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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判断题

判断题

1、申请律师执业需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

(√)

2、申请人受过刑事处罚的,一律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书。

(×)

解析:

《律师法》第七条“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书:

……

(二)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

3、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中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的人员申请兼职律师执业,不需所在单位同意。

(×)

解析:

《律师法》第十二条“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中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的人员,符合本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经所在单位同意,依照本法第六条规定的程序,可以申请兼职律师执业。

4、申请人以欺诈、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撤销准予执业的决定,并注销被准予执业人员的律师执业证书。

(√)

5、成立二年以上并具有二十名以上执业律师的合伙律师事务所,可以设立分所。

(×)

解析:

《律师法》第十九条“成立三年以上并具有二十名以上执业律师的合伙律师事务所,可以设立分所。

6、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但可以代理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没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

(√)

7、律师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财物或其他利益,情节严重的,司法行政部门可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

(√)

8、律师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

(×)

解析:

《律师法》第四十九条“律师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

9、律师执业证书的审批机关是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

(×)

解析: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受理申请机关报送的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执业的决定。

10、律师担任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任职期间可以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

(×)

解析: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律师担任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任职期间不得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

11、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的,其所在地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可以责令其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解析:

《律师法》第五十五条“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12、律师龚某在执业活动中因伪证罪被刑事处罚,司法行政机关应当给予的处罚是吊销律师执业证。

(√)

13、设立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应当有三名以上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能够专职从事律师职业的律师。

(√)

14、在我国,公证员的年龄应当在二十三周岁以上六十周岁以下。

(×)

解析:

《公证法》第十八条“担任公证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二)年龄二十五周岁以上六十五周岁以下;……”

15、公证员因过错给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由公证员自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

解析:

《公证法》第四十三条“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因过错给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由公证机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公证机构赔偿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公证员追偿。

16、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可以办理保全证据的公证事项。

(√)

17、刘某可以委托他人办理收养关系公证。

(×)

解析:

《公证法》第二十六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公证,但遗嘱、生存、收养关系等应当由本人办理公证的除外。

18、公证机构的负责人应当在有二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公证员中推选产生。

(×)

解析:

《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公证机构的负责人应当在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公证员中推选产生,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核准,并逐级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19、当事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可以在收到公证书之日起2年内,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

(×)

解析:

《公证程序规则》第六十一条“事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可以在收到公证书之日起1年内,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

20、公证机构办理招标投标、拍卖、开奖等现场监督类公证,应当由2人共同办理。

(√)

21、根据《公证法》的规定,一般情况下,公证机构从受理公证申请之日起向当事人出具公证书的期限是十个工作日。

(×)

解析:

《公证法》第三十条“公证机构经审查,认为申请提供的证明材料真实、合法、充分,申请公证的事项真实、合法的,应当自受理公证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出具公证书。

但是,因不可抗力、补充证明材料或者需要核实有关情况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22、设立公证机构的审批机构是省级司法行政机关。

(√)

23、一般说来,公证机构办理的最常见的、最大量的一项公证业务是法律行为公证。

(√)

24、公证机构发现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要求复查的公证书内容违法或者与事实不符的,应当予以更正。

(×)

解析:

《公证法》第三十九条“……公证书的内容违法或者与事实不符的,公证机构应当撤销该公证书并予以公告,该公证书自始无效;公证书有其他错误的,公证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25、当事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有争议的,公证机构应当不予办理公证。

(√)

26、鉴定人和鉴定机构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尊重科学,遵守技术操作规范。

(√)

27、国家对从事法医类鉴定、物证类鉴定和声像资料鉴定业务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制度。

(√)

28、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可以设立鉴定机构。

(×)

解析: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七条“……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不得设立鉴定机构。

29、鉴定机构只能接受本地域范围内的委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

解析: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八条“……鉴定机构接受委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不受地域范围的限制。

30、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应当在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名册注明的业务范围内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

31、鉴定人可以自己接受委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

解析: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九条“……鉴定人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由所在的鉴定机构统一接受委托。

32、司法鉴定实行鉴定机构负责制度。

(×)

解析: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十项“司法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度。

鉴定人应当独立进行鉴定,对鉴定意见负责并在鉴定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多人参加的鉴定,对鉴定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应当注明。

33、《司法鉴定许可证》使用期限为三年,自颁发之日起计算。

(×)

解析: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司法鉴定许可证》使用期限为五年,自颁发之日起计算。

34、司法鉴定人超出登记的执业类别执业的,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

(×)

解析:

《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司法鉴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警告,并责令其改正:

……

(二)超出登记的执业类别执业的;……”

35、一般情况下,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委托事项的鉴定。

(√)

36、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不收取任何费用。

(√)

37、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依法设立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管理性组织。

(×)

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七条“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依法设立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

38、人民调解委员会由委员三至五人组成,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二年,可以连选连任。

(×)

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八条第二款“人民调解委员会由委员三至九人组成,设主任一人,必要时,可以设副主任若干人。

”第九条第二款“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39、人民调解员由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和人民调解委员会聘任的人员担任。

(√)

40、人民调解委员会只能依当事人的申请进行调解。

(×)

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十七条“当事人可以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也可以主动调解。

41、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应当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当事人一方明确拒绝调解的,不得调解。

(√)

42、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必须制作调解协议书。

(×)

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二十八条“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可以制作调解协议书。

当事人认为无需制作调解协议书的,可以采取口头协议方式,人民调解员应当记录协议内容。

43、除达成口头调解协议外,调解协议书自各方当事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人民调解员签名之日起生效。

(×)

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调解协议书自各方当事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人民调解员签名并加盖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之日起生效。

调解协议书由当事人各执一份,人民调解委员会留存一份。

”第三十条“口头调解协议自各方当事人达成协议之日起生效。

44、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

45、只有经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时,对方当事人才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46、社区矫正的适用对象为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以及被剥夺政治权利在社会服刑的罪犯。

(√)

47、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

(×)

解析: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三条第一款“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助。

司法所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

48、社区矫正人员在居住地接受社区矫正,由居住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执行。

(√)

49、社区矫正人员矫正期满,司法所应当组织解除社区矫正宣告。

(√)

50、社区矫正人员脱离监管的,司法所应当及时报告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组织追查。

(√)

51、社区戒毒和强制隔离戒毒的期限一般都是三年。

(×)

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三条“对吸毒成瘾人员,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社区戒毒,同时通知吸毒人员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的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社区戒毒的期限为三年。

”第四十七条第一款“强制隔离戒毒的期限为二年。

52、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吸毒成瘾的,可以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

(√)

53、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吸毒成瘾的,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

(√)

54、根据戒毒的需要,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可以组织戒毒人员参加必要的生产劳动,不需支付劳动报酬。

(×)

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根据戒毒的需要,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可以组织戒毒人员参加必要的生产劳动,对戒毒人员进行职业技能培训。

组织戒毒人员参加生产劳动的,应当支付劳动报酬。

55、被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在公安机关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执行强制隔离戒毒3个月至6个月后,转至司法行政部门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继续执行强制隔离戒毒。

(√)

56、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脱逃的,脱逃期间不计入强制隔离戒毒期限,也不得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

(√)

57、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应当在解除强制隔离戒毒3日前通知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机关,出具解除强制隔离戒毒证明书送达戒毒人员本人,并通知其家属、所在单位、其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将其领回。

(√)

58、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患严重疾病,不出所治疗可能危及生命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可以直接允许其所外就医。

(×)

解析:

《戒毒条例》第三十一条“强制隔离戒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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