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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劳动人事管理规章制度

梨树县第一人民医院

劳动人事管理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规范梨树县第一人民医院和职工的行为,维护梨树县第一人民医院和职工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梨树县第一人民医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2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梨树县第一人民医院和全体职工,职工包括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普通职工;包括聘用制职工和正式在编职工;对特殊岗位的职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正式在编职工与医院签有《聘用合同》,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管理办法中另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按照本规章制度执行。

第3条职工享有取得工作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等劳动权利,同时应当履行完成工作任务、遵守梨树县第一人民医院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等义务。

第4条梨树县第一人民医院负有支付职工工作报酬、为职工提供工作和生活条件、保护职工合法劳动权益等义务,同时享有决策权、劳动用工和人事管理权、工资奖金分配权、依法制定规章制度权等权利。

第二章劳动用工制度

第一节职工招用与培训教育

第5条职工应聘梨树县第一人民医院职位时,应当年满18周岁,并持有居民身份证等合法证件。

第6条职工应聘梨树县第一人民医院岗位时,必须是与其他用人单位合法解除或终止了劳动关系,必须如实正确填写《应聘人员登记表》,不得填写任何虚假内容。

第7条职工应聘时提供的居民身份证、职业介绍信、职业资格证书、学历证、失业证或解除和终止合同证明等证件必须是本人的真实证件,不得借用或伪造证件欺骗梨树县第一人民医院。

梨树县第一人民医院录用职工不收取押金,不要求担保、不扣留居民身份证、暂住证、毕业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等证件。

第8条梨树县第一人民医院加强职工的培训和教育,根据职工素质和岗位要求,实行岗前培训、职业教育或在岗深造培训教育,培养职工的职业自豪感和职业道德意识。

第9条梨树县第一人民医院提供专项培训经费选送职工专业技术脱产培训涉及有关事项,由劳动合同或培训协议另行约定。

第二节劳动合同管理

第10条梨树县第一人民医院招用职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自职工录用之日起30日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由双方各执一份,并报劳动部门备案。

第11条劳动合同必须经职工本人、梨树县第一人民医院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的人)签字,并加盖梨树县第一人民医院公章方能生效。

第12条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劳动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时成立并生效。

第13条梨树县第一人民医院对新录用的职工实行试用期制度,根据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设定试用期:

合同期限不满6个月的,不设定试用期;合同期限满6个月不满1年的,试用期1个月;合同期限满1年不满3年的,试用期2个月;合同期限满3年以上的,试用期不超过6个月。

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

第14条梨树县第一人民医院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职工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职工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梨树县第一人民医院与职工一律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职工在梨树县第一人民医院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2)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职工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第15条梨树县第一人民医院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由梨树县第一人民医院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法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由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不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

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包括变更合同期限、工作岗位、劳动报酬等。

第16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梨树县第一人民医院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提供与录用相关的虚假的证书或者劳动关系状况证明的;

(3)严重违反梨树县第一人民医院依法制定并公示的工作制度的;

(4)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梨树县第一人民医院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5)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劳动教养的;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梨树县第一人民医院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不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

第17条有下列情形之一,梨树县第一人民医院提前30天书面通知职工本人,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梨树县第一人民医院另行安排的适当工作的;

(2)职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协商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不能达成协议的。

梨树县第一人民医院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依法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

第18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梨树县第一人民医院不得依据本规定第17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1)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被确认完全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女职工在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4)在梨树县第一人民医院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20条梨树县第一人民医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可以随时通知解除劳动合同: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梨树县第一人民医院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因《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梨树县第一人民医院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职工劳动的,或者梨树县第一人民医院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职工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梨树县第一人民医院。

职工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梨树县第一人民医院应依法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

第21条职工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梨树县第一人民医院,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职工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梨树县第一人民医院,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职工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梨树县第一人民医院不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

第22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的;

(2)职工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职工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其中除梨树县第一人民医院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职工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梨树县第一人民医院应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23条梨树县第一人民医院违反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职工支付赔偿金。

第24条职工违反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对梨树县第一人民医院造成损失的,职工应赔偿梨树县第一人民医院下列损失:

1、甲方为其支付的培训费和招收录用费;

2.对医院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3.本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梨树县第一人民医院与职工双方对职工赔偿计算有异议,可按职工劳动合同未履行的期限,每满未履行1年赔偿1个月工资;不满1年满6个月赔偿1个月工资;不满未履行6个月赔偿半个月工资。

第25条梨树县第一人民医院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15日内为职工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职工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

梨树县第一人民医院依照有关规定向职工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第26条经济补偿按职工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职工支付。

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职工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第三节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

第27条梨树县第一人民医院实行8小时工作制,对特殊岗位的职工实行不定时或综合计时工作制。

第28条职工每天正常上班时间为:

夏季上午7:

30--11:

30,下午1:

30--4:

30

冬季上午8:

00--11:

30,下午1:

00--4:

30

第29条梨树县第一人民医院根据工作需要,经与职工协商可以依法延长日工作时间,但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30条其他休息休假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四节工资福利

第31条职工工资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基本工资是职工完成法定工作时间应享有的工资报酬。

第32条梨树县第一人民医院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此外包括加班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

第33条安排职工加班的,梨树县第一人民医院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休息日安排职工加班,梨树县第一人民医院可以安排职工补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资。

第34条梨树县第一人民医院以现金形式发放工资或委托银行代发工资,梨树县第一人民医院在支付工资时向职工提供其本人的工资清单,职工领取工资时应在工资清单上签名。

第35条梨树县第一人民医院以货币形式按月足额支付职工工资;本月工资于次月8日前支付;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5日内一次性付清职工工资。

第36条非员工原因造成停工、歇业,时间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梨树县第一人民医院按照国家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停工、歇业时间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员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梨树县第一人民医院按照不低于最低生活费标准支付工资;员工提供了正常劳动的,梨树县第一人民医院按照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第37条因职工原因给梨树县第一人民医院造成经济损失的,梨树县第一人民医院可以要求职工赔偿或依梨树县第一人民医院规章制度对职工罚款的,可从职工当月工资中扣除。

罚款和赔偿可以同时执行,但每月扣除的不超过职工基本工资的20%。

第38条有下列情况之一,梨树县第一人民医院可以代扣或减发职工工资而不属于克扣工资:

(1)代扣代缴职工个人负担的社会保险费;

(2)扣除依法赔偿给梨树县第一人民医院的费用;

(3)扣除职工违规违纪受到梨树县第一人民医院处罚的罚款;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扣除的工资或费用。

第39条梨树县第一人民医院建立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逐步改善和提高职工各项福利待遇,改善职工食宿条件和工作条件。

第五节社会保险

第40条梨树县第一人民医院按政府规定为职工办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各项社会保险。

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依法由梨树县第一人民医院和个人分别承担。

第三章职工劳动纪律制度

第一节劳动纪律与职工守则

第41条职工必须遵守如下考勤和辞职制度:

(1)按时上班、下班,不得迟到、早退;

(2)有事、有病必须向部门负责人请假,不得无故旷工;

(3)请假必须事先填写《请假单》,并附上相关证明(病假应有医生证明),在不得已的情况下,应提早电话、电报或委托他人请假,上班后及早补办请假手续;

(4)一次迟到或早退30分钟以上的,应办理请假手续,否则以旷工论处;

(5)未履行请假、续假、补假手续而擅不到岗者,均以旷工论处;

(6)职工因故辞职,应提前一个月向人事部门提交《辞职通知书》;

(7)职工辞职由人事部门批准,辞职获准后,凭《离职通知书》办理移交手续。

第42条职工必须遵守如下工作守则和职业道德:

(1)进入或逗留医院,必须按规定佩戴胸牌和穿着统一着装;

(2)敬业乐业,勤奋工作,服从梨树县第一人民医院合法合理的正常调动和工作安排;

(3)严格遵守梨树县第一人民医院的各项规章制度、岗位责任制;

(4)工作期间,忠于职守,不消极怠工,不干私活,不串岗,不吃零食,不打闹嬉戏等,尽职尽责做好本职工作;

(5)平时养成良好、健康的卫生习惯,不随地吐痰,不乱丢烟头杂物,保持梨树县第一人民医院环境卫生清洁;

(6)爱护公物,小心使用梨树县第一人民医院设备、物品,不得盗窃、贪污或故意损坏梨树县第一人民医院财物;

(7)提倡增收节支,开源节流,节约用水、用电、用气,严禁浪费公物和公物私用;

(8)搞好梨树县第一人民医院内部人际关系,团结友爱,不得无理取闹、打架斗殴、造谣生事;

(9)关心梨树县第一人民医院,维护梨树县第一人民医院形象,敢于同有损梨树县第一人民医院形象和利益的行为作斗争。

(10)遵守梨树县第一人民医院的保密制度,不得泄露梨树县第一人民医院的内部秘密。

第43条职工必须遵守如下安全守则:

(1)工作场所和消防通道,必须经常保持畅通,不得放置任何物品;

(2)对消防设备、卫生设备及其他危险防止设备,不得有随意移动、撤走及减损其效力的行为;

(3)维修机器、电器、电线必须关闭电源或关机,并由相关技术人员或电工负责作业;

(4)非医疗设备的操作人员,不得随意操作医疗设备;

(5)危险物品必须按规定放置在安全的地方,不得随意乱放;

(6)科室和仓库严禁吸烟,吸烟要在指定场所,并充分注意烟火。

(7)严禁携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的危险物品进入梨树县第一人民医院;

(8)下班时要整理内务及文件等,确认火、电、气的安全,关好门窗、上好门锁。

第二节奖励与惩罚

第44条为增强职工责任感,调动职工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工作效率,梨树县第一人民医院对表现优秀、成绩突出的职工实行奖励制度。

奖励分为表扬、晋升、奖金三种。

第45条职工品行端正,工作努力,忠于职守,遵规守纪,关心梨树县第一人民医院,服从安排,成为职工楷模者,给予通报表扬。

第46条对有下列事迹之一的职工,除给予通报表扬外,另给予晋升、奖金的奖励:

(1)在发生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重大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身体健康的紧急情况时,能够服从命令,忠于职守,临危不惧,救死扶伤,作出突出贡献的;

(2)坚持优质服务,尊重服务对象,乐于助人,甘于奉献,深受患者表扬的;

(3)在开展社会评选活动中,被评为最满意的工作人员的;

(4)在工作中,遇服务对象无理刁难,致使身心受到伤害,为顾全大局,忍受屈辱,并能及时采取应变措施使事端得到妥善处理的;

(5)遇有重大事件时,挺身而出,机智勇敢,为单位挽回或避免重大损失的;

(6)敢于同违法违纪行为做斗争,在维护正常工作秩序中事迹突出的;

(7)具有无私奉献精神,积极参与各种社会公益事业,在扶贫助残等各项医疗卫生活动中表现突出的;

(8)在改善服务或管理方面为单位献计献策被采纳,为单位创造效益的;

(9)在工作中积极开展新技术、新项目,填补单位空白或为单位创造效益的;

(10)其他应给予奖励的。

第47条为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严肃院规院纪,梨树县第一人民医院对违规违纪、表现较差的职工实行惩罚制度。

惩罚分为:

警告、记过、罚款、解除劳动合同(聘用合同)四种。

第48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查证属实,给予书面警告1次,并罚款20元,三次书面警告记过1次,一年内被记过3次以上的,予以解除劳动合同(聘用合同):

(1)无正当理由迟到或早退的;

(2)擅离职守或串岗的

(3)消极怠工,上班干私活的;

(4)非医疗仪器设备的操作者,随意操作医疗仪器设备的;

(5)携带危险物品入院的;

(6)在禁烟场所吸烟的;

(7)违反梨树县第一人民医院规定携带医院物品进出医院的;

(8)集体观念不强,以个人利益为重,与同事闹不团结,不能密切配合共同完成工作任务的;

(9)服务态度差,对服务对象有“生冷硬顶推”以及“吃拿卡要”等现象的,被服务对象投诉的;

(10)有其他与上述情形情节相当的情形的或医院其他规章制度另有规定的。

第49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查证属实,每次记过1次,并罚款20至50元;一年内被记过3次以上的,予以解除劳动合同(聘用合同):

(1)无理取闹,打架斗殴,影响梨树县第一人民医院工作秩序和职工生活秩序的;

(2)上班时间打牌、下棋的;

(3)将梨树县第一人民医院内部的文件、帐本给梨树县第一人民医院外的人阅读的;

(4)在宿舍私接电源或使用电炉、燃气灶具的;

(5)不尊重患者就医权利引发医疗纠纷的;

(6)利用工作之便,向服务对象兜售卫生材料、药品、器械、保健食品、美容化妆品等谋取私利的;

(7)违反医疗规范,私自转诊服务对象或以介绍服务对象就诊为由,收取“好处费”、“介绍费”的;

(8)不遵守医疗原则,开不合理处方,做不合理检查,给服务对象造成不必要负担或引发医疗纠纷的;

(9)徇私舞弊,给他人出具假医疗证明或假检查报告的;

(10)利用工作之便,假借服务对象名义为自己或他人开药、做检查的;

(11)不按规定项目收费,擅自改变收费范围或收费标准,或非财务部门、非财务人员擅自直接向服务对象收费的;

(12)有其他与上述情形情节相当的情形的。

第50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查证属实,予以解除劳动合同(聘用合同):

(1)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日,或者一年以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30日的;

(2)提供与录用有关的虚假证书或劳动关系状况证明,骗取梨树县第一人民医院录用的;

(3)违反操作规程损坏医疗仪器、设备,造成梨树县第一人民医院经济损失1000元以上的;

(4)盗窃、贪污、侵占或故意损坏梨树县第一人民医院财物,造成梨树县第一人民医院经济损失1000元以上的;

(5)违反梨树县第一人民医院保密制度,泄露梨树县第一人民医院保密信息,造成梨树县第一人民医院经济损失1000元以上的;

(6)不服从工作调遣或临危退缩,造成不良后果的;

(7)按有关规定应该上报或请示的重大事项,未及时上报、知情不报或有意隐瞒的;

(8)索要、暗示、收受服务对象“红包”及贵重物品的;

(9)在基建、维修、引进设备、物资、药品、医用耗材采购等业务往来活动中,利用工作之便,收受或索要“回扣”的;

(10)医疗服务态度恶劣,造成恶劣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

(11)不认真履行职责,导致发生医疗事故或严重医疗差错的;

(12)有其他与上述情形情节相当的情形的。

第51条职工违规违纪对梨树县第一人民医院造成经济损失,除按规定处罚外,还应赔偿相应经济损失。

第52条对职工的违纪处理,由违纪职工所在的科室主任根据本规章制度相关条款提出书面处理意见,并提交人事部门,再由人事部门提交院长办公会审批。

经批准后,由人事部门向违纪职工送达处理决定书,处理决定必须包括职工违纪事实、违纪证据、处理原因、处理依据、处理结果等五项内容。

整个处理过程不得超过30日。

第53条职工对梨树县第一人民医院处理不服的,享有申诉权利。

申诉程序:

第一步向科室主任申辩事实与理由;第二步对科室主任再次处理不服的,向人事部门申辩事实与理由;第三步对人事部门再次处理不服的,向院长办公会申辨事实与理由,院长办公会作出的再次处理决定为梨树县第一人民医院最终处理决定。

第四章执业上岗制度

第55条梨树县第一人民医院严格执行国家颁布的《执业医师法》、《护士条例》等法律法规,对专业技术岗位实行持证上岗制度。

第56条本科毕业生应在来院工作三年内取得初级师任职(执业)资格。

第57条大中专毕业生应在来院工作三年内取得初级士任职(执业)资格。

第58条大专毕业生取得助理执业医师资格后三年内应取得执业医师资格。

第59条在上述时限内未取得相应的任职(执业)资格的,根据医院需要予以转岗、调整工作,岗位工资降级。

第60条在上述时限内未取得相应的任职(执业)资格的,无其他岗位调整的,梨树县第一人民医院与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

第五章附则

第61条本制度是劳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具体化,本规定与现行劳动法律、法规、规章有抵触的,以现行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62条本制度与劳动合同有抵触的,以劳动合同为准。

第63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法律规定更新时,通过通告的形式补充或更新。

第64条本制度已由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并与工会协商后确定,并向全体职工公布。

梨树县第一人民医院向每位职工发放本规章制度.

梨树县第一人民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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