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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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

 

南宁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53号)、《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工作的意见》(桂财办[2011]5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政府非税收入的管理。

第三条政府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外,由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利用政府权力、政府信誉、国家资源、国有资产或者提供特定公共服务、准公共服务取得并用于满足社会公共需要或者准公共需要的财政资金。

包括:

(一)政府性基金收入;

(二)专项收入;

(三)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

(四)罚没收入;

(五)国有资本经营收入;

(六)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

(七)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

(八)其他政府非税收入。

第四条市财政局是政府非税收入的主管部门。

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组织制定有关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章制度,管理和监督执收单位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工作实施情况。

(二)负责开设、管理非税收入财政专户。

(三)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执收单位非税收入收缴项目、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并及时将非税收入项目、标准的变动情况通知代理银行和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

(四)负责管理和监督执收单位票据的统一领购、发放、使用、核销工作。

(五)确定代理银行,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协调与代理银行、执收单位间的有关业务关系和账务核对工作。

(六)对执收单位非税收入收缴情况及代理银行执行代理协议的有关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七)建立健全其他各项监督检查制度。

第五条法律、法规、规章确定的征收、收取政府非税收入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为政府非税收入执收单位。

执收单位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公示政府非税收入项目、范围、标准、对象、期限和依据。

(二)依法执收,不得多收、不收或擅自减收、免收、缓收。

(三)开具政府非税收入票据。

(四)按规定将所收款项全额缴入国库或者市财政局开设的政府非税收入财政专户。

(五)编制政府非税收入年度计划并报送市财政局。

(六)按规定向市财政局编报政府非税收入情况。

(七)其他职责。

第六条政府非税收入执收单位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委托其他单位收取政府非税收入的,应当将委托事项报市财政局备案。

委托其他单位征收、收取政府非税收入的,委托单位应当对受委托单位的征收、收取行为实施监督,并对该征收、收取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单位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征收、收取政府非税收入,不得再委托其他单位征收、收取。

第七条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对我市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和监督的主要职责是:

(一)配合市财政局管理和监督执收单位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制度工作的实施。

(二)配合市财政局确定政府非税收入的代理银行。

(三)对代理银行开立非税收入收缴账户业务实施监督、检查和审核。

(四)对代理银行代理执收单位非税收入收缴汇划清算业务实施管理和监督。

第八条代理银行是由市财政局和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确认批准的代理市本级非税收入收缴、汇划清算业务的商业银行。

代理银行应按照本办法和银行账户管理有关规定,以及与市财政局签定的《委托代理协议书》的要求,及时做好有关账户开设、资金收缴、汇划清算以及收缴信息的录入和反馈等工作。

对收费时间相对集中,当日现金收取量较大的执收单位,代理银行应根据有关规定主动加强服务。

第九条政府非税收入实行收缴分离制度,采用直接缴库或者集中汇缴的方式缴纳。

第十条政府非税收入缴入国库单一账户或政府非税收入财政专户。

国库单一账户是市财政局在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开设的国库存款账户,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纳入预算管理的财政收入和支出活动。

该账户按收入和支出设置分类账,收入账按政府预算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政府非税收入财政专户是市财政局在代理银行设立的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执收单位非税收入和支出活动的账户。

该账户按执收单位设置收入和支出分类账,收入账按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该账户用于收缴执收单位非税收入,向国库单一账户缴款以及拨付执收单位支出资金。

第十一条市财政局确定代理银行后,书面通知主管部门和执收单位。

按照就近、方便的原则,主管部门和执收单位可在代理银行中自行选择两家以内的银行营业网点作为开户银行办理非税收入收缴业务。

第十二条政府非税收入的收缴按下列规定进行:

(一)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执收单位收取非税收入应使用自治区财政厅统一监(印)制的票据。

(二)执收单位实行直接缴库和集中汇缴的收入范围或项目,由市财政局按照方便缴款人缴款和有利于管理监督的要求确定。

无须当场执收的收入,可实行直接缴库;必须当场执收的收入,要实行集中汇缴。

(三)代理银行负责将每日代收的资金及时划转国库单一账户、非税收入财政专户。

(四)代理银行代收的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应当统一使用“待结算财政款项科目”中的“待报解预算收入”(行政事业性收入或罚款)专户核算,并于当日办理缴库。

当日来不及办理的,应于次日办理(节假日顺延),不得占压、挪用。

(五)涉及到上划自治区的收入,由执收单位按规定将收入缴入市本级国库单一账户、非税收入财政专户。

在办理上划收入时,由执收单位按原上划自治区的比例或办法提出申请,经市财政局审核,直接上划自治区财政厅指定的账户。

(六)由执收单位委托代收的政府专项基金由受托的单位按旬填制《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入市本级国库单一账户、非税收入财政专户。

(七)政府非税收入采用直接缴库方式缴纳的,缴款人缴款后,执收单位凭银行盖章并退回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第一联,据以登记入账。

主管部门凭代理银行报送的非税收入日报表,据以登记入账。

(八)办理执收单位非税收入收缴、汇划清算业务的代理银行,应当按照与市财政局签定的委托代理协议以及有关规定,按执收单位、分收入项目向市财政局、主管部门、执收单位报送日(旬、月)报表(格式见附1)。

日报于次日(节假日顺延,下同),旬报于每旬后2日内,月报于每月后4日内报送。

(九)代理银行应当按规定向执收单位反馈非税收入收缴信息,并与主管部门和执收单位对账。

市财政局、主管部门、执收单位、代理银行要按月核对非税收入收缴信息,保证账账、账证、账表相符。

第十三条政府非税收入采用直接缴库方式缴纳,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格式见附2)只用于向国库单一账户、非税收入财政专户缴款使用,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一式五联。

第一联:

由代理银行收款签章后由缴款人或代理银行退执收单位;第二联:

由缴款人开户银行作借方凭证;第三联:

由收款人开户银行收款后作贷方凭证;第四联:

由执收单位给缴款人的收据;第五联:

执收单位留存。

(二)缴款人缴款时,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第一至三联到代理银行网点,将应缴款项直接缴入国库单一帐户、非税收入财政专户,然后由缴款人或代理银行将加盖银行收讫印章后的第一联退执收单位,执收单位在第四联加盖印章后交缴款人作缴款收据,并办理相关业务。

(四)缴款人可采用现金方式缴款,也可以在《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第二联加盖缴款人预留银行印鉴后采用转账方式办理缴款。

采取现金方式缴款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第二联不作为银行间凭证使用。

(五)缴款人与执收单位不在同一城市的,缴款人应当按规定通过银行汇兑结算方式将资金缴入国库单一账户、非税收入财政专户。

代理银行收到款项后通知执收单位,由执收单位负责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送交代理银行,由代理银行负责按规定录入相关财政信息,《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第二联不作为银行间凭证使用。

第十四条政府非税收入实行集中汇缴的,由执收单位使用自治区财政厅统一监(印)的收款收据向缴款人收取款项。

缴款人一般采用现金方式缴款。

执收单位每日应将所收款项,按政府非税收入项目汇总填写《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入国库单一账户、非税收入财政专户。

非税收入每日汇总额不足500元的,可与次日所收款项一并缴库。

第十五条缴款义务人要求减免政府非税收入的,应当向执收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由财政、物价、执收单位等相关部门审核确认符合减免范围后,按照法定批准权限办理减免。

政府非税收入减免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中央和自治区设立的收费项目,如需减免的要报中央和自治区政府批准。

(二)自治区设立的收费项目属缴入市本级国库的,市政府批准可以减免。

(三)政府性基金除国家规定的减免范围外,不能减免。

第十六条执收单位将政府非税收入缴入国库单一账户、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后,属于下列范围的,可以办理收入退付:

(一)由于工作疏忽,发生技术性差错需要退付的;

(二)由于多缴款、重复缴款需要退付的;

(三)其他需要办理退付的。

办理政府非税收入退付,由执收单位报主管部门审核、市财政局审批后,开具收入退还书送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或非税收入财政专户代理银行办理收入退付。

政府非税收入退付一般通过转账办理,不退付现金;需要退付现金的,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由自治区财政部门统一管理。

政府非税收入来源中按照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需要纳税的,应按规定使用税务部门统一监(印)制的税务发票,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八条《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纳入票据管理体系。

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应当使用自治区财政厅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第十九条票据由执收单位的财务部门统一向市财政局领购,并实行《票据领购证》制度。

《票据领购证》不得私自转让、销毁。

执收单位首次领购票据时,应当向市财政局提出申请,同时提交按照国家规定审批权限批准收取非税收入的有关文件复印件,经市财政局审核后,发给《票据领购证》;再次领购票据时应出示《票据领购证》,经市财政局审核后,方可继续领购。

第二十条执收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票据领购使用登记制度,设置票据登记簿,并定期向市财政局报告票据使用和结存情况。

执收单位应按规定填写票据。

票据填错的,应该加盖作废戳记,并保存其各联备查,不得涂改、挖补、撕毁。

票据丢失的,应及时登报声明作废,并报告市财政局。

第二十一条政府非税收入预算管理按下列规定进行:

(一)执收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于每年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同时报送年度政府非税收入征收计划,经市财政局核定后,由市财政局下达年度征收计划。

(二)政府非税收入按照资金性质分类,分别纳入公共预算、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社会保障预算。

(三)各级各部门收取的政府非税收入(不含教育收费)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事业单位目前未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应当如实反映到部门预算中,支出通过部门预算统一安排。

(四)市财政局要进一步强化政府非税收入预算约束,对于年度超收的政府非税收入(除另有规定外),原则上不办理追加,结转下年预算安排;对确定需要追加的,由预算单位向市财政局提出申请,市财政局按规定程序办理。

(五)执收单位应在每个季度末后15天内向市财政局报送政府非税收入征收计划完成情况报表。

(六)市财政局要建立政府非税收入绩效考评制度,对超额完成年度征收计划和在征管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给予表彰奖励。

具体表彰奖励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政府非税收入银行账户管理按下列规定进行:

(一)市财政局应加强政府非税收入银行账户管理,在代理银行设立政府非税收入汇缴户,取消执收单位设立的收入过渡性账户。

(二)涉及中央、自治区、南宁市分享的政府非税收入项目收入,代理银行应按分享比例分别缴库。

市财政局应及时将分享比例通知代理银行。

(三)市财政局、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代理银行和执收单位要定期对政府非税收入的收缴金额进行核对,发现误差要及时查明原因,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非税收入监督管理,对违反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行为,应当严格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分、处罚。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具体应用问题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一:

银行代理非税收入日报表

年月日总第号(单位:

元)

执收单位

项目编码

非税收入项目

本日收入金额

合计

代理银行盖章复核:

制表:

(尺寸根据收入项目而定)

银行代理非税收入旬(月)报表

年月日总第号(单位:

元)

执收单位

项目编码

非税收入项目

本旬(月)

收入金额

本年累计收入

合计

代理银行盖章复核:

制表:

(尺寸根据收入项目而定)

附二:

一式五联

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回单)1№:

执收单位编码:

填制日期:

年月日执收单位名称:

组织机构代码:

全称

全称

账号

账号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币种:

金额(大写)

(小写)

收入项目编码

收入项目名称

单位

数量

收缴标准

金额

 

单位主管会计复核记账

上列款项已收妥并划转收款单位账户

银行盖章

复核员记账员出纳员年月日

校验码:

 

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借方凭证)2№:

执收单位编码:

填制日期:

年月日执收单位名称:

组织机构代码:

全称

全称

账号

账号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币种:

金额(大写)

(小写)

收入项目编码

收入项目名称

单位

数量

收缴标准

金额

此款支付给收款人

付款人盖章

(盖预留银行印鉴)

上列款项已收妥并划转收款单位账户

银行盖章

科目(借):

对方科目(贷):

复核:

记账:

校验码:

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贷方凭证)3№:

执收单位编码:

填制日期:

年月日执收单位名称:

组织机构代码:

全称

全称

账号

账号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币种:

金额(大写)

(小写)

收入项目编码

收入项目名称

单位

数量

收缴标准

金额

上列款项已收妥并划转收款单位账户

代理银行(盖章)

年月日

科目(借):

对方科目(贷):

复核:

记账:

校验码:

 

在此套印自治区厅票据专用章

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4№:

执收单位编码:

填制日期:

年月日执收单位名称:

组织机构代码:

全称

全称

账号

账号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币种:

金额(大写)

(小写)

收入项目编码

收入项目名称

单位

数量

收缴标准

金额

执收单位(盖章)

经办人(签章)

备注:

校验码:

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存根)5№:

执收单位编码:

填制日期:

年月日执收单位名称:

组织机构代码:

全称

全称

账号

账号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币种:

金额(大写)

(小写)

收入项目编码

收入项目名称

单位

数量

收缴标准

金额

备注:

 

校验码:

 

《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一式五联)填写说明

一、联数及用途

《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以下简称“缴款书”)一式五联:

第一联(回单):

由代理银行收款签章后由缴款人或代理银行退执收单位。

第二联(借方凭证):

由缴款人开户银行作借方凭证。

第三联(贷方凭证):

由收款人开户银行收款后作贷方凭证。

第四联(收据):

由执收单位给缴款人的收据。

第五联(存根):

执收单位留存。

二、填制方法

(一)填制日期为开票时的年、月、日。

(二)执收单位编码按市财政局统一编制的代码填写。

(三)组织机构代码按全国统一编制的国际码填写。

(四)付款人即缴款人,如果是通过银行转账付款,要具体填写缴款人全称、账户、开户银行,如果是现金付款,则只须填写缴款人全称即可。

(五)国库单一账户的收款人全称为“南宁市财政局”,账号为“2510001,开户行为“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

非税收入财政专户的收款人全称为“南宁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账号“”、开户行“”。

(六)金额为缴款数额,分为大写(顶格)和小写(前面加人民币符号:

¥)。

(七)收入项目为具体的收入项目名称。

(八)收入项目编码为市财政局对具体收入项目统一编制的号码。

(九)收缴标准按有关政策制度规定填写。

(十)数量、单位按实际情况填写。

三、收入退付

收入退付时,由执收单位报主管部门审核,市财政局审批后,通知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或非税收入财政专户银行办理收入退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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