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09 张家界城市规划技术规定修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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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9张家界城市规划技术规定修订

 

张家界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

(2016年修订)

 

(送审稿)

 

张家界市规划管理局

张家界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2018年5月9号

 

前言

 

《张家界市城市规划技术规定》(张家界市人民政府令第35号)已实施七年多,对我市的城乡规划管理起到了较大的指导作用,但随着城市的发展和城市建设的加快,其中有些条款已经不适应张家界市的发展需求,有些内容需要更新补充完善。

同时由于近几年国家的一些法定规范,如《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等也进行了适当的修订和调整,湖南省也出台了《湖南省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该版技术规定已经不能适应当前规划管理的需求,需进行修订。

本次修订以原技术规定为基础,参考和借鉴《湖南省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及其它地区城乡规划技术规定,依据国家和我省现行的相关规范和标准,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来进行。

 

目录

1总则1

2城市土地使用管理1

2.1建设用地分类1

2.2建设用地兼容性规定1

2.3建设用地容量指标1

3建筑管理2

3.1建筑间距2

3.2建筑日照3

3.3建筑离界4

3.4建筑退让5

3.5建筑层高6

3.6装配式建筑配建6

4城市风貌7

4.1城市景观7

4.2建筑风格8

4.3城市色彩9

5道路交通9

5.1道路系统9

5.2公共交通系统10

5.3慢行交通系统11

5.4交通影响评价12

5.5停车位配建标准12

6公共服务设施13

7市政工程14

 

8城市综合防灾16

8.1城市抗震防灾16

8.2城市消防17

8.3城市人民防空18

8.4城市防洪18

9临时建筑19

10村镇规划19

10.1建设用地管理19

10.2建筑管理20

10.3公共服务设施21

10.4农村建房要求22

11附则22

附件1名词解释23

附件2计算规则26

附件3附表31

 

 

1总则

1.0.1为促进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科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标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1.0.2本规定适用范围包括永定区和武陵源区的城市、乡镇以及村庄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慈利县和桑植县可参照执行。

1.0.3编制、审批详细规划和规划设计方案应符合本规定。

凡本规定未涉及到的,依照国家现行规范、规定及标准执行。

2城市土地使用管理

2.1建设用地分类

2.1.1城市用地分类应符合《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的相关要求,用地分类中未列入类别的项目,应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予以核定。

2.1.2用地分类按土地实际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划分和归类,具有多种用途的建筑应以其实际主要使用功能作为归类的依据。

2.2建设用地兼容性规定

2.2.1建设用地遵循兼容性原则,控制性详细规划已明确兼容范围的,按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控制性详细规划未明确兼容范围的,根据附表1《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的规定确定其兼容范围。

2.3建设用地容量指标

2.3.1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应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地块指标;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其容量指标原则上应按附表2执行。

各组团容积率原则上控制为:

中心城市永定组团2.5,南庄坪组团2.0,官黎坪组团2.0,且住岗组团2.5,荷花组团2.5,西溪坪组团2.5,阳湖坪组团2.5,枫香岗组团2.5,沙堤片区2.5;武陵源城区1.8。

2.3.2对混合类型的建设用地,其建设容量控制指标应按使用性质分类执行;对难以分类执行的建设用地,应按不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和其相应的建设容量指标换算成建设容量综合控制指标。

2.3.3原有建设用地容量指标已超出规定值的,不应进行扩建。

2.3.4居住类项目应当成片规划,原则上形成居住小区或者居住组团,避免零星插建,宜以道路网划分,形成规整地块,用地规模应达到50亩以上。

2.3.5工业用地项目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应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工业项目的建筑系数不应低于30%。

3建筑管理

3.1建筑间距

3.1.1居住建筑之间的建筑间距应符合日照、采光、通风、消防、视觉卫生等各专业规范的相关要求,并符合表3.1.1的控制要求。

表3.1.1居住建筑之间的建筑间距要求

朝向

间距

类型

新区

旧区

主要朝向

次要朝向

主要朝向

次要朝向

多、低层与多、低层

≥9

≥6

≥9

≥6

多、低层与高层

≥18

≥13

≥15

≥9

高层与高层

≥33

≥18

≥28

≥13

注:

1、表中建筑间距的单位为米;

2、主要朝向与次要朝向之间的间距按次要朝向要求进行控制;

3.1.2非居住建筑之间的建筑间距应满足消防、通风、采光等各专业规范的相关要求,并符合表3.1.2的控制要求。

表3.1.2非居住建筑之间的建筑间距要求

朝向

间距

类型

新区

旧区

主要朝向

次要朝向

主要朝向

次要朝向

多、低层与多、低层

≥9

≥6

≥9

≥6

多、低层与高层

≥15

≥13

≥13

≥9

高层与高层

≥28

≥18

≥24

≥13

注:

表中建筑间距的单位为米。

3.1.3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的建筑间距,应满足居住建筑对间距的要求。

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以及幼儿园、托儿所生活用房和大、中、小学教学楼与相邻居住建筑的间距,须在同类型布置方式居住建筑的间距要求上提高20%,同时须满足各专业规范要求。

3.2建筑日照

3.2.1张家界市位于第Ⅲ类建筑气候区内,属于中小城市级,其日照标准原则是根据建筑物的使用性质,在规定的日照标准日(大寒日或冬至日)的有效时间范围内,以建筑底层窗台面(指室内地坪0.9米高的外墙位置)为计算起点所获得的日照时间。

3.2.2日照分析对象

(1)居住建筑;

(2)有日照要求的非居住建筑,包括中、小学校的普通教室,幼儿园、托儿所的活动室及寝室,医院病房楼的病房,休(疗)养院的寝室等。

3.2.3各类建筑在有效日照时间段(大寒日8~16时或冬至日9~15时)内的日照时间要求应符合以下规定:

(1)住宅建筑每套至少应有一个居室(卧室、起居室)的满窗日照时间应满足大寒日日照3小时的标准,其中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应满足大寒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

(2)老年人居住建筑的居室冬至日满窗日照不低于2小时。

(3)托儿所、幼儿园生活用房冬至日底层满窗日照不低于3小时,室外活动场地应保证有一半以上的活动场地面积冬至日日照不少于连续2小时。

(4)中小学校的普通教室冬至日满窗日照不应少于2小时。

(5)宿舍半数以上的居室,应满足大寒日满窗日照2小时的日照标准。

(6)休(疗)养院半数以上的疗养室、医院病房楼半数以上的病房冬至日满窗日照不低于2小时。

3.2.4日照计算应符合《建筑日照参数计算标准》(GB/T50974-2014)的相关要求。

3.2.5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周边有3.2.2日照分析对象中的建筑时,应将新建、改建、扩建的整栋建筑作为日照遮挡物统一进行日照分析。

3.2.6新建建筑不得影响相邻具有日照要求建筑的建筑日照。

3.3建筑离界

3.3.1沿建设用地边界布置的建筑,其离界距离应符合日照、消防等各专业规范的相关要求,并按以下规定控制:

(1)建筑的离界距离,按附表3《建筑离界最小距离控制表》的规定控制,并同时符合建筑间距和日照的相关规定。

(2)界外紧邻公园、绿地、广场、水面等开敞空间时,按相关规定具体确定。

(3)地下建筑物的离界距离不应小于地下建筑物深度(自室外地面至地下建筑物底板底部的距离)的0.7倍,且其最小值为3米。

(4)教学楼、病房楼、幼儿园、老年公寓、加油加气站、危险品库、油库、液化气瓶库及其它有特殊安全防护距离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因自身特殊要求应增加相应离界距离。

(5)构筑物的离界距离参照相应高度的非居住建筑次要朝向的离界距离要求执行。

3.4建筑退让

3.4.1建筑退让城市道路的距离应按附表4的规定控制,并同时满足建筑间距和日照的相关要求,符合以下规定:

(1)道路交叉口处建筑退让道路切角线(即交叉口两条道路红线进行切角处理后的斜线)的距离,多、低层应在相应规定的基础上增加3米,高层增加6米。

在不同宽度道路相交的平面交叉口,建筑退让道路切角线的距离应按多者计。

(2)建筑物的台阶、无柱雨蓬等其它附属设施不应逾越道路红线,突出建筑主体的台阶和无柱雨蓬的距离不应超过其建筑主体退让距离的1/4。

(3)传达室、门卫室、大门、进出闸口等附属建筑物、构筑物的退让距离:

城市主干道不应小于6米、次干道不应小于4米、支路不应小于2米。

(4)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大型商场、中小学校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建筑,其临城市主、次道路的主要出入口退让道路红线的距离不应小于30米,作为疏散空间并应预留出临时停车或回车的场地。

3.4.2与铁路运营无关的新建建筑退让最近一道铁轨的距离除符合其专业规范要求外,同时应符合:

高速铁路不少于50米,磁悬浮线路轨道不少于30米,铁路干线不少于30米,铁路支线不少于20米。

学校、医院、集中居住区等对噪声敏感的建筑退让最近一道铁轨的距离不应小于200米。

3.4.3沿河道、溪流规划蓝线两侧新建建筑物,其退让澧水干流规划蓝线的距离不应小于30米,支流不应小于20米,其它溪流不应小于10米。

3.4.4建筑退让绿线的距离不应小于4米。

3.4.5建筑退让应满足文物保护的相关规定。

3.4.6建筑退让同时存在多种控制因素时,应按其中的最大要求进行控制。

3.5建筑层高

3.5.1居住建筑的房屋室内净空高度不应小于2.8米、不宜大于3.6米。

3.5.2办公建筑标准层结构层高不应大于4.2米,非标准层可大于4.5米、小于9.4米。

3.5.3商业建筑标准层结构层高不应大于5.6米,非标准层可大于5.6米、小于13.4米。

3.6装配式建筑配建

3.6.1政府投资建设的保障性住房、学校、医院、科研、办公、酒店、综合楼、工业厂房等建筑,适合于工厂预制的地下综合管廊、城市道路和园林绿化的辅助设施等市政公用设施工程,以及社会投资的适合采用装配式建筑的工程项目均应采用装配式建筑。

3.6.2社会投资的适合采用装配式的文化、体育、教育、医疗等公共建筑应优先采用装配式钢结构建筑。

3.6.3社会投资的适合采用装配式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应按规定的项目总建筑面积的比例配置装配式建筑。

4城市风貌

4.1城市景观

4.1.1城市景观总体要求

坚持以“澧水绕群山、七溪皆归源、绿廊通山水、一城带九岸”为总体景观结构,体现本土民族特色,强调景观节点、景观廊道、城市天际线以及城市标志物等要素打造,并重点做好滨水、山体背景、道路两侧景观风貌控制。

4.1.2滨水景观风貌

滨水景观风貌应与自然环境、城市景观和谐统一,体现地方文化特色。

临河建筑立体上应梯级布置,以多、低层建筑为主,适当布置高层,形成高低错落、层次丰富的空间形态;平面上应灵活布局,与河流岸线、水体形态等相呼应,形成灵动多样、线形流畅的平面形态。

4.1.3山体景观界面

中心城区澧水南岸建筑应以天门山山体为背景,澧水北岸应以回龙山、月斧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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