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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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HJ□□□-20□□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汽车制造业

(征求意见稿)

Technicalspecificationforapplicationandissuanceofpollutantpermit

automotiveindustry

 

20□□-□□-□□发布20□□-□□-□□实施

生态环境部发布

目  录

前  言ii

1适用范围3

2规范性引用文件3

3术语和定义4

4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填报要求5

5产排污环节、对应排放口及许可排放限值31

6污染防治可行技术及运行管理要求36

7自行监测管理要求40

8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编制要求57

9实际排放量核算方法61

10合规判定方法66

附录A(资料性附录)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及生产设施填报参考表69

附录B(资料性附录)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参考表72

附录C(资料性附录)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编制内容75

前  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号)和《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48号),加强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落实相关治理措施和企业主体责任,完善排污许可技术支撑体系,指导和规范汽车制造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汽车制造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合规判定的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汽车制造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规划财务司、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

机械工业第四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环境保护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江苏环保产业技术研究院股份公司、沈阳绿恒环境咨询有限公司。

本标准生态环境部2018年□□月□□日批准。

本标准自2019年□□月□□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汽车制造业

(征求意见稿)

1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汽车制造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合规判定的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汽车制造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指导汽车制造业排污单位填报《排污许可证申请表》及在网上填报相关申请信息,适用于指导核发环保部门审核确定汽车制造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许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汽车制造业排污单位排放的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排放许可管理。

汽车制造业排污单位中,电镀车间和工序适用《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电镀工业》(HJ855);铸造车间和工序适用《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铸造》;对于自备热电厂,在《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火电工业》发布前,按《火电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环水体〔2016〕189号附件1)执行,待其发布后从其规定,对于锅炉,在《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锅炉》发布前,按本技术规范执行,待其发布后从其规定。

本标准未做出规定但排放工业废水、废气或者国家规定的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汽车制造业排污单位其他产污设施和排放口,参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HJ942)要求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

凡是未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9078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3271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4554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T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T31962 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

HJ38 固定污染源废气 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HJ75 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

HJ76 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HJ493 水质采样 样品的保存与管理技术规定

HJ494 水质 采样技术指导

HJ495 水质 采样方案设计技术规定

HJ521 废水排放规律代码(试行)

HJ523 废水排放去向代码

HJ608 排污单位编码原则

HJ819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

HJ820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火力发电及锅炉

HJ855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电镀工业

HJ942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

HJ944 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 总则(试行)

HJ/T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T91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T194 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技术规范

HJ/T353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安装技术规范(试行)

HJ/T354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验收技术规范(试行)

HJ/T355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试行)

HJ/T356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试行)

HJ/T373 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

HJ/T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 第48号)

《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

《关于开展火电、造纸行业和京津冀试点城市高架源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环水体〔2016〕189号)

《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国家环保局环监〔1996〕470号)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环发〔2008〕6号)

《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环境保护部 公告2013年第14号)

《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办大气函〔2016〕1087号)

《关于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城市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2018年第9号)

《关于加强京津冀高架源污染物自动监控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办环监函〔2016〕1488号)

《关于加强固定污染源氮磷污染防治的通知》(环水体〔2018〕16号)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汽车制造业排污单位pollutantdischargingunitsofautomotiveindustry

包括从事GB/T4754中的汽车整车制造、发动机生产、改装汽车制造、低速载货汽车制造、电车制造、汽车车身与挂车制造、零部件及配件生产等企业。

不包括新能源汽车电动机、机动车辆照明器具、汽车用仪器、仪表生产企业。

3.2汽车整车制造排污单位pollutantdischargingunitsofmotorvehicleindustry

指从事汽柴油车整车和新能源车整车制造的排污单位。

按产品类型来讲,汽车整车包括乘用车、客车、载货汽车及汽车底盘。

3.3发动机生产排污单位pollutantdischargingunitsofengineindustry

指从事发动机生产的排污单位。

3.4改装汽车制造排污单位pollutantdischargingunitsofmodifiedautomotiveindustry

指从事汽车改装或改装汽车制造的排污单位。

3.5低速载货汽车制造单位pollutantdischargingunitsofmodifiedlowspeedlorryindustry

指从事低速三轮载货汽车及其他低速载货汽车制造的排污单位。

3.6电车制造单位pollutantdischargingunitsoftramsandtrolleybus

指从事电车制造的排污单位。

3.7汽车车身、挂车制造单位pollutantdischargingunitsofautomotivebodyandtrailerindustry

指从事汽车车身、挂车、半挂车制造的排污单位

3.8零部件及配件制造单位pollutantdischargingunitsofpartsandaccessories

指从事发动机零件制造,挂车、半挂车零件制造,汽车零部件及配件生产的排污单位。

3.9挥发性有机物volatileorganiccompounds(VOCs)

指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或者根据规定的方法测得或核算确定的有机化合物。

根据行业特征和环境管理要求,可选择对主要VOCS物种进行定量加和的方法测量总有机化合物(以TOC表示),或者选用按基准物质标定,检测器对混合进样中VOCS综合响应的方法测量非甲烷有机化合物(以NMOC表示,以碳计)。

本标准以非甲烷总烃表征。

3.10许可排放限值permittedemissionlimits

指排污许可证中规定的允许排污单位排放的污染物最大排放浓度(排放速率)和最大排放量。

3.11特殊时段specialperiods

指根据国家和地方限期达标规划及其他相关环境管理规定,对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情况有特殊要求的时段,包括重污染天气应对期间和冬防期间等。

4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填报要求

4.1一般原则

汽车整车制造、发动机生产、有电镀工艺或者有喷漆工艺且年用油性漆(含稀释剂)量10吨及以上的零部件和配件生产的排污单位纳入排污许可重点管理;改装汽车制造、低速载货汽车制造,电车制造,汽车车身、挂车制造及有喷漆工艺且年用油性漆(含稀释剂)量10吨以下的零部件和配件生产的排污单位纳入排污许可简化管理。

其中年用油性漆(含稀释剂)量的计算原则如下:

投运满三年的,按照近三年年最大油性漆(含稀释剂)使用量来确定;投运大于一年但不满三年的,按投运期间年最大量确定;未投运或投运不满一年的,按照环评文件确定。

排污单位应按照本标准要求,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报系统填报《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中的相应信息表。

填报系统下拉菜单中未包括的、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有规定需要填报或排污单位认为需要填报的,可自行增加内容。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根据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增加需要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的内容,并填入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报系统中“有核发权的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增加的管理内容”一栏。

未依法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或按照有关规定经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处理、整顿规范并符合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的排污单位,采用的污染防治设施或措施不能达到许可排放浓度要求的排污单位,以及存在其他依规需要改正行为的排污单位,在首次申报排污许可证填报申请信息时,应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报系统中“改正规定”一栏,提出改正方案。

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应当按照实际情况填报,并对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法律责任。

4.2排污单位基本信息

排污单位基本信息应填报单位名称、是否需整改、许可证管理类别、邮政编码、是否投产、投产日期、生产经营场所中心经度、生产经营场所中心纬度、所在地是否属于环境敏感区(如大气重点控制区域、总磷总氮控制区等)、所属工业园区名称、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文号(备案编号)、地方政府对违规项目的认定或备案文件文号、主要污染物总量分配计划文件文号、颗粒物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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