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交通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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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交通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深圳市交通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关于印发«深圳市交通局行政许可
实施方法»的通知
〔2006年4月18日〕
深交〔2006〕251号
«深圳市交通局行政许可实施方法»差不多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施行。
深圳市交通局行政许可实施方法
〔共25项〕
编号行政许可事项
1从事道路客运、货运经营
2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
3从事出租小汽车营运业务
4出租小汽车营运牌照
5营业性道路客、货运输车辆投入营运
6从事机动车修理经营
7从事道路危险物资运输经营
8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
9都市中小型客车线路经营权
10都市中小型客车投入营运
11都市公共大巴线路经营权
12设立水路运输服务企业
13设置、撤销渡口
14港口岸线的使用〔初审〕
15港口建设项目
16水运工程开工许可
17从事港口经营
18港口危险物资装卸、过驳、储存、仓储和危险物资集装箱拆装箱
19市管地点公路建设项目开工
20需利用、占用公路、公路用地
21公路建筑操纵区内设置供水等管线设施
22公路用地范畴内设置非公路标志牌
23公路用地上的树木更新、砍伐
24超限运输车辆需行驶公路、桥梁、隧道及使用汽车渡轮
25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有损害公路的机具在公路行驶
01号许可事项:
从事道路客运、货运经营
一、行政许可内容
〔一〕从事道路客运〔包括公路班车客运、旅行客运和包车客运〕经营;
〔二〕从事道路货运经营〔不含危险物资运输〕。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14日国务院令第406号公布〕第八条、第二十二条;
〔二〕«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治理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10号公布〕;
〔三〕«道路物资运输及站场治理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6号公布〕。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一〕在审查客运经营许可申请时,应当考虑客运市场的供求状况、普遍服务和方便群众等因素〔由市交通主管部门定期公布客运市场供求状况〕。
在主管部门规定的申请期内,同一线路有3个以上〔含3个〕申请人时,通过招标的形式作出许可决定;其他情形采纳一般程序,对符合行政许可条件的,依照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先后顺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二〕货运经营许可许多量限制,按照一般程序审查,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二条。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从事道路客运经营:
1.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合法检测机构检测合格的车辆,包括:
〔1〕车辆技术要求
①经合法检测机构检测,营运车辆的动力性、燃料经济性、制动性、转向操纵性、照明和信号装置及其他电气设备、排放与噪声操纵、密封性、整车装备的差不多技术要求等符合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2001〕规定的条件;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符合国家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限值»〔GB1589-2004〕规定的条件。
②从事高速公路客运和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运车辆,其技术等级应达到«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2004〕规定的一级技术等级,营运线路长度在400公里以上的客运车辆,其技术等级应达到二级,其他客运车辆的技术等级应达到三级。
高速公路客运,是指营运线路中高速公路里程在200公里以上或者高速公路里程占总里程70%以上的道路客运。
〔2〕车辆等级要求
从事高速公路客运和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运车辆,其车辆等级应达到«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325-2002〕规定的中级以上等级。
〔3〕车辆数量要求
①经营一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自有营运客车100辆以上、客位3000个以上,其中高级客车在30辆以上、客位900个以上,或自有高级营运客车40辆以上,客位1200个以上。
②经营二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自有营运客车50辆以上、客位1500个以上,其中中高级客车在15辆以上、客位450个以上,或自有高级营运客车20辆以上、客位600个以上。
③经营三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自有营运客车10辆以上、客位200个以上。
④经营四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自有营运客车1辆以上。
⑤经营省际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自有中高级营运客车20辆以上、客位600个以上。
⑥经营省内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必须自有营运客车5辆以上、客位100个以上。
一类客运班线:
指地区所在地与地区所在地之间的客运班线或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运班线。
二类客运班线:
指地区所在地与县之间的客运班线。
三类客运班线:
指非毗邻县之间的客运班线。
四类客运班线:
指毗邻县之间的客运班线或县境内的客运班线。
地区所在地是指地市级人民政府所在都市市区,直辖市市区视为地区;〝县〞包括自治县、旗和县级市,直辖市和地级市所辖的远郊区、县视为县。
县城城区与地级市市区相连在一起的,分别按起讫客运站所在地确定。
2.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九条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包括:
〔1〕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2〕年龄不超过60周岁;
〔3〕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即负同等或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
〔4〕经市交通局对有关客运法律法规、机动车修理和旅客急救差不多知识考试合格而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
3.有健全的安全生产治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驾驶人员和车辆安全生产治理等;
4.申请从事班线客运经营的,还应当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八条、第十条;«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治理规定»第七条、第十条。
〔二〕从事道路货运经营:
1.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合法检测机构检测合格的车辆,包括:
〔1〕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总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2004〕的要求;
〔2〕车辆技术性能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2001〕的要求;
〔3〕从事大型物件运输经营的,除符合第〔1〕、〔2〕项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有与所运输大型物件相适应的超重型车组;
〔4〕申请从事冷藏保鲜、罐式容器等专用运输的,除符合第〔1〕、〔2〕项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有与运输物资相适应的专用容器、设备、设施,并固定在专用车辆上;
〔5〕申请从事集装箱运输经营的,除符合第〔1〕、〔2〕项规定的条件外,车辆还应当有固定集装箱的转锁装置。
2.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包括:
〔1〕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2〕年龄不超过60周岁;
〔3〕经市交通局对有关货运法律法规、机动车修理和物资装载保管差不多知识考试合格,并取得从业资格证。
3.有健全的安全生产治理制度,包括道路物资运输安全生产责任、安全生产操作、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安全事故隐患排除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道路物资运输及站场治理规定»第六条。
五、申请材料
〔一〕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需提交的申请材料:
1.«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申请表»;
2.企业章程〔原件1份〕;
3.身份证明文件,其中:
〔1〕申请设立道路客运经营企业的,提交拟设企业的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经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授权托付书〔原件1份〕,拟设企业工商行政治理机关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2〕已成立企业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提交«营业执照»正本及副本〔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授权托付书〔原件1份〕。
4.有关安全生产治理制度〔原件1份〕;
5.机动车辆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鉴定证书或车辆技术检测合格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如申请人尚未购置符合本实施方法规定的车辆,应提供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原件1份〕,包括车辆数量、类型及装备等级、技术等级、座位数以及客车外廓长、宽、高及购置时刻以及相关责任等内容;
6.驾驶员的身份证、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公安部门出具的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证明〔原件1份〕;如以上人员为拟聘用人员,申请人还应提供拟聘用人员承诺书,承诺在取得«道路运输许可证»后一定期限内聘用符合本实施方法规定的人员及相关责任等;
7.同时申请道路客运班线经营的,还应提供以下材料:
〔1〕«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申请表»;
〔2〕可行性报告〔由申请人编制〕1份,内容包括申请客运班线客流状况调查、运营方案、效益分析以及可能对其他相关经营者产生的阻碍等;
〔3〕进站方案〔原件1份〕。
已与起讫点客运站和停靠站签订进站意向书的,应提供进站意向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4〕运输服务质量承诺书〔原件1份〕。
8.已获得道路班车客运经营许可的经营者,申请新增客运班线时,除提供上述第6项规定的材料外,还应提供以下材料:
〔1〕«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2〕与所申请客运班线类型相适应的企业自有营运客车的行驶证、«道路运输证»〔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或者企业等级的有关证明〔原件1份〕;
〔3〕机动车辆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鉴定证书或车辆技术检测合格证〔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如申请人尚未购置符合本实施方法规定的车辆,应提供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原件1份〕,包括车辆数量、类型及装备等级、技术等级、座位数等指标购置的时刻以及相关责任等内容;
〔4〕驾驶员的身份证、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公安部门出具的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证明〔原件1份〕;如以上人员为拟聘用人员,申请人还应提供拟聘用人员承诺书,承诺在取得«道路运输许可证»后一定期限内聘用符合本实施方法规定的人员以及相关责任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
〔二〕申请从事道路货运经营需提交的申请材料:
1.«道路物资运输经营申请表»;
2.企业章程〔原件1份〕;
3.身份证明文件,其中:
〔1〕申请设立道路货运经营企业的,提交拟设企业的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授权托付书〔原件1份〕,拟设企业工商行政治理机关«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2〕已成立企业申请从事道路货运经营的,提交«营业执照»正本及副本〔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授权托付书〔原件1份〕。
4.机动车辆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鉴定证书或车辆技术检测合格证〔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如申请人尚未购置符合本实施方法规定的车辆,应提供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原件1份〕,包括车辆数量、类型及装备等级、技术等级、购置时刻以及相关责任等内容;
5.驾驶员的身份证、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如以上人员为拟聘用人员,申请人还应提供拟聘用人员承诺书,承诺在取得«道路运输许可证»后一定期限内聘用符合本实施方法规定的人员以及相关责任等;
6.各项安全生产治理制度〔原件各1份〕。
六、申请表格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申请表»;«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申请表»;«道路物资运输经营申请表»;从事道路客运、货运经营行政许可告知书与承诺书〔附件〕。
上述表格和附件可到深圳市交通主枢纽治理操纵中心大厦4楼办事大厅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交通局网站〔:
//〕上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一〕从事道路客运经营:
市交通局;
〔二〕从事道路货运经营:
1.特区内受理机关:
市交通局;
2.宝安区受理机关:
宝安区交通局;
3.龙岗区受理机关:
龙岗区交通局。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一〕从事道路客运经营:
市交通局;
〔二〕从事道路货运经营:
1.特区内:
市交通局;
2.宝安区:
宝安区交通局;
3.龙岗区:
龙岗区交通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一〕一样程序:
1.受理申报;
2.内部初审;
3.业务专家审核小组审核;
4.复审、签发文件。
〔二〕招标程序:
深圳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新的客运班线后,如同一线路有3个以上申请人的,那么启动招标程序:
1.刊登招标公告;
2.投标人填报申请材料;
3.投标人资格审查;
4.投标人交纳履约保证金;
5.开标、评标;
6.确定中标人;
7.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8.向中标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三〕告知承诺的专门程序
申请人采纳告知承诺方式申请的,应提交承诺书。
申请人领取«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后,应当在限期内全面履行承诺,并向市交通局补报有关申请材料,经市交通局核实符合条件的,签发«履行承诺核准书»,申请人方可依据«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开展经营活动。
十、行政许可时限
采纳一般程序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予以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
采纳招标方式的,从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签订线路使用协议并颁发行政许可证件。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一〕符合从事道路客运经营条件的,核发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为相应投入运输的客运车辆配发«道路运输证»。
其中,从事道路客运经营业务的期限同经营该业务的企业的经营期限,客运班线经营的期限为4年至8年;
〔二〕符合从事道路货运经营条件的,核发从事道路货运经营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为相应投入运输的货运车辆配发«道路运输证»。
从事道路货运经营业务的期限同经营该业务的企业的经营期限。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领取«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后,方可向工商行政治理机关办理有关工商登记手续;不是采纳告知承诺方式的,市交通局在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同时决定为申请人投入运输车辆配发«道路运输证»,申请人领取«道路运输证»后即可从事相应的道路运输经营活动;采纳告知承诺方式的,市交通局签发«履行承诺核准书»并核发«道路运输证»后,申请人方可从事相应的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收取«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证»的工本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八十一条。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道路运输证»每年实行年检;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无年审,可依经营者申请免费提供年审服务。
法律依据:
«广东省道路运输治理条例»第十条。
附件
深圳市交通局行政许可告知书
〔从事道路客运、货运经营〕
一、为降低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的风险,减少申请人不必要的缺失,本行政许可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
二、申请人在申请本项行政许可时,尚未按本实施方法的规定购置车辆、聘用驾驶员的,申请人如向本行政许可机关承诺在取得从事道路客运〔货运〕经营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后一定期限内〔不超过6个月〕,保证按本实施方法的规定购置车辆、聘用人员,并向我局签署和提交以下承诺书,在申请人的其他条件符合本实施方法规定的情形下,我局能够批准其行政许可申请,并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三、我局在此声明:
我局按照上述第二条的规定批准行政许可申请,只是为了便于申请人可进一步办理预备从事本行政许可事项下的经营活动的有关事宜,申请人在兑现承诺并取得我局书面核准之后,才具备开展本行政许可事项下的经营活动的资格;否那么,我局有权依照有关法律及申请人的承诺对申请人予以查处。
四、申请人在按照上述第二条规定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后,只要全面履行承诺,我局在收到申请人核准申请书后7个工作日内签发准许申请人正式开展本行政许可事项下经营活动的核准书。
但如申请人履行承诺的行为达不到本行政许可实施方法规定的条件,我局有权依法撤销已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
深圳市交通局
申请人承诺书
〔从事道路客运、货运经营〕
深圳市交通局:
鉴于申请人〔承诺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在申请从事道路客运〔货运〕经营的行政许可时,尚不完全具备取得该项行政许可的条件。
申请人为了先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以办理从事本许可事项经营的其他有关手续,谨在此作出以下承诺:
一、关于车辆的购置
申请人承诺在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之日起天内,依照«从事道路客运、货运经营行政许可实施方法»的要求购置车辆;具体承诺附页填写;如已依照该实施方法的规定购置车辆,应在此注明。
二、关于驾驶员的聘用
申请人承诺在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之日起天内依照«从事道路客运、货运经营行政许可实施方法»的要求聘用驾驶员,具体承诺附页填写;如已依照该实施方法的规定聘用驾驶员,应在此注明。
三、关于申请材料的补报
申请人承诺在购置车辆、聘用驾驶员后个工作日内,补报符合«从事道路客运、货运经营行政许可实施方法»规定的申请材料,申请核准申请人已具备开展本行政许可事项下的经营活动的资格。
申请人同意:
行政许可决定机关向本申请人作出的上述书面核准文件,是构成本行政许可事项行政许决定的不可分割的部分,同时只有在取得该核准文件后,申请人已取得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才开始发生效力,申请人才具备从事本行政许可事项下经营活动的完整资格。
为此,申请人保证:
在未获得书面核准的情形下,申请人不从事本行政许可事项下的经营活动。
四、关于法律责任
申请人如不履行上述承诺或者履行行为不符合«从事道路客运、货运经营行政许可实施方法»的规定,行政许可决定机关有权撤销已核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假如本申请人在未获得行政许可决定机关核准的情形下已从事本行政许可事项下的经营活动,行政许可决定机关可按无证经营予以处罚。
谨此承诺。
申请人〔承诺人〕:
年月日
02号许可事项:
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
一、行政许可内容
〔一〕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客运站〔场〕经营;
〔二〕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货运站〔场〕经营。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14日国务院令第406号公布〕第四十条;
〔二〕«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治理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10号公布〕;
〔三〕«道路物资运输及站场治理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6号公布〕。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道路运输站是具有公益性、经营性的交通基础设施,由交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统一规划,符合都市站〔场〕建设规划、体会收合格后的道路运输站〔场〕,投入经营许多量限制。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客运站:
1.经有关部门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经交通主管部门依据交通行业标准«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和建设要求»〔JT/T200-2004〕依法验收合格的客运站;
2.有相应的设备、设施,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和建设要求»〔JT/T200-2004〕的规定执行;
3.有与业务量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治理人员;
4.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治理制度,包括服务规范、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车辆发车前例检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危险品查堵、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七条;«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治理规定»第十一条。
〔二〕货运站:
1.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货运站房、生产调度办公室、信息治理中心、仓库、仓储库棚、场地和道路等设施,并经道路运输治理、公安消防、环境爱护等有关部门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合格;
2.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安全、消防、装卸、通讯、计量等设备;
3.有与其经营规模、经营类别相适应的治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4.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治理制度。
法律依据:
«道路物资运输及站场治理规定»第七条。
五、申请材料
〔一〕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站〔场〕经营需提交的申请材料:
1.«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申请表»;
2.企业章程〔原件1份〕;
3.身份证明文件,其中:
〔1〕申请设立道路客运站〔场〕经营企业的,提交拟设企业的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经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授权托付书〔原件1份〕,拟设企业工商行政治理机关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2〕已成立企业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站〔场〕经营的,提交«营业执照»正本及副本〔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授权托付书〔原件1份〕。
4.«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申请表»;
5.经营道路客运站的土地、房屋的合法证明〔原件1份〕;
6.客运站竣工验收证明和站级验收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7.专业人员、治理人员的身份证明和专业证书〔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如以上人员为拟聘用人员,申请人还应提供拟聘用人员承诺书,承诺在取得«道路运输许可证»后一定期限内聘用符合本实施方法规定的人员以及相关责任等;
8.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治理制度〔原件各1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七条、第四十条;«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治理规定»第十六条。
〔二〕申请从事道路货运站〔场〕经营需提交的申请材料:
1.«道路运输站〔场〕经营申请登记表»;
2.企业章程〔原件1份〕;
3.身份证明文件,其中:
〔1〕申请设立道路货运站〔场〕经营企业的,提交拟设企业的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经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授权托付书〔原件1份〕,拟设企业工商行政治理机关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2〕已成立企业申请从事道路货运站〔场〕经营的,提交«营业执照»正本及副本〔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授权托付书〔原件1份〕。
4.经营道路货运站的土地、房屋的合法证明〔原件1份〕;
5.货运站竣工验收证明〔原件1份〕;
6.与业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治理人员的身份证明、专业证书〔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如以上人员为拟聘用人员,申请人还应提供拟聘用人员承诺书,承诺在取得«道路运输许可证»后一定期限内聘用符合本实施方法规定的人员以及相关责任等;
7.业务操作规程、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治理等制度〔原件各1份〕。
法律依据:
«道路物资运输及站场治理规定»第九条。
六、申请表格
«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申请表»;«道路运输站〔场〕经营申请登记表»;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行政许可告知书与承诺书〔附件〕。
上述表格和附件可到深圳市交通主枢纽治理操纵中心大厦4楼办事大厅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交通局网站〔:
//〕上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交通局。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交通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一〕一样程序:
1.受理申报;
2.内部初审;
3.业务专家审核小组审核;
4.复审、签发文件。
〔二〕告知承诺的专门程序:
申请人采纳告知承诺方式申请的,应提交承诺书。
申请人领取«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后,应当在限期内全面履行承诺,并向市交通局补报有关申请材料,经市交通局核实符合本实施方法规定条件的,市交通局签发«履行承诺核准书»,申请人方可依据«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开展经营活动。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予以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向申请人作出准予许可决定,核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