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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涨跌停板制度.docx

期货涨跌停板制度

郑州涨跌停板制度

第十四条交易所实行价格涨跌停板制度,由交易所制定各期货合约每日最大价格波动幅度。

第十五条当某期货合约以涨跌停板价格成交时,成交撮合原则实行平仓优先和时间优先原则。

第十六条当某一期货合约在某一交易日收盘前5分钟内出现只有停板价位买入(卖出)申报、没有停板价位卖出(买入)申报,或者一有卖出(买入)申报就成交、但未打开停板价位情况,称为涨(跌)停板单方无报价(以下简称单边市)。

第十七条若某一交易日出现单边市,则当日结算时该期货合约交易保证金比例提高50%。

第二个交易日价幅在原价幅基础上自动扩大50%(只向停板方向扩大)。

若第二个交易日未出现同方向单边市,则第三个交易日自动回复到合约规定价幅和保证金标准;若第二个交易日出现同方向单边市,则当日结算时和下一交易日维持提高后保证金比例不变,下一交易日价幅维持提高后价幅。

若第三个交易日未出现同方向单边市,则第四个交易日执行合约规定价幅和保证金比例。

若连续三个交易日出现同方向单边市,交易所可以对部分或全部会员暂停出金,可以休市一天,并且根据市场情况选择实施下列措施:

措施一:

强制减仓。

交易所将以涨跌停板价申报未成交平仓报单,且单位持仓亏损大于或等于交易日结算价5%所有持仓,以当日涨跌停板价与该合约盈利持仓按规定方式和方法自动撮合成交。

强制减仓前,投资者(包括非经纪会员和经纪会员投资者)锁仓部分自动对冲。

    措施二:

如果会员出现结算或交割风险,对市场正在产生和将要产生重大影响时,交易所可决定并公告采取单边或双边、同比例或不同比例、部分会员或全部会员提高交易保证金,暂停部分会员或全部会员开新仓,调整涨跌停板比例,限制出金,限期平仓,强行平仓,推迟交割日期,延长交割时间等措施中一种或多种化解市场风险,但调整后涨跌停板比例不超过20%。

在交易所宣布调整保证金水平之后,保证金不足者须在交易日开市前追加到位。

若当日该期货合约未出现同方向单边市,则下一个交易日该期货合约涨跌停板和交易保证金比例均恢复正常水平;若当日该期货合约出现同方向单边市,则交易所宣布为异常情况,并按有关规定采取风险控制措施。

第十八条强制减仓具体操作方法如下:

(一)强制减仓数量为强制减仓当日收市后已在计算机系统中申报但没有成交且投资者(或非经纪会员,下同)该合约单位持仓亏损大于或等于交易日结算价5%所有申报平仓数量总和。

因自动对冲投资者双向持仓造成投资者持仓少于平仓单所报数量时,系统自动将平仓数量进行调整。

投资者单位持仓盈亏计算方法:

投资者该合约持仓盈亏总和(元)

投资者该合约单位持仓盈亏=──────────────

投资者该合约持仓量(手)

(二)持仓盈利投资者平仓范围确定:

根据上述方法计算投资者单位持仓盈利投机持仓(包括未接收到仓单跨期套利持仓)以及投资者单位持仓盈利大于或等于合约规定价幅2倍保值持仓都列入平仓范围。

持有仓单、货物到库对应持仓和已接收到仓单跨期套利对应持仓,不执行强制减仓。

(三)平仓数量分配原则及方法:

1、平仓数量分配原则:

(1)在平仓范围内按盈利大小和投机与保值不同分成四级,逐级进行分配。

首先分配给属平仓范围内单位持仓盈利大于或等于合约规定价幅2倍投机持仓(以下简称盈利2倍投机持仓);

其次分配给单位持仓盈利大于或等于合约规定价幅1倍投机持仓(以下简称盈利1倍投机持仓);

再次分配给单位持仓盈利大于或等于合约价幅1倍以下投机持仓(以下简称盈利1倍以下投机持仓);

最后分配给单位持仓盈利大于或等于合约规定价幅2倍保值持仓(以下简称盈利2倍保值持仓)。

(2)以上各级分配比例均按申报平仓数量(剩余申报平仓数量)与各级可平仓盈利持仓数量之比进行分配。

2、平仓数量分配方法及步骤:

若盈利2倍投机持仓数量大于或等于申报平仓数量,则根据申报平仓数量与盈利2倍投机持仓数量比例,将申报平仓数量向盈利2倍投机投资者等比例分配实际平仓数量;

若盈利2倍投机持仓数量小于申报平仓数量,则根据盈利2倍投机持仓数量与申报平仓数量比例,将盈利2倍投机持仓数量向申报平仓投资者分配实际平仓数量。

再把剩余申报平仓数量按上述分配方法向盈利1倍投机持仓分配;若还有剩余,则再向盈利1倍以下投机持仓分配;若还有剩余,则再向盈利2倍保值持仓分配。

若还有剩余则不再分配(见附件一)。

3、申报平仓数量向盈利投机投资者进行等比例分配时,按以下原则操作:

首先按申报平仓数量和盈利投机投资者持仓数量计算平仓比例。

其次,分别以每一投资者总持仓乘以规定比例,计算每一投资者平仓数量。

当投资者平仓数量为小数时,向上取整;取整后不足最小下单量时,向上取够最小下单量整数倍。

然后对投资者持仓以持仓时间从长到短为序进行选取。

最后将选取所有投资者持仓按持仓时间从长到短为序与申报平仓持仓对冲平仓。

由上述平仓造成经济损失由会员及其投资者承担。

第十九条强制减仓后,下一交易日价幅和保证金按合约规定执行;若市场出现同方向单边市,交易所可以执行第十七条措施一或措施二。

若市场风险还未化解,交易所可以宣布进入异常情况。

第二十条合约挂盘及交割月合约价幅和交易保证金不受上述限制。

交割月和新上市合约不受上述强制减仓限制

上海涨跌停板制度

  第九条交易所实行价格涨跌停板制度,由交易所制定各上市期货合约每日最大价格波动幅度。

第十条当某期货合约以涨跌停板价格成交时,成交撮合实行平仓优先和时间优先原则,但平当日新开仓位不适用平仓优先原则。

第十一条涨(跌)停板单边无连续报价(以下简称单边市)是指某一期货合约在某一交易日收盘前5分钟内出现只有停板价位买入(卖出)申报、没有停板价位卖出(买入)申报,或者一有卖出(买入)申报就成交、但未打开停板价位情况。

连续两个交易日出现同一方向涨(跌)停板单边无连续报价情况,称为同方向单边市;在出现单边市之后下一个交易日出现反方向涨(跌)停板单边无连续报价情况,则称为反方向单边市。

第十二条当某期货合约在某一交易日(该交易日称为D1交易日,以下几个交易日分别称为D2、D3、D4、D5、D6交易日)出现单边市,则D1交易日结算时该合约交易保证金按下述方法调整:

铜期货合约交易保证金比例为7%,收取比例已高于7%按原比例收取;铝期货合约交易保证金比例为6%,收取比例已高于6%按原比例收取;天然橡胶期货合约交易保证金比例为7%,收取比例已高于7%按原比例收取;燃料油期货合约交易保证金比例为10%,收取比例已高于10%按原比例收取。

D2交易日铜期货合约涨跌停板为5%,铝期货合约涨跌停板为4%,天然橡胶期货合约涨跌停板为6%,燃料油期货合约涨跌停板为7%。

第十三条该期货合约若D2交易日未出现单边市,即:

铜期货合约涨跌幅度未达到5%,铝期货合约涨跌幅度未达到4%,天然橡胶期货合约涨跌幅度未达到6%,燃料油期货合约涨跌幅度未达到7%,则D3交易日涨跌停板、交易保证金比例恢复到正常水平。

  若D2交易日出现反方向单边市,则视作新一轮单边市开始,该日即视为D1交易日,下一日交易保证金和涨跌停板参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执行。

  若D2交易日出现同方向单边市,则当日收盘结算时该合约交易保证金按下述方法调整:

铜期货合约交易保证金比例为9%,收取比例已高于9%按原比例收取;铝期货合约交易保证金比例为8%,收取比例已高于8%按原比例收取;天然橡胶期货合约交易保证金比例为9%,收取比例已高于9%按原比例收取;燃料油期货合约交易保证金比例为15%,收取比例已高于15%按原比例收取。

D3交易日铜期货合约涨跌停板为6%,铝期货合约涨跌停板为5%,天然橡胶期货合约涨跌停板为6%,燃料油期货合约涨跌停板为10%。

第十四条若D3交易日未出现单边市,即:

铜期货合约涨跌幅度未达到6%,铝期货合约涨跌幅度未达到5%,天然橡胶期货合约涨跌幅度未达到6%,燃料油期货合约涨跌幅度未达到10%,则D4交易日涨跌停板、交易保证金比例恢复到正常水平。

  若D3交易日出现反方向单边市,则视作新一轮单边市开始,该日即视为D1交易日,下一日交易保证金和涨跌停板参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执行。

  若D3交易日期货合约出现同方向单边市(即连续三天达到涨跌停板),则当日收盘结算时,该铜期货合约按9%收取交易保证金,收取比例已高于9%按原比例收取;该铝期货合约按8%收取交易保证金,收取比例已高于8%按原比例收取;该天然橡胶期货合约按9%收取交易保证金,收取比例已高于9%按原比例收取;该燃料油期货合约按20%收取交易保证金,收取比例已高于20%按原比例收取,并且交易所可以对部分或全部会员暂停出金。

  当D3交易日期货合约出现同方向单边市(即连续三天达到涨跌停板)时,若D3交易日是该合约最后交易日,则该合约直接进入交割;若D4交易日是该合约最后交易日,则D4交易日该合约按D3交易日涨跌停板和保证金水平继续交易;除上述两种情况之外,D4交易日该合约暂停交易一天。

交易所在D4交易日根据市场情况决定对该铜、铝、天然橡胶、燃料油期货合约实施下列两种措施中任意一种:

  措施一:

D4交易日,交易所决定并公告在D5交易日采取单边或双边、同比例或不同比例、部分会员或全部会员提高交易保证金,暂停部分会员或全部会员开新仓,调整涨跌停板幅度,限制出金,限期平仓,强行平仓等措施中一种或多种化解市场风险,但调整后涨跌停板幅度不超过20%。

在交易所宣布调整保证金水平之后,保证金不足者须在D5交易日开市前追加到位。

若D5交易日该期货合约涨跌幅度未达到当日涨跌停板,则D6交易日该期货合约涨跌停板和交易保证金比例均恢复正常水平;若D5交易日该期货合约涨跌幅度与D3交易日同方向再达到当日涨跌停板,则交易所宣布为异常情况,并按有关规定采取风险控制措施;若D5交易日该期货合约涨跌幅度与D3交易日反方向达到当日涨跌停板,则视作新一轮单边市开始,该日即视为D1交易日,下一日交易保证金和涨跌停板参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执行。

  措施二:

在D4交易日结算时,交易所将D3交易日闭市时以涨跌停板价申报未成交平仓报单,以D3交易日涨跌停板价,与该合约净持仓盈利投资者(或非经纪会员,下同)按持仓比例自动撮合成交。

同一投资者持有双向头寸,则首先平自己头寸,再按上述方法平仓。

具体操作方法如下:

(一)申报平仓数量确定

在D3交易日收市后,已在计算机系统中以涨跌停板价申报无法成交,且投资者该合约单位净持仓亏损大于或等于D3交易日结算价6%(天然橡胶、燃料油为8%)所有申报平仓数量总和为平仓数量。

若投资者不愿按上述方法平仓可在收市前撤单,则已撤报单不再作为申报平仓报单。

(二)投资者单位净持仓盈亏计算方法

  投资者该合约单位净持仓盈亏=投资者该合约净持仓盈亏总和(元)/投资者该合约净持仓量(吨)

投资者该合约净持仓盈亏总和是指在投资者该合约历史成交库中从当日向前找出累计符合当日净持仓数开仓合约实际成交价与当日结算价之差总和。

(三)持仓盈利投资者平仓范围确定

根据上述方法计算投资者单位净持仓盈利投机头寸以及投资者单位净持仓盈利大于或等于D3交易日结算价6%(天然橡胶、燃料油为8%)保值头寸都列入平仓范围。

(四)平仓数量分配原则及方法

1、平仓数量分配原则

(1)在平仓范围内按盈利大小和投机与保值不同分成四级,逐级进行分配。

首先分配给属平仓范围内单位净持仓盈利大于或等于D3交易日结算价6%(天然橡胶、燃料油为8%)投机头寸(以下铜、铝简称盈利6%以上投机头寸,天然橡胶、燃料油简称盈利8%以上投机头寸);

其次分配给单位净持仓盈利大于或等于D3交易日结算价3%(天然橡胶、燃料油为4%),小于6%(天然橡胶、燃料油为8%)投机头寸(以下铜、铝简称盈利3%以上投机头寸,天然橡胶、燃料油简称盈利4%以上投机头寸);

再次分配给单位净持仓盈利小于D3交易日结算价3%(天然橡胶、燃料油为4%)投机头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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