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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爆人员试行条例

贵州省公安机关爆破作业人员管理

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全省公安机关对爆破作业人员的许可审批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653号令)、《爆破作业人员资格条件和管理要求》(GA53-2015)、《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GA990-2012)和公安部《从严管控民用爆炸物品十条规定》等法律、标准及公安部相关通知要求,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爆破作业人员是指从事爆破作业的爆破工程技术人员(资格等级为高级/A、高级/B、中级/C、初级/D)、爆破员、安全员和保管员(具体资格条件见附件1)。

第三条贵州省爆破作业单位的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爆破员、安全员、保管员的培训考核工作和在贵州省从事爆破作业人员培训的单位、培训师资力量、考核专家的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四条各级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细则,实施爆破作业人员许可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五条省级公安机关负责加强对爆破作业人员考核工作的监督指导,负责认定符合条件的培训单位师资和爆破员、安全员、保管员考核专家。

严格督促落实培考分离制度,建立健全面试试题库,选派考核专家严格考核把关,指派巡考人员监督考核,为考核工作提供支持。

鉴于爆破工程技术人员队伍现状,省级公安机关负责统筹组织爆破工程技术人员考核工作。

第六条市级公安机关是爆破作业人员安全考核的责任主体,负责爆破作业人员培训单位的认定、爆破作业人员资格审查、考前公告、考核组织、证件核发及管理等相关工作。

严格按照《爆破作业人员资格条件和管理要求》的规定,充分利用公安业务信息系统和互联网相关信息查询系统资源,逐一核实申请人资格条件,逐一辨别申请人资历证明特别是学历、学位证书真伪。

考核过程中,严格考试考务管理,严肃考场纪律,确保考核工作客观公正。

对考核合格人员,按照公安部规定的许可证件式样,利用民爆物品信息管理系统打印、核发《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依法加盖市级公安机关行政印章。

第七条县级公安机关负责爆破作业人员的背景审查,验证人员是否为在逃、涉恐、涉毒、违法犯罪、不在人口库的人员,在纸质申请表上签名并加盖公安机关印章。

第三章培训单位、培训师资和考核专家的认定

第八条爆破作业人员培训机构(单位)的确认

根据《爆破作业人员资格条件和管理要求》(GA53-2015)的规定,组织爆破作业人员培训的单位应有固定教学场所和专职工作人员,结合本省实际情况,爆破作业人员的培训单位分为自主组织培训的爆破作业单位(只对本单位爆破作业人员开展培训)和专业培训机构,具体条件如下:

(一)自主组织培训的爆破作业单位应符合以下要求:

1、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有公安机关核发的在有效期内的《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

2、应具备一定的规模,本单位的爆破作业人员数量不少于150人;

3、应有专门的培训部门;

4、应有组织培训的专职工作人员,不少于5人;

5、应有健全的培训规章制度;

6、应有固定的教学场所(教学场所若为租用,租用期限至少三年);

7、应有投影仪、摄像机、音响、电脑、二代身份证读卡器等满足教学的专业设备;

8、应有能满足实行上机考试的条件,考试场所应安装监控探测装置。

(二)爆破作业人员专业培训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1、应有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并在同级民政部门登记;

2、业务范围有爆破类培训内容;

3、应有组织培训的专职工作人员,不少于5人;

4、应有健全的培训规章制度;

5、应有固定的教学场所(教学场所若为租用,租用期限至少三年);

6、应有投影仪、摄像机、音响、电脑、二代身份证读卡等满足教学的专业设备;

7、应有能满足实行上机考试的条件,考试场所应安装监控探测装置。

第九条爆破作业人员培训师资、考核专家的确认

具有固定教学场所和专职工作人员的爆破作业人员培训单位的师资由省级公安机关认定。

为确保爆破作业人员的教育培训质量,培训师资分为爆破员、安全员、保管员培训师资和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培训师资2个类别,具体条件如下:

(一)爆破员、安全员、保管员培训师资、考核专家要求

1、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工作认真负责,坚持原则,办事公正;

2、有5年以上爆破作业工程实践工作经历,具有中级工程师(讲师)以上职称,具备各类爆破工程施工现场熟练的操作技能、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基本能力,有较强的法律意识和安全意识;

3、有一定的教育培训工作经历和较强的语言表达能力,身体健康,能承担相应的教学、培训工作任务。

(二)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培训师资要求

1、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工作认真负责,坚持原则,办事公正;

2、有8年以上从事爆破作业设计、施工、教学、科研等工作经历,具有高级工程师(副研究员、副教授)以上职称,熟悉有关爆破作业的法规、规章、标准、规范,无爆破作业责任事故;有爆破工程技术人员高级/A或高级/B资格,熟悉各类爆破工程作业专业知识,了解国内外先进技术和发展方向;

3、年龄不超过75周岁,身体健康,有较强的语言表达能力,能承担相应的教学、培训工作任务。

第十条爆破员、安全员、保管员培训师资与考核专家不能兼任,爆破三员考核专家也可以从精通爆破作业施工现场操作的爆破员中选择。

自主组织培训的爆破作业单位师资不允许外聘到其他单位或机构开展培训,专业培训机构的培训师资最多在两家专业培训机构受聘开展培训工作。

专管民警只能参与考核工作。

市级公安机关将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填写《爆破作业人员培训师资、考核专家申报表》(附件2)上报省公安厅治安总队,省厅对各地申报的爆破作业人员培训师资、考核专家择优确认后进行公示。

第十一条申请从事爆破作业人员培训的单位应向市级公安机关治安支队提出备案申请,提交《爆破作业人员培训单位备案登记表》(见附件3)和营业执照副本、相关资质证件、培训规章制度、以及其它应满足培训条件的资料(复印件及电子文档)。

第十二条市级公安机关治安支队接到备案申请后,应组织专人按照培训单位的类别应具备的条件对该培训单位申报信息进行实地准确核实、勘验,对符合条件的,报省公安厅治安总队备案公示无异议后通过爆破作业人员培训考核信息系统开通用户。

第十三条组织开展爆破作业人员培训的单位,要按照《爆破作业人员培训考核信息系统操作流程》的规定执行。

对于每次组织开展的爆破作业人员培训班,应建立完善培训档案,都要将委托协议书、培训人员名单、课程表、学员签到表、授课老师签到表、培训班总结报告、培训证明等相关资料装订成册,存档备查。

培训过程必须全程录像,存档备查。

档案和录像资料存档时间不少于3年。

第十四条每次培训结束后,要将培训总结报所在地市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备案。

第四章背景审查及从业经历、学历验证

第十五条初次申领、到期换发、变更单位换发、补发《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或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申请提高资格等级的,均需进行背景审查。

初次申领《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一)无爆破作业从业经历,直接申请爆破员、安全员或保管员资格;

(二)取得爆破员、安全员或保管员之一的资格后,申请变更工作岗位,如爆破员申请变更为安全员等;

(三)取得爆破员或安全员资格后,申请爆破工程技术人员资格。

第十六条因第十五条所述情形申领《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的,由申请人所在单位登录贵州省民爆信息系统网络服务平台(http:

//222.85.179.3:

9090/mbxtwlfwpt)录入申请信息,并通过系统打印《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申请表(式样见附件4)。

申请单位网上提交申请信息后,系统自动连接全国人口信息库,验证申请人是否为在逃、涉恐、涉毒、违法犯罪、不在全国人口库的人员。

第十七条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在《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申请表上签名并加盖单位印章后,提交至单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进行背景审查。

受理审查的公安机关登录公安内网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管理系统(http:

//10.160.5.155:

8090/mbxxglxt/),查看系统反馈的自动比对结果(需自申请单位提交网上申请信息第2天后查看),并在系统中录入与比对结果一致的审查意见。

背景审查完成后,经办人在《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申请表上签名并加盖公安机关行政印章交还申请人。

第十八条初次申请爆破工程技术人员资格或申请提高作业级别的,系统将自动验证申请人的爆破作业从业经历、设计施工业绩、学历是否符合要求。

具体情形如下:

(一)初次申请爆破工程技术人员资格的,其从业经历(取得爆破员、安全员资格的时间)由系统自动验证;学历验证先由申请人所在单位在网络服务平台提交学历在线验证码(必须在有效期内),再由系统自动验证。

(二)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因设计施工业绩符合条件申请提高作业级别的,其从业经历(取得爆破工程技术人员资格后连续工作时间)和设计施工业绩(申请人作为第一设计人实施且进行系统备案的项目)由系统自动验证;不需提交学历在线验证码验证学历。

(三)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因学历提升符合条件申请提高作业级别的,其从业经历(取得《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后连续工作时间)由系统自动验证;学历验证先由申请人所在单位在网络服务平台提交学历在线验证码(必须在有效期内),再由系统自动验证。

需提供学历在线验证码的,申请人应访问教育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简称“学信网”)获取学历在线验证码和在线验证报告(获取方法见附件5)。

第五章培训管理

第十九条爆破作业人员培训分初次培训和继续教育培训。

初次申请《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的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应参加不少于240学时的安全技术培训。

初次申请《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的爆破员、安全员和保管员应参加不少于72学时的安全技术培训。

爆破工程技术人员每年应参加不少于40学时的继续教育培训。

爆破员、安全员和保管员每年应参加不少于20学时的继续教育培训。

第二十条爆破作业人员首次培训和继续教育培训应由公安机关认定的并在爆破作业人员培训考核系统中录入的爆破作业单位自行组织或专业培训机构组织。

第二十一条公安机关应督促、指导爆破作业单位建立、完善爆破作业人员培训档案。

爆破作业单位对于每次组织开展的爆破作业人员培训班,将培训人员名单、课程表、学员签到表、授课老师签到表、培训班总结报告、培训合格证等相关资料装订成册,存档备查。

培训过程必须全程录像,存档备查。

委托专业培训机构培训的,由培训机构将委托培训协议和有关档案复印(培训视频复制)后,交爆破作业单位存档备查。

档案和录像资料存档时间不少于3年。

第二十二条培训单位组织培训前,在爆破作业人员培训考核信息系统()中录入培训人员、时间、地点、师资和内容等信息申请备案,经市级公安机关备案后组织培训。

培训结束后10日内,培训单位录入培训人员、时间、地点、师资和内容等培训信息,并通过系统打印《爆破作业人员培训证明》(式样见附件6),加盖培训单位印章后交给培训人员。

第六章考核管理

第二十三条市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应按照《爆破作业人员资格条件和管理要求》规定的流程、时限、内容和方式,从严从细抓好爆破作业人员考核工作。

各地于每年2月底前制定本年度的初步考核计划,于3月15日前报省公安厅治安总队备案。

第二十四条初次申请爆破员、安全员、保管员资格的,应向单位所在地市公安局提出考核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经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署背景审查意见的《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申请表。

(二)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三)初中以上学历证明。

(四)培训单位出具的《爆破作业人员培训证明》。

(五)申请人与爆破作业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其他有效证明。

(六)爆破作业单位为申请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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