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第四版许崇德主编 亲手打笔记.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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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第四版许崇德主编亲手打笔记
《宪法(第四版)》中国人大出版社许崇德主编
纯手打笔记
第一章宪法总论
第一节宪法的概念的本质
一、宪法的概念
原始意义上的宪法指国家组织法。
立宪意义上的宪法指在一个国家存在的通过限制国家权力来保障人权的法。
部门法意义上的宪法是所以调整国家与公民间之关系的规律规范的总和。
根本意义上的宪法指不仅制定了成文法典,而且成文法典在一国的法的体系中居于最高地位、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宪法。
二.宪法的法律地位
宪法的三个特征:
1.宪法规定了一个国家最根本性的内容
2.宪法有着更为严格的制定和修改程序a.制定
(1)专门机构
(2)宪法草案的通过程序比普通法律更严格b.修改
(1)有限的特定主体才可提出修改宪法的有效议案
(2)修改宪法的程序比普通法律严格
(3)有些国家明确规定宪法某些内容不得修改或在一段时间不得修改
3.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1)宪法是一般法律的制定基础和依据
(2)一般法律的规定与宪法相抵触的无效
三.宪法的本质特征——反映一国当时的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首要的阶级力量对比关系,表现在三个方面
(一)宪法是阶级斗争的产物.
(二)宪法规定了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及相互关系
(三)宪法随着阶级力量对比关系的变化而变化
第二节.宪法的分类
一.宪法的形式分类
(一)传统分类
1.成文宪法和不成文宪法(根据宪法是否有统一的法典形式)
成文宪法:
由一个或几个规定国家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的宪法性法律文件所构成的宪法典。
优点:
宪法的内容表现为书面形式的条文比较明确、具体;缺点:
书面形式的条文修改起来比较困难、对社会实际的适应性差。
不成文宪法:
由书面形式的宪法性法律文件、宪法判例和非书面形式的宪法惯例等构成的宪法。
2.刚性宪法和柔性宪法(依据宪法的法律效力与制定)刚性宪法:
制定和修改程序比一般法律严格,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宪法。
3.钦定宪法、民定宪法和协定宪法(根据制定宪法的主体)
钦定宪法:
由君主自上而下地制定并颁布实施的宪法
协定宪法:
由君主和人民或民选议会进行协商共同制定的宪法
民定宪法:
由民选议会、制宪议会或公民投票表决制定的宪法
(二)新的分类
1.近代宪法和现代宪法(以宪法发展的不同历史阶段为标准进行的分类)
2.平时宪法和战时宪法(适用时间)
3.君主宪法和共和宪法(国家政体)
4.原始宪法和派生宪法(宪法是否具有创制性)
5.规范宪法、名义宪法和语义宪法(存在论观点)
规范宪法:
宪法上的各种规范支配着的政治过程,权利过程适应和服从宪法规范的宪法
名义宪法:
宪法规范只是作为法的形式起作用,政治过程则不受宪法规范的制约
语义宪法:
在政治生活中可能得以适用,但往往被作为掌握权力的一种宣言手段和点缀物的宪法
二.宪法的实质分类
1.资本主义类型的宪法与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
2.法定宪法和现实的宪法(列宁根据马克思主义关于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之间关系的基本原理而分)
第三节.宪法与宪政P31
一.宪政:
指以民主事实为政治内容的宪法的实施。
(宪政的基本前提是制宪,基本内容是民主事实的制度化,其水平和程度取决于一国的政治经济及文化的发展程度,保障人权是宪政规定的出发点)
二.宪政与宪法的关系
第一,宪法是一国宪政运动的结果,又是一国宪政的规范形式和依据。
第二,宪政是宪法的实施
第四节.宪法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我国的宪法指导思想
(一)含义:
制定或修改宪法时确定宪法的发展方向和基本原则的理论基础,是我国宪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宪法的核心和灵魂。
(二)发展:
与时俱进
1982:
四项基本原则(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
1993: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中国共产党的基本路线
1999:
邓小平理论
2004:
三个代表
十七大报告: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
二.宪法的基本原则
(一)人民主权原则(国家的主权属于人民,归人民所有)
(二)基本人权原则(2004宪法修正案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三)法治原则(严格按照法律治理国家)
1.法制与法治
法制:
主要指一国现有的各项法律及其制度
法治:
法的统治,与人治相对的治理社会的理论、原则、理念和方法
(法治最基本的要求:
要有制定得良好的法律、这种法律得到普遍的服从)
(四)权力制约原则或民主集中制原则
第五节.宪法结构
一.宪法结构体系
(一)一般结构体系
1.宪法序言
2.宪法正文:
总纲、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宪法保障、宪法修改
3.附则
(二)宪法序言的法律效力
1.全部无效力说:
宪法序言不是规范性的东西只是起到一种说明解释或类似宣言的作用本身无强制性不具有法律效力
2.部分有效力说:
一是记载历史事实的部分完全没有法律效力,二是确认基本原则的部门必须和宪法本文规范结合起来才有法律效力,三是属于规范性的部分具有法律效力
3.强于正文效力说:
宪法序言是宪法正文的前提,属最上级的规范
4.全部有效力说
a.宪法作为国家根本法,设序言有其必要性
b.宪法序言对于解释和理解宪法正文内容的具有不可或缺的作用
c.宪法序言的通过、修改和解释程序,与宪法的正文是完全相同的
d.宪法序言的重要功能是为国家政权提供合法性依据
e.某个国家在宪法结构中设不设序言部分,完全取决于该国在制定宪法时的指导思想、历史条件、民族习惯和文化传统等因素。
二.宪法规范
(一)概念及构成要素
概念:
调整宪法关系并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各种规范的总和
三要素:
假定(即指明法律规范适用的条件)、处理(即行为规范本身的基本要求)、后果(即指明符合法律规范的积极后果和违反法律规范的消极后果)
(二)基本特点
1.根本性和最高性(规定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各方面的根本制度、基本制度和基本原则)
2.广泛性(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范围是非常广泛的)
3.原则性
4.适应性和稳定性(能在更大幅度内适合社会实际的变化)
(三)宪法规范调整的社会关系的特点
1.主体的一方是国家或国家机关
2.宪法内容具有广泛性和原则性
三、宪法渊源
(一)宪法典
(二)宪法性法律
(三)宪法惯例
(四)宪法判例
(五)宪法解释
(六)国际条约
第六节宪法制定
(一)宪法制定:
指宪法制定主体依照一定的程序并通过立宪机关创制宪法的活动
制宪权:
创制宪法的权力,属于全体人民,但具体行使的是立宪机关
制宪机关:
我国是人民代表大会
制宪程序:
设立制宪机关、提出宪法草案、通过宪法草案、公布
(二)我国宪法的制定:
1954年宪法是新中国第一部宪法,也是我国迄今为止唯一的一次制宪活动,以后都是对1954宪法的修改。
第七节.宪法修改
(一)宪法修改:
指宪法修改机关认为宪法的部分内容不适应社会实际,而根据宪法规定的特定修改程序删除、增加、变更宪法部分内容的活动。
(二)宪法修改的必要性
1.使宪法的规定适应社会实际的发展和变化
2.弥补宪法规定在实施过程中的漏洞
(三)宪法修改的限制
1.无限制说
2.有限制说
3.修改内容:
宪法的根本原则和基本精神;国家的领土范围;共和政体
修改时间:
(1)消极限制:
不得限制宪法修改的时间
(2)积极限制:
明确规定应该定期修改
(四)宪法修改的方式
1.全面修改:
又称整体修改,指在国家政权的性质及制宪权的根源没有发生变化的前提下,修改机关对大部分内容进行调整、变动,通过或批准整部宪法并重新予以颁布的活动。
基本原因:
修宪者认为宪法的基本指导思想基本原则或绝大部分内容已不适应社会实际。
优点:
当社会实际发生较大变化,绝大部分内容已无法适应社会实际时,如仍不修改宪法就形同虚设。
缺点:
修改频率过高在政治心里上不能起到稳定作用,会降低宪法的严肃性。
2.部分修改:
宪法修改机关根据修改程序,以决议或宪法修正案等方式对部分内容进行调整或变动的活动。
3.无形修改,又称宪法变迁,指在宪法条文未作变动的情况下,由于社会发展、国家权力的运作等,宪法条文本来的含义发生了变化。
(五)宪法修改程序:
通常包括提议、先决投票、公告、决议、公布五个阶段
第八节.宪法解释
一.宪法解释:
指宪法解释机关根据宪法的基本精神和基本原则,对宪法规定的含义、界限及相互关系所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说明
二.世界上主要有三类宪法解释机关和宪法解释机制:
1.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或立法机关解释宪法
2.由普通法院解释宪法
3.由宪法法院或宪法委员会解释宪法
三.宪法解释的分类
1.依效力:
有权解释(解释机关对宪法作的解释)、无权解释(学理解释非正式解释)
2.依目的:
合宪解释、违宪解释、补充解释
3.方法:
语法解释、逻辑解释、系统解释、历史解释
4.尺度:
字面解释、限制解释、扩充解释
四.宪法解释的原则
1.符合宪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精神
2.符合制宪的根本目的
3.与宪法的整体内容相协调
4.与社会实际相适应
五.我国的宪法解释——人大常委会行使宪法解释权
第九节.违宪审查
一.概述
(一)违宪:
违反宪法,包括违反宪法的规定,精神和原则;违反宪法的序言,正文和附则。
违宪审查:
由特点国家机关依据特点的程序和方式对宪法行为是否符合宪法进行审查并作出处理的制度
违宪与违法区别:
1.性质:
违宪是违反宪法,违法是违反法律
2.主体:
违宪主体是公权力的行使者主要是国家机关和政党组织,违法主体还包括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
3.审查主体:
进行违宪审查的是特定违宪审查机关,违法审查是普通法院
4.制裁:
违法制裁包括民事、行政和刑事制裁
(二)违宪审查与宪法保障(保障宪法实施的制度,包括政治制度方面、经济制度方面、思想意识方面、法律制度方面、抵抗权)
违宪审查与宪法监督(两种含义:
一是作为制度形态和严格意义上的宪法监督二是作为政治意义上的宪法监督)
违宪审查与司法审查(司法审查指由普通司法机关对公权力的行使进行审查)
违宪审查与宪法诉讼
(三)违宪审查的起源
英国说
法国说
美国说
(四)违宪审查的基本功能
1.保证宪法的根本法地位
2.保证统一的宪法秩序
3.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二.现代违宪审查体制
(一)最高代表机关审查
(二)司法审查制
(三)宪法法院审查制
(四)宪法委员会审查制
三.我国违宪审查制度
基本内容:
1.宪法序言确认了宪法的最高地位和最高效力2.现行宪法第5条规定了违宪审查的目标,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3.第5条规定了违宪审查的对象4.规定了我国违宪审查的主体5.现行宪法规定了协助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违宪审查的机构6.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7.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批准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违宪审查8.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提交备案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违宪审查
第二章宪法的产生与发展
第一节近代宪法的产生和发展
一.近代宪法的产生条件:
1经济条件:
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确立2政治条件:
资产阶级掌握国家政权实现对社会的统治确立资产阶级民主制度3思想条件:
资产阶级民主、自由、平等与人权等宪政思想观念的提出和深入人心4法律条件:
法律部门划分的出现、法律部门的增多和法律体系的完善
二.近代宪法的产生过程
英国宪法的产生
美国宪法的产生
法国宪法的产生
三.宪法的发展
资本主义宪法的发展
社会主义宪法的发展:
1918年7月《苏俄宪法》是世界上第一部社会主义性质的宪法
当代宪法的发展趋势:
宪法类型上的发展趋势(社会主义宪法必然取代资本主义宪法成为最后一种类型的宪法),形式上的发展趋势(以成文宪法逐步取代不成文宪法),内容上的发展趋势(1重视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