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江市促进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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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江市促进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

丽江市促进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

(征求意见稿)

为促进本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以下简称互联网自行车)规范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交通运输部等十部委《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交运发[2017]109号)和住建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加强城市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系统建设的指导意见》(建城[2012]133号),《丽江市城市管理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坚持“公交优先”发展战略,鼓励推动互联网自行车规范化、集约化发展。

合理配置城市公共资源,打造安全、有序、便民的绿色低碳城市慢行系统,促进丽江“国际精品旅游城市”建设。

二、发展定位。

互联网自行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使用符合条件的自行车,通过商业租赁形式,向社会公众提供的自行车租赁服务。

作为城市公共交通的重要补充,主要服务于市民中短距离通勤出行和公共交通的短距离接驳换乘,兼顾休闲、旅游、健身等功能。

结合本市道路通行条件实际,不支持和发展电动自行车作为互联网自行车供市民使用。

互联网自行车经营者(以下简称经营者),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自行车租赁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经营者是互联网自行车的投放主体和经营管理主体,应当依法承担主体责任。

三、基本原则。

(一)坚持“低碳智能、便民利民”的原则。

把方便市民出行作为首要任务,为广大市民提供便捷、智能、绿色、舒适的出行服务。

(二)坚持“市级统筹、属地管理、多方共治”的原则。

市级管理部门负责统筹规划,制定政策文件和标准,指导县(区)人民政府开展相关工作。

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规范发展的具体管理工作。

(三)坚持“市场引导,合理配置”原则。

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科学把握与人口总量、市民出行、道路资源承载能力相匹配的投放量和投放节奏,防止无序扩张。

四、管理职责。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互联网自行车经营者的监督管理,市公安机关、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政府有关部门和属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规范、引导互联网自行车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强化属地管理,发挥服务和监管职能。

(一)市交通运输部门负责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与城市公共交通融合发展的政策制定和统筹协调;

(二)市公安机关负责互联网自行车道路交通通行和车行道停车秩序管理,会同城市管理和规划部门,联合属地政府做好非机动车停放泊位施划和停车标识设置研究;负责涉及治安事件的处理;

(三)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负责配合公安机关,联合属地政府做好非机动车停放泊位施划和停车标识设置研究,会同公安、规划部门编制和实施城市非机动车停放区域设置导则;

(四)市规划部门负责完善城市慢行交通系统规划;

(五)市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办理企业工商登记,并指导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

(六)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互联网自行车车辆技术、质量的监督管理;

(七)市旅游、消防、网信、金融等管理部门和消协等相关组织,按照各自职责对互联网自行车经营活动实施相关监督管理。

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属地范围内互联网自行车停放点的设置管理工作,重点在居住小区、景区景点、公共交通站点,以及其他符合条件的道路上设置互联网自行车停放点,方便市民出行和换乘其他公共交通工具。

五、 经营准备。

在我市从事互联网自行车经营的经营者,应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拥有保障服务的营业场所和投诉处理、运营维护等方面的工作人员和服务能力,且应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立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或持有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分支机构,规范经营,并依法纳税。

 

经营者投放互联网自行车,应当根据市场需求合理配置资源,还应当符合城市发展总体规划,保障城市公共空间需求,根据主管部门发布的监测报告和投放要求,合理、及时调整互联网自行车的投放规模、投放数量和投放区域。

(一)经营者应在开始提供租赁服务前30日,向市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提供以下材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设立分支机构的,还应提交在本市注册登记的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2.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固定办公场地的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3.电信管理机构颁发的《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4.运营模式说明,服务管理、安全管理、服务质量及投诉管理制度、信息安全及用户隐私保护制度等制度文本;

5.法律、法规、规章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已在本市提供互联网自行车经营服务的经营者,应于本意见实施之日起30日内提供上述材料。

(二)拟从事互联网自行车经营服务的车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符合国家和行业技术标准要求,并具备实时定位功能且能够被精确查找;

2.车身设计美观,无广告设置,不影响市容;

3.投入经营的车辆强制更新时限为三年,自投入经营之日起计算;

4、车辆带有卫星定位和智能通讯控制模块的锁具,鼓励使用国产卫星导航定位系统。

六、经营管理。

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经营主体责任和相应社会责任,保障承租人和社会公众合法权益,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经营者应当对承租人进行实名制注册登记,并与承租人形成服务协议,协议中应当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敦促承租人履行安全文明骑行、规范车辆停放等义务。

禁止向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注册、租赁互联网自行车服务。

并在车身设置明显禁止标识。

(二)经营者应当公布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在经营活动中不得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不得侵害承租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做到守法经营、公平竞争。

(三)经营者应当按照每投放80辆互联网自行车配备1名运营维护人员的标准,组建与车辆投放规模相适应的运营维护队伍,做好车辆维护和停放秩序管理工作,及时清理违规停放车辆;应当配备与车辆投放规模相适应的配套设施,并在非公共区域(如住宅、仓库、商业地产等区域)依法自行设置车辆停放区和维保调度场地,做好车辆停放秩序和调度管理。

(四)经营者应当加强互联网自行车的日常维护,及时对车辆进行检查并做好清洁保养,确保车容车貌整洁、车况良好,排除安全隐患。

(五)经营者应当公布服务质量承诺,公开服务监督电话,建立承租人及市民投诉处理制度,及时处理投诉。

(六)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承租人信用管理制度,实行承租人信用记分,将多次违规违约的承租人列入经营者共享的黑名单,积极引导承租人形成依法用车、文明骑行的良好习惯。

(七)经营者的平台数据应当与监管部门实现共享,全面提供承租人、车辆、使用频率等静态数据,实时更新车辆分布、轨迹等完整的动态信息。

(八)鼓励经营者采用免收押金的方式提供服务。

七、风险防控。

经营者应建立、健全保护承租人合法权益的相关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范承租人遭受人身财产损害风险和社会稳定风险。

(一)经营者应当确立事故赔偿机制、流程、标准等并向社会公示。

经营者应当为承租人购买人身和第三者伤害保险。

(二)经营者向承租人收取押金的,应当公示押金数额及退还流程,退还时效自承租人提出申请之日起不得超过七日。

经营者应当按照行业管理部门的要求设立押金专用账户,接受金融等部门监管,保障押金安全。

(三)经营者应与行业管理部门共同设立履约保证金共管账户,并缴纳履约保证金。

(四)完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网络安全防范措施。

经营者采集承租人身份等信息不得超越提供互联网自行车服务所必需的范围,不得利用其服务平台发布法律法规禁止发布的信息,不得为企业、个人及其他团体、组织发布违法有害信息提供便利。

八、退出机制。

经营者实施收购、兼并、重组或者退出市场经营的,应当制定合理方案,确保用户合法权益和资金安全。

经营者需终止在本市的互联网自行车经营服务的,应提前20日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报告并向社会公告,并依法依规退还预付金、押金等有关款项,完成所有投放车辆的回收等工作。

经营者不具备经营能力、不履行主体责任或不符合行业自律要求的,依法取消经营资格。

九、承租人义务。

租赁互联网自行车的承租人,在租赁、使用互联网自行车过程中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城市管理等规定及协议的约定,做到文明骑行、规范停放,爱护自行车和停放设施等财物,遵守社会公德。

十、法律责任。

经营者未履行管理职责、未按照要求提供服务或者违反本意见有关规定的,职能部门可将其违法违规信息纳入企业信用管理体系;构成违法犯罪的,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承租人违反道路交通通行有关规定、违规停放自行车或者故意损坏、盗窃互联网自行车的,由公安机关、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依法处理,并将其违法违规信息纳入个人信用记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承租人在租赁使用互联网自行车过程中与经营者发生民事纠纷的,可以与经营者协商解决,也可以向消费者协会等有关机构投诉,或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一、建立公平竞争市场秩序。

经营者应当依法规范经营,不得妨碍市场公平竞争,不得侵害用户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

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指导和监督管理,创新监管方式,建立完善“双随机”抽查制度,畅通投诉渠道,维护各方合法权益。

十二、加强社会监督。

经营者应自觉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主动承担社会责任。

鼓励个人和组织依法举报互联网自行车乱停乱放、经营者违规收费等行为。

形成企业主体、政府监管、多方参与的社会治理体系。

加大消费者权益保护力度,防范向消费者转嫁经营风险等行为,对违法违规的经营者进行曝光,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本实施意见适用于丽江市古城区、玉龙县行政区域,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永胜、华坪、宁蒗可参照执行或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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