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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责任追究管理办法

中国油华北油田公司体系文件

事故责任追究管理办法

文件编号:

QG/HBYT174-2014修改次数:

0

发行版本:

D页码:

1/10

1围

本办法规定了工业生产安全事故、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以下简称事故)与环境事件(以下简称事件)责任追究的管理容与要求。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单位、机关各处室。

2规性引用文件

中油监〔2010〕593号《中国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管理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分规定》

中油监〔2012〕167号《中国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与环境事件责任人员行政处分规定》

3术语及定义

本办法采用下列定义。

3.1生产安全事故:

指在生产场所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单位员工和单位外人员人身伤亡、急性中毒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2道路交通事故:

指企业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3.3火灾事故:

指失去控制并对财物和人身造成损害的燃烧现象。

以下情况也列入火灾统计围:

民用爆炸物品爆炸引起的火灾;易燃可燃液体、可燃气体、蒸气、粉尘以及其它化学易燃易爆物品爆炸和爆炸引起的火灾;机电设备因部故障导致外部明火燃烧需要组织扑灭的事故,或者引起其它物件燃烧的事故;车辆、船舶以及其它交通工具发生的燃烧事故,或者由此引起的其它物件燃烧的事故。

3.4环境事件:

指违反、地法律、法规、规章和油田公司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行为以及意外事件或不可抗力等原因致使环境受到污染、自然环境遭受破坏、人体健康受到危害、社会经济与人民财产受到损失,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突发事件。

3.5事故、事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分为直接责任、主要责任、主要领导责任、重要领导责任。

3.5.1直接责任:

是指在其职责围,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事故、事件的发生起决定性作用的责任。

3.5.2主要责任:

是指在其职责围,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事故、事件的发生起主要作用的责任。

3.5.3主要领导责任:

是指在其职责围,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事故、事件的发生负直接领导责任。

3.5.4重要领导责任:

是指在其职责围,对应管的工作(包括对下属单位监管)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事故、事件的发生负次要领导责任。

4职责

4.1公司纪委监察处为事故、事件责任追究的归口管理部门。

对事故、事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处分,按照油田公司员工管理权限,实行分级分类管理,由监察部门和人事劳资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实施。

4.2公司质量安全环保处负责对事故、事件的调查和责任认定。

5管理工作流程图

事故责任追究管理流程图

 

6管理容

6.1行政处分的种类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开除。

6.2责任追究围

6.2.1发生事故、事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究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业务分管负责人的责任:

6.2.1.1发布的指令、决定或者制定的规章制度违反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集团公司与油田公司安全环保管理规定;

6.2.1.2未建立、健全或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责任制;

6.2.1.3未组织制定或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6.2.1.4未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投入的有效实施;

6.2.1.5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环保监管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环保监管人员;

6.2.1.6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工作不到位;

6.2.1.7对事故、事件隐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整改或防措施不力;

6.2.1.8未组织制定或有效组织实施本单位事故、事件应急救援预案;

6.2.1.9事故、事件发生后未及时组织抢救或采取措施不当,造成次生事故、事件;

6.2.1.10违章指挥,强令员工违章作业;

6.2.1.11违反规定超能力、超负荷、超定员赶工期、抢进度组织生产及工程建设;

6.2.1.12批准不符合规的设计或擅自更改设计,致使建设项目存在重缺陷;

6.2.1.13批准购买、使用不符合标准或设计要求的原材料、设备、装置、防护用品、器材、安全检测仪器;

6.2.1.14批准将工程项目的设计和施工任务委托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和个人;

6.2.1.15批准不具备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条件的单位从事生产经营及工程建设;

6.2.1.16对资产没有进行安全环保评估或安全环保评估不合格而进行收购、兼并、租赁;

6.2.1.17批准建设或者引进明令淘汰污染重的工艺、技术和设备;

6.2.1.18在生产经营管理中,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关闭后仍继续生产;

6.2.1.19未经政府有关部门同意,擅自批准停用、闲置或者拆除污染治理设施;

6.2.1.20其他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管理职责的。

6.2.2发生事故、事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究责任单位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业务分管负责人以及有关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的责任:

6.2.2.1项目未通过环境影响评价而批准立项或下令开工建设,未通过安全评价而批准初步设计或下令开工建设;

6.2.2.2对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等项目的建设过程管理不善、监督不力;

6.2.2.3设计上存在错误或缺陷;

6.2.2.4对发包或委托的项目,提供的作业场所和设备不符合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条件;

6.2.2.5未及时组织制定、修订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6.2.2.6停工措施不当、超负荷生产,不具备生产条件仍组织开工生产,事故、事件发生后不及时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6.2.2.7未按规定组织对机械设备、安全装置、环保设施进行检验、检修,设备有缺陷、无有效防护设施或超期限运行;

6.2.2.8在制造、安装、施工、检修及验收工作中出现错误或缺陷;

6.2.2.9质量把关不,或出具与事实不符的虚假材料;

6.2.2.10购买不符合标准或设计要求的原材料、设备、装置、防护用品、器材、安全环保检测仪器;

6.2.2.11未按规定制定员工安全环保培训计划,相关岗位人员未按规定取得相应资质上岗;

6.2.2.12在公司安全环保专项或安全生产费用规模,对隐患治理项目未予立项或未组织整改;

6.2.2.13未按规定开展安全监督工作;

6.2.2.14其他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管理职责的。

6.2.3发生事故、事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究责任单位有关操作服务人员的责任:

6.2.3.1不遵守管理规定和操作规程;

6.2.3.2无证或者未按规定持有效资格证擅自上岗操作;

6.2.3.3违反劳动纪律,擅离职守,或在工作时间从事与岗位工作无关的活动;

6.2.3.4未正确履行安全职责,对生产过程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危险情况不报告、不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处理;

6.2.3.5按有关要求应当履行监护职责而未履行监护职责,或履行监护职责不到位;

6.2.3.6未对已发生的事故采取有效处置措施,致使事故扩大或发生次生事故;

6.2.3.7擅自拆除、挪用安全、环保防护设施、设备、器材;

6.2.3.8擅自动用未经检查、验收、移交或查封的设备;

6.2.3.9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数据、报告,或者编造生产记录或数据;

6.2.3.10其他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岗位职责的。

6.3对责任人员的处理

6.3.1追究有关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的责任,应根据事故、事件的性质、情节及责任轻重,按照下列规定分别给予行政处分:

6.3.1.1对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留用察看、开除处分;负有主要责任者,给予撤职、留用察看、开除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降级、降职、撤职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处分。

6.3.1.2对发生重大事故、事件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撤职、留用察看、开除处分;负有主要责任者,给予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处分。

6.3.1.3对发生较大事故、事件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开除处分;负有主要责任者,给予降级、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处分。

6.3.1.4对发生一般事故A级、一般环境事件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降级、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开除处分;负有主要责任者,给予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处分。

6.3.1.5对发生一般事故B级、C级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处分;负有主要责任者,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记过处分。

其中,情节重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政治影响的,按照一般事故A级给予处分。

6.3.1.6对直接负责与事故、事件直接关联的生产管理工作的责任人员,应从重处理,按应受处分档次中的后两档给予处分。

6.3.2追究有关操作服务人员的责任,应根据事故、事件的性质、情节及责任轻重,按照下列规定分别给予行政处分:

6.3.2.1对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事件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留用察看、开除处分;负有主要责任者,给予降级、留用察看、开除处分。

6.3.2.2对发生一般事故A级、一般环境事件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降级、留用察看、开除处分;负有主要责任者,给予记大过、降级、留用察看处分。

6.3.2.3对发生一般事故B级、C级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处分;负有主要责任者,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

其中,情节重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政治影响的,按照一般事故A级给予处分。

6.3.3对承包商发生事故、事件负有管理监督责任的相关人员,应根据事故、事件的性质、情节及其责任轻重,参照本规定6.3.1、6.3.2给予相应处分。

6.3.4在同一生产年度发生两起及以上,或三年每年都发生一般事故A级、一般环境事件及以上责任事故、事件,对同一责任人员应当加重处理。

数起事故、事件责任分别处理的,对后发事故、事件责任按应当受到的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合并处理的,按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

6.3.5违反事故、事件报告和调查规定,对发生的事故、事件迟报、谎报、瞒报或故意破坏事故现场、伪造或毁灭证据、阻挠事故调查处理的,根据情节给予责任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处分。

6.3.6对因事故、事件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或构成犯罪免于刑事处罚的人员应同时给予行政处分,管理人员按照中油监〔2010〕593号《中国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管理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分规定》执行,其他人员参照执行。

6.3.7对受到撤职以上处分的人员,自受处分之日起,五年不得担任任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对受到开除处分的人员,应当解除其劳动合同,五年不得重新录用。

6.3.8因事故、事件受到处分的,也可根据有关规定给予组织处理、经济处罚。

6.4责任追究程序

6.4.1各级监察部门和人事劳资部门应在事故、事件调查和责任认定的基础上,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对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处分意见,报请具有处分决定权的机构或组织审议批准,按程序执行。

6.4.2劳务派遣人员的处分,由用工单位提出处分意见,由派遣单位进行处分。

6.4.3公司各单位对事故、事件有关责任人员的处分结果,应同时上报油田公司纪委监察处、人事处备案。

6.5法律法规、集团公司对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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