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拘留证是否是伪造国家公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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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拘留证是否是伪造国家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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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拘留证是否是伪造国家公文

  篇一: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量刑标准

  刑辩专家张智勇释义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

  件、印章罪量刑标准

  来源: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编辑:

张智勇律师(重庆律师协

  会刑事委员会副主任)

  第二百八十条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

  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

  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是指非法制造、变造、

  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构成要件:

  1.本罪侵犯的客体对象是公文、证件、印章,仅限于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和

  印章。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

  人均可构成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4.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出于直接故意,间接故意和过失不构成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量刑标准及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购外汇、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

  干问题的解释》(1998·8·28法释[2000]20号)

  伪造、变造、买卖海关签发的报关单、进口证明、外汇管理机关的核准件等凭证或者购买伪造、变造的上述凭证的,按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11.22法释[2000]36号)

  对于伪造、变造、买卖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件,森林、林木、林地权属证书,占用或者征用林地审核同意书、育林基金等缴费收据以及其他国家机关批准的林业证件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11.27法释

  [2000)37号)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颁发的野生动物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特许猎捕证、狩猎证、驯养繁殖许可证等公文、证件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定罪处罚。

[相关司法解释性文件]

  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室《关于买卖伪造的国家机关证件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问题的答复》(1999.6.21)

  对于买卖伪造的国家机关证件的行为,依法应当追究责任的,可适用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刑事责任。

  篇二:

关于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司法认定的若干问题研究

  关于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司法认定

  的若干问题研究

  【摘要】当前,我国社会中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

  件、印章的犯罪现象越来越多,并呈泛滥之势,大街小巷遍布办证

  广告,更有甚者,部分地区和部分人以伪造、变造、贩卖假证为生,

  对经济社会发展造成了不良影响,虽经整治却依然猖獗。

各地司法

  机关在打击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犯罪中查获大量

  伪造证件及涉案人员,由于伪造公文、证件、印章犯罪所涉及单位

  及利益群体众多,在司法实践中存在查证难和认定难等  

诸多问题,

  因此,有必要对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在司法认

  定中的若干问题做认真研究。

  【关键词】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司

  法认定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是指“伪造、变

  造、买卖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①。

我国刑法第二

  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了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

  章罪。

同时,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对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

  位印章罪也做出了规定,该罪与第一款规定的犯罪虽然犯罪客体不

  同,但在行为方式上有重合之处,而且在司法实践中也往往交织在

  一起,因此,笔者将在下文中一并予以阐述。

  一、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公文、证件、印章罪犯罪对

  象的认定

  一般认为,该罪的犯罪对象是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而

  公文和证件均由国家机关制作和颁发,印章则是国家机关行使职权

  的符号和标志,国家机关的公文和证件一般也需要在加盖国家机关

  印章后方能生效。

因此,在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

  印章犯罪的司法认定中,关键问题在于如何认定在伪造犯罪中利益

  所遭侵犯的单位的性质是否为国家机关。

在我国,国家机关包括权

  利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军事机关,由于刑法

  第375条第1款对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

  和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作了特殊规定,在适用

  特殊法原则的前提下,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

  章犯罪中的国家机关主要是指前面四种机关。

只要伪造、变造、买

  卖公文、证件、印章犯罪侵犯了上述四类机关的正常活动,就应当

  认定为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但在司法

  实践中应当注意,上述四类国家机关的內设机构如对外并无独立权

  限,在认定时则应予以排除。

  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各选择性罪

  名的认定

  本罪是行为犯,为选择性罪名,故行为人只要实施伪造、变造、

  买卖三种行为之一便构成犯罪,对此观点笔者亦持赞成意见。

然而

  犯罪对象的不同却往往也会影响选择性罪名的确定。

举例来说,伪

  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往往伴随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的犯罪行为。

  照传统理论,如果将整个伪造行为看作是一个整体,则为想象竞合

  犯;如果将伪造印章行为看作单独行为,则构成牵连犯。

笔者认为,

  此种情形既不应认定为想象竞合犯,也不能认定为牵连犯,因为国

  家机关公文、证件一般情况下在加盖国家机关印章后方能生效,故

  伪造印章的行为应视为整个伪造行为的一个组成部分,只有加盖印

  章后方为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犯罪的既遂,应以伪造国家机关

  公文、证件罪一罪定罪处罚,而不应按照想象竞合犯和牵连犯从一

  重处断。

当然,为了体现对该种犯罪的打击力度,对行为人在伪造

  的空白国家机关公文、证件上加盖伪造印章的行为亦不能简单的认

  定为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未遂,而应当认定为伪造国家机关印

  章罪既遂。

在司法实践中,应针对不同情形作不同处理,但总的原

  则是行为人实施三种行为侵犯对象之一即构成犯罪,在伪造、变造

  的完整的国家机关公文、证件上加盖伪造印章的行为一般不作单独

  追究。

  三、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犯罪特殊情形

  的认定

  在司法实践中,对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

  罪的认定并不像法条规定的那样简单,而且,该犯罪往往与其他犯

  罪交织在一起,从而进一步加大了其对经济社会的危害和司法认定

  的难度。

一般情形下,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

  章犯罪与其他犯罪交织在一起时,应适用牵连犯从一重处断的原

  则,本文着重分析两种司法实践中常见的特殊情形的认定。

  

(一)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与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并存的认定

  该种情形在伪造普通初级、高级中学毕业证书犯罪中较为常见。

  行为人一方面出于对我国教育管理制度的无知,另一方面为骗取社

  会公众的信任,往往在伪造的普通初级、高级中学毕业证书上加盖

  各类伪造的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印章,以示其证件的“真实性”与

  “权威性”。

在司法实践中伪造最多的便是各地“教育委员会”的

  印章,随着我国政府机构改革的推进,各级教育委员会已相应的更

  名为教育部、教育厅和教育局,不再使用“教育委员会”的名称,

  但毕竟该名称曾长期使用,在社会公众中拥有较大的威信,且系教

  育行政主管部门,故伪造相应教育委员会印章的行为应以伪造国家

  机关印章罪予以定罪处罚,并与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实行并罚。

  对此,有的观点认为,同一伪造证件上存在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

  两个印章,由于国家机关的权威性与特殊性给社会公众对证件属性

  带来一定的困惑,故应从社会一般公众的理解出发,认定为伪造国

  家机关证件罪。

笔者认为,该观点虽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从目前

  的法律规定出发,应明确适用并罚原则。

首先,毕业证书和学位证

  书的性质应由其发证机关的性质来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②第二十一、二十二条规定了国家实行学业证书制度和学位制度,

  “经国家批准设立或者认可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按照国家有关

  规定,颁发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学位授予单位依法对达

  到一定学术水平或者专业技术水平的人员授予相应的学位,颁发学

  位证书”。

由此可见,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是由经国家认可的学校

  来颁发的,其性质由学校的性质来决定。

其次,对在伪造的毕业证

  书和学位证书上加盖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印章的行为以伪造国家机

  关证件罪和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实行并罚并不违反一事不再罚的

  原则。

此外,“两高”在20xx年7月3日发布的《关于办理伪造、

  贩卖伪造的高等院校学历、学位证明刑事案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

  解释》规定:

“对于伪造高等院校印章制作学历、学位证明的行为,

  应依照《刑法》第280条第二款以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处罚,明知

  是伪造高等院校印章制作的学历、学位证明而贩卖的,以伪造事业

  单位印章罪的共犯论处。

”由此可见,法律所处罚的并不是伪造学

  历、学位证明本身的行为,而是为证明学历、学位证书的“真实性”

  所加盖伪造的颁发单位印章的行为。

所以,在对伪造事业单位印章

  的行为定罪量刑的同时,对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的行为进行处罚并无

  不妥。

  不仅如此,在其他伪造证件中,也应当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对于

  本身不属于国家机关颁发的公文、证件,即使犯罪分子在伪造时加

  盖了国家机关的印章,也不能简单的认定为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

  而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与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实行并罚。

  

(二)伪造、变造、买卖特殊国家机关证件的司法认定

  司法实践中,对于伪造大量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应

  篇三:

伪造公文、印章罪立案标准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应细化追诉标准

  孙瑞红周玉龙

  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

“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由于该条没有明确的情节认定标准,司法实践中对该罪的认定难以把握。

笔者认为,应对该罪规定具体的追诉标准,理由如下:

  第一,该罪属于行为犯,如果不规定追诉标准,似乎只要存在伪造、变造、买卖公文、证件或印章行为,即构成该罪,但上述理解明显不妥。

而且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这也说明上述行为情节较轻的不以犯罪论处,笔者认为应明确标准以平衡法律体系之间的关系。

  第二,目前司法机关处理该类案件,一般是根据20xx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

  释》第二条规定来认定的。

虽然该条规定:

伪造、变造、买卖机动车行驶证、登记证书,累计3本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定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但是,上述司法解释应仅针对机动车行驶证、登记证书,对其他的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认定仅具有参考性,不能直接作为认定构成犯罪的根据。

  综上,笔者认为应尽快明确该罪构成犯罪以及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可以考虑从行为对象的数量、行为次数或谋利多少以及行为危害后果的程度等进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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