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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侦查有哪些

刑事诉讼法侦查有哪些?

刑事诉讼中的侦查行为,是指侦查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照法律进行的各种专门调查活动。

有以下8种:

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被害人;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物证、书证;鉴定;辨认;通缉。

  国家强大,人民安居乐业,但是生活中总有一些差强人意的事情。

随着科技的日益发展,作案手法逐渐增多,作案领域渐渐扩大,在面对各种各样刑事案件时,为了查明犯罪事实、抓获犯罪嫌疑人,检察院和公安等机关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即侦查。

那么,刑事诉讼法侦查有哪些呢?

下面听一听小编的看法。

  

  侦查行为,是指侦查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照法律进行的各种专门调查活动。

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侦查行为有以下7种:

  ▲一、刑事侦查讯问犯罪嫌疑人

  

(一)、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概念和意义

  讯问犯罪嫌疑人,是指侦查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以言词方式向犯罪嫌疑人查问案件事实的一种侦查行为。

  讯问犯罪嫌疑人,一方面有利于查明犯罪事实,扩大收集证据的线索,发现新的犯罪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分子;另一方面可以通过听取犯罪嫌疑人的申辩,保证无罪的人和其他依法不应追究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讯问犯罪嫌疑人,也称侦查讯问。

侦查讯问不但是刑事诉讼中的一个制度或程序,同时也是一种侦查方法。

美国侦查学者查尔斯·奥哈拉说,“侦查的方法有三个,即犯罪情报、物证鉴识(即司法鉴定)与侦查讯问”

  “侦查讯问是侦查机关通过讯问人员从讯问对象口中获取犯罪情报与信息、进而查明案件事实的方法。

”及时、全面的收集犯罪证据,查明犯罪事实与查缉犯罪嫌疑人是侦查机构的任务,也是讯问人员的使命;讯问人员只有掌握科学的侦查讯问方法理论,才能够在充分保障讯问对象合法权益的基础上高效率地完成侦查讯问的任务。

  

(二)、讯问犯罪嫌疑人的程序和方法

  1、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的侦查人员负责进行。

为了提高讯问效率,保证讯问质量,防止违法乱纪,确保讯问安全,讯问的时候,侦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

  2、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的证明文件。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2小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对于已经被拘留或者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在拘留或者逮捕后的24小时以内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或者逮捕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

  3、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

  如果犯罪嫌疑人承认有犯罪行为,即让其陈述有罪的情节;如果犯罪嫌疑人否认有犯罪事实,则让其陈述无罪的辩解,然后根据其陈述,向犯罪嫌疑人提出问题。

  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

但是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权拒绝回答。

是否与本案无关,应以是否对查明本案的全部事实情节,即时间、地点、方法、手段、动机、目的、作案人的情况等有实际意义或证据价值为准。

  4、讯问聋、哑犯罪嫌疑人,应当有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参加,并且将这种情况记入笔录。

讯问未成年的犯罪嫌疑人,可以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

如果犯罪嫌疑人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应当为其翻译。

  5、讯问犯罪嫌疑人应当制作讯问笔录。

笔录应当如实记载提问、回答和其他在场人的情况。

笔录应当交犯罪嫌疑人核对,对于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他宣读。

如果记载有遗漏或差错,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补充或改正。

犯罪嫌疑人承认笔录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

侦查人员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

犯罪嫌疑人请求自行书写供述的,应当准许。

必要时,侦查人员也可以要求犯罪嫌疑人亲笔书写供词。

  6、讯问犯罪嫌疑人,严禁刑讯逼供,也不准诱供、骗供、指名问供。

对于实行刑讯逼供的人,犯罪嫌疑人有权提出控告;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96条和六机关《规定》,犯罪嫌疑人在第一次被讯问后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侦查人员应当告知他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

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的,可以自己聘请,也可以由其亲属代为聘请。

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提出聘请律师的,看守机关应当及时将其请求转达办理案件的有关侦查机关,有关侦查机关应当及时向其所委托的人员或者所在的律师事务所转达该项请求。

犯罪嫌疑人仅有聘请律师的要求,但提不出具体对象的,侦查机关应当及时通知当地律师协会或者司法行政机关为其推荐律师。

  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

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是指案情或者案件性质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不能因刑事案件侦查过程中的有关材料和处理意见需保守秘密而作为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

  对在押犯罪嫌疑人聘请的律师为其申请取保候审并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准许。

有权决定的机关应当在7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答复。

同意取保候审的,依法办理取保候审手续;不同意取保候审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受委托律师要求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罪名和会见犯罪嫌疑人的,侦查人员应当如实介绍涉嫌罪名和许可会见,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

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

对于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不需要经过批准。

不能以侦查过程需要保密作为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不予批准。

律师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在48小时内安排会见,对于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或者走私犯罪、毒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等重大复杂的两人以上的共同犯罪案件,律师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在5日内安排会见。

  ▲

二、刑事侦查询问证人、被害人

  

(一)、询问证人的概念和意义

  询问证人,是指侦查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以言词方式向证人调查了解案件情况的一种侦查行为。

  询问证人的目的在于取得能够证明案件事实情况的证言,通过证言发现案件线索,查找犯罪嫌疑人,查明案情。

询问证人对于发现和收集证据,侦破案件,证实犯罪具有重要意义。

  

(二)、询问证人的程序和方式

  1、询问证人只能由侦查人员进行。

在询问前,侦查人员应当熟悉案件的有关情况和材料,了解证人的身份及同案件和犯罪嫌疑人的关系,明确询问的目的,确定需要查清的问题,做好充分准备。

  2、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可以到证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处进行,但是必须出示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的证明文件。

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通知证人到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提供证言。

侦查人员询问证人,不得另行指定其他地点。

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地点的选择,应当从有利于获取证言、保证证人作证的积极性方面考虑。

  3、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

这样做有利于避免证人之间互相影响,保证证言的真实性。

  4、为了保证证人如实提供证据,询问证人时,应当告知他应当如实地提供证据、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的法律责任。

同时,侦查人员也应当告知证人依法享有的各种诉讼权利,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

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5、询问不满18岁的证人,可以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

询问的地点也可以选择未成年人所熟悉和习惯的场所。

这样有利于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减少其思想顾虑,消除心理压力,达到询问的目的。

询问聋、哑证人,应当有通晓聋、哑手势的人作翻译,并将这种情况记入笔录。

询问不通晓当地语言文字的人、外国人,应当为其聘请翻译。

  6、询问证人,一般应先让证人就他所知道的情况作连续的详细叙述,并问明所叙述的事实的来源,然后根据其叙述结合案件中应当判明的事实和有关情节,向证人提出问题,让证人回答。

询问证人必须保证其有客观、充分地提供证言的条件。

  7、对证人的叙述,应当制作笔录,交证人核对或者向他宣读。

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证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

证人承认笔录没有错误,应当签名或者盖章,侦查人员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

证人请求自行书写证言的,应当允许。

必要时,侦查人员也可以要求证人写出书面证言。

  (三)、询问被害人

  询问被害人,是指侦查人员依照法定程序向直接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人就其受害及犯罪嫌疑人的有关情况进行调查的侦查活动。

  询问被害人适用询问证人的程序。

但是,被害人是刑事诉讼的当事人,与其他证人的诉讼地位不同,因此询问时,既要看到他是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对象,对犯罪事实和犯罪分子的情况有更多的了解,又要考虑到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

对被害人的陈述,既要认真听取,又要注意分析是否合乎情理,有无夸大情节。

对于被害人的个人隐私,应当为其保守秘密。

对被害人的人身安全,应采取切实措施予以保障。

  ▲

三、刑事侦查勘验、检查

  

(一)、勘验、检查的概念和意义

  勘验、检查,是侦查人员对于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尸体、人身进行勘查和检验的一种侦查行为。

勘验和检查的性质是相同的,只是对象有所不同。

勘验的对象是现场、物品和尸体,而检查的对象是活人的身体。

  

(二)、勘验、检查的种类和程序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勘验、检查可以分为现场勘验、物证检验、尸体检验、人身检查和侦查实验五种。

  1、现场勘验。

现场勘验,是侦查人员对刑事案件的犯罪现场进行勘查和检验的一种侦查活动。

犯罪现场是指犯罪人实施犯罪的地点和其他遗留有与犯罪有关的痕迹和物证的场所。

  

(1)保护好现场。

刑事诉讼法第102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犯罪现场,并且立即通知公安机关派员勘验。

接案后,侦查人员应当迅速赶到案发现场,并保护好现场。

  

(2)侦查人员勘验现场,必须持有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的证明文件。

  (3)勘验现场在必要时可以指派或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

为了保护勘验的客观性,还应邀请两名与案件无关的见证人在场。

  (4)在勘验现场时,侦查人员还应当及时向被害人、目睹人、报案人和其他群众调查访问,以便了解发案前和发案当时的状况,发现和收集同案件有关的各种情况,并及时采取紧急措施收集证据。

  (5)勘验现场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侦查人员、其他参加勘验的人员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

对于重大案件、特别重大案件的现场,应当录像。

  2、物证检验。

物证检验是指对在侦查活动中收集到的物品或者痕迹进行检查、验证,以确定该物证与案件事实之间的关系的一种侦查活动。

  检验物证,必须认真、细致。

需要经专门技术人员进行检验和鉴定的,应指派或聘请鉴定人进行。

  检验物证,应制作检验笔录,参加检验的人员和见证人均应签名或者盖章。

  3、尸体检验。

尸体检验是指由侦查机关指派或聘请的法医或医师对非正常死亡的尸体进行尸表检验或者尸体解剖的一种侦查活动。

尸体检验的目的在于确定死亡的时间和原因、致死的工具和手段、方法,为查明案情和犯罪人提供根据。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04条以及公安部《规定》,对于死因不明的尸体,为了确定死因,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解剖尸体或者开棺检验,并通知死者家属到场。

检验尸体,应当在侦查人员主持下,由法医或者医师进行。

尸体检验的情况,应当详细写成笔录,并由侦查人员和法医或医师签名或者盖章。

  4、人身检查。

人身检查是指为了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或者生理状态,依法对其身体进行检验、查看的侦查行为。

人身检查是对活人身体进行的一种特殊检验。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进行人身检查,必须由侦查人员进行。

必要时也可以在侦查人员主持下,聘请法医或医师严格依法进行,不得有侮辱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人格或其他合法权益的行为。

对犯罪嫌疑人进行人身检查,如果有必要,可以强制进行。

但对于被害人的人身检查,应征求本人的同意,不得强制进行。

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或者医师进行。

  人身检查应制作笔录,详细记载检查情况和结果,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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