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文物保护单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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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文物保护单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浙江省文物保护单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了加强对文物的保护,预防和及时控制各类危及文物安全的突发事件的发生,最大限度地避免和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及其危害和影响,依据国家和省上有关规定、要求,制定本预案。

  本预案适用于全省各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文物保护单位发生突发事件的预防、预警、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等工作。

  1.2.编制依据。

文物突发事件预防、控制的管理及应急处置工作,要严格执行《文物保护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1.3.分级分类。

  

(一)重大突发事件(Ⅰ级) 

  1.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发生火灾、被盗、损毁、文物建筑坍塌的。

   2.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发生重大火灾、严重被盗、大面积损毁、重要文物建筑坍塌的。

   

(二)较大突发事件(Ⅱ级):

   1.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发生火灾、被盗、损毁、文物建筑坍塌的。

   2.市级和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发生重大火灾、严重被盗、大面积损毁、重要文物建筑坍塌的。

   (三)一般突发事件(Ⅲ级)

   市级和县级文物保护单位、文保点发生火灾、被盗、损毁、文物建筑坍塌的。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所指文物安全突发事件,是指全省各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博物馆、纪念馆和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壁画、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和代表性建筑遭盗窃、盗掘、损毁、破坏、丢失的事件。

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等引发的突发公共事件,其处置遵照当地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中造成文物损毁的,启动本预案。

  非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文物保护单位,文物安全突发事件的预防、预警、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等工作,参照本预案执行。

其主管部门应要求文物使用管理机构制定各自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5.工作原则。

  

(一)预防为主:

要始终把预防突发事件发生放在各项工作的首位,细致排查各类文物突发事件的隐患,采取有效的预防和控制措施,减少突发事件发生的机率。

  

(二)依法管理:

文物突发事件预防、控制的管理及应急处置工作,要严格执行《文物保护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三)属地负责:

处置文物突发事件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属地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发生涉及文物的突发事件负总责;当地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处置文物突发事件;省文物局指导协调全省文物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四)快速反应:

各文保单位应相应建立预警和处置快速反应机制,在突发事件发生时,立即进入应急状态,启动各级预案,在当地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果断采取措施,在最短时间内控制事态,将危害与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2.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2.1.应急指挥机构

  省文物局依照职责和本预案的规定,在省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全省文物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各市、县(市、区)政府文物行政部门依照职责和本预案的规定,在本级政府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文物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应急指挥部是文物突发事件发生后及时成立的、负责事件处置的决策机构。

省政府和各市、县(市、区)政府根据本级文物行政部门的建议和实际工作需要,决定是否成立省和市、县(市、区)应急指挥机构。

  2.1.1.省应急指挥部组成及职责。

  省文物局设立应急指挥部及办公室,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省文物局局长担任。

  省文物局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

  1.组织、指挥、协调系统内外各有关部门参与应急响应活动,下达应急处置任务。

  2.及时向国家文物局、省政府上报有关情况和信息,加强同相关部门的联系、沟通。

  3.按照国家和省上有关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工作指导方针,确定或与有关部门共同研究信息发布的内容、时间、方式等,并实施发布。

  4.研究解决突发事件处置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2.1.2.省直文保单位和文物系统地方应急指挥部。

  各省直文保单位和市、县文物系统及各文保单位,比照省文物局应急指挥机构的组成、职责,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情况,成立本地、本单位应急指挥部。

  2.2.日常管理机构。

  省应急指挥部在文物局设立文物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职责由省文物局文物处承担。

  省文物局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

  1.处理应急指挥部的日常事务,负责突发事件发生时应急工作的组织协调、应急方案的具体执行及联络、信息沟通等工作。

  2.文物处负责研究处置不可移动文物发生的突发事件。

  3.办公室负责突发事件应急指挥和处理中的后勤服务工作及协调信息发布等工作。

  4.办公室负责做好处置突发事件过程中的法律咨询和协调省直属文保单位责任人员的追究处理。

  市应急指挥部和文物行政部门要设立文物安全应急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物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日常管理工作。

县(市、区)应急指挥部和文物行政部门要设立文物安全应急办公室或指定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物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日常管理工作。

  2.3.专家组。

  省文物局负责组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负责对文物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提出咨询建议和进行技术指导等。

  市、县(市、区)文物行政部门可根据本行政区域内文物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需要,组建文物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专家咨询委员会。

  3.运行机制

  3.1.预防和预警机制

  3.1.1.预防预警信息

  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要求,各文保单位应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思想准备和组织准备,加强日常管理和监测,注意日常信息的收集与传报,对可能发生的涉及文物安全的预警信息进行全面评估和预测,制定有效的监督管理责任制和预防应急控制措施。

  3.1.2.预防预警行动

  1.各文保单位应制定各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必要的预警和快速反应机制,对本地本单位文物安全工作加强事前的监督检查。

定期演练各种应急预案,磨合、协调运行机制,增强对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理能力。

  2.各文保单位应制定安全责任制度,明确日常安全工作措施。

强化日常人力、物力、财力储备。

  3.对外开放的文保单位,尤其是旅游旺季,要提前制定相应的安全工作方案和应急预案,报上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和当地公安部门备案。

  4.各级公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负责文保单位的治安管理工作。

  3.1.3.预警支持系统

  确保安全工作人员数量,明确其岗位职责和识别标志;安装必要的消防、安全防范技术设备,配备预警通讯和广播设备,预留公安、消防、救护及人员疏散的场地和通道;对外开放的文保单位应严格核定人员容量,加强对现场人员流动的监控,在售票处、出口和主要通道要设专人负责疏导工作。

  3.2.应急响应

  3.2.1.应急预案启动

  1.Ⅰ级突发事件发生后,省文物局启动本预案,领导应急处置工作。

在参与应急处置的同时,将事件情况核实后及时上报国家文物局和省人民政府。

  2.Ⅱ级突发事件发生后,依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事发地市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成立应急指挥部,启动应急预案,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应急处置工作。

市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在参与应急处置的同时,将事件情况及时上报省文物局,省文物局在迅速核实情况后,视情况启动应急预案,在及时将情况上报国家文物局的同时,积极指导协调应急处置工作。

  3.Ⅲ级突发事件发生后,依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事发地县(市、区)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成立应急指挥部,启动应急预案,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应急处置工作。

县(市、区)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在参与应急处置的同时,将事件情况及时上报市(州)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市(州)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在迅速核实情况后,视情况启动应急预案,在及时将情况上报省文物局的同时,积极指导协调应急处置工作。

  3.2.2.信息报送

  3.2.2.1.基本原则

  1.迅速。

突发事件发生后,各文保单位应同时多级多头上报,其中向省文物局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的时间不得晚于知道突发事件发生后4小时。

省文物局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报信息并核准后,应立即向国家文物局和省政府报告,时间最迟不得晚于知道事件发生后12小时。

  2.真实。

报送信息应尽可能客观实际,真实准确。

  3.全面。

力求多侧面、多角度地提供信息。

要防止片面性,避免断章取义,更不能对上报信息层层截留、级级过滤。

  3.2.2.2.报送内容

  1.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和现场情况。

  2.事件的简要经过、文物受损及人员伤亡情况。

  3.事件原因分析。

  4.事件发生后采取的措施、效果及下一步方案。

  5.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3.2.2.3.报送形式

  突发事件信息可用电话口头初报,随后报送书面报告,必要时和有条件的应附音像资料。

  3.2.3.指挥和处置

  1.省文物局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突发事件报告后,根据事件的性质和严重程度提出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预案的建议。

  2.省文物局各部门按照突发事件的性质和分类,根据各自职能分工,投入到应急工作中。

  3.2.4.信息发布和通报

  严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执行,向社会客观、准确、全面、及时地发布信息。

  3.3.善后处理。

  1.各文保单位应组织开展突发事件受损文物的价值评估,提出修复和保护的意见或建议,组织开展对突发事件的事后补救、复原和灾后重建工作。

  2.事件处理结束后,省文物局及时将情况书面报告国家文物局和省政府。

  3.根据事件暴露出的有关问题,进一步修改和完善有关防范措施和处置预案。

  4.应急保障

  4.1.信息保障

  建立健全并落实突发事件信息收集、传递、处理、报送各个环节的工作制度,完善各文保单位已有的信息传输渠道,保持信息报送设施性能完好,并配备必要的应急备用设施和技术力量,确保信息报送渠道的安全畅通。

  4.2.物资保障

  各文保单位要建立突发事件应急物资储备制度,储备足够的突发事件应急物资。

储备物资放在交通便利、储运安全的区域。

  4.3.人员保障

  各文保单位应组建突发事件的处置应急队伍,根据突发事件的具体情况,在各级应急指挥部门的统一指挥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4.宣传、培训保障

  加强各文保单位突发事件预案的普及工作,公布应急指挥部和接警电话,宣传突发事件的预防、处置等常识,有效预防突发事件发生和减轻因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

  积极组织突发事件应急队伍进行培训,定期进行突发事件应急模拟综合演练,提高应急体系协同配合和快速反应能力。

  5.监督管理

  5.1.宣传教育和人员培训。

  县级以上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利用广播、影视、报刊、互联网、手册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文物安全突发事件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文物保护知识,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文物安全突发事件。

加强文物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人才的教育培训工作,把应急管理知识作为各级领导、文物保护工作人员培训的重要教学内容,加强对应急救援队伍的专业技能培训,在全省各级各类文保单位开展文物安全突发事件预防和应急救助等方面的教育,积极培养和引进危机管理人才。

  5.2.预案演练。

  文物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按照“统一规划,分项实施,突出重点,适应需求”的原则,协同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或有关部门制订应急演练计划并付诸实施。

省级有关部门(单位)应结合工作实际,每年对应急预案进行一次演练。

要通过演练,发现应急工作体系和工作机制存在的问题,不断完善应急预案,提高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

  5.3.责任与奖惩。

  县(市、区)以上政府人事部门和文物行政部门对参加文物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作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联合表彰;对在文物安全突发事件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置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6.附则

  本预案是全省文物发生突发事件应急准备和响应的工作文件。

  本预案由省文物局适时进行复审和修订。

  本预案由省文物局负责解释。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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