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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计算题

计算题:

1.某工业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8年10月购销业务情况如下:

(1)购进生产原料一批,已验收入库,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税款分别为

23万元、3.91万元,另支付运费(取得发票)3万元;

(2)购进钢材20吨。

已验收入库,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税款分别为8万元、1.36万元;

(3)直接向农民收购用于生产加工的农产品一批,经税务机关批准的收购凭证上注明价

款为42万元,同时按规定缴纳了收购环节农业特产税2.1万元;

(4)销售产品一批,货已发出并办妥银行托收手续,但货款末到,向买方开具的专用发票注明销售额42万元;

(5)将本月外购20吨钢材及库存的同价钢材20吨移送本企业修建产品仓库工程使用;

(6)期初留抵进项税额0.5万元。

要求:

计算该企业当期应纳增值税额和期末留抵进项税额。

答案:

(1)当期进项税额=3.91十(3X7%)十1.36十[(42十2.1)X10%]—(1.36X2)=7.17(万元)

(2)当期销项税额=42X17%=7.14(万元)

(3)当期应纳税额=7.14—7.17—0.5=—0.53(万元)

(4)期末留抵进项税额为0.53万元。

2.甲建筑公司以16000万元的总承包额中标为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承建一幢写字楼,之后,甲建筑公司又将该写字楼工程的装饰工程以7000万元分包给乙建筑公司。

工程完工后,房地产开发公司用其自有的市值4000万元的两幢普通住宅楼抵顶了应付给甲建筑公司的工程劳务费;甲建筑公司将一幢普通住宅楼自用,另一幢市值2200万元的普通住宅抵顶了应

付给乙建筑公司的工程劳务费。

要求:

请分别计算有关各方应缴纳和应扣缴的营业税税款。

答案:

(1)甲建筑公司应纳建筑业营业税=(16000—7000)X3%=270(万元)

(2)甲建筑公司应扣缴乙建筑公司建筑业营业税=7000X3%=210(万元)

(3)房地产开发公司应缴纳销售不动产营业税=4000X5%=200(万元)

(4)甲建筑公司应缴纳销售不动产营业税=2200X5%=110(万元)

3。

某进出口公司从A国进口货物一批,成交价(离岸价)折合人民币9000万元(包括单独计价并经海关审查属实的货物进口后装配调试费用60万元,向境外采购代理人支付的买方佣金50万元)。

另支付运费180万元,保险费90万元。

货物运抵我国口岸后,该公司在未经批准缓税的情况下,于海关填发税款缴纳证的次日起第20天才缴纳税款。

假设该货物

适用的关税税率为100%,增值税税率为17%,消费税税率为5%。

要求:

请分别计算该公司应缴的(!

)关税,

(2)关税滞纳金,(3)消费税,(4)增值税。

答案:

(1)应缴纳的关税:

1

十保险费=9000—60—50

关税完税价格=离岸价一装配调试费用一买方佣金十运费

十180十90=9160(万元)

2关税=关税完税价格X关税税率=9160X100%=9160(万元)

(2)应缴纳的关税滞纳金:

滞纳金=应缴关税税款X0.1%X滞纳天数=9160X0.1%X(20—7)=119.08(万元)

(3)应缴纳的消费税:

1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十关税)/(1—消费税税率)=(9160十9160)/(1—5%)=19284.21(万元)

2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X消费税税率=19284;21X5%=964.21(万元)

(4)应缴纳的增值税:

1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十关税十消费税=9160十9160十964.21=

19284.21(万元)

2增值税=组成计税价格X增值税率=19284.21X17%=3278.32(万元)

4.某卷烟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8年生产经营情况如下:

(1)2001年期初库存外购已税烟丝80万元,当年外购已税烟丝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注明支付货款金额1200万元、进项税额204万元,烟丝全部验收入库。

(2)1〜5月领用外购已税烟丝400万元,生产卷烟1500箱(标准箱,下同),全部对外销售,取得含税销售额4563万元。

支付销货运输费用60万元,取得运输单位开具的普通发票。

(3)6〜12月领用外购已税烟丝850万元,生产卷烟3500箱,销售3000箱给某烟草批发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7500万元。

(4)经烟草专卖机关批准,9月签订委托代销协议,委托苛商场代销卷烟200箱,每

箱按不含税销售额2.6万元与商场结算。

为了占领销售市场,卷烟厂与商场商定以结算价为基数加价3%对外销售,另外再按每箱结算价支付商场2%的代销手续费。

11月代销业务结束,

双方按协议结算了款项,并开具了相应的合法票据。

(提示:

烟丝消费税税率为30%;卷烟消费税税率2008年1〜5月为50%,从2001年6

月1日起卷烟由比例税率调整为从量定额和从价定率相结合的复合计税办法,定额税率为每

标准箱150元,比例税率为45%)。

要求:

(1)计算卷烟厂2008年应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

(2)计算商场代销卷烟业务应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

2.答案

(1)卷烟厂2008年应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

A、计算烟厂应纳增值税

1确定销售额销售额=4563/(1+17%)+7500+2.6X200=11920万元

2确定销项税销项税=11920X17%=2026.4万元

3确定可抵扣的进项税进项税=204+60X7%=208.2万元

4确定应纳增值税当期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当期进项税

=2026.4-208.2=1818.2万元

B.计算烟厂应纳消费税

1计算可抵扣的生产领用的外购已税烟丝中的消费税:

消费税=(400+850)X30%=375万元

2由于消费税在2008年1〜5月实行比例税率;6〜12月实行复合税率;因此分别计计算其应纳消费税:

〔4563/(1+17%)X50%〕+〔(7500+2.6X200)X45%+(3000+200)X0.015〕-375=5232万兀

(2)商场代销卷烟业务应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

A.商场代销卷烟业务应缴纳的增值税:

1销售额=520X(1+33%)=535.6万兀

2销项税=535.6X17%=91.05万兀

3进项税=2.6X200X17%=88.4万兀

4应纳增值税=91.05-88.4=2.65万兀

B.商场代销卷烟业务应缴纳的营业税:

=(520X3%)X5%+(520X2%)X5%=0.78+0.52=1.3万兀

五、综合题(每题15分,共30分)

1.某百货商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5月份购销业务如下:

(1)代销服装一批,从零售总额中按10%提取的代销手续费为3.6万兀:

(2)购入副食品一批,货款己付,但尚未验收入库,取得的专用发票上注明价、税款分

别为64万兀、10.88万兀;

(3)购入百货类商品一批,货款已付,取得专用发票注明税款3.26万兀;购入化妆品

一批,取得的专用发票上注明价、税款分别是60万兀、10.2万兀,已支付货款50%。

后由于未能与厂家就最终付款方式达成一致;在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已承诺开具进货退出证明单的情况下,遂将进货的一半退回厂家,并已取得厂家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

(4)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人钢琴两台,已取得专用发票,注明价、税款分别为6万兀、1.02万兀,当月已付款40%,余额再分6个月付清;

(5)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电冰箱136台,每台冰箱零售价3000兀,对以旧换新者以每台2700兀的价格出售,不再支付旧冰箱收购款;

(6)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本月购进的钢琴两台,每台零售价4.68万兀,合同规定当

月收款50%,余款再分5个月收回;

(7)除以上各项业务外,该百货商场本月其它商品零售总额为168万兀。

申报期内该百货商场计算并申报的本月应纳增值税情况如下:

销项税额=3.6X17%十0.27X136X17%十4.68/2X2X17%十168X17%

=0.61十6.24十0.8十28.56=36.21(万兀)

进项税额=3.26十10.2十1.02=14.48(万兀)

应纳税额=36.21—14.48=21.73(万兀)

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该百货商场被认为进行了虚假申报,税务机关据此作出了相应的补税等税务处理决定。

要求:

(1)具体分析该百货商场计算的当月应纳增值税税款是否正确?

如有错误,请指出错在何

处,并正确计算当月应纳增值税款;

(2)构成偷税罪的具体标准是多少,该百货商场是否构成偷税罪;

(3)对于主管税务机关的处理决定,该百货商场拟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和税务行政诉讼,就此案例请回答,应向何处提出复议申请,被申请入是谁,复议机关应在多少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可否不经过复议程序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为什么?

答案:

该百货商场计算申报的当月应纳增值税款是错误的。

(1)代销服装应视同销售并将其零售价换算为不合税价,计算销项税额;

(2)购入副食品货款巳付并取得专用发票,其进项税额即可抵扣;

(3)购入化妆品贷款未全部付清,进项税款不得抵扣,即使未付款的商品巳退货,但未正式取得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进货退出证明单,取得厂家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也属无效;

(4)分期付款购入钢琴,在货款未付清之前,不得抵知进项税;

(5)以旧换新销售冰箱,不得扣减旧货物的收购价格(300元),且零售价应换算为不合税销售额计算销项税额;

(6)分期收款销售钢琴取得的零售收入,应按不含税价格计算应纳税额;

(7)其它商品零售总额应换算为不合税销售额计算销项税额;

(8)计算该百货商场当期应纳增值税额:

销项税额=3.6/10%/(1十17%)X17%十0.3/(1十17%)X17%X136十4.68/(1十17%)X17%X2X50%十168/(1十17%)X17%=5.23十5.93十0.68十24.41=36.25(万兀)

进项税额=10.88十3.26=14.14(万元)

应纳税额=36.25一14.14=22.11(万兀)

(9)构成份税罪的数额标准是:

份税数额占应缴税额的10%以上且超过1万兀,该百货

商场不构成份税罪(22.11—21.73=0.38万兀);

(10)该百货商场应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被申请人是其主管税务机关;复议机关应在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该百货商场不可就此案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因为对征税行为引起的争议,当事人在向法院起诉前,必须先经税务行政复议。

2.某城市一化工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业务为以外购化妆品生产和销售成套化妆品,2008年度有关生产经营情况如下:

(1)期初库存外购已税化妆品300万兀。

本期外购己税化妆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支付价款2400万兀、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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