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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企业会计准则的主要变化及对企业的影响简化版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第三个层次是金融类、非金融类两大类会计科目和报表体系,作为整个准则体系共同的应用指南,规范新准则体系下会计科目的设置,账务处理,报表体系的构成、报表项目的内容、报表格式等。

三个层次逐级递进、互相配合、共同作用,形成了一个层次分明、科学合理、全面系统完整会计准则体系。

贰、新准则与现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趋同

此次准则的巨大变革,与国际趋同是主要方向,但趋同并不是完全等同。

由于我国目前法律和经济环境与其他国家存在较大的差异,因此中国不可能完全照搬国际会计准则,而是必须充分考虑我国国情,坚持我国的原则立场。

在与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充分沟通、协调、取得理解的情况下,新准则体系在四大方面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存在一定的差异,充分体现出适合我国国情的中国特色。

(一)公允价值的适用范围

在经济全球化、企业购并日趋普遍以及新的金融工具层出不穷的今天,公允价值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中已跃升为与历史成本计量并驾齐驱的新的计量模式。

但公允价值的使用需要依靠活跃的交易市场,以及会计人员较高的职业判断能力,稍有偏差,就有可能成为企业调节利润的手段。

我国目前交易市场还不活跃,公允价值在某些情况下难以取得,因此新准则在公允价值的使用上有严格的限制条件,对公允价值的引入采取了适度、谨慎的态度。

新准则仅在经济环境和市场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对特定资产或者交易采用公允价值,比如金融工具、投资性房地产、非共同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债务重组和非货币性交易等。

但在经济环境和市场条件还不具备的情况下,新准则仍然坚持采用历史成本计量模式,历史成本计量模式在新准则中应用仍然较为广泛,如固定资产、石油天然气开采的计量等均没有采用公允价值。

(二)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方法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规定所有的企业合并应采用购买法进行核算,而根据原IAS22的规定在某些情况下可采用的权益结合法现在不再被允许使用。

国际上,比如日本,在合并时只采用权益结合法,不采用购买法。

当前我国的企业合并、资产重组案例中,有相当一部分并非纯粹的企业行为,而是受到了其他方面的影响,如中央、地方国资委所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合并,或者同一集团内两个或多个子公司的合并等,所以新准则充分考虑到了我国国情,没有完全照搬国际准则。

新准则对于一项企业合并首先判断其属于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还是非控制下企业合并。

对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采用类似权益结合法处理,对于非控制下企业合并采用购买法核算。

类似权益结合法的处理方法是,合并方在企业合并中取得的资产和负债,应当按照合并日被合并方的原账面价值计量,不按公允价值调整,不形成商誉,合并方取得的净资产账面价值与支付的合并对价(或发行股份面值总额)的差额调整权益项目。

购买法的处理方法是,视同一个企业购买另外一个企业的交易,按照公允价值确认所取得的资产和负债。

(三)关联方及其交易的披露范围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对关联交易的定义更为宽泛,取消了原有的四种可以豁免披露关联方交易的情况,如“同受国家控制的企业不能仅仅因为同受国家控制而成为关联方”这一豁免规定。

但目前我国的国有企业仍占相当比例,这些企业之间事实上存在着关联交易,其性质不同于西方,取消该豁免条款在我国不具有可操作性。

所以新准则规定对国有企业之间的关联方关系的确定延续目前的规定,即仅仅同受国家控制而不存在其他关联方关系的企业,不构成关联方,国有企业之间只有当存在投资纽带或者其他实质性控制关系时才认定为存在关联方关系。

(四)资产减值

在资产减值能否转回的问题上,国际准则IAS36规定可以转回,但我国企业利用减值转回人为调整利润现象频频发生。

所以《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第十七条明确规定了“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

但需要注意的是,《资产减值》准则中规定资产减值损失不得转回的范围仅限于该准则适用的资产范围,主要是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子公司、联营公司和合营的长期股权投资等。

存货、应收款项、短期投资、投资性房地产及生物资产等其他资产减值能否转回还应根据其适用的其他具体准则的规定,如存货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存货跌价准备可以转回,转回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叁、新准则与现行规定的主要变化及对企业的影响

一、基本准则的主要变化及影响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以下简称“新基本准则”)是以1992年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为基础,以2000年国务院发布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为依据,借鉴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编报财务报表的框架》,结合我国的具体情况修订而成。

新基本准则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它在整个准则体系中起统驭的作用。

一方面,它是“准则的准则”,指导具体会计准则的制定;

另一方面,当出现新的业务,具体会计准则暂未涵盖时,应当按照新基本准则所确立的原则进行会计处理。

新基本准则根据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及时修改了现行会计准则的目标,总体目标是“规范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行为,保证会计信息质量”,从而满足投资者、债权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等对会计信息的需求。

新基本准则与总体目标相协调,对现行基本准则中的“一般原则”作了补充和完善,改为“会计信息质量要求”,更加强调会计信息的相关性。

新基本准则继续保留了客观性原则、重要性原则、谨慎原则、现行企业会计制度中的经济实质重于法律形式原则和及时性原则,也强调了明晰性、可比性、一致性等原则。

新基本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编报财务报表的框架》趋同,权责发生制原则作为基础假设体现在总则中,历史成本原则体现在会计要素的计量中,取消了现行准则中的配比原则和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原则。

新准则体系下的会计要素仍保留现行的六要素分类,各会计要素的定义表述与现行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类似,但借鉴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编报财务报表的框架》,内涵有所扩大,如“所有者权益”和“利润”要素中引入“利得”、“损失”概念。

“利得”是指由企业非日常活动所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流入。

“利得”可以进一步划分为“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直接计入当期利润的利得”,分别归为所有者权益要素和利润要素。

“损失”是指由企业非日常活动所发生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减少的、与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流出。

按照是否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或利润,“损失”可以进一步划分为“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损失”和“直接计入当期利润的损失”,分别归为所有者权益要素和利润要素。

新基本准则还删除了各会计要素具体分类的内容,该内容由各相关的具体会计准则做出规定。

新基本准则将会计要素的计量单列一章,会计要素的计量与现行基本准则变化较大。

新基本准则明确企业在对会计要素进行计量时,一般应当采用历史成本,但如果能取得公允价值并且公允价值可以可靠计量,则采用公允价值计量。

考虑到我国国情。

新准则主要在金融工具、投资性房地产、非共同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债务重组和非货币性交易等方面采用了公允价值。

其他会计计量属性还包括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和现值。

随着经济环境的复杂化以及人们对相关信息要求的提高,表外信息(包括报表附注和其他相关信息)在整个财务会计报告系统中的地位日益突出,对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正确理解企业会计信息和做出经济决策有重要意义。

新准则体系对报告体系进一步改革,将“财务报告”改为“财务会计报告”,内涵更加广泛。

“财务会计报告”是指企业对外提供的反映企业某一特定日期的财务状况和某一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会计信息的文件。

包括会计报表及其附注和其他应当在财务会计报告中披露的相关信息和资料。

会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报表。

新基本准则删除了“财务情况说明书”。

附注的概念比现行准则要广,还包括未能在会计报表中列示项目的说明。

二、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

1、存货的借款费用一定条件下可以资本化

现行准则关干借款费用可以资本化的资产范围仅为固定资产,新准则关于借款费用可以资本化的资产范围除了固定资产外,还包括需要经过相当长时间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才能达到可使用或可销售状态的存货、投资性房地产等。

2、取消了发出存货计价的后进先出法

现行准则对存货发出成本的确定可以采用后进先出法,但后进先出法不能真实反映存货流转,因此国际准则禁止采用后进先出法,新准则也取消了存货的后进先出法,企业应当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或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成本。

3、商品流通企业的采购费用计入采购成本

现行准则规定商品流通企业的采购费用,如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以及其他可直接归属于存货采购的费用,作为期间费用处理,不计入采购成本,这一规定虽然考虑了商品流通企业的实际情况和历史延续,但却使不同行业企业之间会计信息不具有可比性,造成存货价值的扭曲。

因而新准则取消了这一规定,商品流通企业存货的采购成本和其他行业的企业一致,均包括购买价款、进口关税和其他税费、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以及其他可直接归属于存货采购成本的费用。

4、其他

需要注意的是,虽然《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第十七条明确规定了“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但此准则不适用于存货。

《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第十九条明确规定存货跌价准备在原先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的金额内转回,转回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5、对企业的影响

存货的借款费用一定条件下可以资本化对于生产周期长的行业影响较大,如造船、某些机械制造和房地产等行业的企业,如果借款较多,执行新准则后,允许将用于存货生产的借款费用资本化,计入存货成本,将大大降低这些企业的当期财务费用,提高当期的会计利润,但相应地存货的成本将会有较大的增加,影响企业的毛利率。

原采用后进先出法的企业执行新准则后,应改为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或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在通货膨胀、存货价格不断上涨的情况下,成本将降低,毛利将增加,增加企业当期利润,期末库存存货成本增加;

但如果原材料价格不断下跌,对企业的影响将相反,成本将上升,毛利率下滑,当期利润下降,期末库存存货成本减少。

三、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

1、改变了投资的分类方式和计量标准

因为引入了金融工具的概念,新准则将短期投资修改为交易性证券投资,长期债权投资修改为持有至到期投资。

均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未予规范的长期股权投资(如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无控制、无共同控制且无重大影响,但在活跃市场中有报价、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也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2、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计量不同

现行准则规定投资在取得时应以初始投资成本计价,初始投资成本是指取得投资时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包括税金、手续费等相关费用。

新准则对长期股权投资成本的初始计量按照是否是由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等分类分别确定初始投资成本。

主要变化参见表1。

3、成本法和权益法应用范围的变化

现行准则规定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无控制、无共同控制且无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应采用成本法核算;

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应采用权益法核算。

由于采用权益法或成本法核算对企业合并的结果并没有太大影响,新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趋同,投资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取消了按照权益法核算的规定,改为采用成本法核算,只是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应当按照权益法进行调整。

由于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无控制、无共同控制且无重大影响,但在活跃市场中有报价、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由《企业会计淮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范,所以新准则规定,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无控制、无共同控制且无重大影响,并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应采用成本法核算。

主要变化参见表1,

4、新准则对企业的影响较大,上市公司2007年1月1日执行新准则后,应对原有投资进行重新分类和计量。

首次执行新准则时,尚未摊销的长期股权投资差额全额冲销,并调整留存收益,上市公司2007年年初的留存收益将减少。

上市公司进行短期证券投资时,按照现行准则,只要报告期末没有出售,即使账面实现了盈利也不能体现为当期收益,而新准则将短期证券投资修改为交易性证券投资,按公允价值入账,账面盈利就能直接计入当期收益,反映其“纸上富贵”,增加当期利润。

四、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

该准则是一项新准则,现行规定没有此项划分和规范。

1、投资性房地产的定义

投资性房地产是指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或两者兼有而持有的房地产,包括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长期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和企业拥有并已出租的建筑物,不包括自用房地产和作为存货的房地产。

在会计报表中将单列“投资性房地产”项目,会计处理可以采用成本模式(与固定资产差异不大)或者公允价值模式,但以成本模式为主导,谨慎使用公允价值。

2、投资性房地产一定条件下可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

在有确凿证据表明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能够持续可靠取得的情况下,可以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但应当具备两个条件:

①投资性房地产所在地有活跃的房地产交易市场;

②企业能够从房地产交易市场上取得同类或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及其他相关信息,从而对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做出合理的估计。

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下不计提折旧或进行摊销,也不计提减值准备,但应以资产负债表日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调整其账面价值,公允价值与原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需要注意的是企业对投资房地产的计量模式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从成本模式转为公允价值模式,视为会计政策变更。

已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房地产,不得从公允价值模式转为成本模式。

3、对企业的影响

本准则将主要影响那些持有投资性房地产的企业,如园区类企业、房地产公司等。

近几年,房地产价格持续走高。

对持有土地使用权或拥有并已出租的房地产的上市公司,自2007年1月1日执行新准则后,其投资性房地产可改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其巨大增值将调整留存收益,净资产将有大幅度增加。

如果2007年房地产价格进一步走高,投资性房地产在2007年1月1日以后的增值部分将能进入当期损益,这些上市公司的业绩将进一步向好;

但如果2007年房地产价格走低,其损失也将进入当期损益,对这些上市公司的业绩造成不利的影响。

五、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

1、规定了弃置费的会计处理

一些行业固定资产的弃置费用往往很大,与现行准则相比,新准则规定固定资产预计的弃置费用应计入固定资产的成本,计提折旧。

2、修改了后续支出的确认原则

新准则修改了后续支出的确认原则.与国际准则趋同。

现行准则规定固定资产有关的后续支出,如果使可能流入企业的经济利益超过了原先的估计,如延长了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或者使产品质量实质性提高,或者使产品成本实质性降低,则应当计入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其增计金额不应超过该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除上述情况外的后续支出确认为费用。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六条规定固定资产发生后续支出时其确认原则同初始确认固定资产的原则:

①该固定资产包含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②该固定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计量。

符合上述原则,新准则即可将后续支出计入固定资产账面价值。

3、取消了固定资产减值转回

固定资产的减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的规定处理,即固定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允许转回。

4、对企业的影响

本准则将对那些固定资产较多的企业产生较大影响,如钢铁、采掘业等企业。

企业执行新准则后,固定资产预计的弃置费用,如果能够可靠计量的,应计入固定资产的成本,如煤炭行业的企业承担的矿区废弃处置义务应计入及相关设施的账面价值,并计提折旧,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将增加,折旧也将相应增加,当期利润减少。

新准则修改了后续支出的确认原则,执行新准则后,企业在固定资产部件定期更换时,如电脑设备、汽车等固定资产更换内部装置,尽管部件更换未必能使可能流入企业的经济利益超过原先的估计,但如果替换部件的成本满足初始确认固定资产的原则,企业应在其发生时将其确认为固定资产的账面金额,固定资产账面金额增加,当期费用会减少,企业的当期利润增加。

新准则规定固定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允许转回。

这样,上市公司2007年1月1日执行新准则后,提取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将会相当谨慎,从而增加当期利润。

六、企业会计准则第5号—生物资产

七、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

1、定义和范围不同

现行准则规定的无形资产包括了可辨认无形资产和不可辨认无形资产,不可辨认无形资产指商誉.但不包括企业自创商誉,外购的商誉按照无形资产核算,要在一定年限内摊销。

新准则与国际准则趋同,明确规定无形资产不包括商誉。

《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第三条规定,无形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

商誉不符合无形资产定义中的可辨认标准,即“能够从企业中分离或者划分出来,并能够单独或者与相关合同、资产或负债一起,用于出售、转移、授予许可、租赁或者交换”。

企业合并所形成的商誉,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至少应当在每年年度终了进行减值测试,而不用按照一定的年限每年进行摊销。

2、规范了研究开发费用的会计处理

随着知识经济的发展,企业中研究开发费用的比例越来越大。

现行准则对依法申请取得前发生的研究与开发费用,应于发生时确认为当期费用。

这一规定虽然比较符合谨慎性原则,但不太符合资产确认的原则。

不利于鼓励企业进行技术创新,不利于正确评价企业的经营业绩。

新准则与国际准则趋同,对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的支出,区分研究阶段支出与开发阶段支出,分别进行费用和资本化。

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研究阶段的支出,应当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开发阶段的支出,在能够证明下列各项时,应当资本化,确认为无形资产:

①从技术上来讲,完成该无形资产以使其能够使用或出售具有可行性;

②具有完成该无形资产并使用或出售的意图;

③无形资产产生未来经济利益的方式,包括能够证明运用该无形资产生产的产品存在市场或无形资产自身存在市场;

无形资产将在内部使用的,应当证明其有用性;

④有足够的技术、财务资源和其他资源支持,以完成该无形资产的开发,并有能力使用或出售该无形资产;

⑤归属于该无形资产开发阶段的支出能够可靠计量。

3、取消了为首次发行股票而投入的无形资产按账面价值入账的规定

现行准则为了防止在首次发行股票中投资者高估投入的无形资产,规定:

“企业为首次发行股票而接受投资者投入的无形资产,应以该无形资产在投资方的账面价值作为入账价值。

”但在实际操作中,这一规定很容易绕道规避,继续存在已无意义,而且不符合客观实际。

新准则取消了这一规定,《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第十四条规定投资者投入的无形资产,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作为成本,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

4、摊销方法不同

现行准则规定无形资产采用直线法,自取得当月起在预计使用年限内分期平均摊销。

新准则与国际趋同,修改了现行规定,在取得无形资产时,应分析判断其使用寿命,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不应摊销,应每年都进行减值测试。

企业应当在每个会计期间对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进行复核,如果有证据表明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是有限的,应当估计其使用寿命.在使用寿命内按照能够反映企业预期消耗该项无形资产所产生的未来经济利益的方式系统合理摊销,无法可靠确定消耗方式的,应当采用直线法摊销。

本准则将对那些无形资产较多的企业产生较大影响,如高新技术企业、并购的企业。

企业执行新准则后,应将因企业合并形成的商誉从无形资产中分出,商誉至少应当在每年年度终了进行减值测试,而不用按照一定的年限每年进行摊销。

如果合并企业效益不错,由于商誉没有减值,将增加企业的当期利润。

高新技术企业由于研究开发费用较大,执行新准则后.由于内部研究开发项目开发阶段的支出.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资本化,这些企业的无形资产账面价值将增加,期间费用大大减少.当期利润有较明显的提高,更能正确反映企业的经营业绩。

八、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一)新准则在一定条件下引入了公允价值计量

1、现行准则的相关规定

现行准则《企业会计准则-非货币性交易》经过了一次修订。

1999年首次公布的准则将非货币性交易划分为同类非货币性交易和不同类非货币性交易,在没有补价的情况下,对于同类非货币性交易,一般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不确认交易损益;

对于不同类非货币性交易,一般以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作为其入账价值,换入资产公允价值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损益。

由于准则施行后,部分上市公司利用换入资产公允价值确定的会计弹性和非货币性交易能产生利润来操纵利润,因此,又于2001年进行了修订,取消了公允价值计量,要求一律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计价。

而且,不涉及补价的非货币性交易不确认损益,在涉及补价的非货币性交易中,收到补价一方确认的损益,也仅以收到的补价所含的损益为限。

2、新准则的主要变化

新准则将名称改为“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并对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再次运用了公允价值来计量,但是增加了限定条件以防止企业利用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蓄意虚增利润。

新准则借鉴国际准则的经验规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具有商业实质,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应当以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公允价值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则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不确认损益。

在新准则中,究竟是采用账面价值还是公允价值计价,关键在于对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否具有商业实质的判断。

新准则借鉴国际会计准则,规定商业实质的判断标准为:

①换入资产的未来现金流量在风险、时间和金额方面与换出资产显著不同;

②换入资产与换出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不同,且其差额与换人资产和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相比是重大的。

(二)新准则的会计处理与现行准则不同

新准则与现行准则相比其会计处理有较大区别,详见表1。

(三)对企业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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