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详细了hr必知的劳动法假期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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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详细了hr必知的劳动法假期规定

太详细了!

HR 必知的劳动法假期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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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R 必知的劳动法假期规定,小编看后,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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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劳动法假期规定:

病假

 

(一)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全额发给。

 

(二)病假超过两个月不满六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工作年

限不满十年的,按本人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的 90%计发;

工作年限满十年的按本人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全额发给。

 

(三)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

的,按本人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的 70%计发;工作年限满

十年的,按本人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的 80%计发。

 

(四)上述人员病假期间,津贴的发放,根据杭人[1996]389

号“津贴分配实施意见”和本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 劳动法假期规定中关于病假的待遇问题:

1、职工当月病假 1-15 天,绩效工资按 50%计发,病假 16

天及以上,当月绩效工资停发。

 

2、职工当月病假半个月以上的(含半个月)市定岗位补贴停

发。

 

3、病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

 

二、劳动法假期规定:

事假

 

(一) 劳动法假期规定中关于申请事假的条件及程序

 

鉴于实行了年休假和新的工时制,工作人员一般不应再请

事假。

需要处理私事的,应安排到假期中进行,事假应先

用年休假(或探亲假)冲抵。

若当年享受年休假后再请事假,

其假期天数累计超过 20 天,则下一年不再享受年休假。

有特殊原因必须另请事假的,由本人事先提出申请。

 

(二) 劳动法假期规定中关于事假的工资待遇问题

 

1、当年事假累计在 30 天以下(含 30 天)的,每天扣发本人

日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加省职岗津贴的 50% [日扣发基数

=(月岗位工资、薪级工资 省岗省补)÷21 天,下同];当年

事假累计超过 30 天以上的,从第 31 天起停发本人工资。

事假期间如遇国家规定的公休假和法定节假日不予扣发。

 

2、职工当月请事假在半个月以上(含半个月)的,市定岗位

补贴停止发放。

 

3、职工当月事假 1-15 天,绩效工资按 50%计发,事假 16

天及以上,当月绩效工资停发。

 

三、劳动法假期规定:

婚假

 

(一)婚假:

婚假国家规定一般为 3 天;双方符合晚婚条件(按

法定婚龄,女二十周岁、男二十二周岁,推迟三年以上结

婚为晚婚),除国家规定假期外,婚假为 15 天。

结婚时男女

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二)在探亲假(探父母)期间结婚的,不另给假期。

 

(三)结婚当年已探望过父母,探亲假的四年应从下一年开始

计算。

(四)婚假期间包括公休假、法定假。

 

(五)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

 

(六) 劳动法假期规定中关于婚假的工资待遇:

职工当月婚

假(含路程假)1-15 天,绩效工资按 50%计发,婚假(含路程

假)16 天及以上,当月绩效工资停发。

 

四、劳动法假期规定:

产假

 

(一)三个月内流产假期为 20-30 天;

 

(二)三 ~ 七个月流产假期为 50 天;

 

(三)正产(含七个月以上早产)产假为 90 天,难产增加产假

15 天;多胞台,每多一婴增加产假 15 天;

 

(四)产假当年仍可享受探亲假和年休假;

 

(五)产假期间包括公休假和法定节假日;

 

(六)在国家规定的产假期间不影响正常晋升工资。

 

(七) 劳动法假期规定中关于产假的工资待遇:

 

1、职工在国家规定的产假期间,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省

职岗津贴、省定补贴、市定岗位补贴全额发给。

 

2、职工当月产假 1-15 天,绩效工资按 50%计发,产假 16

天及以上,当月绩效工资停发。

 

五、劳动法假期规定:

女职工妊娠期间、哺乳假

 

1、妊娠七个月后,给予每天工间休息 1 小时,并扣除相应

的劳动定额,不安排夜班工作。

 

2、妊娠未满七个月,不能胜任夜班工作的,可凭医疗保健

机构的证明,酌情照顾不上夜班。

 

3、妊娠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若体力不支,经本人申请,

领导批准,可请假休息,工资按不低于本人岗位工资、薪

级工资和省职岗津贴的 80%,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

 

4、女职工妊娠期间,应按有关医疗保健机构的要求进行产

前检查,所花费的时间作公假处理。

5、女职工符合计划生

育规定分娩,劳动法假期规定:

产假满后抚育婴儿有困难

的,经本人申请,领导批准,可请哺乳假。

其中,生育第

一个子女并领取《一孩父母光荣证》的哺乳假为 6 个月,

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哺乳假为 3 个月。

上述哺乳假的工资,均按本人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和省职

岗津贴的 80%计发,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

独生子女父

母奖励费照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标准:

每年不低于 100

元,从领证当年起至子女 14 周岁止,由夫妻所在单位各发

一半)。

 

6、双生以上的女职工,可实行产后休息一年,其产假期满

后工资按本人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的 80%发给。

 

7、请哺乳假一年(含产假),哺乳假工资照发,省职岗津贴

停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不发。

 

8、以上人员请假期间(半个月以上),市定岗位补贴停发。

 

9、晚育的(已婚妇女 24 周岁以上或晚婚后怀孕生育第一个

子女的)女方生育时,男方可享受 5-7 天护理假,工资照发。

 

10、抚育未满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劳动法假期规定:

每班

工时内应给予两次哺乳时间,每次每婴 30 分钟,另加往返

途中时间,也可将两次哺乳时间合并使用,扣除劳动定额,

工资照发。

婴儿满周岁后,确诊为体弱儿,可适当延长哺

乳期,但最多不超过 6 个月。

 

11、确诊患有更年期综合症的女职工,症状较重,每月可

给予公休假 1-2 天。

 

12、职工当月哺乳假 1-15 天,绩效工资按 50%计发,哺乳

假 16 天及以上,当月绩效工资停发。

 

六、劳动法假期规定:

丧假

 

(一)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以及岳父母或公婆

死亡后,经单位同意,职工可请丧假料理丧事。

 

(二)假期一般给予 1-3 天,赴外地料理丧事,可视路程远近,

另给予路程假,丧假期间包括公休假和法定节假日。

 

(三)工资待遇:

职工当月丧假(含路程假)1-15 天,绩效工资

按 50%计发,路费自理。

七、劳动法假期规定:

年休假

 

(一)劳动法假期规定中关于年休假的时间:

 

1、参加工作时间满 1 年不满 10 年的,每年休假 5 天;

2、参加工作时间满 10 年不满 20 年的,每年休假 10 天;

 

3、参加工作时间满 20 年及以上的,每年休假 15 天。

 

(二) 年休假使用细则

 

1、当年假期当年使用,一般不能跨年度使用。

 

2、产假不计入病、事假内,仍可享受年休假。

 

3、请哺乳假的人员,一年不享受年休假。

 

4、当年享受探亲假的人员,不影响当年的年休假。

 

5、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

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 20 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

的;

 

(三)累计工作满 1 年不满 10 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 2 个

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 10 年不满 20 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 3

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 20 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 4 个月以

上的。

 

6、年休假期间遇法定节假日,节假日天数可增加在年休假

内。

 

八、劳动法假期规定:

探亲假

 

(一) 劳动法假期规定中关于职工享受探亲待遇的条件

 

根据国发[1981]36 号文件规定,职工享受探亲假必须同时具

备下列三个条件:

 

1、凡在机关、人民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工作满 1 年的固定职

工;

 

2、与父亲、母亲和配偶不住一起,或者虽同父亲、母亲住

在一起,但和配偶不住在一起;

 

3、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团聚的。

 

(二) 劳动法假期规定中关于职工探亲的假期与工资

 

1、职工(工作满 1 年)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 1

次,假期为 30 天(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在内,下同)。

 

2、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原则上每年给假 1 次,假期为 20

天。

 

3、对于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 4 年给假 1 次,假期为 20

天。

 

4、职工在劳动法假期规定的探亲假期内和路程假期内,岗

位工资、薪级工资、省职岗津贴、省定补贴全额发给。

 

5、劳动法假期规定职工当月探亲假(含路程假)1-15 天,绩

效工资按 50%计发,探亲假(含路程假)16 天及以上,当月

绩效工资停发。

 

三)职工探亲假的区域与往返路费

 

1、职工探亲假的区域:

根据杭州市劳动局、人事局、财税

局杭劳薪[1982]160 号文件规定的范围执行。

 

2、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所在

单位负担。

境外探亲,往返路费包括自工作所在地至出境

口岸,返回时自入境口岸至工作所在地,境外路费自理。

 

3、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岗位工资、绩效

工资 30%以内的部分,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

负担。

 

(四)探亲假的有关口径

 

1、探亲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在内;

 

2、职工探亲可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

 

3、享受探亲假的职工,不影响当年的年休假;

 

4、探亲假期间结婚,假期不再另给;

 

5、探亲假期间遇丧事,假期不再另给;

 

6、结婚、离婚当年,不享受探亲假;

 

7、产假、哺乳假,不影响探亲假。

 

8、职工与父亲或母亲一方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

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

 

9、“父母”包括自幼抚养职工长大,现在由职工供养的亲

属,不包括岳父母、公婆。

 

10、职工在当年因其他事情已经和家属团聚过 30 天和 30

天以上的,不再享受探亲待遇。

11、具备探望父母条件的已婚职工,每 4 年给假一次,在

这 4 年中的任何 1 年,经过单位领导批准即可探亲。

结婚

当年已探望过父母的,4 年从下一年度开始计算。

 

12、户口不转而人在外地工作的,不能享受探亲假。

 

13、已办理过法律手续,过继给别人,和养父母生活在一

起,而不与生身父母在一起的,只能利用其他假期去探望。

 

14、劳动法假期规定中关于出国援外人员的探亲假问题:

“凡实行休假制度的职工,应该在休假期间探亲”。

出国援

外人员回国休假 1 个月,已与配偶或父母团聚,故不应另

外再享受探亲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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