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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攻略答案

刑法攻略答案

第一讲刑法论

二、刑法的解释

关于刑法的解释,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刑法第261条遗弃罪中的“负有扶养义务”的人,解释为既包括家庭成员,也包括负有扶养义务的其他人,属于扩大解释,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

B.刑法第241条第2款: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依照本法第236条(强奸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其中的“性关系”应解释为仅指性交行为。

这是一种缩小解释,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

C.将正在使用中的运钞车解释为金融机构属于扩大解释,将自动取款机解释为金融机构也属于扩大解释

D.刑法第315条破坏监管秩序罪:

“依法被关押的罪犯,有下列破坏监管秩序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中的“罪犯”解释为包括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属于扩大解释

答案:

D

解析:

D项中的“罪犯”仅指已被判决的罪犯,不包括未决犯。

三、刑法的基本原则

1.关于罪刑法定原则,说法正确的是()

A.我国行政法规中经常规定:

某种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由此可见,我国行政法规也可以规定犯罪和刑罚

B.我国刑法典第266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成立诈骗罪。

因为该规定没有明确描述诈骗罪的罪状,违反了罪刑法定原则所要求的明确性

C.死刑因为被许多国家视为残虐的刑罚而被废除,因此我国刑法典保留死刑,违反了罪刑法定原则

D.如果刑法规定“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判处刑罚。

”这种规定属于绝对不定刑的规定,违反了罪刑法定原则

答案:

D

解析:

我国行政法不能规定犯罪和刑罚。

第266条属于简单罪状,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

死刑在我国不属于残虐的刑罚。

2.06年.卷四.6题(论述题)

某民法典第一条规定:

“民事活动,法律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依照习惯;没有习惯的,依照法理。

请比较该条规定与刑法中“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原则的区别及理论基础。

参考答案:

该条规定与罪刑法定原则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两点:

第一,罪刑法定原则坚持法律主义。

这是指只有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才有权规定犯罪和刑罚。

其他法律性规定都不能规定犯罪和刑罚。

这是基于罪刑法定原则的民主主义原理。

只有民主产生的立法机关才有权规定犯罪与刑罚。

第二,罪刑法定原则禁止习惯法。

这是基于罪刑法定原则的自由主义原理。

自由主义,也称为尊重人权主义,意指法律应当具有预测可能性,使国民知晓什么是犯罪,什么不是犯罪,以保障个人的行动自由。

这种思想也称为国民预测可能性原理。

虽然习惯法体现民意,符合民主主义,但因为缺乏明确性,违反了预测可能性原理,所以应当被禁止。

三、刑法的效力

1.05年.卷二.3题,某外国商人甲在我国领域内犯重婚罪,对甲应如何处置?

A.适用我国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B.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C.适用该外国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D.直接驱逐出境

答案:

A

2.05年.卷二.56题,下列哪些犯罪行为应实行属地管辖原则?

A.外国人乘坐外国民航飞机进入中国领空后实施犯罪行为

B.中国人乘坐外国船舶,当船舶行驶于公海上时实施犯罪行为

C.外国人乘坐中国民航飞机进入法国领空后实施犯罪行为

D.中国国家工作人员在外国实施我国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

答案:

AC

3.关于刑法的效力,说法正确的是()

A.中国某地规划局局长林某在韩国旅游期间,实施盗窃,获得3000元,当地法院判处林某有期徒刑一年。

对林某的行为应当适用我国刑法

B.南非公民大卫在其国内对我国公民王某的商店实施打砸抢,被当地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我国刑法对大卫具有刑事管辖权

C.1997年9月15日,张龙为了索取债务,将李虎扣押到自己的房屋,直到10月5日方才将李虎放出来。

对于张龙的行为应当适用新刑法

D.王某在1996年被判流氓罪,有期徒刑5年。

1998年,服刑中的王某认为,新刑法中的寻衅滋事罪比流氓罪处罚轻,主张应当对自己适用新刑法,理由是从旧兼从轻原则。

王某的主张是合理的

答案:

ABC

A项,对外国判决的消极承认。

第10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B项,保护原则。

第8条: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C项,继续犯、连续犯跨越新旧法交替时的问题。

如果新旧法都认为是犯罪,适用新法,即使新法处罚重,也适用,但量刑时可以酌定从轻。

D项,刑法溯及力适用的对象只能是未决犯(未决的案件),对于已决犯(已决案件)则不存在是否溯及既往的问题。

第二讲犯罪构成(无)

第三讲行为主体

关于单位犯罪,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对单位犯罪的处罚,实行双罚制,既处罚单位,也处罚直接责任人员,不存在只处罚直接责任人员、不处罚单位的情形

B.单位犯罪在主观上可以是过失

C.我国刑法典中既存在自然人和单位都可以构成的犯罪,也存在只能由自然人构成的犯罪,但不存在只能由单位构成的犯罪

D.单位涉嫌犯罪后,若被其主管部门宣告破产,此时直接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答案:

AC

解析:

A项,对单位犯罪,例外单罚,只处罚直接责任人员,不处罚单位。

三种情形:

(1)并非为本单位谋利益,而是以单位名义实施的私分国有资产、私分罚没财物等犯罪(第396条)。

(2)单位的过失犯罪(第137条)。

(3)处罚单位会损害无辜者的利益(第161条的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处罚公司会进一步损害股东利益)。

C项,纯正的单位犯罪,是指只能由单位构成而不能由自然人构成的犯罪。

例如,单位行贿罪、单位受贿罪。

第四讲作为与不作为

关于不作为犯,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成立非法侵入住宅罪要求“拒不退出”,所以该罪是真正不作为犯

B.诈骗罪的行为是隐瞒真相或虚构事实,所以该罪既可由不作为构成,也可由作为构成

C.甲开车不慎将乙撞成重伤,为了逃避法律追究,将乙抱上车,运到荒郊野外抛弃,致乙死亡。

甲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

D.李四在盗掘古墓葬时,将他人房屋挖垮,主人陷落呼救,李四故意不救助致人死亡。

李四在成立盗掘古墓葬罪的同时,还成立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

答案:

BCD

解析:

A项,非法侵入住宅罪包括非法闯入和合法进入拒不退出,前者是作为,后者是不作为。

第五讲行为对象和危害结果(无)

第六讲因果关系

1.06年.卷二.2题,下列说法是否正确:

“甲故意伤害乙并致其重伤,乙被送到医院救治。

当晚,医院发生火灾,乙被烧死。

甲的伤害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答案:

说法正确。

2.07年.卷二.1题,下述说法是否正确:

“乙基于杀害的意思用刀砍程某,见程某受伤后十分痛苦,便将其送到医院,但医生的治疗存在重大失误,导致程某死亡。

乙的行为和程某的死亡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答案:

说法正确。

3.关于因果关系,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甲因杀死乙被判死刑,在5小时后将被执行绞刑,然而刚过2小时,乙的哥哥丙突然冲到行刑台,按动按钮,立刻将甲绞死。

丙的行为与甲的死亡具有因果关系

B.甲重伤乙,乙流血不止,在送往医院途中,发生强烈地震,乙被倒塌的树木压死。

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具有因果关系

C.甲使用暴力强奸妇女,妇女反抗中认出是甲,对甲说:

“其实我心里早就喜欢你!

”随后两人发生性关系。

甲构成强奸罪既遂

D.甲因琐事与乙发生争执,甲打了乙一耳光,乙嘴角流血,结果血流不止死亡。

事后甲才知道乙有血友病。

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不存在因果关系

答案:

A

解析:

A项是假定的因果关系。

B项,地震很异常,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无因果关系。

C项,甲的暴力与最终发生关系没有因果关系,所以不是既遂。

D项,被害人存在特殊体质,一律有因果关系。

第七讲客观违法性阻却事由

1.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对于特殊正当防卫,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甲正在给乙下毒,欲毒死乙,被丙发觉,丙可以对甲行使特殊正当防卫

B.甲用酒灌醉乙,正准备抢劫乙的财物,被丙发觉,丙可以对甲行使特殊正当防卫

C.甲用暴力强奸乙,丙看到后,将甲打昏在地,并用砖块砸死甲。

丙属于防卫过当

D.甲用枪胁迫机长,劫持飞机,乘客乙与甲搏斗,致甲死亡。

乙属于特殊正当防卫

答案:

D

解析:

AB项,行为人没有暴力,所以不能特殊防卫。

C项属于事后防卫。

2.关于被害人承诺,说法错误的是()

A.张某对女精神病患者李某说:

“我爱你!

”随后经李某同意,与李某发生性关系。

张某不构成强奸罪,因为有李某的承诺

B.王某对刘某说:

“我家房子不要了,你可以把它烧掉”,刘某便烧了王某住房,并烧毁了王某邻居的住房。

刘某不构成放火罪,因为有王某的承诺

C.李某胁迫周某说:

“你不跟我发生性关系,我就把你的裸照放到网上。

”周某无奈便同意。

李某不构成强奸罪,因为有周某的承诺

D.赵某对孙某说:

“我有受虐倾向,你把我脚砍掉吧!

”孙某答应实施。

孙某不构成故意伤害罪,因为有赵某的承诺

答案:

ABCD

解析:

A项,女精神病患者没有承诺能力。

B项,承诺放弃财产不能危害公共安全。

C项,被迫承诺不是真实意思表示。

D项,不能承诺重伤害。

第八讲主观要件

1.建筑工地上,甲乙负责搬运砖块,甲站在一楼,乙站在二楼,乙让甲给自己抛上来一块砖,甲问道:

“你能接住吗?

”乙:

“可以”,甲便将一块砖抛向乙,乙出手过慢未接住,砖块掉下来砸死了刚好从地面上路过的工人丙。

甲乙对于丙的死亡的主观态度是()

A.间接故意B.疏忽大意的过失C.过于自信的过失D.意外事件

答案:

C

解析:

甲乙已经预见到危害结果可能发生,但轻信能够避免。

2.金某将方某的照片交给胡某,并将方某日常上班路线告诉胡某,让其杀死方某。

结果胡某误将夏某当作方某予以杀死。

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金某属于打击错误,胡某属于对象认识错误

B.金某属于对象认识错误,胡某属于打击错误

C.金某属于教唆犯既遂,胡某属于实行犯既遂

D.金某属于教唆犯未遂,胡某属于实行犯未遂

答案:

AC

解析:

金某的教唆,属于打击错误,错误原因不在于对象认识错误,而是利用工具即胡某出现错误。

胡某属于对象认识错误。

对于同一犯罪构成内的打击错误和对象认识错误,都定故意犯罪既遂。

第九讲主观有责性阻却事由

1.以下关于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说法正确的是()

A.甲参与拐卖妇女的犯罪组织,在运送妇女时导致妇女三人死亡。

甲不构成犯罪

B.乙在盗窃时,为抗拒抓捕而使用暴力,致人重伤。

乙不构成犯罪

C.丙明知破坏他人的汽车会导致多人死亡,仍然破坏了他人汽车的刹车装置,引起3人死亡。

丙不构成犯罪

D.丁数次教唆张三(20周岁)抢劫,张三实施了抢劫。

丁不构成犯罪

答案:

A

解析:

A项,过失致人死亡,无罪。

B项,根据司法解释,构成故意伤害罪。

C项,构成故意杀人罪。

D项,构成抢劫罪的教唆犯。

2.关于违法性认识可能性,说法错误的是()

A.甲以为作为家长,干涉自己女儿的婚事,是合法的,因此采用暴力干涉女儿的婚姻自由。

甲因为不具有违法性认识可能性,因此无罪

B.甲以为盗取商业秘密只是民事侵权行为,不构成犯罪,便盗窃了某公司的商业秘密。

因为甲不知道《刑法》规定了侵犯商业秘密罪,不具有违法性认识可能性,因此不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C.丙以为事实婚姻不属于重婚,因此与他人的妻子结成事实婚姻。

丙因为不具有违法性认识可能性,因此无罪

D.丁以为身为商场保安,有权搜查他人身体,因此强行搜查顾客身体。

丁因为具有违法性认识可能性,所以有罪

答案:

ABC

解析:

ABCD项,行为人都具有违法性认识可能性。

3.关于期待可能性,说法错误的是()

A.民工李某因为老板长期拖欠工资,非常气愤,便杀死了老板。

因为刑法对李某不具有期待可能性,所以李某不构成故意杀人罪

B.赵某因为好吃懒做,生活窘迫,便盗窃他人财物。

因为刑法对赵某不具有期待可能性,所以赵某不构成盗窃罪

C.张某在买东西时不幸收到假币,张某不甘心受到损失,便在坐出租车时将假币用作车费。

从理论上讲,因为刑法对张某不具有期待可能性,所以张某不构成使用假币罪

D.吴某犯交通肇事罪后,因逃逸致人死亡。

因为刑法对吴某不具有期待可能性,所以对其逃逸致人死亡的行为不应处罚

答案:

ABD

解析:

ABD项,行为人都具有期待可能性。

第十讲犯罪形态

1.王某入室盗窃,看到客厅一台电视机,便往门外搬,刚要出门,发现卧室里女主人在睡觉,便把电视机暂时放在门口,回头去奸淫女主人,结果发现对方是个男的,王某被打倒在地,爬起来就逃跑了。

王某搬电视机的行为属于()

A.犯罪未遂B.犯罪既遂

C.犯罪中止D.犯罪预备

答案:

A

解析:

王某搬电视机时,放在门内,首先没有既遂,其次也非中止,因为他还想搬走电视机,盗窃行为并没有呈现终局性形态,后来被迫逃走,所以是犯罪未遂。

2.关于犯罪形态,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甲向乙投毒,见乙痛苦不堪便将乙送往医院,乙没死。

事后证明,甲的毒药没有达到致死量。

因为甲的毒药没有达到致死量,因此甲的行为成立犯罪未遂

B丙入室盗窃时听到窗外警笛声,以为是警察来了便逃跑,实际上是过路的救护车。

因为没有警察来临,所以丙的行为成立犯罪中止

C张三盗窃银行的保险柜,好不容易打开后,发现里面只有十元钱,非常失望,十元钱也没拿走就转身离去。

张三的行为成立犯罪中止

D张三瞄上了李四的劳力士手表,价值五万元,晚上到李四家中盗窃,找了一圈,没找到劳力士手表,只找到一只10元钱的电子手表,非常失望,只好拿走电子手表。

张三的行为成立盗窃既遂

答案:

ABCD

解析:

A项,犯罪中止的成立要求有中止行为和没有造成危害结果,但不要求二者之间有因果关系。

B项,丙存在认识错误,主观以为只能未遂,客观属于中止,根据主观来定,是未遂。

CD项,都是目的物障碍未遂。

3.下列关于犯罪未完成形态的说法,正确的是()

A.甲为绑架张某而诱骗其到犯罪地点,张某在前往途中预感事情不妙便返回。

甲构成绑架罪未遂

B.乙正在盗窃,发现走来一名警察,匆忙逃离。

事后方知来人实际上是自己的同伙。

乙成立盗窃未遂

C.丙欲强奸妇女,妇女说:

“你脸上有道刀疤,我如果报案,你一定逃不掉!

所以赶紧放过我!

”丙感到害怕,便离开现场。

甲成立强奸未遂

D.丁欲强奸妇女,提前藏在妇女卧室床下,妇女回家后往床上坐下时,将床坐塌,压得丁动弹不得,被抓获。

丁成立强奸未遂

答案:

B

解析:

A项,甲的诱骗行为属于预备行为,成立犯罪预备。

B项,认识错误,主观以为只能未遂,定未遂。

C项,丙害怕日后被处罚,放弃的,定中止。

D项,由于藏在床底还属于制造条件的预备行为,属于犯罪预备。

4.关于犯罪中止,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甲用刀砍杀王某,昏暗中看到王某满脸是血的样子,十分惊愕和恐惧,赶紧放下刀离开现场。

甲成立犯罪中止

B.乙欲强奸妇女,突然发现妇女的脸上有多处刀疤,顿感厌恶不已,便放弃强奸。

乙成立犯罪中止

C.丙受雇杀害苏某,举枪瞄准后突然发现对方不是苏某,便放下枪离去。

丙成立犯罪中止

D.丁受雇杀害李某,在用刀砍杀李某时,突然悔悟,便将李某送到医院救治,但是最终还是留下重伤。

丁成立犯罪中止

答案:

C

解析:

AB项,不用管主观心理,客观上可以继续而放弃,是中止。

C项,目的物障碍未遂。

D项,中止分没有造成任何危害结果的中止和造成一定危害结果的中止。

第十一讲共同犯罪

1.关于间接正犯,说法错误的是()

A.甲指使精神病患者强制猥亵妇女,甲成立强制猥亵妇女罪的间接正犯

B.乙利用李某的梦游动作伤害王某,致王某轻伤。

乙成立故意伤害罪的间接正犯

C.丙指使丈夫(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贿赂。

丙成立受贿罪的间接正犯

D.丁将毒品说成是药品,利用不知情的王某运送毒品。

丁成立运输毒品罪的间接正犯

答案:

C

解析:

C项,丙不是国家工作人员,不能成立受贿罪的间接正犯,而成立受贿罪的教唆犯。

2.关于共同犯罪,说法正确的是()

A.甲乙共谋共同入室盗窃,乙在盗窃后还另实施了强奸。

甲对乙的强奸不负责任,二者只在盗窃罪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

B.甲教唆乙入室盗窃,乙入室后看到女主人,放弃盗窃,转而实施了强奸。

甲对乙的强奸不负责任,二者在盗窃罪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甲成立盗窃罪教唆未遂,乙成立盗窃罪中止和强奸罪

C.甲乙共谋共同入室盗窃,甲未窃得财物,乙窃得财物后为了抗拒抓捕使用暴力致人重伤。

二者在盗窃罪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甲以盗窃罪既遂论处,乙以抢劫罪既遂论处

D.甲教唆乙入室盗窃,乙入室后窃得财物,为了抗拒抓捕使用暴力致人重伤。

二者在盗窃罪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甲以盗窃罪既遂论处,乙以抢劫罪既遂论处

答案:

ABCD

解析:

这是共同犯罪与犯罪形态的知识,参考书中相关部分即可得出答案。

3.关于共同犯罪,说法正确的是()

A.甲乙共谋次日盗窃,第二天甲又想退出犯罪活动,便告知乙自己的退出想法,乙得知后表示无所谓,然后一人前往,并盗窃到财物。

甲成立盗窃罪中止,对乙的盗窃既遂不承担刑事责任

B.甲乙共谋盗窃,由甲提供钥匙,由乙具体实施。

甲将钥匙交给乙后,又后悔,想退出犯罪活动,便向乙要回了钥匙。

乙无奈只好一人前往盗窃,并取得财物。

甲成立盗窃罪中止,对乙的盗窃既遂不承担责任

C.甲组织乙丙次日盗窃,第二天甲又想放弃犯罪,便告知乙丙:

“我已经放弃这次活动,你们自己看着办吧!

”乙丙得知便继续盗窃,并窃得财物。

甲成立盗窃罪中止,对乙丙的盗窃既遂不承担责任

D.甲教唆乙次日盗窃,第二天甲又想放弃犯罪,便告知乙:

“我想放弃这次活动,你也不要去干了”,乙表示:

“我本不想偷东西,是你让我干的,现在你又怕了,我看不起你,我自己去!

”乙继续盗窃,并窃得财物。

甲成立盗窃罪中止,对乙的盗窃既遂不承担责任

答案:

AB

解析:

参见书中共犯的脱离相关内容。

4.04年.卷四.6题(案例分析题)

案情:

甲男与乙男于2004年7月28日共谋入室抢劫某中学暑假留守女教师丙的财物。

7月30日晚,乙在该中学校园外望风,甲翻院墙进入校园内。

甲持水果刀闯入丙居住的房间后,发现房间内除有简易书桌、单人床、炊具、餐具外,没有其他贵重财物,便以水果刀相威胁,喝令丙摘下手表(价值2100元)给自己。

丙一边摘手表一边说:

“我是老师,不能没有手表。

你拿走其他东西都可以,只要不抢走我的手表就行。

”甲立即将刀装入自己的口袋,然后对丙说:

“好吧,我不抢你的手表,也不拿走其他东西,让我看看你脱光衣服的样子我就走。

”丙不同意,甲又以刀相威胁,逼迫丙脱光衣服,丙一边顺手将已摘下的手表放在桌子上,一边流着泪脱完衣服。

甲不顾丙的反抗强行摸了丙的乳房后对丙说:

“好吧,你可以穿上衣服了。

”在丙背对着甲穿衣服时,甲乘机将丙放在桌上的手表拿走。

甲逃出校园后与乙碰头,乙问抢了什么东西,甲说就抢了一只手表。

甲将手表交给乙出卖,乙以1000元价格卖给他人后,甲与乙各分得500元。

  问题:

请根据刑法规定与刑法原理,对本案进行全面分析。

答案:

(一)关于甲和乙的行为

1.甲、乙构成抢劫罪共犯。

因二人有抢劫的共同故意和抢劫的共同行为。

甲、乙的抢劫属于入户抢劫,因为丙的房间属于其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由于乙与甲共谋入户,甲事实上也实施了入户抢劫行为,所以乙虽没有入户,对乙也应适用入户抢劫的法定刑。

综合本案主客观方面的事实,可以认定甲为主犯,乙为从犯,对于从犯乙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甲、乙虽构成抢劫罪共犯,但二人的犯罪形态不同:

(1)甲的抢劫属于犯罪中止。

因为在当时的情况下,甲完全能够达到抢劫既遂,但他自动放弃了抢劫行为;由于抢劫中止行为没有造成任何损害,所以,对于甲的抢劫中止,应当免除处罚。

(2)乙的抢劫属于犯罪未遂。

一方面,不能因为甲事实上取得了手表,就认定乙抢劫既遂,因为该手表并非甲抢劫既遂所得的财物;另一方面,乙并没有自动放弃自己的抢劫行为,甲的中止行为对于乙来说,属于意志以外的原因。

根据刑法规定,对于未遂犯乙,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关于甲的行为

1.甲逼迫丙脱光衣服并猥亵丙的行为,成立强制猥亵妇女罪。

2.甲乘机拿走丙手表的行为,成立盗窃罪。

因为拿走手表的行为完全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拿走手表已不属于抢劫罪中的强取财物的行为,即不属于因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压制或足以压制了被害人反抗而取得手表的情形。

所以,不能将取得手表的事实评价在抢劫罪中,而应另认定为盗窃罪。

(三)关于乙的行为

1.乙的行为不成立盗窃罪。

乙客观上为甲盗窃手表起到了一定作用(望风),但乙并不明知甲会盗窃财物,所以,乙并不与甲构成盗窃罪的共犯。

2.基于同样的理由,乙的行为也不成立强制猥亵妇女罪的共犯。

3.乙将手表卖与他人的行为不成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第十二讲罪数

1.下列说法错误的有()

A.甲强奸妇女,致妇女昏迷,后妇女因为衣衫裸露被冻死。

甲构成强奸罪致人死亡

B.乙拐卖妇女过程中,妇女因为担心名誉受损而自杀。

乙构成拐卖妇女罪致人死亡

C.丙诬告妇女参与组织卖淫活动,妇女无法忍受误解而自杀。

丙构成诬告陷害罪致人死亡

D.丁诽谤妇女乱搞男女关系,妇女不堪忍受流言蜚语而自杀。

丁构成诽谤罪致人死亡

答案:

BCD

解析:

基本犯罪与加重结果之间需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所谓直接的因果关系,是指加重结果应是由基本犯罪行为直接导致的,二者的因果关系不能被介入因素切断。

A项有因果关系,其他项都没有。

2.下述说法正确的有()

A.孙某将王某非法拘禁在黑屋子里已经三天三夜,甲偶尔走进黑屋子,发现真相后帮助孙某继续看守王某。

因为孙某构成非法拘禁罪并已既遂,所以甲与孙某不构成共同犯罪

B.乙生产、销售伪劣的服装,并在服装上假冒某著名商标。

乙同时触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和假冒注册商标罪,从一重罪处罚

C.丙盗窃某运输公司的卡车零件,导致卡车在行驶中车毁人亡。

丙同时触犯盗窃罪和破坏交通工具罪,从一重罪处罚

D.丁抢夺国家档案局干事员李某手中的国有档案,事后发现该国有档案记载了国家秘密。

丁同时触犯抢夺国有档案罪和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从一重罪处罚

答案:

BC

解析:

A项,继续犯既遂后,参与进来也构成共犯。

BC项是想像竞合犯。

D项,由于丁事前不知是国家秘密,而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是故意犯罪,要求事前明知是国家秘密,所以丁不构成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

第十三讲刑罚的体系

1.关于财产刑,下列说法是否正确:

A.甲因犯盗窃罪被判处罚金1000元,因犯诈骗罪被判处罚金一万元。

因为诈骗罪的罚金比盗窃罪的罚金多,所以前者可以吸收后者,只判处甲缴纳罚金一万元

B.乙因盗窃罪被判处罚金1000元,因抢劫罪被判处没收全部财产。

没收全部财产可以吸收罚金,所以对乙只需没收全部财产

C.刑法第271条规定,犯职务侵占罪的,“犯罪数额巨大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丙犯职务侵占罪,数额巨大。

对丙或者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判处没收财产

D.罚金可以分期缴纳,没收财产也可以分多次执行

答案:

B

解析:

财产刑的并罚问题

(1)罚金的并罚:

采取并科的原则,对数罪判处的罚金数额累计相加,执行总和数额。

(2)没收财产的“并罚”:

如果数个犯罪都被判处没收部分财产,采取并科原则,对每个没收部分财产的判决都执行;如果数个犯罪有一个被判处没收全部财产,采取吸收原则,只需执行一个没收全部财产即可。

(3)罚金与没收财产的并罚:

如果一个罪被判处罚金,另一个罪被判处没收部分财产,采取并罚原则,合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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