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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假货现象的存在

浅析假货现象的存在

中国假货现象存在的原因及其解决策略分析

摘 要

 假货顾名思义就是假的商品,利用非法的手段模仿成知名品牌的产品,以性价比低廉的产品冒充性价比高的产品。

从而获取高额的利润。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市场经济高速发展自改革开放以来,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对利润的趋势更加渴望,这就滋生了假货的发展,作为“世界工厂”的中国出现假货现象横行的原因是非常复杂的。

尽管假货的出现具有一定的必然性,但当前假货泛滥的规模之大、速度之快远远超过人们的想象,若不及时加以约束和管制,势必严重损害消费者权益、危害品牌厂商利益,甚至危害我国经济的发展。

目前,假货市场覆盖范围广,数量以及金额众多,以及其隐蔽性给消费者造成不少的损失同时也侵犯了正品的品牌形象,使其经济利益受损。

本文结合我国假货的现状以及其形成的原因进行分析,并对其提供相应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

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

 

中国假货现象存在的原因及其解决策略分析

 

前言

近年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行为猖獗,假冒伪劣商品进入人们生活的各个角落,据不完全统计,现存假冒伪劣商品占国内市场份额约5%,假冒伪劣产品的市场估值在1600亿—2000亿元之间,每年流失国家税收超过300亿元。

已经对我国的经济发展造成重大影响,也使得消费者的切身利益受到侵犯。

一、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现状

被国际上视为第二大公害的非假冒伪劣产品莫属,我国的假冒伪劣产品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而愈发猖獗,使得我国成为假冒伪劣的生产,销售基地,各色的假冒伪劣产品渗透于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各种:

假奶粉、假烟、假酒、假服装、假家电、假农药、假文凭、假字画……。

上海福喜食品有限公司涉嫌使用过期原料生产加工食品事件涉案公司高管胡骏等6人,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前天被上海检察院二分院依法批准逮捕。

今年7月20日,媒体报道称,上海福喜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时出现诸多涉嫌违规的行为。

当天晚上,上海市食药监部门查封该企业。

针对上海福喜涉嫌用过期原料生产加工食品,7月23日,上海市公安局会同上海市食药监局对该公司负责人、质量经理等涉案人员依法采取刑事拘留。

作为一家跨国食品公司,福喜是众多快餐品牌的供应商,其中包括麦当劳、肯德基、汉堡王等。

不过最受影响的还是麦当劳,因为麦当劳的原料几乎都是来自福喜,以致福喜事件后麦当劳餐厅一度因无原料可供成了饮品店。

贾向阳销售假冒“安利”化妆品案,2006年3月6日,郑州市工商局经济检查支队依法扣押贾向阳涉嫌假冒的“安利”化妆品20余箱,价值42万元。

经“安利”中国化妆品有限公司认定为假冒该公司产品。

该案件移交市公安局经侦支队,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运公司销售假冒床上用品案,2006年3月,位于二七区陇海中路1号的郑州国运实业有限公司的牛某以6486元购进假冒“红富士”商标产品夏凉被69条、床上三件套23套进行销售,非法经营额7404元。

市工商局经济检查支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没收当事人未销售的假冒商品并处罚款人民币15000元。

这样的例子几乎每一天都在发生,他与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无论是吃穿住用行,都被假货所包围着这样的例子几乎每一天都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无论是吃穿住用行,都被假货所包围着

二、中国假货现状存在的原因

(一)利益驱动

追逐利益在经济学的方面来讲,是一把双刃剑,厂家的利润最大化的追求,在增加全球财富与推动人类社会的繁荣的同时也刺激着对金钱的欲望,人们对钱的渴望无线的膨胀。

这也是假货泛滥的根本原因,有暴利可图,造假比销售麻醉品和走私军火的利益还高,相对来说,风险系数比较小,是一个高获利、低风险的行当,具有挡不住的诱惑力,以至于全球许多恐怖组织、社会黑恶势力都参与其中。

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所带来的暴利是造假者疯狂造假的内在驱动力,他们将其看成是“效益的来路、致富的门路、发展经济的活路。

”利益是驱使不法分子铤而走险的直接动力,是假冒伪劣商品生存、扩张、漫延的根本原因。

 

(二)市场需求 

站在消费者的角度来讲,消费者的攀比心理以及其对低价的追求造就了假货市场,同时消费者的辨别假货的能力差滋生了假货泛滥。

依据经济学原理,市场导向论来看,市场决定供给,有什么样的需求就会有什么样的商品供给。

许多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者,毫不掩饰自己的假货,消费者知假买假,从而使假冒伪劣商品有一个庞大的购买力市场和众多的消费群体,低价对于消费者是一个直接的诱惑。

制假售假分子正是利用了消费者这种消费心理上的弱点,打出了他们的低价王牌。

从微观经济学角度来看,消费者作为理性经济人,“贪利”是一种本能行为,追求的是自身需求满足的最大化和单位货币的效用最大化,消费者天然就是喜欢购买物美价廉的产品,所以我们到处可见商家打折促销时,消费者蜂拥而至,贪图价格便宜买假名牌、买盗版,这些都是因为消费者受利益驱动的短视效应——注重眼前利益而忽视长远利益,考虑个人利益而不顾全局利益。

因此假货的泛滥不仅是由于欺诈的原因,正是由于消费者的这些做法会刺激假货的生产和销售,使这些产品充斥大街小巷。

    

(三)地方经济体制

地方保护主义盛行是制假售假愈演愈烈的行政根源。

地方保护主义事实上是造假者的保护伞,割裂统一大市场,助长不正之风,助长违法犯罪行为,破坏政令畅通,干扰公正执法,危害十分严重,正是地方保护主义的存在使打假工作变得更加复杂而艰巨。

1.地方经济发展的指导思想及绩效考评体系的影响。

改革开放以来,通过财政分权化的改革,各级政府成为追求经济增长和财政收入最大化的积极主体。

同时,由于在干部考核上经济增长绩效指标往往具有决定性影响力,这导致地方政府之间围绕经济增长展开了激烈的竞争。

各级政府为了保障经济高增长和财政收入的最大化,尽一切可能鼓励和支持地方工商业的发展,在“先发展,后规范”的思想影响下,甚至不惜纵容地方企业制假售假。

问题的严重性还在于,在中国,企业制假售假等非生产性经营行为一旦得到地方政府保护,社会就丧失了遏制其漫延的基本机制。

面对这样的企业,广大消费者绝对处于弱势地位,根本不可能有效保护自己,甚至连企业经营行为及其产品质量的基本真相都无从得知,而各地厂商只要不违背地方政府追求经济高增长和财政收入最大化的目标,就可以依托政府保护大肆制假售假。

要想根本改变产业领域中的非生产性经营行为泛滥的现状,当务之急在于转变政府的职能,在我国的社会治理体系中建立起专司制定规则和执行规则的统帅性层级,从而尽快克服社会最高治理层级一身兼具“运动员”和“裁判员”两种职能所带来的角色冲突。

2.“分税制”下财政分灶吃饭体制的影响。

财税体制是引导地方政府行为的“指挥棒”。

从1994年起,我国财税体制由传统的财政大包干体制,转换为“分税制”下的财政分灶吃饭体制,初衷是正确处理中央与地方的关系,调动两个积极性,促进国家财政收入合理增长。

将大税种、主要税种、收入高的税种划归中央,而将零散的,收入细小的,难以征收的、不稳定的税种全部归地方。

分税制加重地方财政困难,导致地方政府行为异化。

分税制后,中央政府在不断向上集中财权的同时也在不断地下放事权,形成财权、事权的逆行,再加上中央财政转移支付明显不足,使得地方财政特别是县乡财政的独立性、完整性、主动性在很大程度上受到肢解,基本上处于无财可控的状态。

地方政府为确保有所收入,确保财政供养人员能够按时发放工资,通过种种形式保护地方财源企业,而保护本地企业生存发展所需的市场空间,从而助长了本地区制假售假的违法行为。

 

 (四)信用体系的缺失

我国正处于从传统的为情感交易而设立的身份信用向现代社会的为商业交易而设立的契约信用嬗变的过程中。

在这个过程中,由于信用信息传递机制断裂,信用激励机制断裂、信用约束机制断裂、信用的产权基础缺失、信用的道德目标模糊等,必然使我们处于信用缺乏的危机之中。

假冒伪劣现象是恶性的信用缺失行为,既有产权不清忽视长远利益、一次性博弈的问题,又有法律制度保障和道德水准问题。

1.信用的产权基础缺失,守信动力不足。

产权是信用的基础。

第一,信用是人们在重复博弈中谋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手段。

而明晰的产权是人们追求长远利益的动力,产权制度的基本功能就是给人们提供一个追求长期利益的稳定预期和重复博弈的条件。

当产权关系不明晰时,人们就不会考虑长远利益,也就不会守信用。

第二,信用问题是交易带来的问题,而交易双方交易的不是商品本身,而是财产权,这就要求信用以财产权利的界定和保护为前提。

只有拥有独立财产权的行为主体才能用自己的财产和别人的财产进行交易,才能产生信用问题。

只有拥有独立财产权有行为主体才具有履行合约的能力,才能为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否则,是无法形成稳固的令人信服的信用的。

但在转型期,由于我国在计划经济时期建立的适应非交换经济的公有产权制度的改革涉及问题多、困难大,至今仍未取得实质性进展,国有资产缺乏真正的所有者和责任人的状况没有得到根本改变,所以企业普遍追求短期利益、相互拖欠账款甚至赖账、甚至出现了国有大型企业的董事长与造假分子串通一气的怪现象,极大地损坏了信用。

2.信用的法律保障不到位,违法成本低。

信用需要法律的保障。

我们要有一套切实可行的法律制度来做保障,让不遵守诚信原则的企业和个人付出更高的代价。

目前我们对假冒伪劣行为重拳打击不力。

假冒伪劣行为是恶性的信用缺失行为,实际它是一种典型的经济行为,犯罪分子有自己的“成本”、“收益”分析,之所以犯罪,是因为他们的预期是犯罪收益远远大于成本,那么从根本上遏制制假行为的最好办法就是提高其违法成本。

但与信用制度建设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比较缺乏,如《信用法》、《公平交易法》、《信用中介管理条例》、《信用评价考核办法》等一些法律法规尚未出台,使信用体系缺乏法律保障。

  

(五)社会监管体制的完善

社会力量主要有非政府组织(NGO)和广大消费者,这是我国急需培育和发展的社会力量。

质量监督不力的制度分析框架中,已经提出社会监督缺乏,造成监管动力不足,从而导致地方政府质量监管不力。

这里所说的社会失灵是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社会力量还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

1.非政府组织(NGO)的作用有待开发。

非政府组织(NGO)基本属性有:

非营利性:

不以营利为目的;不能进行剩余收入(利润)的分配(分红);不得将组织的资产以任何形式转变为私人财产。

非政府性:

独立自主的自治组织;自下而上的民间组织;属于竞争性的公共部门。

志愿公益或互助性公益;志愿者和社会捐赠;社会公开性与透明性。

实践表明,非政府组织作为一种新的资源配置体制,弥补了政府和企业这两种主要的资源配置体制的不足。

在这种意义上,人们称之为与作为第一部门的国家体系,作为第二部门的市场体系相平行的所谓“第三部门”。

在我国,负责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NGO组织包括:

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用户委员会、质量万里行促进会、质量检验协会等等,他们更多的是政府的延伸,依托政府,执行的是政府职能。

完全意义上非官方非政府组织基本上是一片空白的。

因而其未能起到应有的行业自律、行业监督、社会监督的作用,制约制假售假的功能基本发挥不出来。

 2.消费者打假的作用有待开发。

我国消费者人数众多,所形成的对假冒伪劣商品生产、销售的监督力量是巨大的,这种作用一旦发挥出来,也是任何政府执法部门所不可能具有的。

消费者的监督实际上就是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其监督是最具有实效的。

消费者的打假作用也是最微妙的,几乎所有的消费者都有强烈的打假愿望,希望有放心满意的消费环境、健康诚信的市场环境,享受质真价诚的商品与服务,但许多消费者又为了满足虚荣心去买假品牌,贪图价格便宜买盗版。

除此之外,我国消费者对假货还有较强的容忍度,上当受骗了自认倒霉思想比较普遍,求偿反抗的心理明显不足,搭车消费心理长期存在。

因此,国家应修改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进一步畅通消费者申诉渠道,切实加大侵权赔偿的力度,力争形成一种利益机制,鼓励广大消费者积极同不诚信的经营行为作斗争,检举、揭发生产者、销售者制造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行为。

事实上,如果受害人的主张与其实际获得的赔偿之间差距太大,赔偿的数额与其因提出诉讼而在时间和精力的花费不相称,便不能在利益上形成一种激励机制,鼓励人们提出诉讼。

如果采用惩罚性赔偿的做法,受害人为获得这笔较高赔偿,就会积极提起诉讼,捍卫自身的权利。

而且,从全社会范围来看,这样做国家不必运用纳税人的一分钱,而只需由不法行为人为受害人掏腰包,就可以有效地遏制假冒伪劣不法行为的发生。

(六) 法制不健全

法律是立国之本,法治是一个以法为主的社会控制手段,通过立法、执法、守法来树立法律最高权威。

大家知道公平、公正、竞争有序的市场需要依赖于法律来规范,我们要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构建和谐社会,就必须有好的市场秩序,而制售假冒伪劣行为破坏了市场秩序,给国家和人民利益带来极大的损害,人们对此深恶痛绝,纷纷呼吁加大打击力度。

在惩罚制假售假方面,相关法律缺失、过宽、难以执行,无疑是打假效果不好的根本原因之一。

在这方面,一些西方发达国家对违法者的处罚都是很重的,如美国对制假售假者的罚款额度高达200万美元,或监禁10年,或两者同时进行,对有前科的处罚最高额度达500万美元,监禁20年。

我国《刑法》中虽然有十九个条款,可以对制售假冒伪劣违法犯罪行为治罪,但处罚依据规定相当模糊,以“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和“数额巨大”来作为判罚的依据,执行起来主观随意性很大。

在“违法成本低、执法成本高”的情况下,我国在行政执法方面明显不足。

执法不严,打击不力,一些地方或部门虽然已经对制假售假者采取了执法措施,但态度不坚决、落实不到位,监督流于形式,对违法行为,有的以罚代管,高举轻放,措施软化;有的视而不见,甚至纵容包庇;有的害怕黑恶势力打击报复,不敢碰硬,不敢查处,对制假售假者进行刑事追究时,有的重刑轻判、实刑虚判,有的甚至监外执行或不服实刑,诸如此类,造成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一些违法分子铤而走险。

目前,全国制假售假违法行为被查处的比例不高,即使在被查处的案件中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的也不多,也就是说制假售假违法犯罪行为能够受到刑事处理的风险概率较低。

就是说,即使风险损失标准定得很高,结果风险成本仍然很低,制假售假者必然会心存侥幸:

“你查你的,我干我的,抓得着是你的,抓不着是我的。

”所以,在加大打击制假售假的执法力度,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方面,我们任重而道远。

 

(二)加强法制建设,健全法律法规 

首先,应当进一步完善和修订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如《专利法》、《商标法》、《药品管理法》、《产品质量法》、《标准化法》等。

其次,各地区、各部门要全面清理、废除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法规和部门规章。

最后,应尽快出台相关法律法规,赋予相关行政执法机关应有的权利,并且完善执法规则,规范办案程序的同时,制止不当执法行为的发生,对现行法规中的不便操作、不完善、不明确之处加以修正和完善。

 

(三) 加强产品质量检查,加大联合整治力度 

坚决贯彻执行有关打击制假售假行为的法律法规,充分运用法律武器,严厉打击制假售假违法犯罪活动。

同时,加强对打假执法的监督检查,工商行政管理、卫生防疫、技术监督等职能部门要加强联合整治力度,定期进行市场产品的专项治理,及时清理假冒伪劣产品,切实维护好市场的经济秩序。

坚决纠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以罚代刑等问题。

 

 (四) 树立产品质量意识,切断流通渠道 

一是生产企业应尽快将防伪标志进行升级换代,二是尽快将升级换代后的鉴别方式,向更广泛的消费者传授,三是加大宣传力度,树立正确的产品消费观念。

 简言之,假冒伪劣商品对我国经济的发展和市场经济的危害不小,必须克服各种消极因素,加大质量宣传力度,健全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加大打假治劣工作的力度,以维护生产经营者和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的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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