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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托车外部照明及光信号装置产品

编号:

CNCA—02C—065:

2005

 

机动车辆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摩托车外部照明及光信号装置产品

 

2005-10-10发布2005-12-01实施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

目录

 

1.适用范围

2.认证模式

3.认证的基本环节

4.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

4.1认证的委托和受理

4.2型式试验

4.3初始工厂审查

4.4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4.5获证后监督

5.认证证书

5.1认证证书的有效性

5.2认证证书的变更

5.3认证证书的暂停、注销和撤消

6.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的使用

6.1准许使用的标志样式

6.2加施方式和位置

7.收费

附件1认证委托时需提交的文件资料

附件2检测项目和检测依据

附件3强制性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

1.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使用的各种类型的外部照明及光信号装置(以下简称灯具),本规则不适用于回复反射器。

2.认证模式

型式试验+初始工厂审查+获证后监督

3.认证的基本环节

3.1认证的委托和受理

3.2型式试验

3.3初始工厂审查

3.4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3.5获证后监督(抽样)

4.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

4.1认证的委托和受理

4.1.1认证的单元(型式)划分原则

4.1.1.1原则上同一生产厂生产的具有同一功能的且在以下几方面没有差异的灯具产品,视为同一单元(型式):

1)光源类型;

2)光学系统的特性(除配光镜反射镜外通过反射、折射和/或吸收能改变光学效果的部件、发光强度等级和光分布角等);

3)配光镜、反射镜、配光镜外表面保护层材料;

4)对于不可更换光源的灯具,其光源的光电参数(标称电压、标称功率、灯丝形状等);

5)转向灯的类别;

6)对于后牌照板照明装置,按照其照明区域划分的不同类别;

4.1.1.2具有多个功能的组合/复合/混合灯具可放在同一单元,但所有不同功能的灯具应分别进行型式试验。

4.1.2认证委托时需提交的文件资料见附件1。

4.2型式试验

4.2.1型式试验的送样

4.2.1.1型式试验送样的原则

认证单元中只有一个型号的,送本型号的样品。

以多于一个型号的产品为同一认证单元委托认证时,应由认证机构从中选取具有代表性的一个型号,其他型号需要时作差异试验。

4.2.1.2送样数量

同一型号样灯2只,对于可更换光源式灯具包括灯泡2个,如灯泡标称电压不同,需提供不同电压的灯泡各2个。

对于有附加功能的灯具,还应提供试验所需的附加装置样品1套。

4.2.1.3型式试验样品及相关资料的处置

型式试验后,应以适当的方式处置已经确认合格的样品和相关资料。

4.2.2检测标准、项目及依据

检测项目和检测依据见附件2。

4.3初始工厂审查

4.3.1初始工厂审查时间

一般情况下,型式试验合格后,进行初始工厂审查。

初始工厂审查时间根据委托认证产品的单元及覆盖产品型号数量确定,并适当考虑工厂的生产规模,一般每个加工场所为2至4个人日。

4.3.2审查内容

工厂审查的内容为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审查和产品一致性检查。

4.3.2.1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审查

《强制性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见附件3)为本规则覆盖产品初始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审查的基本要求。

4.3.2.2产品一致性检查

工厂审查时,应对委托认证的产品进行一致性检查,包括以下内容:

1)认证产品的标识(如:

名称、规格、型号和商标等)应与型式试验报告上及委托认证提交的资料所标明的一致;

2)认证产品的结构应与型式试验时的样品及委托认证提交的资料一致;

3)认证产品所用的关键件,应与型式试验时样品及委托认证提交的资料一致。

4)现场指定试验:

试验项目应从例行检验或确认检验项目中选取(见附件3)。

产品一致性检查出现问题时,认证机构应视情况作出限期整改、重新型式试验、中止本次认证的处理。

4.3.3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审查应覆盖申请认证产品的加工场所,产品一致性检查应覆盖申请认证产品。

4.4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4.4.1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认证机构负责对型式试验和工厂审查结果进行综合评价,评价合格的,由认证机构对委托人颁发认证证书(每一个认证单元颁发一张认证证书)。

认证证书的使用应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的要求。

产品型式试验不合格,允许限期(不超过3个月)整改,如期完成整改后申请型式试验复试;工厂审查存在不合格项,允许限期(不超过3个月)整改,认证机构采取适当方式对整改结果进行确认。

型式试验复试和工厂审查整改结果均合格,经认证机构评价后颁发认证证书;逾期不能完成整改,或整改结果不合格,终止本次认证。

4.4.2认证时限

认证时限是自正式受理认证之日起至颁发认证证书所实际发生的工作日,包括型式试验时间、工厂审查时间、认证结果评价和批准时间、证书制作时间。

型式试验时间自样品送达指定检测机构之日起计算,检测周期不超过20个工作日。

工厂审查后提交报告时间一般为5个工作日,以检查员完成现场审查,收到并确认生产厂递交的不合格纠正措施报告之日起计算。

认证结果评和批准时间以及证书制作时间一般不超过5个工作日。

4.5获证后监督

4.5.1监督的频次

4.5.1.1一般情况下,从获证后的第6个月起进行第一次获证后监督,此后每半年应至少进行一次获证后监督。

4.5.1.2若符合下列情况之一可减少监督频次,但至少每年一次:

1)为整车厂配套,整车厂二方评审合格,获证产品二年内未出现安全质量问题,历次监督未出现有关产品一致性的不符合项时;

2)获证产品二年内未出现安全质量问题,历次监督未出现有关产品一致性的不符合项,认证执法检查及国家监督抽查未发现问题,认证机构有足够理由判定获证产品符合标准要求时;

4.5.1.3若发生下述情况之一可增加监督频次:

1)获证产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或者用户提出投诉并经查实为持证人责任的;

2)认证机构有足够理由对获证产品与本规则中规定的标准要求的符合性提出质疑时;

3)有足够信息表明制造商、生产厂因变更组织机构、生产条件、质量管理体系等,从而可能影响产品符合性或一致性时。

4.5.2监督的内容

获证后的监督方式是: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复查+认证产品一致性检查+产品抽样检测。

4.5.2.1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复查

由认证机构根据《强制性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见附件3),对工厂进行监督复查。

《强制性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规定的第3,4,5,9条是每次监督复查的必查项目,其他项目可以选查,每4年内至少覆盖要求中的全部项目。

每个加工场所监督审查的时间一般为1至2个人日。

4.5.2.2认证产品一致性检查

监督时在加工场所对获证产品进行产品一致性检查。

检查内容见4.3.2.2。

4.5.2.3产品抽样检测

1)抽样

在监督时进行抽样。

样品应在工厂生产的合格品中(包括生产线、仓库)随机抽取。

抽取典型单元,抽样的数量为所抽单中元同一型号产品2套(带附加装置)。

2)检测

对抽取样品的检测由指定的检测机构实施。

抽样检测项目依据本规则中的4.2.2条。

4.5.3获证后监督结果的评价

监督复查合格后,可以继续保持认证资格、使用认证标志。

对监督复查时发现产品本身存在不符合的,视情况作出暂停或撤销认证的决定,停止使用认证标志,并对外公告;对质量保证能力有不符合项的,应在3个月内完成纠正措施,逾期将撤销认证证书、停止使用认证标志,并对外公告。

5.认证证书

5.1认证证书的有效性

本规则覆盖产品的认证证书不规定截止日期。

证书的有效性依赖认证机构定期的监督获得保持。

5.2认证证书的变更

本规则覆盖产品的认证证书,如果其产品发生以下变更时,应向认证机构提出变更申请:

1)增加/减少同一单元内认证产品;

2)获证产品的关键零部件、原材料、结构、制造工艺和供应商等发生变化;

3)获证产品的商标,委托人、制造商或工厂信息(名称和/或地址、质量保证体系等)发生变化;

4)其他影响认证要求的变更。

认证机构应核查以上变更情况,确认原认证结果对认证变更的有效性;需要时,针对差异进行补充检测和/或工厂保证能力审查;合格后,确认原证书继续有效和/或换发认证证书。

5.3认证证书的暂停、注销和撤消

按《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的要求执行。

在认证证书暂停期间及认证证书注销和撤消后,产品不得出厂、进口。

6.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的使用

证书持有者必须遵守《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的规定。

6.1准许使用的标志样式

6.2加施方式和位置

应将认证标志印刷、模压在配光镜表面或部件主体的适当位置上,并在标志周边适当处注明产品的工厂代码。

标志位置应保证在该部件安装在整车上以后标志应能够清楚地识别。

标志使用方案应报国家认监委批准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发放与管理机构核准。

7.收费

CCC认证收费涉及申请费、产品检测费、工厂审查费、批准与注册费(含证书费)、监督复查费、年金、认证标志费等,具体费用由认证、检测机构按国家有关规定统一收取。

附件1认证委托时需提交的文件资料

1.产品描述 (至少应包含以下内容):

1.1产品类别;

1.2产品名称及型号;

1.3商标;

1.4外廓尺寸(长×宽×高);

1.5反射镜材料;

1.6反射镜镀层材料;

1.7配光镜材料;

1.8配光镜涂层材料;

1.9灯泡(光源)型号;

1.10灯泡标称电压;

1.11光学附件;

1.12组合/混合/复合情况说明;

1.13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2.足以识别产品主要特征的产品照片。

3.产品图纸:

3.1足以识别产品主要特征的总装图;

3.2灯具基准轴线(H=0;V=0)和基准中心的几何位置图纸;

3.3灯具安装在车辆上的几何位置(示意图);对于后牌照板照明装置应提供该装置在整车上相对于后牌照板安装位置和安装数量的图纸;

3.4必要时,配光镜花纹图。

4.产品关键零部件、材料清单:

4.1本规则覆盖产品的关键零部件、材料包括:

反射镜、配光镜、光源和注塑用原材料;

4.2清单中至少要包括关键零部件、材料的名称、型号、规格、供货单位和进厂检验项目等内容。

5.工厂概况:

5.1生产情况(所申请产品的生产规模、能力及生产历史);

5.2工厂的关键生产设备清单;

5.3工厂的主要检测仪器设备清单(包括:

名称、型号、规格、数量、精度、检定周期等);

5.4与附件3有关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目录及机构框图/表和职责规定文件等。

6.必要的认证产品检测报告。

7.委托人、工厂的注册证明材料。

8.指定认证机构需要的其他文件。

附件2

检测项目和检测依据

1.摩托车前照灯

应符合GB5948-1998《摩托车白炽丝光源前照灯配光性能》的第4.1.2,4.1.3,4.2,4.3和5条的要求。

型式试验按第6.2条判定,监督抽样按第6.3条判定。

2.轻便摩托车前照灯

应符合GB19152-2003《轻便摩托车前照灯配光性能》的第4.1.2,4.1.3,4.2,4.3和5的要求。

型式试验按第6.4条判定,监督抽样按第6.5条判定。

3.摩托车前位灯、后位灯、制动灯、转向信号灯

应符合GB17510-1998《摩托车光信号装置配光性能》的第4.1,4.2,4.3,4.6,5,6,7(除7.9)和8条的要求。

型式试验按第9.3条判定,监督抽样按第9.4条判定。

4.摩托车后牌照灯

应符合GB17510-1998《摩托车光信号装置配光性能》的第4.4,4.5,4.6,5,6,7.9和8条的要求。

型式试验按第9.3条判定,监督抽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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