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昌文讲座录音稿.docx

上传人:b****8 文档编号:30467117 上传时间:2023-08-15 格式:DOCX 页数:27 大小:42.34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强昌文讲座录音稿.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27页
强昌文讲座录音稿.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27页
强昌文讲座录音稿.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27页
强昌文讲座录音稿.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27页
强昌文讲座录音稿.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27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强昌文讲座录音稿.docx

《强昌文讲座录音稿.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强昌文讲座录音稿.docx(27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强昌文讲座录音稿.docx

强昌文讲座录音稿

现代法治的基本特征

主持人:

张绍彦(华侨大学法学院院长)

主讲人:

强昌文(安徽大学法学院教授)

评论嘉宾:

许少波(法学院教授)

李强(法学博士)

王方玉(法学博士)

主持人:

各位女士、各位先生、各位老师、同学们,晚上好。

我们非常荣幸的邀请到了安徽大学法学院的强昌文教授来给我们做一场学术讲座,他讲座的题目是现代法治的基本特征。

强昌文教授有若干的名衔,我就不一一介绍了,强教授是研究法理、法史以及宪政等等,是在我国学界有影响力的法学家。

今天强教授要讲的题目,在座的各位肯定有所了解和自己的想法。

今天借强教授做讲座的机会,我们法学院的“华侨大学法学论坛”新的形式也开张。

借这个机会,我把法学院的“华侨大学法学论坛”游戏规则十三条给大家宣读一下。

一坛规

1、“华大法学论坛”是华侨大学法学院部分教师和学生自发组织的民间学术平台,通过邀请校内外具有较高水平和影响的专家、学者讲学、研讨等方式,促进华侨大学的法学研究和学术交流。

论坛不分校内外、所属单位、职称、职务、学位、学科、年龄和性别等,向全校师生开放,特别注重中青年学者和学生之间的学术交流。

2、论坛依法只从事学术演讲、学术研讨等

3、论坛的宗旨是学术民主、平等、宽容。

因为是民间性的,咱们就不用法言法语了,带点江湖。

(笑声)

二、主讲人

1、应当遵守坛规;

2、不谈非学术的内容,拒绝回答学术问题之外的提问;

3、不提高自己,贬低他人,不谈涉及他人人身尤其是对他人人身不利的言论;

4、主讲人的报告时间一般不超过六十分钟。

三、评论人

1、遵守坛规;

2、应当围绕主讲人的报告和论题进行评论,不借机在此之外阐发自己的学术观点。

3、不谈非学术的问题和言论,只针对主讲人的观点和材料进行评论,不做总体性评价。

(比方说,我们一会不允许许少波教授说:

今天强教授的讲座水平很高,他今天讲座逻辑很差等等。

你说他那个观点精彩就说他那个观点精彩,他什么地方不合逻辑就说什么地方不合逻辑,不可以进行总体性的评价。

4、不抬高自己,贬低他人,尊重主报告人的劳动,不发表针对人身特别是对主报告人以及听众人身不利的言论。

5、不得互相吹捧,(比如强教授水平很高,许教授的评论真是说到了我的要害之处,打到了我的致命伤等等。

)忠诚于事实和学术。

6、嘉宾评论的时间一般不超过十分钟。

这是个试行稿,这次是法学院越俎代庖,替代了法学院学生会和研究生会应当做的工作,因为这是第一次嘛。

今天我作为主持人,当然以后不管谁做主持人,主持人在这种场合他是有特权的,他是自然地评论人,自然地首席评论人。

今天不仅要感谢强讲授即将展开的精彩的演讲,还要感谢给了我们法学院“华大法学论坛”新生的这样一个契机。

下面我介绍一下我们的评论嘉宾:

离强教授最近的是咱们法学院著名的许少波教授。

(掌声)我常对许教授这样说:

“老许啊,你肩上的担子很重啊,你是咱们法学院的大熊猫啊,(笑声)特聘教授啊,法学院的学科带头人,你可不是哪一个专业的学科带头人,你是咱们法学院的学科带头人啊!

”对于许教授我就不多说了,你们看,他的表情已经很凝重了是吧,压力很大,让他放松放松,准备好火力等下对强教授开炮。

(笑声)第二位,挨着我们许教授坐的是李强博士。

尽管李强老师还不是副教授,只是讲师,但是在我心目中她的水平早已超过副教授了。

(掌声)再者,王方玉老师可能就不用我介绍了,他太出名了。

(掌声)我唯一担心的是他别把我们主讲人(的风头)给盖住了。

(笑声)所以王老师和李强老师一样,也是咱们法学院的希望之星。

咱们这个论坛的形式大家都知道了,是主讲人之后,评论人评论、提问,主讲人回应。

之后呢同学们提问,主讲人再提问。

第一个单元也就是主讲人一个小时,评论和提问各半个小时,总共两个小时到两个半小时。

现在让我们以最诚挚、最热烈的掌声有请强教授开始他精彩的演讲。

(掌声)

 

主讲人:

尊敬的张绍彦院长,尊敬的钟书记,尊敬的华侨大学法学院各位同仁,亲爱的各位同学,你们好!

非常荣幸的坐在这里与大家面对面的交流,我非常荣幸,为什么说非常荣幸呢?

最起码有这样几点理由:

第一点理由是,张绍彦,著名的法学家,任华侨大学法学院院长以来,我是第一个被请来的坐在这里跟大家交流,所以感到很荣幸。

虽然荣幸,但是我也很有压力——我是第一个接受审判的人,因为还有几位著名的评论员。

第二点理由是,我今天下午在李士林老师的陪同下,参观了清源山,拜见了老子的像。

老子是安徽人,我也是安徽人,我没想到的是我们泉州对安徽著名的思想家这么崇拜,(笑声)多少让我有点信心。

第三点我感到很荣幸的是,这是华侨之乡,这是华侨大学,这是华侨大学法学院,这里有一批精英在默默无闻的奉献,我来搞一个讲座,所以我感到万分的荣幸。

我今天讲的主题是“现代法治的基本特征”。

我这个讲座没什么开创性,只是对很多大家的一个概括,进行一种一般性的梳理。

大家都知道,现代文明从制度角度来说,从治理角度来说,应该说法治文明是现代文明的标志,法治作为一种文化公理越来越多的被人认同和接受。

我们新中国成立以来,经过了若干领导人的领导,治理的方式和模式也在不断地发生着变化。

从1997年党的十五大报告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载进了党的纲领,1999年写进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那么法治作为一个文化公理,我们这个民族应该说已经认同。

法治作为一个文化公理,法治作为一个社会治理的基本形态,一种治理的重要方式,它究竟有什么样的特征呢?

我这里再强调下,我不是开创性的工作,我只是进行一般性的梳理,我首先给大家介绍一个故事,这个故事在座的领导和法学院的同仁可能都知道,但是我们这么多充满了阳光的青年才俊、青年学子可能不知道,因为那是十多年前发生的故事。

那就是1998年到1999年,但是担任美国总统的是克林顿先生,他当时可谓风流倜傥。

当时发生了一个著名的事件,当时在全世界都很有名,这是个真实的故事,我把这个故事介绍给大家,然后从这个故事看看,现代法治具备什么样的特征。

有人暗中跟踪克林顿先生,暗中观察克林顿总统,发现他跟白宫的一个女实习生,年仅24岁莱温斯基好像关系有点暧昧。

这位女士慢慢跟莱温斯基套近乎,终于取得了莱温斯基的信任,有一天晚上,这位中年妇女请一位年轻的女士到酒吧去喝酒。

在喝酒过程中,莱温斯基把她和克林顿之间长达一年之久的不正当的男女关系和盘托出,原来这位女士非常有心计,在餐厅的桌子下面安装了一个窃听器,把莱温斯基的谈话全盘录了下来,然后把这个录音带交给时任美国司法部领导下的独立检察官斯塔尔先生。

斯塔尔先生如获至宝,将它公之于众,也就是说把克林顿和莱温斯基之间不正当的男女关系给捅了出来,舆论哗然,纷纷要求总统应该下台。

总统已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这时候克林顿已经想方设法的阻拦,阻拦这件事情的进一步扩大。

最后呢经过调查取证,又获得了另外一个信息,总统指示他人作伪证、妨碍司法,这两个行为是违法的,那么斯塔尔先生要求法院召开陪审团的会议,要求克林顿以及他的代理律师出席,在陪审团会议上进行陈词,后来这个陈词又被公之于众,全美国民众对克林顿总统的支持率达到了历史最低点。

这时候,大家想一想,克林顿总统,按照美国的法律程序,应该由美国参众两院投票表决是不是应该弹劾,最后法定票数没有达到,没有被弹劾。

没有被弹劾之前又发生了一个插曲,克林顿总统在他智囊团的建议下,在白宫前发表电视演讲,在演讲过程中向全美国民众道歉,向莱温斯基道歉,向他的夫人,大家都知道,希拉里道歉。

并且含着眼泪他从92年总统选举以后入主白宫,持续八年的政绩,美国经济扭转了共和党人持续下滑的这样的一个状态,一直持续的上升,使美国的民众的经济收入、生活有了普遍的改善,所以他恳求美国民众再给他一点机会,他会为全美国民众做出更多的贡献。

我想正因为在这种情况下面,美国的参众两院的投票也许受到美国民众的支持率突然飙升的影响。

据统计表明,克林顿总统的支持率达到了历史上的最高点,达到了百分之七十七左右,所以总统没有被弹劾可能与这个有关系。

那么下面我们从这儿简单又真实的故事当中能发现现代法治究竟具有什么样的特征。

一:

法律至上

我们谈谈它的基本特征,我个人认为的一点特征就是法律至上,或者说法律至高无上。

大家可能都知道,法律至上是什么意思,法律和其他社会规范相比,法律和握有大权的权力相比,它比它们还要高。

法律和其他标准性比,判断管理、经济问题、政治问题、文化问题,它可能是最终的依据。

大家想一想克林顿总统最终没有被弹劾掉,自始在这个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总统仍然是坐在自己的宝座上面,仍然是大权在握,仍然是呼风唤雨,仍然在世界上很有影响力,仍然在美国握有大权。

大家想一想,一个握有大权的人,权力正当行使,自始没有离开总统的宝座,也没有受到任何人身的限制,遵守着法律程序,按照法律的轨道在运行。

这就足以证明,法律和power(权力)相比,法律是高于权力的,法律是能够制约权力的。

这是现代法治的第一个最为基本的特征:

法律至上,法律至高无上。

从这里面我们可以顺一步的推,法律至上还是什么意思?

一个社会的问题是非常复杂,从不同的标准来看,肯能有不同的答案;从不同的角度来说,可能有不同的思维方式。

我国当代著名的法理学家郑成良教授曾经这样总结道:

如果某一个社会问题,从政治角度来看它主要围绕着利与弊的权衡;如果从道德角度来说它可能是善与恶的比较;如果从经济的角度来看它可能是成本和收益的比值。

两利相衡取其大,两弊相权取其小。

利大弊小我就干,这是典型的政治思维。

那么道德思维,善与恶的比较,我们常说:

善有善报,恶有恶报,不是不报,时候未到,时辰一到,必然要报。

讲的就是道德的思维方式。

那么经济的思维方式,成本与收益的比值,相同的投入,哪个产出越大就哪个效率越高,相同的产出,哪个投入越少就哪个效率越高,所以哪个效率也高我们就选择他、采取他。

但是在现代社会,依法治国的社会,主要依据法律来治理,无论是道德的思维还是经济的判断,还是道德判断也好,他们这些选择最终如果能发生效力,都必须经过法律的筛选。

如果法律不能筛选的话,是不能够进入法治的思维。

所以我们讲在解决案件过程当中,不仅仅法律是大于权力的,同时对某一个问题的判断最终的标准,还是法律标准说了算。

我们想,总统和一个女人不正当的关系,这是一个鸡毛蒜皮的小事,为什么它最后导致了一个弹劾案,这在经济方面划算吗?

这在政治方面究竟是利大还是弊大呢,等等。

恰恰大家要注意,在传统的社会里,这些思维方式和法律的思维方式是无阻隔的畅通。

但是在现代社会里,他们不是无阻隔的畅通,他们是有隔阂的。

我并不是说法律的判断标准和其他的判断标准没有任何关联,我讲的是他们之间有一定的区分。

其他的判断和分析只有被法律的判断和分析所采纳、所吸取,才能发生最终的意义。

这是我讲的第一点特征,现代法治的基本特征,法律至高无上。

二、宪法权威

我想讲的第二点,就是宪法有权威。

大家在学习法律的过程中,老师都说现代法治,现代社会里面和传统社会最根本的区别是有了宪法。

但是有了宪法是不是就有了法治呢?

很难说,我个人认为,有了宪法不一定有法治。

为什么?

有的宪法是个睡美人,有的宪法是一个植物人。

那么在克林顿总统的弹劾案中,我们看到美国的宪法究竟是睡美人还是植物人呢?

我们大家都清晰地看到,它既不是睡美人也不是植物人,而是活生生的宪法,确实发生了伟大的作用。

总统行政权介入了这个案件,法院介入了这个案件,国会介入了这个案件,三权都介入了这个案件,而且每一种权力的行使都在宪法的框架内,都在宪法的授权和规范范围内运行和操作,三权进行交锋,充分凸显了宪法的至高无上,充分凸显了宪法在一个社会当中它发挥的作用以及功能。

我记得有一位学者写的非常好,这位学者可以说是我的师兄,是真的师兄,不是可以说。

他在读者上面看到有一本书,写的一篇文章,就是在美国焚烧国旗合不合法。

然后他写了一篇文章,这篇文章写的非常好,这篇文章我引用过来就足以说明真正的现代法治宪法是非常有权威的。

我想借这个机会讲这个故事的时候,也把这个宪法权威的故事顺便引过来说一说。

宪法为什么有权威,宪法的权威说明了现代法治原来有这么一个特征。

1984年,里根总统作为一个共和党人,到美国德克萨斯州去视察的时候,美国德克萨斯州的市民上街游行示威看见共和党人总统的到来,看见共和党人党魁的到来。

因为共和党人执政以来,美国的经济持续下滑,他们抗议并示威游行。

其中有一位叫作约翰逊的男士,当众焚烧了一面美国星条国旗。

当时美国包括德克萨斯州在内的四十六个州有保护美国国旗的法律,焚烧国旗自然是违法的。

官司就打到了联邦法院,联邦法院九名大法官审理了此案,意见不统一,投票表决。

五票赞成四票反对,宣布约翰逊先生焚烧美国国旗是美国联邦宪法第一修正案赋予他的自由权,无罪释放。

在座的法律人、法学学生都知道,美国是个判例法的国家,既然法院做出了一个判决裁定,焚烧国旗的行为是宪法赋予他的自由权,保护国旗的法律制度和宪法是冲突的,因此自动失效,约翰逊先生无罪释放。

而有一帮人认为,焚烧国旗极大伤害了美利坚民族的情感,他们又上街游行示威,纷纷呼吁国会要颁布全国统一的国旗法。

国会慎重的考虑了民众的请求,形成了一个专门的调查小组去民间进行调查,最后于1989年颁布了全国统一的保护国旗的法律。

就在《国旗法》生效的当天,又有一帮美国民众聚集在国会山下游行示威,抗议《国旗法》的通过,其中有一位叫爱丽丝的女士又当众焚烧了一面美国国旗。

大家想,《国旗法》一经颁布立即生效,你立即以身试法,自然又打起了一场官司,不服又上诉,上诉到联邦法院,大法官们又审理此案,在审理过程中九名大法官又意见不统一,于是投票表决,五票赞成四票反对,宣布爱丽丝当众焚烧美国国旗是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赋予她的自由权,无罪释放。

法院做出的这个判决再次证明了全国统一国旗法是违背美国宪法的,是和宪法相冲突的,又自动失效。

所以这个故事足以说明了什么,我记得姚建宗先生这样总结道:

法治不是政府自导自演的歌剧,而是芸芸众生共同参与的一项伟大的正义事业。

同时我们也看到了什么是法治,宪法是有权威的。

宪法的权威不是写在纸上的,而是真正体现在公共事务的治理上的,真实体现在人民的生活之中。

这是我讲的现代法治的基本特征的第二点:

宪法是有权威的。

宪法不是睡美人,宪法不是植物人,宪法是真实的生活中的权威。

三、以程序为中心设计法律制度

大家可能要静心的听强老师讲下面一个特征是什么,先不说,大家自己先琢磨一下:

斯塔尔先生是独立检察官,独立检察官由哪个来管?

是司法部长的手下。

司法部长是有谁来任命呢?

按照美国法律的规定,司法部长是由总统来任命的。

总统任命的司法部长,司法部长的手下是独立检察官,为什么这个独立检察官胆子那么大呢?

为什么总统大权在握的克林顿我就敢去调查他呢?

而且克林顿没有任何办法,最后把他逼得在白宫前含着眼泪向全美国民众道歉。

这说明了什么?

他为什么叫独立检察官?

这里面我们穿过历史的时空,再向前追溯若干年。

1972年,在这一年,像我这个年龄的比如张老师、许老师、钟书记等,我们都很清楚,那就是尼克松总统著名的水门事件。

他做了四年总统以后,再想连任四年,这时候他形成了一个竞选的班子,竞选班子给他出谋划策,为了更好的享有胜选权,再干四年。

有人出谋划策:

干什么呢?

到过会的水门上面安一个窃听器,我想我们教宪法的老师都可能说过,窃听成功了,再窃听成功了,最后一次窃听被抓住了。

抓住以后他们交代了,为什么来窃听呢?

噢,原来是总统手下的一批人让他们来窃听的。

这个窃听材料放在总统办公室椭圆办公桌的抽屉里,当时美国司法部长下面有一个检察官叫特别检察官。

特别检察官干什么的,因为当时美国有这个制度,特别检察官就是调查包括总统在内的政府高层官员违法犯罪行为的。

那么,当时特别检察官根据供认的供词来到总统的办公桌,总统打开大门,热烈欢迎:

欢迎你们的到来,欢迎你们的调查,我是清白无辜的。

当检察官把办公桌的椭圆桌给查封的时候,这时候总统感觉到情况不妙。

1972年6月22号的晚上,大概十点钟左右,总统打电话给司法部长,让他把检察官给解聘掉,司法部长很为难,最后引咎辞职,检察官没有被解聘。

那么好,紧接着副司法部长接到了总统的指令,副司法部长也感觉到很为难,也引咎辞职,没有解聘检察官。

凌晨时分,总统委任了一位代理司法部长,代理司法部长根据总统的指令,终于把特别检察官解聘掉。

消息很快传到了美国参、众两院,国会舆论一片哗然。

哗然什么:

我们辛辛苦苦制定的这样一个制度,根据这个制度而产生了这样一个检察官,这种检察官享有特别的权力,就是为了调查包括总统在内的政府高层官员违法犯罪行为的。

他在调查过程中你把他解聘了,咱们这个制度有没有缺点,我们的制度本身为什么这么脆弱?

参、众两院经过慎重的讨论发现:

用人的程序发生了问题。

这个用人程序问题发生在什么地方,司法部长是由总统任命的,而检察官是由司法部长任命的,所以上上级指导他的上级把他给解聘掉了,原来用人程序出现了问题。

后来,美国国会讨论把特别检察官制度更名为独立检察官制度。

那么斯塔尔先生为什么胆子这么大可以调查克林顿呢,原来他是根据独立检察官用人程序的规定,有哥伦比亚特区上诉法庭来提名这样一位检察官,然后由司法部长来任命,而司法部长没有正当理由是不能够解聘这位检察官的。

所以到克林顿绯闻案以来,独立检察官斯塔尔先生就吃了豹子胆了,对克林顿穷追猛打,克林顿尽管恼羞成怒,尽管手中握有总统大权,但是他也不能打电话给司法部长,让他把手下给解聘掉。

所以我个人认为,这个案件充分展示了现代法治的第三个基本特征:

以程序为中心设计法律制度。

那么讲到程序中心,这里面有个相对性即参照。

它是相对于什么来说的呢?

它是相对于古代社会来说的。

最早的人类社会的制度,相对于后来的制度,再到当代的社会制度,这种发展线索,我个人认为按照实体和程序的关系可以把它分成三种类型:

第一是混沌法大阶段,第二是一实体为中心的阶段,第三是以程序为中心的阶段。

在最早期阶段,人类的认识能力是有限的,那么认识能力有限,他们可能也意识到他们之间有纷争。

生活要持续下去,大家要稳定,要安定,利益最大化,所以一般也有制度,但是在他们的认识当中,还没有实体和程序之分,所以法律制度在实体和程序的关系上是混沌的。

第二种类型是,随着人们认识的提高,有了实体和程序之分。

但是在他们的头脑当中实体是远远高于程序的,所以程序为一种辅助性的设定,实体和程序相比,实体才是中坚,才是重心,程序只是一种手段,只是一种工具而已。

最典型的表现在中国古代社会里面,虽然有行政和司法之分,但是司法完全隶属于行政。

到了现代社会,也就是法治社会里,那么实体和程序之间不仅仅有了明确而界分,而且人们认识到程序是一种中心,程序是一个枢纽,只有通过程序才能最大限度的保证实体的结果公正。

所以在克林顿的案件中,通过对总统权力的控制,对独立检察官的任命程序的认识,足以能够说明通过程序微妙的变化,才能保证实体权利的有效。

我们在座的有一部分的是搞诉讼法的精英,许老师就是搞诉讼法的,大家都知道,有人说程序是实体之母。

一位民法学家崔健远认为,民法应该给程序研究以非常重要的位置。

为什么呢?

因为程序能够导致实体权利发生质的变化。

这是我讲的第三点,程序中心是现代法治的第三个基本特征。

四、“人性恶”的道德假设

第四个基本特征是,道德假设。

这个道德假设实际上就是人性善还是人性恶的问题。

我们可以这样说,影响中国法治文明的最根本的人性问题,就是在人性善还是人性恶这个道德假设上面,我们采纳的是人性善这样一个假定。

而西方由于受基督教文化,跟准确的说是希伯来的犹太教文化的影响,是人性恶的假设。

所以有人认为西方的法治文明的支柱之一,一个重要的标志就是古希伯来的犹太教。

今天我非常荣幸的知道了,钟书记告诉我泉州这个地方文化非常的独特,最独特的之一是四教合一,不仅有基督教,还有伊斯兰教、道教和佛教。

那么基督教他的源流来自于犹太教,犹太教就是旧约全书所载的了,如果大家有兴趣的话看一看就知道。

伊斯兰教也这样,伊斯兰教和犹太教最起码,按照我的了解他们的教义前五章是完全相同的。

人来到世间都是有原罪的,不是去干坏事,而是每个人都有罪性,但是不是能保持住呢,那是另外一回事,有这个可能。

每个人都是有罪的,有罪就意味着每个人都有恶的一面。

人性恶不是说每个人都是坏的,而是说每个人都以自我为中心,又自私的倾向性。

但是个人利益和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时候,都有可能破坏公共利益而保护他私人的利益。

西方国家正因为有这样的道德假设,他们沿着这样一个思路,最后开创了他们在公共治理过程当中,在制度治理的过程当中,在国家和社会治理的过程当中,走上了法治的道路。

所以法治文明归功于人性恶的这样一个道德假设。

每个人都有恶,每个人都有罪,也就是说每个人都有可能干坏事,人皆凡人,除了上帝之外。

那么好,总统是民众选出来的总统,他也有可能干坏事。

而与我们的用人方式恰恰相反,我们是“用人不疑,疑人不用”,而西方则是用人要疑,疑人可能也要用。

而这个说法不知道是否妥当,我要表达的意思是:

你是我们选出来的总统,你也有恶的一面,你也可能干坏事。

所以在制度的设计中,我们要对你的权力加以限制,要加以控制,防止你干坏事。

所以我个人认为,从克林顿案件中,充分表明了现代法治的这样一个基本特征,即“人性恶”这样一个道德假设。

不仅仅有深刻的道理,不仅仅我们从表面上感觉出来它比较准确,同时展示了现代法治是建立在“人性恶”这样一个基础之上。

没有这个基础,可能就没有“分权制衡”的宪政机制的产生。

这是我想讲的第四点:

“人性恶”的道德假设。

五、公民自治

下面我想讲第五点基本特征,第五个是什么呢,我想讲的是公民自治。

有人说法治的社会基础是社会自治,社会自治说白了就是公民自治。

我们每一个人都是公民,我们每一个人都是主体,我们每一个人都能自己管理自己,我们每一个人都有某种信仰的取向,没个人都有自己的生活方式,所以每个人都是自治的。

正因为有自治,所以才有可能导致有公民社会。

在我们国家都叫作市民社会即CivilSociety,现在越来越多的人把它翻译成公民社会。

那么什么叫公民社会呢?

公民社会最典型的特征就是公民能够自治。

公民自治最典型的表现是什么呢,就是政府做为公共权力的代表,该管的要管好,不该管的绝对不管,让民众自己去管。

所以有人写美国的民主,美国的民主来自哪里,噢,美国的民主原来来自于英国的乡镇自治。

英国的乡镇自治是什么,就是公民自治。

按照这个思路,我们看到什么,在克林顿案件过程当中,新闻媒体能够自由表达自己的观点。

尽管这个舆论监督也有可能带来负面效应,过分追求绯闻,但是这也充分显示了媒体能够自由表达自己的观点的同时,民众也有自己的判断。

他们认为总统有不正当得男女关系,总统指示他人作伪证、妨碍司法,总统应该下台。

自从总统在白宫发表了道歉宣言以后,他们对他的支持率有达到了历史的最高点,我个人认为这本身也是公民自治的一种表现。

没有任何人说你们应该支持总统,也没有任何人说你们应该反对总统,他们完全出自自己价值判断,一种自己的价值信仰,或者说我们支持总统,或者说我们反对总统。

讲到这儿,可能这里有些问题和这个案件连接的并不是很紧密,但是也能说明呢,公民自治是现代法治的一项基本特征,有的书里总结说:

要搞现代法治,就是说公权力在民间不要进行不适当的延伸,该管的管好,不该管的不管,要收缩在民间不适当的延伸。

所以我个人认为,西方自由主义里面,为什么为法治提供了一个广阔的发展空间,他们倡导一个理念,就是政府越弱越好,把自治的权利回归给民众,让民众自己去管理,这就是公民自治,这就是第五点现代法治的基本特征。

说到公民自治,我在顺带的说一点为什么说它是现代法治的基本特征呢?

大家可以再从这样一个角度去思考一下,刚才我在讲的过程中说了这样一点,就是公民有他自己信仰的自由。

信仰是精神层面的东西,大家如果有兴趣,可以看一下伯尔曼写的一本书《法律与革命》,书里面说,西方的法律制度、法律传统在中世纪就已经形成了,而现代的大家都认为中世纪为西方现代法治做出了重要的贡献,那是什么呢,归功于精神领袖和政治领袖不是合二为一的,而是分离的,精神领袖和政治领袖的分离我个人认为是公民自治的一个重要的契机。

在一个社会里,如果精神领袖和政治领袖高度的合二为一,可能为公民自治埋下了一个障碍,就是公民很难自治。

六、权利平等

第六点我想讲的是权利平等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初中教育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