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地产机电设备培训教材6安全用电.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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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地产机电设备培训教材6安全用电

安全用电

第一章绪论

第一节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我国是法治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标准规范已逐步完善。

国家十分关心从业人员的安全与健康,从业人员应该遵守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遵守《中华人苠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工伤保险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以及《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

这些法律法规明确指出,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必须接受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而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职业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从业人员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用人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职业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从业人员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

以下是近年颁布实施的部分国际电工委员会标准和国家标准

IEC/TS619943—2011《频率控制、选择和检测用压电、介电和静电器件,术语,第3部分:

压电和介质振荡器》

IEC62271-204-2011《高压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

第204部分:

额定电压高于52kV的刚性气体绝缘输电线路》

61869-5-2011《互感器.第5部分:

电容电压互感器附加要求》

IEC61869-3-2011《仪表变压器。

第3部分:

感应式电压互感器用附加要求》

IEC61788-4-2011《超导性,第4部分:

剩余电阻率的测量。

Nb-Ti复合超导体的剩余电阻率》

IEC61788-11-2011《超导性:

第11部分:

剩余电阻率的测量。

Nb3Sn复合超导体的剩余电阻率》

IE061557-13-2011《1000V交流和1500V直流低压配电系统电气安全。

保护措施试验,测量或监测用设备.第13部分:

泄漏测量用手持和用手控制电流夹件和传感器》

IEC61378-1-2011《换流变压器.第1部分:

工业用变压器》

IEC61326-2-4Corrigendum1-2011《测量、控制和实验室用电气设备.EMC(电子兼容性)的要求。

第2-4部分:

特殊要求。

根据IEC61557-8的绝缘监测装置用实验配置,操作条件和性能标准》

IEC61558-2-12-2011《电力变压器、电源装置和类似设备的安全第2-12部分:

恒压变压器的特殊要求》

IEC60079-15-2010《爆炸性气体环境第15部分:

“用“n”防护型保护设备》

IEC61439-6-2012《低压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组件笫6部分:

母线干线系统(母线槽)》

IEC61439-5-2010《低压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组合装置第2部分:

公用电网中配电用组合装置》

IEC62305-1-2010《雷电防护第1部分:

一般原则》

IEC61850-5-2003《变电站通信网络和系统第5部分:

功能和设备模式的通信要求》

IEC61850-3-2002《变电站通信网络和系统第3部分:

总体要求》

IEC61969-3-2011《电子设备机械结构户外机壳第3部分:

机柜和箱体的气候、机械试验及安全要求》

IEC61477-2009《带电作业工具、装置和设备使用的最低要求》

IEC62067-2011《额定电压150kV(Um=170kV)以上至500kV(Um=550kV)挤包绝缘及其附件的电力电缆试验方法和要求》

IEC62271-1-2011《高压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各第1部分:

通用规范》

IEC62271-111-2012《高压开关设备及控制设备第111部分:

不大于38kV的交流系统用架空式、底座安装型、干燥屏蔽间类及浸没式电路自动重合闸》

IEC62271-100-2012《高压开关和控制设备:

第100部分:

高压交流断路器》

IEC62271-102-2012《高压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第102部分:

交流隔离开关和接地开关》

GB4793.2-2008《测量、控制和实验室用电气设各的安全要求第2部分:

电工测量和试验用手持和手操电流传感器的特殊要求》

GB4793.5-2008《测量、控制和实验室用电气设备的安全要求第5部分:

电工测量和试验用手持探头组件的安全要求》

GB/T12970-2009《电工软铜绞线》

第二节从业人员的权利与义务

一、从业人员的权利:

《安全生产法》规定了各类从业人员必须享有的、有关安全生产和人身安全的最重要、最基本的权利。

这些基本安全生产权利,可以概括为以下5项。

1.事故工伤保险和伤亡赔偿权

从业人员享有工伤保险和获得伤亡赔偿的权利。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的事项。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

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人员,除依法享有获得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根据民事法律责任中侵权的民事责任的规定,对从业人员造成损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责任,是指行为人因其行为导致他人财产或人身受到损害时,行为人以自己的财产补偿受害人损失的责任。

其主要作用是补偿受害人的经济损失。

工伤社会保险和民事赔偿不能互相取代,从业人员可以享受双重的保障。

2.危险因素和应急措施的知情权

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及事故应急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有义务事前告知有关危险因素和事故应急措施。

否则,生产经营单位就侵犯了从业人员的权利,并对由此产生的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作业场所是从业人员进行生产劳动的区域,包括作业接触空间、作业活动空间、安全防护空间。

从业人员有权了解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如易燃易爆、有毒有害、辐射性物质等危险物品及其可能对人体造成的伤害;机械设备运转时存在的危险因素等。

各种危险因素的防范措施,是指为了防止、避免危险因素对从业人员人身安全造成危害而应当采取的技术上、操作上的措施。

事故应急措施是指生产经营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针对可能发生的事故的类别、性质、特点和范围制定的事故发生时应当采取的组织、技术措施和其他应急措施。

从业人员了解这些防范措施和应急措施,可以有效预防事故的发生,实现自我保护。

3.安全管理的批评、检举和控告权

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

从业人员是生产经营活动的直接承担者,也是生产经营活动中各种危险的直接面对者。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为从业人员充分行使权力提供机会、创造条件。

要重视和尊重从业人员的意见和建议,并对他们的建议做出答复。

4.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权

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有利于从业人员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

同时,从业人员还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监察机关、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等进行检举、控告。

也有利于有关部门及时了解、掌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采取措施,制止和查处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保障安全生产防止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生产经营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背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侵犯了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是严重的违法行为,也是直接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重要原因。

为此,从业人员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保护自身的人身安全。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从业人员的工资和福利补贴,也不能降低其他待遇,如停止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等,更不能因此解除劳动合同。

否则,依法追究生产经营单位的责任。

5.紧急情况下的停止作业和紧急撤离权

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从业人员在行使这项权利的时候,必须明确四点:

一是危及从业人员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必须有确实可靠的直接根据,凭借个人猜测或者误判而实际并不属于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除外,该项权利也不能滥用。

二是紧急情况必须直接危及人身安全,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情况不应撤离,而应采取有效处理措施。

三是出现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首先是停止作业,然后要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采取应急措施无效时,再撤离作业场所。

四是该项权利不适用于某些从事特殊职业的从业人员,比如飞行人员、船舶驾驶人员、车辆驾驶人员等根据有关法律、国际公约和职业惯例,在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下,他们不能或者不能先行撤离从业场所或者岗位。

二、从业人员的义务

1.遵章守规,服从管理的义务

从业人员必须严格依照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进行生产经营作业。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是从业人员从事生产经营,确保安全的具体规范和依据。

生产经营单位的负责人和管理人员有权依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进行安全管理,监督检查从业人员遵章守规的情况。

从业人员必须接受并服从管理。

⒉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义务

劳动防护用品是保护从业人员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的工种防御性装备,是生产经营单位为保护从业人员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而提供给从业人员个人使用的防护用品。

不同的劳动防护用品有其特定的佩戴和使用规则、方法,只有正确佩戴和使用,方能真正起到防护作用。

⒊接受培训,掌握安全生产技能的义务

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和安全技能的高低,直接关系到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可靠性。

要保障安全生产,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从业八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进而有效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

4.发现事故隐患及时报告的义务

从业人员直接承担具体的作业活动,更容易发现事故隐患或者不安全因素。

从业人员一旦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不得隐瞒不报或者拖延报告。

从业人员及时报告,生产经营单位能够及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

消除事故隐患和不安全因素,从而避免事故发生和降低事故损失。

第三章电气基本安全知识

第一节电流对人体的伤害

一、电击

电击是指电流通过人体内部,影响心脏、呼吸和神经系统的正常功能,造成人体内部组织的损坏,甚至危及生命。

电击是由电流流过人体而引起的,它造成伤害的严重程度与电流大小、频率、通电的持续时间、流过人体的路径及触电者本身的情况有关。

流过人体的电流越大,触电时间越长,危险就越大。

对于工频交流电,根据通过人体电流的大小和人体呈现的不同状态,可将电流分为3级:

(1)感知电流:

引起人的感觉的最小电流。

成年男性的平均感知电流约为1.1mA,成年女性约为0.7mA。

(2)摆脱电流:

人触电后能自主摆脱电源的最大电流。

成年男性约为9mA,成年女性约为6mA。

(3)致命电流:

在短时间内危及生命的最小电流。

电击致死的主要原因,大都是电流引起心室颤动造成的,通过人体1mA的工频电流就会使人有不舒服的感觉;50mA的工频电流就会引起心室颤动,有生命危险;100mA的工频电流则足以使人死亡。

电流通过心脏和大脑时,人体最容易死亡;电流纵向通过人体比横向通过时,更易于发生心室颤动,危险性也更大,所以头部触电及左手到右手的触电最危险。

另外,通电时间越长,电击危险性也越大,儿童比成年人遭受电击的伤害严重,有心脏病等严重疾病或体弱多病者比健康人遭受电击的伤害重。

二、电灼伤

电灼伤是指人体外部受伤,如电弧灼伤、与带电体接触后的电斑痕以承在大电流下熔化而飞溅的金属滴对皮肤的烧伤等。

第二节触电方式

按人体触及带电体的方式和电流通过人体的路径,触电方式有单相触电、两相触电、接触电压触电以及跨步电压触电。

一、单相触电

人体的某部分在地面或其他接地导体上,另一部分触及一相带电体的触电事故称单相触电。

这时触电的危险程度决定于三相电网的中性点是否接地。

一般情况下,接地电网的单相触电比不接地电网的危险性大。

二、两相触电

两处同时触及两相带电体,称为两相触电。

这时加到人体的电压为线电压,是相电压的√3倍。

通过人体的电流只决定于人体的电阻和人体与两相导体接触处的按触电阻之和。

两相触电是最危险的触电。

三、接触电压触电

电气设备的外壳正常情况下是不带电的。

由于某种原因使外壳带电,人体与电气设备的带电外壳接触而引起的触电称接触电压触电。

例如,三相油冷式变压器U相绕组与箱体接触使其带电,人手触及油箱会产生接触电压触电,相当于单相触电。

四、跨步电压触电

这类事故多发生在故障设备接地体附近:

正常情况下,接地体只有很小的电流,甚至没有电流流过。

在非正常情况下,接地体电流很大,使散流场内地面上的电位严重不均匀,当人在接地体附近跨步行走时,两只脚处在不同的电位下,这两个电位的电位差称为跨步电压。

在跨步电压作用下,电流通过人体,造成人体跨步电压触电。

当跨步电压较高时,就会发生双脚抽筋而倒地,这时有可能使电流通过人体的重要器官,造成严重的触电事故。

人体距接地体越近,跨步电压越大;距接地体越远,跨步电压越小;与接地体的距离超过20m时,跨步电压近于零。

为保证人身安全,跨步电压越小越好。

为此,接地体常采用金属网状结构,以增大接地面积,减小电流密度,跨步电压也相应减小。

第三节 防止触电的保护措施

主要有使用安全电压,保护接地、保护接零和使用漏电保护装置等。

一、使用安全电压

安全电压是指人体较长时间接触带电体而不致发生触电危险的电压。

我国对安全电压的规定:

两导体间或任一导体与地之间均不得超过的工频电压有效值为50V。

安全电压的额定值为36V、24V、12V、6V(工频有效值)。

当电气设备采用了超过36V的安全电压时,应采取防止直接接触带电体的保护措施。

注意,安全电压不适用以下范围:

(1)水下等特殊场所

(2)带电部分能伸入人体内的医疗设备

1.保护接地

保护接地,就是将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或构架与大地可靠连接,以防止因漏电而可能发生的触电。

在三相三线制中性点不接地电网中:

当某一设备如电动机因内部绝缘损坏而使机壳带电时,如果人体触及机壳:

则将有电流通过人体与电力网申分布电容构成回路,造成人体触电危险:

当电气设备绝缘损坏,人体触及带电外壳时,由于来用了保护接地,人体电阻和接电电阻并联,人体电阻远远大于接地体电阻。

通过人体的电流小了,并在安全范围内,从而避免了触电危险,

2.保护接零

在1000V以下的中性点接地的三相四线制低压系统中,为了防止触电事故,把电气设备的外壳或构架与系统的零线(中性线)相连,即保护接零。

采取了保护接零措施后,如有电气设备发生单相碰壳故障时,形成一个单相短路回路。

由于短路电流极大,使熔丝快速熔断,保护装置动作,从而迅速切断电源,防止了触电事故的发生。

对于各种单相用电设备,例如各种家用电器(电冰箱、洗衣机等)常用三眼插座和三脚插头与电源连通。

使用时,应将用电设备外壳用导线连接到三脚插头中间那个较长、较粗的插脚上。

然后通过插座连接到电源的零线,以实现保护接零。

特别注意以下几点:

(1)同一台变压器供电系统的电气设备不允许一部分采用保护接地,另一部分采用保护接零。

(2)保护接零上不准装设熔断器。

(3)保护接地或接零线不得串联

(4)在保护接零方式中,将零线的多处通过接地装置与大地再次连接,叫重复接地。

保护接零回路的重复接地是保证接地系统可靠运行,可防止零线断线失去保护作用。

三、使用漏电保护装置

漏电保护装置按控制原理可分为电压动作型、电流动作型、交流脉冲型和直流型等。

其中电流动作型的保护性能最好,应用最为普遍。

电流动作型漏电保护装置是由测量元件、放大元件、执行元件、检测元件组成。

测量元件是一个电流互感器,相线和零线从中穿过,当电源供出的电流经负载使用后又回到电源,.互感器铁芯中合成磁场为零,说明无漏电现象,执行机构不动作;当合成磁场不为零时,表明有漏电现象,执行机构快速动作,切断电源时间一般为0.1s,保证安全。

单相漏电保护器接线时,工作零线和保护零线一定严格分开不能混用,相线和工作零线接漏电保护器,若将保护零线接到漏电保护器时,漏电保护器处于漏电保护状态而切断电源。

第四节安全用电常识

为防止触电事故发生,应掌握以下安全用电常识

(l)任何电气设备在未确认无电时应一律认为有电,不要随便接触电气设备,不要盲目信赖开关或控制装置,不要依赖绝缘来防范触电。

(2)尽量避免带电操作,手湿时更应禁止带电操作。

(3)若发现电线、插头损坏应立即更换,禁止乱拉临时电线。

如需拉临时电线,应用橡皮绝缘线,且离地不低于2.5m,用后及时拆除。

(4)广播线、电话线应与电力线分杆架设,电话线、广播线在电力线下面穿过时、与电力线的垂直距离不得小于1.25m。

(5)电线上不能晾衣物,晾衣物的铁丝也不能靠近电线,更不能与电线交叉搭接或缠绕在一起。

(6)不能在架空线路和室外变电所附近放风筝;不得用鸟枪或弹弓打电线上的鸟;不许爬电杆,不要在电杆、拉线附近挖土,不要玩弄电线、开关、灯头等电气设备。

(7)不带电移动电气设备,当将带有金属外壳的电气设备移至新的施方后,要先安装好地线,检查设备完好后,才能使用:

(8)移动电器的插座,一般要用带保护接地插孔的插座。

不要用湿手去摸灯头、开关和插头。

(9)当电线断落在地上时,不可走近。

对落地的高压线应离开落地点8~10m以上,以免跨步电压伤人,更不能用手去拣。

应立即禁止他人通行,派人看守,并通知供电部门前来处理。

(10)当电气设备起火时,应立即切断电源,并用干沙覆盖灭火,或者用四氯化碳或二氧化碳灭火器来灭火,绝不能用水或一般酸性泡沫灭火器灭火,否则有触电危险。

在使用四氯化碳灭火器时,应打开门窗,保持通风,防止中毒,如有条件最好戴上防毒面具。

在使用二氧化碳灭火时由于二氧化碳是液态的,向外喷射灭火时,强烈扩散,大量吸热,形成温度很低的干冰,并隔绝了氧气,因此也要打开门窗,与火源保持2~3m的距离,小心喷射防止干冰沾着皮肤产生冻伤。

救火时不要随便与电线或电气设备接触,特别要留心地上的导线。

第五节触电急救

触电急救的要点是动作迅速,救护得法,切不可惊慌失措,束手无策。

发现有人触电,首先要使触电者迅速脱离电源,然后根据触电者的具体情况,进行相应的救治。

人触电后会出现神经麻痹、呼吸中断、心脏停止跳动等症状,外表呈现昏迷不醒的状态。

此乃假死状态,应进行迅速而持久的抢救。

统计材料说明,从触电后1min开始救治者,90%有良好效果;从触电后6min开始救治者10%有良好效果;而从触电后12min开始救治者,救活的可能性很小。

一、脱离电源

触电后,可能由于失去知觉等原因而紧抓带电体,不能自行摆脱电源。

使触电者尽快脱离电源是抢救触电者的第一步,也是最重要的一步,是采取其他急救措施的前提。

正确的脱离电源的方法有:

(1)如果电源开关或插头离触电地点很近,可以迅速拉开开关,切断电源,但是要注意一般灯开关或拉线开关只控制单线,且不一定是相线,因此还要拉开前一级的闸刀开关。

(2)当开关离触电地点较远,不能立即打开时,应视具体情况采取相应措施:

①用绝缘钳或装有干燥木柄的物体切断电线,断线时要防止被切断的电源线触及人体,或者用干燥的木板等绝缘物插入触电者身下以隔断电流;②如果电线是搭落在触电者的身上或压在身下,可用干燥的木板、竹竿、木棒或带有绝缘柄的其他工具,迅速把电线挑开,但不能用手(金属及潮湿的物体去挑电线,以防救护人员触电;③如果触电者的衣服是干燥的,又不紧缠在身上救护人可站在干燥的木板上用一只手拉住触电者的衣服把他拖离带电体,这只适于低压触电的急救,并且在拖时要注意不能用两只手,不能触及触电者的皮肤,也不可拉脚,④如果是高空触电,还应采取措施,以防触电者从高空摔下。

(3)高压线路触电的脱离。

在高压线路或设备上触电应立即通知有关部门停电,为使触电者脱离电源应戴上绝缘手套,穿绝缘靴,使用适合该档电压的绝缘工具,按顺序打开开关或切断电源。

也可用一根合适长度的裸金属软线,先将一端绑在金属棒上打入地下做可靠接地,另一端绑上重物掷到带电体上,使人物线路短跨迫使保护装置动作,以切断电源。

(4)脱离电源注意事项:

①救护人员不能真接用手、金属及潮湿的物体作为救护工具,救护人员应一只手操作,`以防自身触电,②防止高空触电者脱离电源后发生摔伤事故。

即使触电者摔在平地,也要注意触电者脱离电源后倒下的方向,避免触电者头部摔伤;③如果事故发生在晚上,应立即解决临时照明,以便触电急救。

二、伤员脱离电源后的处理

当触电者脱离电源后,根据具体嫜况应就地迅速进行急救,同时赶快派人请医生前来抢救,触电者需要急救的大体有以下几种情况:

(1)触电不太严重,触电者神志清醒,但有些心慌,四肢发麻,全身无力,或触电者曾

一度昏迷,但已清醒过来,应使触电者安静休息,不要走动,严密观察并请医生诊治。

(2)触电较严重,触电者已失去知觉,但有心跳,有呼吸,应使触电者在空气流通的地方舒适、安静地平躺,解开衣扣和腰带以便呼吸;如天气寒冷应注意保温并迅速请医生诊治或送往医院。

(3)触电相当严重-触电者已停止呼吸,应立即进行人工呼吸;如果触电者心跳相呼吸都已停止,人完全失去知觉,应同时进行人工呼吸和心脏挤压抢救。

人王呼吸和胸外心脏挤压,应尽可能地进行,即使在送往医院的途中也不能停止急救。

在抢救过程中不能乱打强心针,否则会增加对心脏的刺激,加快死亡。

人工呼吸是在触电者呼吸停止但有心跳时的急救方法。

胸外挤压适用于有呼吸但无心跳的触电者,当人触电后,一旦出现假死现象,应迅速进行人工呼畈或心脏挤压。

1.人工呼吸法 

将触电者移至通风处,仰卧平地上,鼻孔朝天头后仰并解开衣领、衣服、腰带,头不可垫枕头,以便呼吸道通畅,清理口鼻腔捏紧鼻孔,紧贴触电者的口吹气2s使其胸部扩张,接着放松鼻孔,使其胸部自然缩回排气约3s,如此不断进行,直至好转。

吹气时用力要适当,如果掰不卉触电者的嘴可用口对鼻吹气,。

2.胸外心脏挤压法图。

口对口将触电者仰卧在硬地上,松开领扣人工呼吸解开衣服,清除口腔内异物,救护人员站在触电者一侧或者跨腰跪在触电者腰部手相叠,将下面那只手的手掌根放在触电者心窝稍高一点的地方,也就是两乳头间略下一点,胸骨下三分之工部位,中指应该对凹膛,这时的手掌跟部即为正确的压点。

自上而下,垂直均衡地向下挤压,压力轻重要适当然后,突然放松掌根,但手掌不要离开胸部,如此连续不断地进行,成年人1秒1次,儿童每分钟挤压100次左右为宜。

挤压时注意挤压位置要准,不可用力过猛,以免将胃中食物挤压出来,堵塞气管,影响呼吸。

触电者若是儿童,可只用一只手挤压,用力适中,以免损伤胸骨。

心脏跳动和呼吸是互相关联的一旦呼吸和心脏跳动都停止应当及时进行口对口人工呼吸和胸外心脏挤压。

心脏挤压法与人工呼吸法同时进行,如有两人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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