职守,各司其职、能力合作,迅速采取救治和控制措施。

三、组织领导机构

公司成立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小组,当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时,公司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小组应急协调处理,组长由总经理担任,质量负责人为副组长,各部门经理为成员,办公室设在品管部。

四、预警预防

(一)定期检查各项食品安全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食品安全事故隐患。

(二)加强食品安全知识教育,开展食品安全的日常监测,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整治、早解决。

五、宣传培训和演练

(一)办公室负责组织相关人员学习所有应急预案,且每年必须组织学习一次,新入职的员工培训内容相应的应急预案。

(二)应急预案演练:

依据生产情况或社会关注趋势,每年组织一次相应的应急预案演练,演练前,由公司相关部门编写演练计划,经总经理批准后生效实施,并保留演练记录,演练结束后,及时组织演练效果评价。

六、报告程序

(一)设立食品安全事故自理报告电话,实行每日24小时值班,接到报告后填写《食品安全事故报告登记表》,并及时上报。

(二)全体干部职工对可能造成或已经千万食品安全事故隐患的情况要在1小时内报本单位食品安全事故处置领导小组。

(三)任何部门和个人对突发食品安全事故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或者授意他人迟报、谎报、漏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

(四)对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原料、工具、设备等,应当立即采取封存等控制措施,并自事故发生之时起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市场和质量监管局报告。

七、应急处置

(一)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应当立即予以处置,防止事故扩大,并建立保存处置食品安全事故的记录。

(二)在生产时出现突然停电、突然停水、设备出现故障、玻璃爆破、外界污水、灰尘等侵入、由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工作小组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评估,作出相应措施。

(三)如出现风季、雨季、高温季节等特殊天气、火灾、传染病爆发、化学物品意外等其他紧急状况,除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评估外,必要时,请有关专家参与评估,作出相应措施后恢复生产。

(四)如发生食物中毒事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贯彻落实各项应急措施。

八、纠正与完善

(一)如有事故发生,由质量负责人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原因分析,填写《事故调查报告》,针对导致意外事故的原因,由责任部门采取纠正措施,交品管部负责人确认后予以实施。

(二)品管部将《事故调查报告》交事故发生部门备案一份,以对其实施效果进行监督验证。

(三)事故发生后或演练结束后,质量负责人组织相关部门对本程序个有关应急预案进行评审与修订,使其不断完善。

九、本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自发布日期实施。

 

进货查验记录管理制度

食品生产者应当严格审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验明食品质量证明,确保购入的食品原辅料质量合格。

(一)企业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建立和保存进货查验记录,向供货者索取许可证复印件(指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取得许可的)和与购进批次产品相适应的合格证明文件;

(二)对供货者无法提供有效合格证明文件的食品原料、企业应依照食品安全标准自行检验或委托检验,并保存检验记录;

(三)企业采购进口需法定检验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向供货者索取有效的检验检疫证明。

(四)企业生产加工食品所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品种应与进货查验记录内容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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