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报检员考试复习资料第八章.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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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报检员考试复习资料第八章

第八章现行出入境货物检验检疫注册登记审批的申请

  第一节进出口化妆品标签的申请

  一、适用范围

  化妆品是指以涂、擦、散布于人体表面任何部位(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或口腔粘膜,以达到清洁、护肤、美容和修饰目的的产品。

  化妆品标签审核,是指化妆品标签审核,是指对进出口化妆品标签中标示的反映化妆品卫生质量状况、功效成份等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符合性检验,并根据有关规定对标签格式、版面、文字说明、图形、符号等进行审核。

下列进出口化妆品实行标签审核管理:

  列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的;其他法律、法规规定须由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的;国际条约、双边协议要求检验的。

  二、主管部门

  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进出口化妆品的监督检验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地区进出口化妆品的监督检验管理工作。

  三、申请程序

  

(一)申请时间

  进出口化妆品的经营者或其代理人应在报检前90个工作日向国家检验检疫局指定的检验机构提出标签审核申请。

  

(二)申请进出口化妆品标签审核须提供以下资料(一式3份):

  1、化妆品标签审核申请书;

  2、化妆品功效及其相关证明材料、检验方法;

  3、产品配方;

  4、生产企业产品质量标准;

  5、产品在生产国(地区)允许生产、销售的证明文件;

  6、化妆品标签样张6套,难以提供样张的,可提供有效照片;

  7、申请出口化妆品标签审核的,应提供进口国(地区)对化妆品标签的有关规定;

  8、其它必要的相关材料。

申请化妆品标签审核时,须提供相应的、具有代表性的样品,其数量应满足标签审核要求。

  (三)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合并提出化妆品标签审核申请,但每种标签必须提交6套样张:

  1、成份、工艺相同,规格不同的;

  2、成份、工艺相同,包装形式不同的;

  3、成份、工艺、规格及包装形式相同,外观不同的。

进口化妆品标签按照我国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要求进行审核;出口化妆品标签按照进口国法律、法规、标准要求进行审核。

经审核符合要求的化妆品标签,由国家检验检疫局颁发《进出口化妆品标签审核证书》。

  四、检验及监督管理

  出口化妆品由产地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出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查验放行;进口化妆品由进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

进出口化妆品的报检人应按《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的要求报检,并提供《进出口化妆品标签审核证书》。

  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出口化妆品实施检验的项目包括:

化妆品的标签、数量、重量、规格、包装、标记以及品质、卫生等。

  进出口化妆品经检验合格的,由检验检疫机构出具合格单证,并对进口化妆品监督加贴检验检疫标志。

  进出口化妆品经检验不合格的,由检验检疫机构出具不合格单证。

其中安全卫生指标不合格的,应在检验检疫机构监督下进行销毁或退货;其他项目不合格的,必须在检验检疫机构监督下进行技术处理,经重新检验合格后,方可销售、使用或出口;不能进行技术处理或者经技术处理后,重新检验仍不合格的,进口化妆品责令其销毁或退货,出口化妆品不准出口。

  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出口化妆品及其生产企业实施卫生质量许可制度等监督管理措施。

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口化妆品实施后续监督管理。

发现未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的、未加贴或者盗用检验检疫标志及无中文标签的进口化妆品,可依法采取封存、补检等措施。

  第二节进出口食品标签的申请

  一、适用范围

  适用于对进出口预包装食品(以下简称进出口食品)标签的审核、检验管理。

  食品标签是指预包装食品容器上的文字、图形、符号,以及一切说明物。

  二、管理部门

  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进出口食品标签管理工作,并负责食品标签的审核、批准、发证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检验检疫机构负责食品标签的初审及检验工作。

  三、申请程序

  

(一)申请时间

  进出口食品标签必须事先经过审核,取得《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

  

(二)进出口食品的经营者或其代理人在进出口前,应当向指定检验检疫机构提出食品标签审核申请。

申请食品标签审核时,须提供下列资料:

  1、食品标签审核申请书;

  2、食品标签的设计说明及适合使用的证明材料;

  3、食品标签所标示内容的说明材料;

  4、进口国(地区)对食品标签的有关规定;

  5、食品标签的样张六套,难以提供样张的,可提供有效照片;

  6、需要提供的其它材料。

品种及工艺相同、规格或包装形式不同的进出口食品可以合并提出标签审核申请。

申请食品标签审核时,还须提供相应的检测样品。

样品应具有代表性,并能满足标签审核要求。

  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受理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核的申请,并按有关规定组织初审。

初审后,将申请材料和初审结果报送国家质检总局审批。

经审核符合要求的食品标签,由国家质检总局颁发《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

取得审核证书的食品标签,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对外公布。

  四、检验检验

  进出口食品的报检人办理报检手续时,必须提供《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否则检验检疫机构不受理报检。

  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出口食品实施检验时,应对食品标签进行检验,并根据食品标签检验结果综合评定食品是否合格。

进出口食品标签未经审核或检验不合格的,进口食品不准销售,出口食品不准出口。

  第三节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申请

  国家对涉及人类健康和安全,动植物生命和健康,以及环境保护和公共安全的产品实行强制性认证制度。

  一、强制性产品认证适用范围

  国家对强制性产品认证公布统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凡列入《目录》的产品,必须经国家指定的认证机构认证合格、取得指定认证机构颁发的认证证书、并加施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和在经营性活动中使用。

  二、主管机构

  国务院授权,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主管全国认证认可工作。

  三、认证程序

  《目录》中产品认证的程序包括以下全部或者部分环节:

  

(一)认证申请和受理;

  

(二)型式试验;

  (三)工厂审查;

  (四)抽样检测;

  (五)认证结果评价和批准;

  (六)获得认证后的监督。

  四、认证的申请

  

(一)《目录》中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和进口商可以作为申请人,向指定认证机构提出《目录》中产品认证申请。

  

(二)申请人申请《目录》中产品认证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按照《目录》中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规定,向指定认证机构提交认证申请书、必要的技术文件和样品;

  2、申请人为销售者、进口商时,应当向指定认证机构同时提交销售者和生产者或者进口商和生产者订立的相关合同副本;

  3、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目录》中产品认证的,应当与受委托人订立认证、检测、检查和跟踪检查等事项的合同,受委托人应当同时向指定认证机构提交委托书、委托合同的副本和其他相关合同的副本;

  4、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认证费用。

  (三)国家认证认可监督委员会指定认证机构负责受理申请人的认证申请,根据认证实施规则的规定,安排型式试验、工厂审查、抽样检测等活动,做出认证决定,向获得认证的产品颁发认证证书。

指定认证机构在一般情况下,应当自受理申请人认证申请的90日内,做出认证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五、认证标志

  “中国强制认证”英文缩写“CCC”也可简称为3C

  六、监督管理

  

(一)指定认证机构应当按照具体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规定,对其颁发认证证书的产品及其生产厂(场)实施跟踪检查。

  

(二)对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注销认证证书:

  1、《目录》中产品认证适用的国家标准、技术规则或者认证实施规则变更,认证证书的持有人不能满足上述变更要求的;

  2、认证证书超过有效期,认证证书的持有人未申请延期使用的;

  3、获得认证的产品不再生产的;

  4、认证证书的持有人申请注销的。

  (三)指定认证机构对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暂时停止使用认证证书:

  1、认证证书的持有人未按规定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

  2、认证证书的持有人违反《目录》中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和指定的认证机构要求的;

  3、监督结果证明产品不符合《目录》中产品认证实施规则要求,但是不需要立即撤销认证证书的(四)指定认证机构对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认证证书:

  1、在认证证书暂停使用的期限内,认证证书的持有人未采取纠正措施的;

  2、监督结果证明产品出现严重缺陷的;

  3、获得认证的产品因出现严重缺陷而导致重大质量事故的。

  (五)条申请人和认证证书持有人对指定认证机构的认证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做出认证决定的认证机构提出投诉、申诉,对认证机构处理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以向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诉。

  七、关于进口安全质量许可制度和强制性认证制度的过渡和衔接

  2003年5月1日起正式使用“CCC”

  第二节出入境快件检验检疫的登记备案(P90)

  第三节进出口电池产品汞含量检验监管备案的申请(P91)

  第四节进境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审批的申请(p91-92)

  第五节进境植物、植物产品检疫审批的申请(p93-96)

  第六节进口涂料检验登记备案的申请(p96-97)

  第七节进出口动物中转场、饲养场、隔离场的有关注册登记的申请(p97-103)

  第十节出口食用动物饲养登记备案的申请(p102-103)

  第十一节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登记的申请(p104-105)

  一、适用范围

  出口食品生产、加工、储存企业(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的卫生注册、登记制度。

  二、主管部门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主管全国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登记工作。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直属检验检疫局)负责所辖地区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的卫生注册、登记工作

  三、卫生注册、登记的要求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加工、储存出口食品的企业,必须取得卫生注册证书或者卫生登记证书后,方可生产、加工、储存出口食品。

  

(二)未经卫生注册或者登记企业的出口食品,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不予受理报检。

  (三)国家认监委根据出口食品的风险程度,公布和调整《实施出口食品卫生注册、登记的产品目录》(以下简称《注册目录》,。

对《注册目录》内食品的生产企业,实施卫生注册管理;对《注册目录》以外食品的生产企业实施卫生登记管理。

  

  (四)申请卫生注册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要求》建立卫生质量体系。

  (五)申请卫生登记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根据产品特点并参照《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要求》建立卫生质量体系。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在新建、扩建或者改建前,应当向所在地的直属检验检疫局申请选址、设计的卫生审查,审查合格方能施工。

  四、卫生注册和登记的申请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在生产出口食品前,应当向直属检验检疫局申请卫生注册或者卫生登记,填写并提交《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登记申请书》(一式三份)。

总厂、分厂、联营厂以及不在同一厂区的加工车间应当分别提出申请。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在提交《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登记申请书》时,应当提供本企业的卫生质量体系文件、厂区平面图、车间平面图、工艺流程图等有关资料。

  五、评审和发证

  

(一)直属检验检疫局接受出口食品生产企业提交的卫生注册申请书和有关资料后,组成由主任评审员任组长、1-2名具备资格的评审员参加的评审组,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该申请书和有关资料的审核。

经审核不符合要求的,受理申请的直属检验检疫局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通知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在30日内补正,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经审核符合要求的,由评审组组长负责制定评审计划,并与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商定评审的具体时间,按时进行评审。

  

(二)在评审结束后,评审组应当将评审情况告知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对存在的问题提出不符合项报告和限期改进的意见。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在限期内将整改情况报告受理申请的直属检验检疫局。

  (三)评审组组长在评审工作结束后,应当向直属检验检疫局提交评审报告。

  (四)直属检验检疫局对评审组提出的评审报告和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的整改情况进行审核,并在15个工作日内做出评审结论。

对评审不合格的,签发评审不合格通知;对评审合格的,批准注册并颁发卫生注册证书。

证书编号规则由国家认监委另行公布。

  (五)经评审不合格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自不合格通知发出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重新提出卫生注册申请。

重新提出申请的,在申请前应当认真整改。

  六、有效期

  卫生注册证书和卫生登记证书有效期为3年。

卫生注册证书由国家认监委统一印制,由直属检验检疫局向卫生注册企业颁发。

卫生登记证书由国家认监委统一印制,以直属检验检疫局名义向卫生登记企业颁发。

  七、监督管理

  直属检验检疫局对注册企业实施监督管理。

对注册企业监督管理的方式包括:

  

(一)日常监督管理。

由检验检疫机构派员对卫生注册企业实施日常监督管理。

  

(二)定期监督检查。

直属检验检疫局组织卫生注册评审员对卫生注册企业定期实施监督检查。

对肉类、水产、罐头、肠衣类卫生注册企业,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全面监督检查。

对季节性出口产品的卫生注册企业,应当按照生产季节进行监督检查。

对获得国外卫生注册的企业,应当至少每半年(或者生产季节)进行一次全面监督检查。

对其他卫生注册企业,直属检验检疫局可视具体情况确定监督检查次数。

定期监督检查应当包括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问题的改正情况。

  (三)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主管全国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登记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所辖地区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的卫生注册、登记工作换证复查。

出口食品注册企业应当在证书有效期满前3个月向直属检验检疫局提出复查申请。

受理申请的直属检验检疫局按照本规定第三章规定的评审要求,对申请企业进行复查,合格的予以换证,不合格的或者未申请换证的不予换证。

  (四)在对卫生注册企业的监督管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属检验检疫局应当书面通知企业限期整改,并暂停受理其出口报检,直至确认企业整改符合要求:

  

  1、发现有对产品安全卫生质量构成严重威胁的因素包括原料、辅料和生产加工用水(冰)等,不能保证其产品安全卫生质量的;

  2、经出口检验检疫发现产品安全卫生质量不合格,且情况严重的。

  (五)在对卫生注册企业的监督管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直属检验检疫局发出通知,吊销其卫生注册证书:

  1、在上述“监督管理”第(四)项所列情形,且在限期内未完成整改的;

  2、企业因原料、生产、加工、储存内部管理等原因,其产品在国外出现卫生质量问题造成不良影响的;

  3、企业隐瞒出口产品安全卫生质量问题的事实真相,造成严重后果的;

  4、企业拒不接受监督管理的;

  5、借用、冒用、转让、涂改、伪造卫生注册证书、注册编号、卫生注册标志,或者本企业未注册食品使用本企业注册食品的注册编号的;被吊销卫生注册证书的企业,自收到吊销通知书之日起1年内不得重新提出卫生注册申请。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企业的卫生注册资格自动失效:

  1、卫生注册企业的名称、法人代表或者通讯地址发生变化后30日内未申请变更的;

  2、卫生注册企业的生产车间改建、扩建、迁址完毕或者其卫生质量体系发生重大变化后30日内未申请复查的;

  3、1年内没有出口注册范围内食品的;

  4、逾期未申请换证复查的。

  第十二节出口危险品生产企业登记的申请(p106-107)

  第十三节出口商品质量许可证的申请(p107-108)

  第十四节出口商品运输包装容器生产企业质量许可证的申请(P107-108)

  第十五节出口商品企业实施分类管理的申请(P108)

  第十六节免检的申请(p108-110)

  为保证进出口商品质量,鼓励优质商品进出口,促进对外经济贸易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列入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的进出口商品(有规定的商品除外),由收货人、发货人或者其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申请人)提出申请,经国家质检总局审核批准,可以免验。

  一、主管部门

  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全国进出口商品免验工作,负责对申请免验生产企业的考核、审查批准和监督管理。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地区内申请免验生产企业的初审和监督管理。

  二、免验条件

  

(一)申请进出口商品免验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免验的进出口商品质量应当长期稳定,在国际市场上有良好的质量信誉,无属于生产企业责任而引起的质量异议、索赔和退货,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率连续3年达到百分之百;

  2、申请人申请免验的商品应当有自己的品牌,在相关国家或者地区同行业中,产品档次、产品质量处于领先地位;

  3、申请免验的进出口商品,其生产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应当符合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标准或者与申请免验商品特点相应的管理体系标准要求,并获得权威认证机构认证;

  4、为满足工作需要和保证产品质量,申请免验的进出口商品的生产企业应当具有一定的检测能力;

  5、申请免验的进出口商品的生产企业应当符合《进出口商品免验审查条件》的要求。

  

(二)对下列进出口商品不予受理免验申请:

  1、食品、动植物及其产品;

  2、危险品及危险品包装;

  3、品质波动大或者散装运输的商品;

  4、需出具检验检疫证书或者依据检验检疫证书所列重量、数量、品质等计价结汇的商品。

  二、免验申请

  

(一)申请进口商品免验的,申请人应当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

申请出口商品免验的,申请人应当先向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提出,经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依照本办法相关规定初审合格后,方可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正式申请。

  

(二)申请人应当填写并向国家质检总局提交进出口商品免验申请书一式三份,同时提交申请免验进出口商品生产企业的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或者与申请免验商品特点相应的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质量管理体系文件、质量标准、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合格率证明和初审报告、用户意见等文件。

  (三)国家质检总局对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进行审核,并于1个月内做出以下书面答复意见。

  四、免验审查

  

(一)国家质检总局受理申请后,应当组成免验专家审查组,在3个月内完成考核、审查。

审查组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工作:

  1、审核申请人提交的免验申请表及有关材料; 

  2、审核检验检疫机构初审表及审查报告;

  3、研究制定具体免验审查方案并向申请人宣布审查方案;

  4、对申请免验的商品进行检验和测试,并提出检测报告;

  5、按照免验审查方案和《进出口商品免验审查条件》对生产企业进行考核。

  6、根据现场考核情况,向国家质检总局提交免验审查情况的报告,并明确是否免验的意见,同时填写《进出口商品免验审查报告》。

  

(二)国家质检总局根据审查组提交的审查报告,对申请人提出的免验申请进行如下处理:

  1、符合规定的,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其商品免验,并向免验申请人颁发《进出口商品免验证书》。

  2、对不符合规定的,国家质检总局不予批准其商品免验,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3、未获准进出口商品免验的申请人,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1年后,方可再次向检验检疫机构提出免验申请。

  五、监督管理

  1、免验证书有效期为3年。

期满要求续延的,免验企业应当在有效期满3个月前,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免验续延申请,经国家质检总局组织复核合格后,重新颁发免验证书。

  2、免验企业不得改变免验商品范围,如有改变,应当重新办理免验申请手续。

  

  3、免验商品进出口时,免验企业可凭有效的免验证书、外贸合同、信用证、该商品的品质证明和包装合格单等文件到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放行手续。

  4、对已获得免验的进出口商品,需要出具检验检疫证书时,检验检疫机构应该对该批进出口商品实施检验检疫。

  5、免验企业应当在每年1月底前,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交上年度免验商品进出口情况报告,其内容包括上年度进出口情况、质量情况、质量管理情况等。

  

(二)免验的注销

  1、检验检疫机构在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免验企业的质量管理工作或者产品质量不符合免验要求的,责令该免验企业限期整改,整改期限为3至6个月。

  2、免验企业在整改期间,其进出口商品暂停免验。

  3、免验企业在整改限期内完成整改后,应当向直属检验检疫局提交整改报告,经国家质检总局审核合格后方可恢复免验。

  4、对不再符合免验条件的企业,经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可对该免验企业作出注销免验的决定。

被注销免验的企业,自收到注销免验决定通知之日起,不再享受进出口商品免验,3年后方可重新申请免验。

  第十七节复验的申请(p110)

  第十八节出入境检验检疫标志的申请(p111)

  一、适用范围

  标志是指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国际条约、双边协定,加施在经检验检疫合格的检验检疫物上的证明性标记。

进口安全质量认证标志及其他认证标志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不在本适用范围。

  二、主管部门

  国家质检总局负责标志的制定、发放和监督管理工作。

标志的样式、规格由国家质检总局规定。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标志加施和标志使用的监督管理。

  三、申请程序

  由申请人在报检时提出申请

  四、标志的使用和监督管理

  

(一)标志的使用

  1、入境货物应当加施标志而未加施标志的,不准销售、使用;出境货物应当加施标志而未加施标志的,不准出境。

  2、按照出入境检验检疫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国际条约、双边协定、检验检疫协议等规定需加施标志的检验检疫物,经检验检疫合格后,由检验检疫机构监督加施标志。

  3、入境货物需要在检验检疫地以外的销售地、使用地加施标志的,进口商应在报检时提出申请,检验检疫机构将检验检疫证书副本送销售地、使用地检验检疫机构,销售人、使用人持证书向销售地、使用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监督加施标志。

  4、入境货物需要分销数地的,进口商应在报检时提出申请,检验检疫机构按分销批数分证,证书副本送分销地检验检疫机构。

由销售人持证书向分销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监督加施标志。

  5、出境货物标志加施情况由检验检疫地的检验检疫机构在检验检疫证书、《检验检疫换证凭单》中注明,出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查验换证时核查。

  

(二)检验检疫机构可采取下列方式对标志使用情况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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