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工程质量管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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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工程质量管理办法试行
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工程质量管理办法(试行)
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工程质量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工程(以下简称中线干线工程)质量管理,明确工程参建各方责任,保证工程质量,依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南水北调办)颁发的相关规定,结合中线干线工程特点,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线干线工程质量管理贯彻:
“百年大计,质量第一”和“质量管理,预防为主”的总方针。
加强组织措施和技术措施,防止质量事故。
当质量与工期、成本和经济利益发生矛盾时,必须把保证工程质量放在第一位。
第三条中线干线工程工程质量管理目标是,参建各方严格履行合同责任,达到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把中线干线工程建设成为世界一流工程。
第四条中线干线工程工程质量管理,依据国家及行业颁布的质量管理法规、现行技术规程规范和标准,以及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技术文件及其它相关条款。
第五条中线干线工程质量管理是对全干线所有建设实施阶段实行的全过程、全面的质量管理。
第六条中线干线工程质量管理,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监理单位控制、设计、施工及其它参建方保证、政府监督相结合的质量管理体系。
第七条本办法适用于中线干线工程建设所有参建方。
第二章参建各方职责
第八条建设管理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各参建单位第一领导是工程质量的第一责任人。
第九条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工程建设管理局(以下简称中线建管局)职责
中线建管局是中线干线工程建设的项目法人,对整个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工程质量负责,其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及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
督促检查《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的实施,收集实施中的情况和意见;
(二)制定中线干线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及奖惩细则;
(三)监督、检查、指导建设管理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的质量管理工作,定期组织在建工程质量检查;
(四)组织或参加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验收工作;
(五)组织或参加工程验收和工程的安全鉴定工作;
(六)接受国家有关部门及质量监督机构的检查。
第十条建设管理单位职责
依据合同或授权,对承担的建设管理项目工程质量负全面管理责任,其主要职责:
(一)建立健全建设管理单位的工程质量管理体系,负责监督检查参建各方建立健全质量检查和保证体系;
(二)监督检查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在合同中承诺投入的技术力量、设备、人力和有关人员的任职资格等落实情况,并进行资质或资格审查,防止无质量保证能力的设计、施工、监理、材料和设备供应商参与竞标;
(三)督促设计单位按时提交满足质量要求的设计图纸和文件;
(四)监督检查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在施工全过程中的质量控制工作,做到事前审批、事中监督、事后把关;
(五)组织审查施工单位报送的重要建筑物的施工组织设计;
(六)对工程施工中所有原材料、半成品、成品以及施工设备、永久设备质量适时组织抽检或者出厂验收;
(七)负责组织招标文件的编制,在合同文件中明确工程、工程材料及设备等的质量标准及合同双方保证工程质量的责任和义务。
(八)定期组织开展工程质量检查及考核评比活动,及时通报检查和考核情况;
(九)定期对工程质量情况进行统计、分析与评价,并向中线建管局报告;
(十)组织或参加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工程的安全鉴定等工作;
(十一)组织单位工程验收,参建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
(十二)接受上级有关部门和中线建管局的质量监督。
第十一条设计单位职责
设计单位对所承担的工程设计质量负责,其主要职责:
(一)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
(二)实行项目管理设总负责制,严格设计成果校审制度,保证供图进度和质量;
(三)在设计文件和招标文件中,明确设计意图以及施工、验收、材料、设备等的质量标准;
(四)做好施工地质工作;
(五)及时进行设计交底,做好现场技术服务工作;
(六)及时研究处理参建各方发现并提出的设计问题;
(七)参加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和验收工作;
(八)参加有关单位组织的工程质量检查、工程验收和工程安全鉴定工作。
第十二条监理单位职责
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负监督和控制责任,其主要职责:
(一)审查招标设计,参与工程招标工作;
(二)负责审查、复核、签发设计单位提供的设计图纸及文件(含设计变更);
(三)组织设计交底工作;
(四)审查施工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督促施工单位进行全面质量管理;
(五)审查批准施工单位报送的施工组织设计;
(六)检查用于工程的设备、材料和构配件的质量;
(七)采取旁站、巡视或平行试验等形式对施工程序和过程的质量进行监控;
(八)及时向建设管理单位报告工程质量事故,组织或参加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事故处理方案的审查,并监督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
(九)定期向建设管理单位报告工程质量情况,对工程质量进行统计、
分析与评价;
(十)参加工程安全鉴定工作;
(十一)组织分部工程验收,参加单位工程、工程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工作。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职责
施工单位对所承包工程项目的施工质量负直接责任,监理单位、建设管理单位或者中线建管局的工程质量检查签证与验收不替代也不减轻施工单位对施工质量应负的直接责任。
施工单位主要职责:
(一)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加强施工人员的岗位技术培训、质量意识教育;
(二)施工组织设计中,必须明确制定保证施工质量的技术措施;
(三)按施工规程规范及合同规定的技术要求进行施工,规范施工行为,严格质量管理,严格实施保证施工质量的技术措施;
(四)设立满足现场需要的工地试验室;
(五)按合同规定对进场工程材料及设备进行试验检测、验收,保证试验检测数据的及时性、完整性、准确性和真实性;
(六)定期向监理单位报告工程质量情况,对工程质量情况进行统计、分析与评价;
(七)及时向监理单位报告工程质量事故,提供质量事故的分析报告,并实施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
(八)配合做好工程验收和工程安全鉴定工作;
(九)接受建设管理单位、监理单位和政府质量监督机构对施工质量的检查监督,并予以支持和积极配合。
第十四条材料、设备供应商职责
材料、设备供应商按合同规定对其提供的产品质量负责,其主要职责:
(一)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明确制定保证产品质量的技术措施;
(二)按行业规程规范及合同规定的技术要求进行加工制造,严格质量管理,严格实施保证供应产品质量的技术措施;
(三)接受并配合监理单位的随机抽检及驻厂监造工作;
(四)产品出厂时,必须提交相应的出厂证明、产品合格证及质量检
验报告;
(五)配合做好有关方组织的出厂验收;
(六)做好产品的售后服务工作。
第三章设计质量管理
第十五条设计单位必须全面履行设计合同及供图协议中有关保证设计质量、供图进度、现场技术服务的职责,满足工程质量与施工进度要求。
第十六条设计中提倡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但必须进行技术经济论证,并充分考虑当前施工水平对工程安全的影响。
第十七条招标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应按照国家批准的中线干线工程初步设计确定的原则进行。
(一)工程招标设计的内容应包括:
招标工程项目与范围、总体布置及相关图纸、主要结构形式、主要布置、主要结构配筋图及设备选型、施工程序与主要施工方法、进度安排与控制性工期、主要技术要求与主要技术标准、总工程量与分项目工程量明细表、分标建议与招标进度安排等项内容;
(二)工程施工图设计,应在具体结构型式及设备选型、施工的技术质量要求、施工难度、工程量等方面与招标设计相一致,避免与承包合同(或设备制造采购合同)产生较大或重大变更。
第十八条设计审查及设计图纸、文件的签发
(一)设计单位提交的图纸、文件必须有严格的审查和审签手续;
(二)建设管理单位依照合同接受设计单位报送的图纸后,经审查签发监理单位,监理单位应在合同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然后签发施工单位。
未经监理单位审签并加盖公章的设计文件、图纸不得作为施工的依据;
(三)施工单位必须对签收的设计文件、图纸、变更通知进行认真核对后方可施工,对施工过程中发现的设计文件、图纸、变更通知中的问题,报监理单位复核。
第十九条设计的修改于变更
(一)设计单位应提高设计质量,切实保证初步设计、招标设计、施工图设计各阶段的设计工作质量和设计深度,并使各阶段的设计成果能够
紧密衔接,避免因设计工作质量问题而造成的设计修改与变更;
(二)当工程规模、工程总布置、主要建筑物形式、安全设防标准、施工度汛标准及其它设计工程安全的重大问题,与国家审定的初步设计原则有重大变更时,必须由中线建管局组织设计单位编制相应的设计文件报初步设计批复部门审查批准;与工程招标设计文件和合同出现重要设计变更时,设计单位应将变更文件报中线建管局,由中线建管局组织有关各方审核;一般设计变更,设计单位将变更文件直接报建设管理单位,由其组织有关单位审核;
(三)施工图设计与招标设计原则发生较大变化时,应事先报中线建管局。
第二十条优化设计
(一)工程优化设计,必须保证工程质量;
(二)设计单位应认真听取各方提出的设计优化及其变更的建议,并加以讨论,积极采纳合理化建议,并对采纳建议后的设计质量负责。
第二十一条现场设计代表机构应专业配套,人员相对稳定,适应现场施工对设计的需要,并对设计问题及时做出决策。
第二十二条实行设计质量保留金制度,保留金的数额按合同规定执行。
第四章工程主要材料和设备质量管理
第二十三条材料和设备的采购必须通过招标方式确定满足资质等级和具备质量保证能力的供货厂家。
第二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对进场的工程材料及时按批量抽样试验检测,并将试验检测成果及采购单位提交的产品资料报监理单位,监理单位应进行抽样检测、审查签认。
对试验检测数据有异议时,报建设管理单位组织重新抽检并最终确定。
第二十五条监理单位的抽样检测、审查签认不减轻、不替代施工单位对工程质量应负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设备进场后由监理单位组织有关各方进行交接验收。
第二十七条材料、
设备的供应商应按照合同规定,负责材料、设备的
检验检测、监造和出厂验收工作。
第二十八条材料、设备制造商在产品加工制造过程中,严格执行行业规程规范及合同规定,强化质量检验检测制度,保证产品质量。
第二十九条设备的监造、出厂验收、交接验收不减轻、更不替代设备制造商应负的质量责任。
设备安装调试及运行中经监理单位确认为设备制造质量问题,由供应商责成制造商予以处理。
第五章施工质量管理
第三十条施工准备的质量管理
(一)施工单位必须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明确质量保证体系报监理单位审查批准;
(二)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场地、施工道路、施工机械设备和人员、材料、水电供应等准备情况认真检查落实;
(三)施工单位必须做好试验工作,确定优化施工及质量控制的参数,提出工艺试验报告,报监理单位批准。
第三十一条施工过程的质量管理
(一)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监理单位签发的设计图纸和文件以及批准的施工方案组织施工;
(二)用于施工的工程材料、设备,必须经监理单位检查签证;
(三)施工单位应教育、约束、监督各级施工人员规范施工行为,严格按照施工规范及合同规定进行施工。
专业性、技术性强,对工程质量影响大的工种必须由技术考核合格取得资格的人员持证上岗。
(四)施工单位应严格工序管理,制定并认真实行工序交接检查签证制定,上道工序不合格不得进入下道工序;
(五)施工单位应充分保证隐蔽工程质量,严格控制并主动报请监理单位全过程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