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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全国社会工作者协会道德准则

美国全国社会工作者协会道德准则

摘要

  

              制定全国社会工作者协会道德准则的目的是为社会工作者提供日常专业行为的指南。

该准则包括4个部分。

第一部分,“序言”,总结了社会工作的使命与核心价值。

第二部分,“道德准则的目的”,简要地论述了准则的主要功能以及在社会工作实务中处理道德问题或困境的方法。

第三部分,“道德原则”,以社会工作的核心价值为依据,提出了指导社会工作实务的主要道德原则。

最后一部分,“道德标准”,包括指导社会工作者的行为和提供评判根据的详细的道德标准。

编辑本段

序言

  

  社会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增进人类福利,帮助满足所有人的基本需要,特别关注弱者、被压迫者和贫穷者的需要和权利。

有史以来,社会工作的一项显著特征是该行业对社会背景中的个人福利以及社会的福利的关注。

对社会工作来说,关注引起、助长和解决生活中的问题的环境力量是十分重要的。

              社会工作者为了案主的利益而促进社会公正和社会变革。

“案主”包括个人、家庭、群体、组织和社区。

社会工作者敏感于文化和种族的多样性,并努力消灭歧视、压迫、贫穷和其它形式的社会不公正。

这些活动可以是直接的实务、社区组织、监督、咨询、行政、呼吁、社会和政治行动、政策制定与实施、教育、以及研究和评估。

社会工作者努力提高人们满足其自身需要的能力。

社会工作者还努力促进组织、社区和其他社会机构对个人需要与社会问题的反应性。

              社会工作的使命植根于一系列的核心价值。

这些被历代社会工作者所信奉的核心价值是社会工作独特的目的与观点的基础:

  ■服务

              ■社会公正

              ■人的尊严与价值

              ■社会关系的重用性

              ■诚实

              ■能力

              这些核心价值反映了社会工作的独特性。

核心价值,以及由此而引伸出来的原则,必须在人类生活的背境与复杂性中得以权衡。

编辑本段

道德准则的目的

  

              行业道德准则是社会工作的核心。

社会工作有责任明确地表达其基本价值、道德准则和道德标准。

全国社会工作者协会道德准则阐明这些指导社会工作者行动的价值、原则和标准。

道德准则与所有的社会工作者和学习社会工作的学生有关,不论他们实现什么样的专业功能、在什么样的情境中工作、为什么样的案主服务。

              该准则有6大目的:

              ■准则指出了社会工作的核心价值,社会工作的使命正是在这些价值的基础之上提出来的。

              ■准则总结了反映社会工作核心价值的主要道德原则,提出了一套应该用来指导社会工作实务的详尽的道德标准。

              ■准则有助于社会工作者在专业责任之间发生冲突的时候或出现道德上的问题时理清相关的思路。

              ■准则中提出的道德标准能使人们相信社会工作的可说明性。

              ■准则有助于新的社会工作人员接受社会工作的使命、价值、道德原则与道德标准。

              ■准则明确提出了社会工作行业本身能用来评判社会工作者是否表现出了非道德行为的标准。

全国社会工作者协会有正式的程序审断对其成员的道德方面的指控。

赞成该准则的社会工作者需要配合贯彻实施该准则,参加全国社会工作者协会的审断程序,服从全国社会工作者协会以该准则为基础的任何纪律裁决与惩罚。

                          当面临道德问题的时候,该准则提供了一整套有助于作出决定和指导行为的价值、原则和标准。

准则没有提供一套规定社会工作者在各种情境中如何行动的法规。

具体应用该准则的时候必须考虑具体的情境以及准则中的价值、原则和标准相互矛盾、冲突的可能性。

从各种社会关系            ——            从个人和家庭的到社会和行业的关系            ——            中都可以诞生道德责任。

                          而且,道德准则没有详细说明哪些价值、原则和标准是最重要的,是压倒其它的            ——            当它们矛盾、冲突的时候。

当价值、道德原则和道德标准之间产生矛盾、冲突的时候,怎样划分他们的等级秩序,在社会工作者当中可能而且的确存在合理的意见分歧。

在一个特定的情境中作出道德上的决定必须使用社会工作者个人所获得的判断力,并同时考虑同行们将怎样应用行业道德标准来评判这个问题。

              道德上的决定是一个过程。

在社会工作中有许多事例说明,对复杂的道德问题而言,简单的答案是不存在的。

社会工作者应该考虑本准则中所用的价值、原则和标准,它们与任何应该作出道德评判的情境有关。

社会工作者的决定和行动应该在内容与形式上都与本准则相一致。

              除了本准则之外,还有许多其它有关道德问题的可能有用的信息资源。

社会工作者应该广泛地考虑道德理论与原则、社会工作理论与研究、法律、规章、机构政策以及其它相关的道德准则,清楚地知道在各种道德准则中,社会工作者应该以全国社会工作者协会道德准则为主要资源。

社会工作者还应该清楚地认识影响其案主作出道德决定以及他们自己的价值、文化、宗教信仰和实务工作的因素。

他们应该清楚地认识个人价值与专业价值之间的任何冲突,并认真、负责地处理之。

当面临道德困境的时候,社会工作者还应该查阅有关道德决定的文献资料,寻求适当的咨询帮助。

这可能包括向社会工作机构或组织的道德委员会、管理机构、知识渊博的同事、督导和律师请教。

              社会工作者的道德责任可能与机构政策、相关的法律和规章相矛盾。

这时,社会工作者必须作出负责的努力,以与本准则中的价值、原则和标准相一致的方式来解决矛盾。

如果不可能以合理的方式解决矛盾,社会工作者应该在作出决定之前向他人请教。

              本道德准则被全国社会工作者协会使用,还被其他个人、机构、组织和团体(例如证照和管理委员会、专业责任保险机构、法庭、机构董事会、政府机构和其他专业团体)选择采用或用来作为参考框架。

破坏本准则中的标准并不自动地意味着法律上的责任或触犯法律。

只有通过司法程序才能作出这样的决定。

对本准则的可能的违犯将接受同事审查程序。

这样的程序通常与法律或行政程序区分开来,不受法律的评判,以便让社会工作行业来劝告和/或规诫其成员。

              道德准则不能保证道德的行为。

而且,道德准则不能解决所有的道德问题和争论,或者反映在一个道德社会中努力作出负责任的选择的丰富性与复杂性。

道德准则提出了专业人员追求并用以评判其行为的价值、道德原则和道德标准。

社会工作者的道德行为应该源于他们对道德实务的信奉与追求。

本准则反映了所有社会工作者对行业价值和道德行为的信奉与支持。

原则和标准必须被具有良好品质的个人使用,他(她)能辨别道德问题,并以诚实的态度努力作出可靠的道德判断。

编辑本段

道德准则

  

  以下主要的道德原则是以社会工作的核心价值            ——            服务、社会公正、人的尊严与价值、社会关系的重用性、诚实、能力            ——            为基础的。

这些原则提出了所有社会工作者应该追求的理想。

              价值:

服务

              道德原则:

社会工作者的主要目标是帮助困难中的人们并解决社会问题。

              社会工作者努力为他人服务而不是为自己谋取利益。

社会工作者运用其知识、价值和技能帮助困难中的人们并解决社会问题。

社会工作者被鼓励自愿运用其部分专业技能而不期望高额回报。

                价值:

社会公正

                            道德原则:

社会工作者向社会不公正挑战。

              社会工作者追求社会改革,特别是为了弱者和被压迫的个人与群体。

社会工作者改变社会的努力主要集中于贫穷、失业、歧视和其他形式的社会不公正的问题上。

这些活动寻求促进对压迫、文化和种族多样性的敏感性与知识。

社会工作者努力为所有的人提供均等的机会、接触所需信息的途径、服务、资源和参与作出决定的机会。

              价值:

人的尊严与价值

                            道德原则:

社会工作者尊重个人生来就有的尊严与价值。

              社会工作者以关心与尊重的方式对待每一个人,注意个人差异和文化、种族差异。

社会工作者促进案主对社会负责的自决权利。

社会工作者努力促进案主改变和满足其自身需要的能力与机会。

              社会工作者认识自己对案主和更广大社会的双重责任。

他们以与专业价值、道德原则和道德标准相一致、以对社会负责的方式努力解决案主与社会之间的利益冲突。

              价值:

社会关系的重用性

                            道德原则:

社会工作者确认社会关系的重要性。

              社会工作者理解人际关系是引起积极变化的重要工具。

社会工作者使人们一起加入助人的过程。

社会工作者努力加强人们之间的关系,使他们作出有目的的努力以促进、恢复、维持和提高个人、家庭、社会群体、组织和社区的福利。

              价值:

诚实

                            道德原则:

社会工作者的一言一行是值得信赖的。

              社会工作者始终保持对专业使命、价值、道德原则和道德标准的清醒认识,并在实务工作中身体力行之。

社会工作者诚实、认真地代表其所属的机构从事道德实务。

              价值:

能力

              道德原则:

社会工作者在其能力范围内从事实务工作,并发展与提高其专业技能。

              社会工作者不断努力提升其专业知识与技能,并把它们应用于实务工作之中。

社会工作者应该有志于为发展专业基础知识作出贡献。

编辑本段

道德标准

  

              以下道德标准与所有社会工作者的专业活动有关。

这些标准涉及到:

              (1)社会工作者对案主的道德责任。

  (2)社会工作者对同事的道德责任。

              (3)社会工作者在实务情境中的道德责任。

              (4)社会工作者作为专业人员的道德责任。

  (5)社会工作者对专业的道德责任。

              (6)社会工作者对广大社会的道德责任。

              其中有些标准是可以用来作为专业行为指导方针的,有些标准的性质更倾向于一种追求。

每一条标准可以实施、执行的程度是一个专业判断的问题,由那些负责审断破坏道德标准行为的人来决定。

              1、社会工作者对案主的道德责任

  1.01对案主的义务

              社会工作者的主要责任是提高案主的福利。

一般说来,案主的利益是首要的。

然而,在少数情况下社会工作者对广大社会或某一具体法律的责任可能取代对案主的忠诚,社会工作者应该把这一点告诉案主(例如,法律要求社会工作者报告案主虐待儿童的行为,或者案主威胁要伤害自己和他人的行为)。

  1.02自决

              社会工作者尊重并促进案主自决的权利,并帮助案主努力识别和澄清其目标。

当社会工作者运用其专业判断感到案主的行为或潜在的行为对案主自己和他人形成严重的、可预见的、迫近的伤害时,社会工作者将限制案主自决的权利。

  1.03知情同意

  (a)            社会工作者应该仅仅在专业关系的范围内为案主提供服务,这些专业关系是在适当的时机建立在有效的知情同意之上的。

社会工作者应该以清楚、易懂的语言告诉案主服务的目的、与服务有关的风险、因第三方付费者的要求而对服务带来的限制、相关的成本、合理的选择、案主拒绝或收回其“同意”的权利,以及“同意”的有效日期。

社会工作者应该让案主有机会提问题。

  (b)            如果案主不识字或无法理解在实务情境中使用的语言,社会工作者应该采取措施保证案主理解之。

这可能包括向案主提供详细的口头解释或者在可能的情况下安排一位合格的翻译。

  (c)            如果案主缺乏提供知情同意的能力,社会工作者应该以寻求适当的第三方的同意、根据案主的理解能力告知案主有关情况的方式来保护案主的利益。

在这样的情况下,社会工作者应该努力确保第三方的行为与案主的愿望、利益相一致。

社会工作者应该采取合理的措施来提高这类案主作出知情同意的能力。

  (d)            在案主不愿意接受服务的情况下,社会工作者应该提供有关服务性质与程度的信息,以及案主有权利在什么程度上拒绝服务的信息。

  (e)            通过各种媒体(例如计算机、电话、收音机和电视)提供服务的社会工作者应该告诉案主这类服务的限制与风险。

  (f)在对案主进行录音、录像之前,在允许第三方观察服务过程之前,应该征得案主的同意。

  1.04能力

  (a)            社会工作者应该仅仅在其教育、训练、执照、证书、所接受的咨询、所接受的指导和其它相关的专业经验的范围内提供服务和表现自己的能力。

  (b)            社会工作者应该在向有关的资深人士请教、学习,接受了相关的指导与训练之后才能进入新的服务领域、使用新的介入方法。

  (c)                        当有关最新服务领域的标准尚未建立时,社会工作者应该谨慎地作出判断并采取负责任的措施            ——            包括适当的教育、研究、训练、咨询和指导            ——            以保证自己对工作的胜住和保护案主免受伤害。

  1.05文化能力与社会多样性

  (a)            社会工作者应该理解文化及其对人类行为与社会的功能,识别在所有文化中都存在的力量。

  (b)            社会工作者应该具有关于案主文化背景的基本知识,应该有为不同文化背景的案主和存在各种差异的人们提供服务的能力。

  (c)            社会工作者应该努力理解与种族、少数民族、出生国家、肤色、性别、性倾向、年龄、婚姻状态、政治信仰、宗教、精神疾病、残疾有关的社会差异和压迫的性质。

  1.06利益冲突

  (a)            社会工作者应该警惕并避免利益冲突,利益冲突影响作出公正的判断与谨慎的专业行为。

如果出现了真实或潜在的利益冲突,社会工作者应该通知案主并采取合理的措施来解决冲突,把案主的利益置于首位,在最大的限度上保护案主的利益。

在有些情况下,为了保护案主的利益,也许需要结束与案主的专业关系,对案主进行适当的转介。

  (b)            社会工作者不应该为了其个人、宗教、政治和业务方面的利益而从专业关系中获取不正当的好处和剥削他人。

  (c)            社会工作者不应该与目前和以前的案主建立双重或多重关系,这种关系有可能剥削和伤害案主。

在双重和多重关系不可避免的情况下,社会工作者应该采取措施保护案主,并认真地建立清晰、适当和带有文化敏感性的界限。

(当社会工作人员与案主之间的关系多于一种时,双重或多重关系就客观存在了,不管是专业关系、社会关系还是业务关系。

双重和多重关系可能同时或连续发生。

  (d)            当社会工作者向两位或更多的彼此有关系的人(例如夫妻、家庭成员)提供服务时,社会工作者应该向所有的人讲清楚其中谁是案主以及社会工作者对所有人的专业责任。

如果社会工作人员预计接受服务的人之间可能产生利益冲突(例如,在案主离婚或者为孩子的监护问题而争执时),应该澄清有关各方的角色并采取适当的行动把利益冲突降至最低程度。

  1.07隐私与保密

  (a)            社会工作者应该尊重案主的隐私权。

社会工作者不应该探听案主的私人信息,除非信息对提供服务和进行社会工作评估与研究是必须的。

一旦案主披露了其个人信息,就应该应用保密的标准。

  (b)            在征得了案主或在法律上能代表案主利益的人的有效的同意之后,社会工作者可以以适当的方式披露案主的信息。

  (c)            社会工作者应该为在服务过程中获得的所有信息保密,除非有不可抗拒的专业上的原因。

当需要披露有关信息以阻止对案主和他人的严重的、可预见的和迫近的伤害时,当法律和规章要求披露有关信息时,可以打破保密原则。

在所有的情况下,社会工作者都应该只披露可以达到目的的最少的信息,只能披露哪些与达到目的直接有关的信息。

  (d)                        如果可能,社会工作者应该在披露案主的信息之前尽可能地告诉案主关于信息披露及其后果的有关问题            ——            不管是应法律的要求还是在获得了案主同意的条件下披露信息。

  (e)            社会工作人员应该与案主及相关各方讨论保密的性质与局限。

社会工作者应该与案主一起讨论有可能披露或依法披露信息的情境。

在专业关系建立起来之后应该尽快地与案主讨论这些问题,在介入的过程中,只要需要,都应该及时地与案主讨论这些问题。

  (f)            在为家庭、恋人或小组提供咨询服务时,社会工作者应该使有关各方都同意尊重每一个人的隐私权和替其他人保密的责任。

应该告诉有关各方社会工作者不能保证每一个人都会遵守这样的约定。

  (g)            社会工作者应该告诉接受家庭、恋爱、婚姻和小组咨询服务的案主社会工作者、雇主和/或机构的有关保密的政策。

  (h)            社会工作者不应该向第三方付费者披露案主的信息,除非得到了案主的授权。

  (i)            社会工作者不得在任何场合下讨论案主的秘密信息,除非能确保案主的隐私权。

社会工作者不应该在公开和半公开的场合(例如过道、等候室、电梯和餐馆里等等)讨论案主的秘密信息。

  (j)            在法律程序中,社会工作者应该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尽可能地替案主保密。

当法庭或其他法律机构要求社会工作者在未征得案主同意的情况下披露案主的秘密信息,而这样作可能伤害案主时,社会工作者应该要求法庭或其他法律机构收回其命令或者尽可能地限制命令的范围和/或在有关记录上盖上公章,使之不得泄露出去。

  (k)            在接受新闻记者采访时社会工作者应该注意替案主保密。

  (l)            社会工作者应该为案主书面的、录音的、录像的以及其他各种形式的信息保密。

社会工作者应该采取合理的措施保证把案主的材料存放在安全的地方,使无关人员无法接近之。

  (m)社会工作人员在使用计算机、电子邮件、传真机、电话以及其它电子和计算机技术传递保密信息时应该小心谨慎。

在任何时候都应该尽力避免泄露可识别的保密信息。

  (n)            在传送和处理案主的记录时,社会工作者应该注意替案主保密,不得违背各州的有关法律与管理条例。

  (o)            社会工作者应该采取适当的措施在结束为案主服务之后、自己无法工作和死亡的情况下保护案主的利益。

  (p)            社会工作者为了教学和训练的目的讨论案主的问题时不得泄露案主可识别的信息,除非征得了案主的同意。

  (q)            在与顾问讨论案主的问题时,社会工作者不应该泄露案主可识别的信息,除非得到了案主的同意或者不得不泄露某些信息。

  (r)            社会工作者应该根据前述标准为已死的案主保守秘密。

  1.08查阅记录

  (a)                        社会工作者应该允许案主以适当的方式查阅有关他们的记录。

如果担心记录可能引起案主的误解、对案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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