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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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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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通过境内银行进行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
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境内居民和境内非居民通过境内银行发生涉外收付款
时,应通过经办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第三条境内银行应督促和指导境内居民和境内非居民办理申
报,履行审核及发送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相关信息等职责,确保申
报数据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二章申报原则
第一节申报范围和申报主体
第四条涉外收付款是指境内居民和境内非居民通过境内银行
从境外收到的款项和对境外支付的款项,以及境内居民通过境内
银行与境内非居民之间发生的收付款。
其中,境内居民个人通过
境内银行与境内非居民个人之间发生的人民币收付款暂不申报。
涉外收付款具体包括:
1.以信用证、托收、保函、汇款(电汇、信汇、票汇)等结
算方式办理的涉外收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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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通过境内银行向境外发出支付指令的涉外收付款,及从境
外向境内银行发出支付指令的涉外收付款。
3.涉外收付款包括外汇和人民币。
涉外收付款不包括由于汇路原因引起的跨境收支以及外币现
钞存取。
第五条根据《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机构居民身份认定
的主要依据是在中国境内依法成立,个人居民身份认定的主要依
据是在中国境内居住一年以上(含一年)。
实践中按照身份证、
永久居留证、护照等有效证件中的国籍来认定其是否为居民个
人。
第六条境内居民通过境内银行从境外收到的款项和对境外支
付的款项,以及与境内非居民之间发生的收付款,由境内居民进
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境内非居民通过境内银行从境外收到的款项和对境外支付的
款项,应由经办银行按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流程和要求代其进行国
际收支统计申报,且无需填写涉外收付纸质凭证。
上述发生涉外收付款业务的境内居民和境内非居民统称申报
主体。
除银行自身非货币黄金进出口的涉外收付款应按照本实施细
则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外,银行自身发生的其他涉外收付款不
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七条涉外收付款的数据信息按照采集方式分为基础信息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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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信息。
基础信息是指必须从银行自身计算机处理系统采集的
涉外收付款信息,主要包括收/付(汇)款人名称、组织机构代
码/个人身份证件号码、收/付(汇)款币种及金额等。
申报信
息是指申报主体通过银行提供的纸质凭证或电子单据,或国家外
汇管理局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企业版)填写的信息,主要包
括付/收款人常驻国家(地区)、国际收支交易编码及交易附言
等。
基础信息和申报信息的填报应按照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
集规范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对于涉外收付款数据中的基础信息,境内银行应按照
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流程和要求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报送,申报主体
应配合境内银行进行数据报送。
对于涉外收付款数据中的申报信息,申报主体应按照本实施
细则、境内银行涉外收付凭证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涉外收付款申报
相关规定的要求填报,境内银行应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流程和
要求对申报信息进行审核和报送。
对金额在等值5000美元以下
(含5000美元)的对私涉外收付款,实行限额下免申报,即个人
申报主体可免填涉外收付凭证(含纸质凭证和电子单据)中的申
报信息,但境内非居民个人通过境内银行从境外收到和对境外支
付的款项除外。
第二节申报方法和申报时间
第九条申报主体应通过境内银行填写《涉外收入申报单》、
《境外汇款申请书》和《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的纸质凭证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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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通过境内银行提供的电子单据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发生涉
外收入业务的机构申报主体,还可以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
支网上申报系统(企业版)办理涉外收入网上申报,选择网上申
报的机构申报主体仍可以通过纸质申报或电子单据申报方式完成
涉外收入申报。
涉外收付纸质凭证的内容和格式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统一
制定、修改,由境内银行按照涉外收付凭证管理规定的要求备案
后自行印制。
申报主体通过境内银行提供的电子单据或国家外汇管理局国
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企业版)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无须使
用涉外收付纸质凭证。
第十条境内银行为申报主体提供电子单据办理国际收支统计
申报业务前,应按照涉外收付纸质凭证的样式和内容以及数据采
集规范等要求,设置涉外收付款业务的电子单据界面及填报格
式,使其至少包括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所需的基础信息和申报信
息,如收/付(汇)款人名称、收/付(汇)款币种及金额、对
方付/收款人常驻国家(地区)、国际收支交易编码及交易附言
等。
境内银行应根据本实施细则制定电子单据申报的操作规范,
明确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号码编制、基础信息接口导入、申报信息
的录入/导入、信息审核和修改等内容。
境内银行应在电子单据
申报方式中为申报主体提供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相关的规定,如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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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收支交易分类及代码的详细要求和说明等。
第十一条境内银行及申报主体应当妥善保管《涉外收入申报
单》、《境外汇款申请书》和《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各自留
存联和相关电子数据信息。
境内银行应将纸质《涉外收入申报
单》、《境外汇款申请书》和《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或者申
报主体填写或提供的相关电子数据信息保存至少24个月,保存期
满后可自行销毁。
国家外汇管理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发生涉外收入的申报主体,应在解付银行解付之日
或结汇中转行结汇之日后五个工作日内办理该款项的申报。
发生涉外付款的申报主体,应在提交《境外汇款申请书》或
《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的同时办理该款项的申报。
第三章申报流程
第一节境内银行准备工作
第十三条境内银行应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信息系统代码标准
相关管理规定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
申领金融机构代码和金融机构标识码;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
收支网上申报系统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等有关规
定,设计和开发其接口程序,申请上线,实现银行自身计算机处
理系统与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之间的数据连接和转换。
外汇局应当按规定及时为金融机构办理赋码,协调银行接口
程序联调,并在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外汇局版)中为辖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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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申报业务的开通/关闭设臵
等准备工作。
第二节单位基本情况表
第十四条机构申报主体在办理涉外收付款的国际收支统计申
报之前,应按照有关规定申领组织机构代码或特殊机构代码。
第十五条机构申报主体在境内银行任何一家网点首次办理涉
外收付款业务时,应填写《单位基本情况表》,同时向银行提供
《组织机构代码证》或《特殊机构代码赋码通知》、《营业执
照》等证明文件。
申报主体为外商投资企业的,还应当提供《外
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等证明文件。
第十六条境内银行应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内容和格式
自行印制《单位基本情况表》一式两联(见附表),提供给机构
申报主体使用。
第十七条境内银行应对申报主体填写的《单位基本情况表》
信息与该机构提供的《组织机构代码证》或《特殊机构代码赋码
通知》、《营业执照》、《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等证明文件
进行核对,核对有误的退回申报主体修改;核对无误的,银行应
于本工作日内登录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银行版)或通过银行
接口程序进行处理:
(一)对于申报主体的《单位基本情况表》信息在国际收支
网上申报系统(银行版)中已经存在,并显示为已经通过外汇局
核查,且与该申报主体填写的《单位基本情况表》关键要素(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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括组织机构代码、机构名称、住所/营业场所、常驻国家(地
区)、外方投资者国别(地区)、经济类型、行业属性、是否特
殊经济区内企业)一致的,经办银行应将该申报主体的机构联系
人、联系电话、传真号码补充录入/导入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
(银行版);关键要素不一致的,经办银行应将申报主体的机构
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号码补充录入/导入国际收支网上申报
系统(银行版),同时将《单位基本情况表》、《组织机构代码
证》或《特殊机构代码赋码通知》、《营业执照》、《外商投资
企业批准证书》等证明文件传真或报送至银行所在地外汇局,由
银行所在地外汇局转至申报主体住所/营业场所所在地外汇局,
住所/营业场所所在地外汇局应于收到材料后的二个工作日内进
行修改。
(二)对于申报主体的《单位基本情况表》信息在国际收支
网上申报系统(银行版)中存在,但显示为尚未经过外汇局核
查,且与该申报主体填写的《单位基本情况表》关键要素一致
的,经办银行应将该申报主体的机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号
码补充录入/导入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银行版);关键要素
不一致的,经办银行应在核实后将该申报主体的《单位基本情况
表》修改信息录入/导入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银行版)。
(三)对于申报主体的《单位基本情况表》信息在国际收支
网上申报系统(银行版)中不存在的,经办银行应将该申报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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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写的《单位基本情况表》信息录入/导入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
统(银行版)。
第十八条申请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
(企业版)办理涉外收入网上申报的机构申报主体应在《单位基
本情况表》“申报方式”中选择“开通网上申报”。
经办银行应
登录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银行版)开通该机构的网上申报,
并将系统自动生成的管理员用户名、用户初始密码和生效日期等
信息告知给该机构。
机构申报主体自开通网上申报的第二个工作日起可登录国际
收支网上申报系统(企业版)修改管理员密码,并创建企业操作
员用户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
机构申报主体遗失其管理员
密码的,应向经办银行申请重置并恢复系统自动生成的初始密
码。
机构申报主体可向经办银行申请关闭涉外收入网上申报业
务,经办银行应登录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银行版)关闭该机
构的网上申报,自关闭网上申报的第二个工作日起,该机构不能
通过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企业版)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
务。
第十九条《单位基本情况表》关键要素发生变更的机构申报
主体,应及时通知其中一家经办银行,并提交本实施细则第十五
条规定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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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银行应对机构申报主体填写的《单位基本情况表》信息
与该机构提供的《组织机构代码证》或《特殊机构代码赋码通
知》、《营业执照》、《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等证明文件进
行核对,核对无误后于本工作日内将材料传真或报送至银行所在
地外汇局,由银行所在地外汇局转至该机构住所/营业场所所在
地外汇局,住所/营业场所所在地外汇局应于收到材料后的二个工
作日内进行修改。
第二十条银行所在地外汇局应每日对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
(外汇局版)中待核查的《单位基本情况表》进行核查,发现有
误,应在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外汇局版)中直接进行修改。
外汇局发现已核查的《单位基本情况表》关键要素有误,应
通知该机构住所/营业场所所在地外汇局进行修改。
第二十一条境内银行和外汇局应及时在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
统中对《单位基本情况表》非关键要素的变更进行修改。
第二十二条机构申报主体因注销、更换组织机构代码而需要
停用《单位基本情况表》时,应填写《单位基本情况表》,勾选
“单位基本情况表停用”,并由经办银行向其所在地外汇局传真
或报送需停用的《单位基本情况表》。
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
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分局)负责将停用需求确认后汇总报
国家外汇管理局。
对于分局停用需求中住所/营业场所为其辖内
的机构,国家外汇管理局直接在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外汇局
版)中进行停用处理;对于分局停用需求中住所/营业场所不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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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辖内的机构,国家外汇管理局将该机构信息发至住所/营业场
所所在地分局确认,并根据住所/营业场所所在地分局的意见进
行停用或者不停用的处理。
第二十三条境内银行和机构申报主体应妥善永久留存纸质
《单位基本情况表》原件、原件的电子扫描件或拍照件备查。
第三节涉外收入申报
第二十四条对于涉外收入申报业务,解付银行/结汇中转行
应先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报送基础信息,并通知申报主体办理该款
项的申报。
第二十五条解付银行/结汇中转行在涉外收入款项解付/结
汇之日(T)后的第一个工作日(T+1)中午12:
00前,应将相应
的涉外收入基础信息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数据采集规范的要求从
银行自身计算机处理系统导入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银行
版)。
第二十六条不结汇中转行在以原币方式向解付银行/结汇中
转行划转涉外收入款项时,应将原始信息及时、准确、完整地逐
笔传送到解付银行/结汇中转行,该原始信息应能够表明该笔款
项为境外款项。
解付银行/结汇中转行收到该笔款项后按照本实
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报送涉外收入基础信息。
第二十七条采取福费廷、出口押汇、出口保理等方式办理涉
外收入的,应按以下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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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费廷、出口押汇、出口保理等业务在境内未发生转让时,
办理福费廷、出口押汇、出口保理等业务的境内银行应在收到境
外款项时通知申报主体办理涉外收入申报。
福费廷、出口押汇、出口保理等业务在境内发生转让时,原
始经办银行应及时跟踪境外到款情况;境内受让银行应于收到境
外款项的当日将收款日期、币种、金额等信息通知原始经办行。
原始经办银行收到通知后,应按通知中的收款日期生成申报号
码,并于本工作日内通知申报主体办理涉外收入申报。
第二十八条通过纸质凭证和电子单据方式进行涉外收入申报
的流程:
(一)解付银行/结汇中转行应在涉外收入款项解付/结汇
之日,通知申报主体在五个工作日内办理涉外收入申报(通知内
容应包括其自身计算机处理系统自动产生的该笔涉外收入款项的
申报号码和该收款人应于何日前完成该笔涉外收入申报等相关信
息)。
(二)申报主体应在解付银行为其解付后或结汇中转行为其
结汇后五个工作日内,按《涉外收入申报单》的填报说明逐笔填
写《涉外收入申报单》纸质凭证或电子单据,并交解付银行/结
汇中转行。
(三)解付银行/结汇中转行收到申报主体提交的《涉外收
入申报单》后,应于本工作日内对其进行审核,审核的主要内容
为:
1.申报主体是否错用了其他种类的凭证;2.申报主体是否按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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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说明填写了所有内容;3.申报主体申报的内容是否与该笔涉外收
入业务的相关内容一致。
(四)解付银行/结汇中转行审核发现有误,应于本工作日
内将《涉外收入申报单》退回申报主体,或者与申报主体核实后
直接在原《涉外收入申报单》上进行修改(纸质凭证须在修改处
签章)。
(五)申报主体应于当日对解付银行/结汇中转行退回的
《涉外收入申报单》进行核实。
核实有误,则对《涉外收入申报
单》进行修改(纸质凭证须在修改处签章),并及时退回经办银
行;核实无误,则以书面或电子信息等形式说明原因并将《涉外
收入申报单》一并及时返回经办银行。
(六)解付银行/结汇中转行审核无误后,应于申报主体申
报之日(T)后的第一个工作日(T+1)内将申报信息录入或导入国
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银行版)。
对于纸质《涉外收入申报
单》,解付银行/结汇中转行应在“申报主体留存联”上加盖银行
业务印章。
“银行留存联”由境内银行按规定留存;“申报主体留存
联”退回申报主体。
第二十九条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企
业版)进行涉外收入网上申报的流程:
(一)对于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企
业版)办理涉外收入申报的机构申报主体,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
统(银行版)自动将其《单位基本情况表》信息和涉外收入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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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发送到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企业版)。
(二)机构申报主体应在解付银行为其解付后或结汇中转行
为其结汇之日后五个工作日内,通过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企
业版)完成涉外收入申报。
(三)解付银行/结汇中转行应在本工作日营业结束前对前
一个工作日的网上涉外收入申报信息进行审核。
审核的主要内容
为:
1.申报主体是否按填报说明填写了所有内容;2.申报主体申报
的内容是否与该笔涉外收入业务的相关内容一致。
(四)对审核无误的申报信息,解付银行/结汇中转行予以
审核通过;对审核未通过的申报信息,解付银行/结汇中转行应
在系统中标注原因,要求申报主体核实。
申报主体应于下一工作
日内对未通过银行审核的涉外收入申报信息进行核实,并在系统
中对错误信息进行修改或对核实无误的说明原因。
(五)申报主体发现所报送申报信息有误时,应及时通过国
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企业版)修改该申报信息。
第三十条通过境外汇路进行的境内款项划转,应由款项原始
汇出银行在SWIFT报文的52场填写原始汇款行信息。
对于不通过
SWIFT系统的银行,应比照SWIFT格式发送报文,将原始汇款行
信息传递给境内收款行。
第四节涉外付款申报
第三十一条申报主体以汇款或内部转账方式通过境内银行办
理涉外付款业务时,应当填写纸质《境外汇款申请书》或相应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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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单据;以信用证、保函、托收等汇款以外的结算方式办理涉外
付款业务时,应当填写纸质《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或相应电
子单据。
电子单据申报比照纸质申报的流程办理。
第三十二条对以信用证、保函、托收等汇款以外的结算方式
办理的涉外付款业务,境内银行收到境外来单后,填制《对外付
款/承兑通知书》中应由银行填写的到单信息,并在第一联“到
单通知银行/客户留存联”上签章后,将相应联次送达付款人。
申报主体收到《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后,应将《对外付
款/承兑通知书》各联填写完整,并加盖印鉴后,按境内银行规
定时间,返还境内银行办理涉外付款手续。
第三十三条境内银行收到申报主体填写/提交的《境外汇款
申请书》或《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后,应于本工作日内对其
进行审核,审核的主要内容为:
(一)申报主体是否错用了其他
种类的凭证;
(二)申报主体是否按填报说明填写了所有内容;
(三)申报主体申报的内容是否与该笔涉外付款业务的相关内容
一致。
审核有误的,境内银行应与申报主体核实后修改或重新填
写。
审核无误的,境内银行方可为申报主体办理涉外付款手续。
第三十四条境内银行应将其自身计算机处理系统自动生成的
涉外付款的申报号码填写在《境外汇款申请书》或《对外付款/
承兑通知书》的“银行留存联”和“申报主体留存联”上,并在
“申报主体留存联”上加盖银行印章。
“银行留存联”由境内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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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按规定留存;“申报主体留存联”退回申报主体。
第三十五条境内银行应于涉外付款汇出之日(T)后的第一
个工作日(T+1)中午12:
00之前,将相应的涉外付款基础信息按
照国家外汇管理局数据采集规范要求从银行自身计算机处理系统
中导入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银行版)。
第三十六条对《境外汇款申请书》的申报信息,境内银行应
在审核无误后于款项汇出之日(T)后的第一个工作日(T+1)内
录入/导入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银行版)。
对《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的申报信息,申报主体在境内
银行规定的时间内将《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返还境内银行
的,境内银行应在涉外付款之日(T)后的第一个工作日(T+1)
内将审核无误的涉外付款申报信息录入/导入国际收支网上申报
系统(银行版)。
申报主体未在境内银行规定的时间内将《对外
付款/承兑通知书》返还银行的,申报主体应于境内银行按惯例
付款后五个工作日内进行申报,境内银行应在申报当日内将审核
无误的涉外付款申报信息录入/导入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银
行版)。
第五节申报数据的修改处理
第三十七条境内银行发现所报送的基础信息有误时,应在银
行自身计算机处理系统中修改后重新导入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
(银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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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银行对基础信息的修改如涉及收付款人的组织机构代
码、个人身份证件号码或者对公/对私属性的改变,境内银行应
删除原错误基础信息,并在系统中说明删除原因后,重新生成新
的申报号码报送基础信息。
境内银行对基础信息中的修改如涉及收付款币种或收付款金
额时,应通知申报主体按原申报号码重新申报,或者删除原错误
基础信息,并在系统中说明删除原因后,重新生成新的申报号码
报送基础信息。
第三十八条通过纸质凭证或电子单据方式申报的申报信息有
误时,境内银行应及时通过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银行版)进
行修改。
对于以录入方式处理的申报信息,境内银行应在国际收
支网上申报系统(银行版)中凭申报主体修改后的申报信息直接
进行修改;对于以接口导入方式处理的申报信息,银行应凭申报
主体修改后的申报信息在其自身计算机处理系统中修改后重新导
入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银行版)。
涉外收入网上申报的申报信息有误时,申报主体应及时通过
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企业版)修改该申报信息。
第三十九条对于已经申报的涉外收入或支出的错汇款,经办
银行应当删除该笔错汇款项的申报数据,并在系统中说明删除原
因。
对于因交易被撤销等而支出或收到的原涉外收付款的退款,
申报主体应当在《涉外收入申报单》或《境外汇款申请书》中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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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退款”,退款的交易性质应当与原涉外收付款的交易性质相对
应,如无相对应的交易编码,则填写所属大类项目的其他项。
第六节逾期未申报处理
第四十条机构申报主体未在解付银行/结汇中转行为其涉外
收入款项解付/结汇后的五个工作日内按规定办理涉外收入申报
情节严重的,经办银行所在地分局应以书面形式对该机构申报主
体实行“不申报、不解付”的特殊处理措施。
第四十一条对于被执行“不申报、不解付”特殊处理措施的
机构申报主体,解付银行/结汇中转行和申报主体应当按以下规
定办理:
(一)经办银行应当督促该机构首先逐笔补报其此前未按期
申报的涉外收入款项,并通知其应以纸质申报方式完成其被执行
特殊处理措施期间新收款项的申报。
(二)申报主体应通过纸质申报、电子单据申报或网上申报
方式补报此前未按期申报的涉外收入款项,履行补报义务后应向
分局申请签发补报确认书。
(三)申报主体应当以纸质申报方式完成被执行特殊处理措
施期间新收款项的申报。
经办银行审核无误后,凭申报主体提供
的分局为其出具的补报确认书,方可为其办理该笔新收款项的解
付手续。
第四十二条在特殊处理措施期满,并确认该申报主体已经补
报其未按期申报的涉外收入款项后,分局应当以书面方式解除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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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的特殊处理措施。
第四十三条分局应当根据辖内申报业务情况制定对全辖机构
申报主体执行涉外收入“不申报、不解付”特殊处理措施的标准
和程序,并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备案。
第四章申报内容要求
第四十四条申报主体通过境内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时,应按照境内银行涉外收付凭证管理规定以及相关业务要求办
理。
第四十五条境内银行应确保其报送的涉外收付款数据信息与
其自身会计以及业务系统的相关信息保持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