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幼机构饮用水卫生管理制度及卫生保健工作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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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幼机构饮用水卫生管理制度及卫生保健工作规范

托幼机构饮用水卫生管理制度及卫生保健工作规范

 托幼机构饮用水卫生管理制度1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饮用水、生活用水卫生,保障师生的饮水、用水安全,根据《饮用水、生活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特制订本管理制度。

  一、在校内醒目位置设置饮水、用水卫生公告栏,告知师生饮水、用水安全须知,包括不宜饮用生水、提倡喝开水,一旦发现饮用、生活用水水质污染或不明原因水质突然恶化及水源性疾病暴发事件时,学校必须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及时报告卫生及教育主管部门。

  二、学校饮用水、生活用水及其自备水源,应经卫生监督管理部门水源监测合格后,方可作为供水水源。

加强对水源的防护,落实相应的水源保护措施,水源30米以内不许存在污染源。

  三、保温桶或锅炉贮水卫生安全管理要求

  1、水质符合《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

  2、定期清洗保温桶或锅炉并记录;

  3、供水房应加锁,每日清扫,保持洁净,每周消毒一次;

  4、清洗人员和锅炉工应进行健康体检,持证上岗;

  5、定期对水质进行抽检。

  四、生活用水(过滤水)卫生安全管理要求

  1、使用的石英砂等水处理材料和使用的供水管材、管件有有效的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件;

  2、水质符合《生活用水水质卫生规范》。

有定期更换水处理材料制度并予以落实;

  3、长期停用,恢复使用前应对过滤池、管道等进行清洗、消毒;

  4、定期对水质进行抽检。

  五、加强饮用水、生活用水的常规管理

  1、有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对学校饮水安全和水源的安全监测,发现异常应立即停用并报告;

  2、有专职或兼职人员对学校使用的供水设施、设备进行维护和保养;

  3、开水温度必须达到100℃,并应保证学生足量饮用;

  4、井水、蓄水池必须密封加盖,定期清洗水池、蓄水箱;

  5、加强饮水卫生健康教育,教育学生不饮用生水、提倡喝开水,发现水质出现异色异味等现象应立即停用并报告。

  托幼机构饮用水卫生管理制度2

  饮用水卫生安全直接关系到我全体学生和教师的身体健康和社会的和谐稳定。

做好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工作,消除不安全供水隐患,保障学生和教师饮水卫生安全,是我们应尽的职责。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饮用水、生活用水卫生,保障师生的饮水、用水安全,根据《饮用水、生活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特制订本管理制度。

  一、学校领导重视师生饮水卫生工作,加大对饮用水卫生安全工作管理力度,进一步完善管理制度,落实有效措施,责任到人。

  二、在校内醒目位置设置饮水、用水卫生公告栏,告知师生饮水、用水安全须知,包括不宜饮用生水、提倡喝开水,一旦发现饮用、生活用水水质污染或不明原因水质突然恶化及水源性疾病暴发事件时,学校必须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及时报告卫生及教育主管部门。

  三、学校饮用桶装水的生产企业要有有效的食品卫生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税务登记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等报告。

  四、学生必须用自备的茶杯(壶)接水,不准用嘴直接饮水,不得将饮水移作他人饮用,以防传染病发生。

  五、值日教师应重视对学生饮水的指导,发现不良情况应及时予以劝阻和教育。

要教育学生保护水龙头的清洁,防止污染。

  六、从事锅炉清洗消毒人员应有有效健康体检证明,并按清洗消毒规程操作,清洗消毒使用的消毒剂有有效的卫生许可批件。

  七、学生在校饮用水由学校专(兼)职供水人员统一按时按点供应。

  托幼机构饮用水卫生管理制度3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以及《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部、卫生部令第53号)的要求,结合成都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中小学和托幼机构饮用水卫生安全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建立保障全市中小学和托幼机构饮用水卫生安全的长效管理机制;形成属地政府统筹负责,教育、水务部门实施行政管理,卫生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执法的全市中小学和托幼机构饮用水卫生安全管理工作格局。

  二、工作目标

  全市中小学和托幼机构为学生在校期间提供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饮用水。

  三、主要措施和要求

  

(一)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区(市)县政府、成都高新区管委会要加强对中小学和托幼机构饮用水卫生安全工作的领导,统筹安排,落实经费,采取措施,切实解决存在的问题。

市教育局、市卫生局、市水务局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加强对各区(市)县中小学和托幼机构饮用水卫生安全工作的督查和指导。

  

(二)各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管委会)的统一领导下,切实解决自建集中式供水中小学和托幼机构饮用水卫生安全方面存在的问题,加强日常管理和督查指导。

  (三)各区(市)县卫生部门要加强技术指导和执法监督,每学期对自建集中式供水中小学和托幼机构的饮用水水质至少检测1次。

检测项目、费用标准,按照市卫生局有关规定执行。

  (四)中小学和托幼机构是饮用水卫生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要强化学校领导责任制,建立完善饮用水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水污染事件防范措施,管理人员须健康体检合格并经卫生培训合格后方能上岗。

  (五)中小学和托幼机构应尽可能使用市政水厂、乡镇水厂的管网水,各区(市)县政府、成都高新区管委会要保障中小学和托幼机构饮用水管网改造经费,水务部门在农村饮用水管网改造时,应优先考虑中小学和托幼机构。

  (六)无法使用市政水厂、乡镇水厂管网水的自建集中式供水中小学和托幼机构,要按照市教育局、市卫生局《关于开展全市学校(幼儿园)自建集中式供水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成教体〔2008〕30号)要求,做好饮用水专项整治工作,根据水源水质情况安装净化设施,确保在2009年底前水质达到国家饮用水卫生标准并取得卫生许可证。

  (七)已办理卫生许可证的自建集中式供水中小学和托幼机构,要加强水源卫生防护和机械消毒设施、净化设施的日常维护管理,确保水质达到国家卫生标准。

  (八)凡新申报开办并使用自建集中式供水的中小学和托幼机构,须取得饮用水卫生许可证。

  各区(市)县政府、成都高新区管委会要根据本意见精神,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方案。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工作职责

一、托幼机构

(一)按照《管理办法》要求,设立保健室或卫生室,其设置应当符合本《规范》保健室设置基本要求。

根据接收儿童数量配备符合相关资质的卫生保健人员。

(二)新设立的托幼机构,应当按照本《规范》卫生评价的要求进行设计和建设,招生前应当取得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符合本《规范》的卫生评价报告。

(三)制订适合本园(所)的卫生保健工作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定期检查各项卫生保健制度的落实情况。

(四)严格执行工作人员和儿童入园(所)及定期健康检查制度。

坚持晨午检及全日健康观察工作,卫生保健人员应当深入各班巡视。

做好儿童转园(所)健康管理工作。

定期开展儿童生长发育监测和五官保健,将儿童体检结果及时反馈给家长。

(五)加强园(所)的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

做好入园(所)儿童预防接种证的查验,配合有关部门按时完成各项预防接种工作。

建立儿童传染病预防控制制度,做好晨午检,儿童缺勤要追查,因病缺勤要登记。

明确传染病疫情报告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疑似传染病人要早报告、早治疗,相关班级要重点消毒管理。

做好园(所)内环境卫生、各项日常卫生和消毒工作。

(六)加强园(所)的伤害预防控制工作,建立因伤害缺勤登记报告制度,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做好园(所)内伤害干预和评估工作。

(七)根据各年龄段儿童的生理、心理特点,在卫生保健人员参与下制订合理的一日生活制度和体格锻炼计划,开展适合儿童年龄特点的保育工作和体格锻炼。

(八)严格执行食品安全工作要求,配备食堂从业、管理人员和食品安全监管人员,制订各岗位工作职责,上岗前应当参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儿童营养等专业知识培训。

做好儿童的膳食管理工作,为儿童提供符合营养要求的平衡膳食。

(九)卫生保健人员应当按时参加妇幼保健机构召开的工作例会,并接受相关业务培训与指导;定期对托幼机构内工作人员进行卫生保健知识的培训;积极开展传染病、常见病防治的健康教育,负责消毒隔离工作的检查指导,做好疾病的预防与管理。

(十)根据工作要求,完成各项卫生保健工作记录的填写,作好各种统计分析,并将数据按要求及时上报辖区内妇幼保健机构。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妇幼保健机构

(一)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制订辖区内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制订辖区内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评估实施细则,建立完善的质量控制体系和评估制度。

(二)依据《管理办法》,由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妇幼保健机构对新设立的托幼机构进行招生前的卫生评价工作,并出具卫生评价报告。

(三)受卫生行政部门委托,妇幼保健机构对取得办园(所)资格的托幼机构每3年进行1次卫生保健工作综合评估,并将结果上报卫生行政部门。

(四)地市级以上妇幼保健机构负责对当地托幼机构卫生保健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及考核,合格者颁发培训合格证。

县级以上妇幼保健机构每年至少组织1次相关知识的业务培训或现场观摩活动。

(五)妇幼保健机构定期对辖区内的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内容包括一日生活安排、儿童膳食、体格锻炼、健康检查、卫生消毒、疾病预防、伤害预防、心理行为保健、健康教育、卫生保健资料管理等工作。

(六)协助辖区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监督和疾病预防控制等部门,开展食品安全、传染病预防与控制宣传教育等工作。

(七)对辖区内承担托幼机构儿童和工作人员健康检查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相关专业技术的指导和培训。

(八)负责定期组织召开辖区内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例会,交流经验、学习卫生保健知识和技能。

收集信息,掌握辖区内托幼机构卫生保健情况,为卫生行政部门决策提供相关依据。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相关机构

(一)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定期为托幼机构提供疾病预防控制的宣传、咨询服务和指导。

(二)卫生监督执法机构依法对托幼机构的饮用水卫生、传染病预防和控制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中负责餐饮服务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加强对托幼机构食品安全的指导与监督检查。

(四)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应通过妇幼卫生网络、预防接种系统以及日常医疗卫生服务等多种途径掌握辖区中的适龄儿童数,并加强与托幼机构的联系,取得配合,做好儿童的健康管理。

第二部分 卫生保健工作内容与要求

一、一日生活安排

(一)托幼机构应当根据各年龄段儿童的生理、心理特点,结合本地区的季节变化和本托幼机构的实际情况,制订合理的生活制度。

(二)合理安排儿童作息时间和睡眠、进餐、大小便、活动、游戏等各个生活环节的时间、顺序和次数,注意动静结合、集体活动与自由活动结合、室内活动与室外活动结合,不同形式的活动交替进行。

(三)保证儿童每日充足的户外活动时间。

全日制儿童每日不少于2小时,寄宿制儿童不少于3小时,寒冷、炎热季节可酌情调整。

(四)根据儿童年龄特点和托幼机构服务形式合理安排每日进餐和睡眠时间。

制订餐、点数,儿童正餐间隔时间3.5~4小时,进餐时间20~30分钟/餐,餐后安静活动或散步时间10~15分钟。

3~6岁儿童午睡时间根据季节以2~2.5小时/日为宜,3岁以下儿童日间睡眠时间可适当延长。

(五)严格执行一日生活制度,卫生保健人员应当每日巡视,观察班级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予以纠正,以保证儿童在托幼机构内生活的规律性和稳定性。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儿童膳食

(一)膳食管理。

1.托幼机构食堂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及《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建立健全各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2.托幼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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