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行政管理自由裁量权的重要意义.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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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行政管理自由裁量权的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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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管理行政管理专业
行政权作为国家权力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当今社会的各个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为行使国家行政权力的一个重要部门,由于工作的特殊性,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中涉及众多的自由裁置权。
为了进一步提高上海工商行政管理水平,今年上海市工商局提出了“四个有机统一”的指导思想,其中重要的一点就是坚持行政执法合法性与合理性的有机统一,而自由裁置权则是行政执法合法性与合理性的聚焦点。
因此,对该问题的探讨就很有必要。
一、自由裁量权的含义及存在的意义
自由裁量权是指法律、法规赋予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依据立法目的和公正合理的原则,自行判断行为的条件、自行选择行为的方式,从而作出行政决定的权力效率是行政的生命,公正是行政的目标。
自由裁量权的存在,有其不可否认的现实意义:
(一)保证行政效率是行政自由裁量权存在的决定因素
行政管理的范围非常广泛,这就要求行政机关所拥有的行政权必须能够适应纷繁复杂、发展变化的各种具体情况。
为了使行政机关能够审时度势、权衡轻重,不至于在复杂多变的问题面前束手无策、错过时机,法律、法规必须赋予行政机关在规定的原则和范围内行使自由裁置权,从而灵活果断地解决问题,提高行政效率。
(二)自由裁量权有利于解决立法的普遍性与事件的个别性之间的矛盾
我国是一个幅员辽阔、人口众多的大国,各地区的政治、经济和文化发展很不平衡,社会习俗、生活方式也有很大差别,法律、法规所调整的各种社会关系在不同地区有不同程度的区别。
特别是涉及行政管理的领域,情况更是复杂。
因此,有关行政立法无法作出细致的规定,往往只能规定一些原则,一些有弹性的条文,从而使行政机关有灵活机动的余地,有利于行政机关因时因地因人地进行行政管理。
(三)保持法律的稳定性需要自由载量权的存在
法律的稳定性是法律的内在要求,这样才能更好地发挥法律的指引作用。
法律作为一个国家有限理性的产物,是在融会贯通以往的实际情况并进行适度超前的预判的前提之下产生的。
由于调整的对象特殊,行政管理领域的法律、法规本来就具有“多变性”,因此,法律势必采取相应的措施的自由裁量权。
即在行政权力介入之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选择具体行政行为的方式上,有自由裁量的权力。
例如,《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11条第二款规定:
“被查封、扣押的财物易腐烂、变质的,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在留存证据后,实行拍卖或者变卖。
”这里的“可以”就表明了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
也就是说,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处理方式上,有选择的余地。
(二)行政处罚幅度的自由裁量权。
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对行政相对人作出行政处罚时,可在法定的处罚幅度内自由选择。
它包括不同处罚种类的自由选择和同一处罚种类幅度内的自由选择。
这一自由裁量权涉及相对人的现实利益,往往体现为量化的处理结论,包括数量、时限、范围等等。
如在法律规定的罚款额度内,可以自由选择罚款的具体数量;可以责令当事人立即整改,也可以责令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整改等
(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限的自由裁量权。
有相当数量的工商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均未规定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具体时间,而只是规定了一定的期限。
这说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何时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上有自由选择的余地◦如《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45条规定:
公司登记机关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全部文件后,发给《公司登记受理通知书》。
公司登记机关自发出《公司登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核准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
(四)对范围不确定的概念之内涵予以具体解释的自由裁量权。
在法律法规制定的过程中,制定者综合考虑不同时间不同地域不同对象的实际情况,在一般性条款下规定了大量的“但书”或者类似“但书”的条款。
然而现实是,这些例外规定的概念没有明确,工商部门在实施过程中必须依靠执行者进行具体的解释之后方可适用◦如《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10条规定的“交通不便地区”及常见的“情节较轻”、“情节较重”、“情节严重”等概念皆属此类。
三、自由裁置权在行使中出现的问题
自由裁量权设置的本意在于提高行政效率,使行政机关能够应对纷繁复杂、发展变化的各种具体情况,作出及时有效的处理。
但是,在法律法规赖以存在的事实日趋复杂的情况下,由于法律法规未及时将其规定进一步细化,易出现某些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违背初衷的情况。
单就自由裁量权行使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而言,笔者认为以下几个方面比较有代表性:
(一)自由裁量权的滥用
自由裁量权的存在,无疑为执法人员在具体的执法实践中提供了灵活的操作空间。
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和幅度内,我们可以基于种种合理的考虑和具体情况,自行决定具体行政行为的范围、方式、种类、幅度、时限等。
但是在具体执法实践中,尤其是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由于种种原因,一些执法人员扩张性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从而导致自由裁量权在一定程度上的滥用,具体表现在:
1、行使自由裁量权中违反平等原则和比例原则。
不可否认,自由裁置权的设立就是为了使行政机关能应忖瞬息万变的社会事态,面对需要及时处理的事务,不辨巨细,事事“锱铢必较”不但不合时宜,也违背了自由裁置权设立的目的;同时,行政事务带有很强的灵活性,不可能要求对“看似相同”行政事务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整齐划一”。
但是,法律的一个重要功能是预测作用,从理论上来讲,类似的事实、情节、后果应该能得出一个类似的处理结果,从而使其他行政相对人能够预测自己的行为后果。
事实上个别执法者出于种种考虑,对类似的事实、情节、后果作出不一致的处罚,重责轻处、轻责重处,甚至由于对法律理解的偏差及受一些不良因素或阻力的影响,在法定的范围和幅度内,作出显失公平的选择。
2、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动机和目的不正确。
行使自由裁量权必须出于正当的动机和合理的考虑,但由于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是由具体的执法者操作,有时易受个人好恶的影响,行使自由裁量权的目的不是出于对公共利益和相对人利益的保护,而是出于私人利益或本部门利益、出于恣意性报复等等。
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动机和目的不正确,工商机关的执法公正性必然逋到怀疑。
而基于对处罚结果的不信任,又会导致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大量增加,使我们的工作效率受到影响,完全违背了自由裁量权的初衷。
3、行使自由裁童权中出现执法武断和执法不当。
在自由裁量权的设计中,为了应对具体行政事务的灵活性和多变性,立法者运用了较多的弹性法律用语,诸如“情节较重、情节严重、情节较轻”等,这样做的本意是赋予行政执法者一定的法律适用的解释权和灵活处理权。
需要指出的是,这种解释权不是任意的,对弹性法律用语要按照法律条文的文字含义,根据立法的目的和法律基本原则及行政事务的具体情况怍出合理科学的解释。
但是在现实的操作中,由于执法者对事实了解不清或自身法律素质不高,乃至对私利的不正当追求,从而导致对弹性条款作任意的扩大、缩小甚至歪曲法律本意进行解释,造成执法武断和执法不当。
(二)行政不作为和迟延作为
行政不作为和迟延作为是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行使自由裁置权不到位,缺乏履行职责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许多工商行政管理领域的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履行法定职责的期限,或舍规定了相对比较长的期限,因而何时履行职责,我们可以自由裁量。
从保护公共利益、保护相对人的利益出发,我们应积极主动地去履行职责,如果故意拖延或是不作为,势必损害公共利益和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迟到的正义是非正义”,行政不作为与迟延作为也是有悖于立法精神的。
(三)自由裁量行为违反公序良俗
公序良俗是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合称。
它要求执法者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本着法律的精神,排除个人的非理性因素,以公正的立场进行价值判断。
公序良俗对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有着两方面的作用:
一方面,它可能填补法律漏洞,引作自由裁量的依据,在处理现代市场经济中发生的各种新问题,确保国家一般利益、社会道德秩序、以及协调各种利益冲突、保护弱者、维护社会正义等方面发挥极为重要的机能;另一方面,公序良俗代表的是一种社会价值判断,可以成为衡置执法者是否正确行使自由裁置权的尺度。
在行使自由裁量权的过程中,对公序良俗的违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行使自由裁置权未能优先考虑尊重公民的权利,尤其是基本人权;2、行使自由裁置权与社会公论民意、良俗相违背;3、不考虑当事人的实际承受能力,过分关注法律的惩罚功能而忽视其教育功能。
四、对工商部门正确行使自由裁置权的思考
勿庸讳言,自由裁置权为工商部门的行政执法带来了极强的可操作性,为提高行政效率创造了条件。
但现实中不合理的自由裁置权使用,往往会造成对立法本意的曲解和对法律所追求的公平的戕害。
如何规范工商部门自由裁置权的行使,笔者有以下几点看法,供大家斧正。
(一)程序优先,严格遵循有关程序法的规定
纵观西方国家自由裁量权演变的历史,就会发现,出于对无限扩张的行政权的限制考虑,各国的自由裁量权都有相对缩小的趋势,不断被羁束性裁量所取代。
我国现阶段也开始从实体法和程序法两方面抑制行政自由裁置权的扩大,程序法方面的规制无疑更符合立法、执法成本的最小化。
工商行政管理活动中的自由裁量权必须依照法定的程序,合理、有效地行使。
程序的公正要优先于实体上的正义,只有严格按照法定的程序来规范和制约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才能保证行政相对方的合法权益。
《行政处罚法》中规定了多种作出行政处罚所必须遵循的程序,如告知程序、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程序、听证程序等。
(二)依法行政,严格遵循有关实体法的规定
依法行政是行政活动的基本准则,行政活动的法律效力和法律后果,从根本上取决于该行政行为与法律规定的一致性。
作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做到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规定,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在行动上需要做好以下两个方面的工作:
1、遵守现行法律。
对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来说,《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处罚法》是一切活动的基础,在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中发挥着不可取代的作用。
《行政处罚法》第4条规定了行政处罚应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工商部门必须依据这些基本因素、各因素主次情况及所占比重,合法合理的行使自由裁量权。
2、依照法律授权活动。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行使自由裁置权的过程中,应当以明确的法律授权为前提和基础,严格把握“度”,不得越权。
(三)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工商行政执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广泛涉及自由裁量权的规定。
尽管近年来法律法规普及的力度加大,但无论是对于执法者还是相对人来讲,法律素质的培养终究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
因此,在工商行政管理过程中,为避免自由裁量权的不当使用和滥用,建立信息公开机制,特别是对涉及自由裁量权的条款,如工商部门具体行政行为的范围、方式、种类、幅度、时限进行及时而有效的披露,不仅可以保障相对人的知情权,也可以提高其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加强对执法者违法行为的监督。
各工商所(队)在受理窗口设置“便民服务卡”、提倡“一口讲清、一次办成”,都是信息公开的良好方式,应逐渐向经检办案方面延伸。
近期上海市局要求基层经检办案人员使用“文明规范办案用语”,说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已在这方面很重视。
(四)加强行政监督,坚决贯彻行政合理性原则
在工商行政管理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过程中,行政监督必不可少。
全市工商系统正在积极落实市局的有关规定,将权力下放到基层,对基层干部行使自由裁量权,有关部门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监督:
K是否正确理解法律原意。
对不确定的法律概念不能人为地作扩大或缩小的解释,在法律概念这个层面,要体现一致性。
2、是否基于正当动机。
不正确的动机势必导致不合理的结果,工商干部不能将自己的主观意志甚至个人的偏见、歧视、好恶等强加于行政相对人,更不能以权谋私、恶意报复。
3、行政行为不得考虑与法律规定不相关的因素,如行政相对人的身份地位等。
4、就不同地区来讲,地区之间的差异可能会导致自由裁量权在具体操作上的不一致,这无可厚非,片面要求一致是对立法本意的曲解;但就同一个地区来说,具体到一个分局,甚至一个基层所,这种差异就小得多,因此对情况相似而处理结果却大相径庭的具体行政行为就要严格监督。
(五)做好学习培训,提高基层工商行政执法人员的素质
自由裁量权的合理行使,要求基层干部不仅具有法律方面的知识,还要有一定的社会经验和相关知识。
因此,学法、懂法、会用法,从而合理行使自由裁量权成为对基层干部的迫切要求。
除了干部平时的自学外,分局和市局可根据实际情况,开展形式多样的培训活动,不仅安排学习工商法律法规,还要学习与工商工作有关的其它部门的法律法规。
通过学习、培训,切实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法律素质,为自由裁量权的合理行使打下坚实的基础。
综上所述,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运用是一把“双刃剑”,它的合理应用能促进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提高行政执法的公平和效率,维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执法威信和权威;而对它的不当使用,既损害了相对方的合法权益,也使我们的形象受到损害。
因此,在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中,我们应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充分考虑相关因素,以人为本,体现执法和教育并重,积极运用好法律赋予的自由裁量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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