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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性婚姻的立法构想

同性婚姻的立法构想

Conceptofsame-sexmarriagelegislation

摘要:

从本质上看同性恋不是病态,这是一种特殊的性倾向。

与正常人相比,只是某些性方式不一样,性关系的对象不一样,其他一切都没什么不同。

在当今这个开放的社会,同性恋不是新鲜事物了,是一种社会亚文化现象。

在我国,社会对他们已经普遍了解和认同,一改往日无知的状态。

从历史文化、社会现实、预防艾滋病和降低犯罪率的角度出发考虑,应该对同性恋者在法律上给予认同,以实现法律上的平等。

承认同性婚姻的合法性,给予他们在人身关系、财产关系的法律保护是国际趋势,也是现代文明的标志。

Abstract:

Inessence,homosexualityisnotpathological,itisaspecialkindofsexualorientation.Comparedwithnormal,justnotthesameinsomemanner,notthesameastheobjectofsexualrelations,everythingelseisnodifferent.Intoday'sopensociety,homosexualityisnotsomethingnew,isasocialsub-culturephenomenon.InChina,thesocietytheyhaveacommonunderstandingandrecognitionoverthepastfewignorantstate.Fromthehistory,culture,socialreality,AIDSpreventionandcrimereductionperspectivetoconsider,shouldhomosexualsbegivenrecognitioninlaw,inordertoachievelegalequality.Recognitionofthelegitimacyofsame-sexmarriage,givingthemthepersonalrelationshipbetweenthelegalprotectionofpropertyisaninternationaltrend,butalsoasymbolofmoderncivilization.

关键词:

同性恋社会亚文化同性婚姻

Keywords:

gaySocialsub-cultureSame-sexmarriage

引言:

在张扬个性、强调自由的今天,同性恋已经不是新鲜的事物了。

同性恋酒吧、同志俱乐部、各种各样的同志网站以及社会对他们的关注都是社会文明的标志。

后现代主义的兴起,社会文化的多元,性的日趋自由,实事上是对以婚姻和家庭为基础的社会制度的冲击,改变着以性的方式塑造的家庭内外的亲密人际关系。

中国著名性学家李银河把同性恋归结为一种社会想象,是一种社会亚文化。

在后现代主义多元化的思潮带动下,关于同性婚姻的立法,国际上已经有先例。

1988年12月丹麦第一个通过《家庭关系伴侣法》,承认同性婚姻的合法地位。

2006年3月22日南非有批准实行同性婚姻。

此前欧美各国已经纷纷批准同性婚姻法案或家庭伴侣关系法案。

在同性婚姻立法方面我们不仅落后于欧美,而且落后于非洲国家。

虽然在我国历史文化长河中,从来没有残酷迫害同性恋的记录,也从未有人因同性恋活动而被判死刑,公众舆论对同性恋一向比较温和,至今关于同性婚姻的立法在我国还是一片空白,因此笔者将从人性的角度,提出同性婚姻的这一大胆构想,以期推动我国的同性恋的立法。

一﹑国外同性婚姻的沿革、立法模式

(一)国外同性婚姻的沿革

1989年丹麦成为世界上第一个承认同性婚姻的国家,它认为“同性恋的结合具有婚姻的同等效力”。

一般的欧洲国家开始朝着这个方向努力。

1996年夏威夷的一家法院否决了该州的关于禁止同性恋结婚的法令,引发了一场全国性的争论。

1996年美国参议两院以压倒多数通过《婚姻捍卫法》,禁止联邦政府承认同性婚姻。

克林顿总统签署了该法令,美国的38个州随后建立同样的法律。

2000年美国的佛门特州通过新的法律,允许同性情侣在本州通过婚姻获得相关的权利、责任和利益。

到2002年,挪威、瑞典、冰岛、德国、法国、瑞士都通过了允许同性结婚的法律,并允许同性恋者结婚享有异性结婚者的相关权利。

2003年6月至7月加拿大的一家法院裁定传统婚姻法违宪。

安大略省开始允许同性情侣结婚,并获得加拿大法律允许的所有婚姻权利。

2003年11月美国麻省最高法院裁定,禁止同性恋婚姻违反了该州的法律。

2004年2月美国麻省会议修改该州法律,以禁止同性婚姻展开辩论。

新法律如果州会议通过,需在2006年公民投票后才能生效。

2004年2月旧金山市批准了同性恋结婚。

(二)国外关于同性结合的立法模式

仔细考察那些已制定法律来规范同性恋的国家的法律制度,会发现各国的立法模式和法律的具体内容都不相同。

归纳起来有四种基本模式:

1、零星地规制模式

遵循这一模式的法律由于考虑到社会的和经济的各种现实,因而部分缓解了以前法律将长期的伙伴关系等同于陌生人而导致的困境。

这种零星的立法模式很严谨地对同居伙伴制定了一些特别的规则,例如有关公共的家,社会保险和因他们的伙伴关系所引起的债务责任和继承权等。

这种立法模式跨越古老的“要么是婚姻,要么不是婚姻”二分法的第一步。

例如在匈牙利,该国的宪法法院要求立法机构将适用于同居者的法律适用于同性同居者。

同样在德国,在对登记伙伴关系作出了法律规定后,现在该国国民认为没有必要再对两种不同类型同居者作出区别。

2、家庭伙伴立法模式

这种模式比较第一种来说是一个内部和谐一致的全面的法律制度体系。

这类法律关注点并不在于性伙伴关系或者它们之间的终身结合在一起的承诺,而是在于他们形成或已经形成了一种生活上稳定结合在一起的事实。

例如瑞典、西班牙的自治区域如泰罗尼亚、亚拉贡和那瓦拉过去就采取这种模式。

在其所有管辖区域,法律大体上平等地适用同性或异性伙伴。

瑞典规定了两个互相平行的法律,而西班牙自治区域只有一个法律但同时适用两种伙伴关系。

3、登记伙伴立法模式

登记伙伴关系是相比前两种较全面的,但也没有考虑为同居者创设一种法律地位——它给予同居者的仅仅是一些具体的权利和义务。

由于社会的接受在某种程度上依赖于法律的认可,所以根据平等的原则首先要求的就是法律的认可,有因为在西方流行的观点还没有准备将婚姻地位受给同性伙伴,所以登记伙伴关系的模式看起来就是介于同性恋的企求与主流社会现在意愿间妥协的产物。

这一模式被法国比利时、荷兰和佛蒙特州(美国目前仅此州)立法所采用。

虽然法律术语不一样(登记伙伴关系、民事伙伴关系或民事结合体、一体协议),其基本概念的内涵是一样的。

4、同性婚姻立法模式

荷兰的立法机关在有关登记伙伴立法制定后3年,向前迈了一部:

将婚姻同样适用于异性伙伴。

2001年4月1日生效的《荷兰民法典》第30条第1款规定:

“婚姻法是异性或同性的两个人缔结的契约关系。

二、中国同性婚姻的立法概况和现状

(一)中国同性婚姻立法的可行性和必要性。

任何一部法律的出台都有其立法基础,综合地说制定一部法律,应该综合考虑各方面的因素,比如政治、经济、历史、习惯、传统文化、普通群众心理接受能力等等。

首先,法保护的是群体权益。

目前我国的同性恋群体达到了一个什么样的规模?

中国卫生部门的一项调查显示,中国有500万至1000万男性同性恋者,13亿中国人口大约2%—5%的成年男性是同性恋,女同性恋的数量是男同性恋的一半。

那么按这项数据推算中国同性恋总数量占人口比率大约为3%-7.5%。

数量不多但不容忽视,我们不能因为狭隘的歧视而忽视对这一弱势群体的利益。

随着社会政治经济的发展这一弱势群体的人数有增长的趋势,随之而来的社会问题也会越来越多,如艾滋病,自杀等。

因此有必要把同性婚姻提上议程,防范于未然,不要等问题发生了才去解决,这样很被动。

有道是“磨刀不误砍柴功”有准备地解决问题不容易造成执行中的滞碍难行。

其次, 弱势群体主要是指一批收入较低、生活困难,社会资源短缺,在社会竞争中处于弱势地位,并缺乏相应发展潜能的人群。

虽然,“弱势群体”的落脚点在“群体”,但它主要表达的不是一个“数量”的概念,而是一个主要表达性质的动态概念,尤其在全球化背景下,弱势群体对未来的危机感正在加剧。

同性恋正是社会弱势群体的一部分,他们是被社会分裂隔离,处于孤立边缘的一群。

贫困、失业、疾病、歧视、绝望、自杀等问题困扰着他们。

提倡保护弱势群体,重视他们的结婚婚姻权利是顺应全球政治经济发展的趋势,也符合这几年来党和政府“关注弱势群体构建”“和谐社会”的政策。

再次,比较同性恋的发展历史,我国并没有像美国等一些西方国家那样压迫和抵制同性恋,对于这一社会亚文化我们是懵懂无知的。

从社会文化上看美国的主流宗教信仰仍是围绕着《圣经》的基督教、天主教和犹太教。

 具有强烈宗教信仰背景的美国社会的主流观点是,上帝让人类组合家庭,是基于“亚当”与“夏娃”有本质不同的上帝安排。

而同性婚姻显然违背了上帝的意旨。

所以,宗教团体竭力反对让同性恋婚姻正当化、法律化。

我们的儒道文化里讲究的“教化以及三纲五常”,提倡的是“禁欲”,严禁乱性,一切合法婚姻之外的性行为都在禁止中,并非只是针对同性性行为。

孔孟之道只是教育后人为人处事,处理人际关系的道理,没有反对同性结合的言论。

最后,人们对同性恋的认同感。

从我国历史和现状来分析,人们对同性恋的认同感还不强烈。

因为在我们周围谩骂敌视甚至仇恨同性恋的人不在少数。

直到现在,许多教育工作者医生律师还坚持认为同性恋是一种精神疾病和心理变态。

笔者在上文分析过人们不认同这一群体的原因。

因此,这种不认同完全是一种认知上的荒蛮,是愚昧。

但绝不能否定,绝大多数人从伦理道德上还不能接受同性恋这种社会现象,从而也给立法带来了障碍。

这就需要如流水般的时间来洗刷人们的愚昧,同时也需要像李银河老师那样的开明人士不断努力。

另外,我们也不乏有识之士,据网上调查的数据显示调查者中,63.15%的人对同性婚姻的态度是“赞成”;10.52%对人对同性婚姻的态度是“反对”;26.31%的人对同性婚姻的态度是“无所谓”。

综上所述,同性婚姻在我国有较宽松的发展环境和一定的可行性。

大约有25%的男性同性恋能长期维持配偶关系,28%男同性恋自己承认有过成千上百个配偶对象。

正因为如此,性病很为常见,艾滋病在男同性恋中的流行更是值得注意。

从预防艾滋病的角度考虑,实行同性婚姻维护稳定的同性婚姻关系,对减少艾滋病的发病率有一定的贡献。

这是实行同性婚的必要性之一。

其二,社会对同性恋的认可程度也影响着针对同性恋者的犯罪。

甘肃政法学院犯罪心理学副教授孙多金认为,我国社会对同性恋的态度非常暧昧,这种暧昧的态度一方面让很多同性恋者敢于走进去,但在遇到危险后,他们往往担心社会的压力而采取息事宁人的方式。

从根本上遏制针对同性恋者案件的发生。

一方面同性恋者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另一方面社会应该给予同性恋者更多的宽容。

犯罪分子之所以选定同性恋者作为实施犯罪对象,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他们利用了社会施加给同性恋者的压力,在这个程度上讲,社会能给同性恋者一个怎样的态度,将关系到这类案件能否得到有效遏制如果同性恋者能得到和异性恋者一样的社会尊重的话,他们就没有了社会的压力,他们就没必要选择一个危险的时间和地点去和陌生人见面,这样就减少了犯罪的机会。

同时,在受到侵害后,他们也能勇敢站出来,想对同性恋者实施犯罪的人也就失去了最有力的武器。

 

而如果我国赞同并实行对同性婚姻进行立法的话,也就是表示社会对同性恋的普遍接受。

因此,实行同性婚姻能从从根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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