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气设施检修状态作业管理规定实用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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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设施检修状态作业管理规定实用版

YF-ED-J1595

可按资料类型定义编号

 

燃气设施检修状态作业管理规定实用版

InOrderToEnsureTheEffectiveAndSafeOperationOfTheDepartmentWorkOrProduction,RelevantPersonnelShallFollowTheProceduresInHandlingBusinessOrOperatingEquipment.

(示范文稿)

 

二零XX年XX月XX日

 

文件名

燃气设施检修状态作业管理规定实用版

日期

20XX年XX月

版次

1/1

编制人

XXXXXX

审核

XXXXXX

批准

XXXXXX

燃气设施检修状态作业管理规定实用版

提示:

该管理制度文档适合使用于工作中为保证本部门的工作或生产能够有效、安全、稳定地运转而制定的,相关人员在办理业务或操作设备时必须遵循的程序或步骤。

下载后可以对文件进行定制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调整使用。

  1 目的

  为了规范燃气设备设施检修状态作业程序,预防煤气爆炸和中毒事故的发生,保护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根据GB6222《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50028《城镇燃气设计规范》、《天津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煤气安全管理制度》、《天津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动用明火作业管理规定》和相关标准,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2 适用范围 

  本管理规定适用于天津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所属各作业场所。

规定明确了燃气设备设施检修中动火和进入设施内应履行的作业程序和安全保证措施,以及应遵守的安全生产规范及要求。

  3 管理内容和要求

  3.1 术语

  3.1.1 燃气:

指目前本公司生产、回收、输配、贮存和使用的转炉煤气、高炉煤气、焦炉煤气和天然气。

  3.2燃气系统的分类

  3.2.1 高炉煤气系统:

从高炉下降管至各用气点的设备设施。

  包括高炉本体、旋风除尘器、环缝洗涤塔、脱水器、捕滴器、重力除尘器、布袋除尘器、TRT和BPRT透平机、高炉煤气放散塔、煤气预热器、高炉煤气柜、高炉煤气加压机、热风炉、锅炉、煤粉加热炉、轧钢加热炉、高炉煤气管道及附属设备。

  3.2.2 转炉煤气系统:

从转炉一次除尘至各用气点的设备设施。

  包括文氏管、脱水器、捕雾器、一次除尘风机、转炉煤气放散塔、转炉煤气柜、电除尘器、转炉煤气加压机、热处理加热炉、白灰窑、转炉煤气管道及附属设备。

  3.2.3 焦炉煤气系统:

从天铁冶金炼焦化工有限公司焦炉煤气输送管道至各用气点的设备设施。

  包括:

矿槽烘烤、烧结机、热风炉、锅炉、焦炉煤气管道及附属设备。

  3.2.4 天然气系统:

从天然气公司天然气输送管道至各用气点的设备设施。

  包括:

天然气调压站、锅炉等用户、天然气输送管道。

  3.3 管理职能

  3.3.1 各部门的管理职能按《天津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煤气安全管理制度》和《天津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动用明火作业管理规定》的规定执行。

  3.3.2 技术中心负责可燃气体含量和氧气含量的分析,并出具分析报告。

  3.3.3 煤气防护站负责可燃气体浓度和氧气浓度的现场检测。

  3.4 设备所属部门

  负责检修设备可燃气体的取样、送样工作,负责燃气管理制度、工艺规程、检修规程的执行。

组织本部门燃气设施的正常检修、事故抢修和作业程序的落实。

  3.5 管理规定

  3.5.1 燃气设备设施检修的基本要求

  3.5.1.1 煤气设施的焊接工作,必须由持有资质证的焊工担任,除焊接煤气设施本体外,不允许用煤气设施做二次导线,焊接煤气设施本体时,二次导线接点要与焊接处保持最短距离(300mm)。

  3.5.1.2 经常检修的部位应设可靠的隔断装置。

  3.5.1.3 为防止煤气串入蒸汽或氮气管内,只有通蒸汽或氮气时,才能把蒸汽或氮气管与煤气管道连通,停用后必须断开或堵盲板。

  3.5.1.4 在设备停止生产而保压又有困难时,则应可靠地切断煤气来源,并将内部煤气吹扫置换干净。

  3.5.1.5 吹扫和置换煤气设施内部的煤气,应使用氮气或蒸汽作为置换介质。

  3.5.1.6 煤气系统的各种塔器及管道在停产通蒸汽吹扫煤气合格后,不应关闭放散管;开工时,若用氮气、蒸汽置换空气合格后,可送入煤气,待检验煤气合格后,才能关闭放散管,但严禁在设备内存在蒸汽时骤然喷水,以免形成真空压损设备。

  3.5.1.7 进入煤气设施内工作时,应检测一氧化碳及氧气含量。

一氧化碳含量不超过24ppm时,可较长时间工作;一氧化碳含量不超过40ppm时,入内连续工作时间不应超过1小时;不超过80ppm时,入内连续工作时间不应超过半小时;在不超过160ppm时,入内连续工作时间不应超过15-20分钟。

  3.5.1.8 经检测合格后,允许进入煤气设施内工作时,应携带一氧化碳及氧气监测装置,并采取防护措施,设专职监护人。

  3.5.1.9 在运行中的煤气设备上动火,设备内煤气应保持正压,动火部位要可靠接地,在动火部位附近要装压力表或与附近仪表室联系。

  3.5.1.10 在停产的煤气设备上动火,要用可燃气体测定仪测定合格,并经取设施内气样分析,其含氧量接近作业环境空气中的含氧量。

将煤气设备内易燃物清扫干净或通上蒸汽,确认在动火全过程中不形成爆炸性混合气体。

  3.5.1.11 电除尘器的检修:

应办理检修许可证,采取安全停电的措施。

断开电源后,电晕极应接地放电。

入内工作前,除尘器外壳应与电晕极连接。

  3.5.1.12 各种形式的煤气柜、电除尘器、煤气加压机、煤气引风机、煤气透平机、转炉煤气水封逆止阀前设备管道、负压管道,禁止在运行状态下动火检修作业。

  3.5.1.13 动火作业时,应严格执行《天津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动用明火作业管理规定》,落实灭火措施,责任到人。

  3.5.2 燃气系统运行状态动火要求

  3.5.2.1 高炉煤气系统、转炉煤气系统

  3.5.2.1.1 必须办理1级动火票。

  3.5.2.1.2 在动火前做好安全交底,施工单位必须制定安全施工方案和事故应急预案,对可能影响到的设备和人员提前告知,并做好防范。

  3.5.2.1.3 在动火作业前,动火组织部门要征得生产技术部(总调度室)和设备部的同意,方可实施动火操作。

  3.5.2.1.4 设备设施均必须保持正压状态,设施内煤气压力应保持在500Pa以上,动火部位要可靠接地。

  3.5.2.1.5 保持设备内部介质流通,防止出现死角。

  3.5.2.1.6 动火现场需防护站人员现场监护。

  3.5.2.1.7 如果设备设施及管道内部介质不流通,动火部位处于端部应取样分析,氧气含量≤1%方可作业。

  3.5.2.1.8 设备设施及管道需要降压作业时,相应系统压力不应降至系统设备停机连锁值。

  3.5.2.2 焦炉煤气系统、天然气系统

  3.5.2.2.1 执行4.2.1.1至4.2.1.7规定。

  3.5.2.2.2 设备设施及管道需要降压作业时,相应系统压力最低不能低于100Pa。

  3.5.3 燃气系统停运状态动火要求

  3.5.3.1 通用要求

  3.5.3.1.1 必须办理1级动火票。

  3.5.3.1.2 在动火前做好安全交底,施工单位必须制定安全施工方案和事故应急预案,对可能影响到的设备和人员提前告知,并做好防范。

  3.5.3.1.3 检修的部位内煤气设备设施及管网应设可靠的隔断装置。

  3.5.3.1.4 对可靠隔断后的煤气设备设施及管网用氮气(或蒸汽)置换煤气。

  3.5.3.1.5 进行动火部位气体含量检测分析。

  3.5.3.1.6 根据检测分析结果,进行动火确认。

  3.5.3.1.7 防护站人员现场监护。

  3.5.3.2 高炉煤气系统

  3.5.3.2.1 动火部位气体检测一氧化碳20.5%(或≤1%)。

  3.5.3.2.3 高炉至环缝洗涤塔前作业,必须高炉点火休风。

  3.5.3.3 转炉煤气系统

  3.5.3.3.1 动火部位气体检测一氧化碳20.5%(或≤1%)。

  3.5.3.3.3 一次除尘风机前检修动火,必须转炉停炉状态下进行。

  3.5.3.4 焦炉煤气系统

  3.5.3.4.1 动火部位气体应进行气体分析,检测可燃气体含量<1%。

,一氧化碳20%(或≤1%)。

  3.5.3.4.3 打开净化、贮存及煤气系统设备设施时,必须采取防止易燃物等自燃的措施。

  3.5.3.4.4 动火中应在充氮气或充蒸汽状态下进行。

  3.5.3.4.5 每次动火前应进行气体含量分析。

  3.5.3.5 天然气系统

  3.5.3.5.1 动火部位气体应进行气体分析,检测可燃气体含量20.5%(或≤1%)。

  3.5.4 进入设备设施内部检修和动火要求

  3.5.4.1 办理《坑、池、罐、沟及井下作业许可证》(动力厂范围内)。

  3.5.4.2 做好安全交底、施工单位必须制定安全施工方案和事故应急预案,对可能影响到的设备和人员提前告知,并做好防范。

  3.5.4.3 用氮气或蒸汽置换煤气合格、必须再用空气置换氮气合格。

  3.5.4.4 检测设备设施内部一氧化碳20.5%。

  3.5.4.6 防护站人员现场监护。

  3.5.4.7 保持设备内部通风良好、携带一氧化碳报警器及氧气检测仪。

  3.5.4.8 如需动火作业办理1级动火票,按动火规定执行。

  3.6 检查与考核

  3.6.1 对违反本规定的部门和人员,按违规违纪进行经济考核和处理。

  3.6.2 凡因不按规定作业发生事故的,按“四不放过”管理制度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责任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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