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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理人员管理规范

护理人员管理标准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加强医院注册护士的科学,标准临床护理工作,促进护理专业队伍健康开展,保证医疗护理质量,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权益,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护士条例》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所称注册护士,是指按照《护士条例》取得护士资格并经注册,在医疗机构从事护理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注册护士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取得护士、护师、主管护师、副主任护师、主任护师的专业技术职务。

第三条医院注册护士管理是医院管理的重要组成局部。

医院应当严格按照《护士条例》和本方法规定,保障护士权益,标准护理行为,对护理岗位设置、岗位职责设定、注册护士配置、注册护士、和晋升等方面实施全面、科学的管理,建立有效的鼓励和约束机制,提高护理专业队伍的素质和工作水平。

第四条卫生部负责全国注册护士管理工作的监督。

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护士条例》和本方法,对所辖区域内医院的注册护士管理工作进行监督。

第二章根本原那么

第五条医院应当根据功能任务、医院规模和效劳量,科学规划注册护士队伍的建设和开展,贯彻执行注册护士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并落实本机构注册护士管理和护理工作的规章。

第六条医院在注册护士管理中,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那么,建立并完善注册护士的聘用管理、考核奖惩、职称和职务评聘等规章制度,明确护理管理部门在注册护士管理方面的责任。

第七条医院应当建立和完善护理岗位管理制度,对护理岗位进行科学分类、合理设置,明确岗位职责及对护士的能力、工作要求,保证临床护理岗位护士的配置,制定并实施护士在职培训方案,提高护理专业队伍整体素质和专业技术水平。

第八条医院应当建立和实施向临床护理岗位倾斜、表达岗位与的收入分配制度。

注册护士的分配要与护理效劳的数量、质量、技术难度和效劳对象满意度等挂钩,表达多劳多得、优绩优酬、同工同酬。

第九条医院应当根据护理工作特点,研究和制定护士的职业开展规划,明确护士的职业开展方向和目标,建立鼓励机制,加强在职培训,采取有效措施,稳定临床一线护士队伍,鼓励年资较高、工作能力较强的护士长期在临床护理岗位工作。

第十条医院应当树立“以病人为中心”的效劳理念,临床护理实行责任制整体护理的工作模式,由责任护士完成专业照顾、病情观察、治疗处置、心理护理、健康教育和康复指导等各项护理任务,为患者提供全面、全程的整体护理效劳。

第三章护理岗位管理

第十一条医院应当实行护理岗位管理,按照科学管理、按需设岗、保障患者平安和临床护理质量的原那么,合理设置护理岗位,明确岗位职责、任职条件,健全管理制度,提高管理效率。

第十二条医院护理岗位设置分为护理管理岗位、临床护理岗位和其他护理岗位。

第十三条护理管理岗位是注册护士从事医院护理管理工作的岗位,一般包括:

护理部岗位和护士长岗位。

医院应当根据规模、任务及管理幅度将管理人员分为护理部、科和病房(区)三级管理岗位,或者护理部、病房(区)两级管理岗位,确保管理工作效率。

有条件的三级甲等医院还应当逐步设立护理副院长管理护理工作。

第十四条临床护理岗位是注册护士为患者提供直接护理效劳的岗位,主要包括:

病房(含重症监护病房)、门诊、急诊科、手术室、产房、血液透析室、导管室、腔镜检查室、放射检查室、放射治疗室等直接效劳于患者的岗位。

重症监护、急诊急救、手术室、血液净化等专科护理技能要求较高的临床护理岗位可设专科护理岗位。

承当临床护理教学任务的二级以上医院,需设置临床带教岗位。

临床带教护士不能脱离临床,在从事直接临床护理工作的根底上,负责护理专业学生、新入职注册护士的临床带教工作、新业务技术的培训以及针对护士能力的临床培训。

第十五条其他护理岗位是注册护士为患者提供非直接护理效劳的岗位,主要包括:

消毒供给中心、医院感染管理部门、医疗保险管理部门、病案室等间接效劳于患者的岗位。

第十六条医院应当根据临床实际工作需要,制定护理岗位目录、岗位职责和任职条件,岗位的任职条件与护士的工作经验、能力、技术水平、学历、职称等相结合,建立岗位责任制度。

第十七条医院应当根据临床护理岗位的技术和专业要求,对注册护士进行分层级管理,并根据注册护士的.工作经验、技术能力和专业技术职称,在相应技术难度和专业要求的护理岗位工作,表达能级对应。

第十八条医院应当每年进行护士离职率、离岗率的调查,并进行分析,加强护士队伍的科学管理,提高临床一线护士的稳定性。

第四章注册护士的配置

第十九条医院应当加强注册护士的科学配置,根据医院的功能、任务、效劳量和效劳效率,全面统筹、科学合理、弹性动态地进行护士队伍的科学规划和合理配置。

医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配备经过上岗培训的护理员从事辅助性工作。

第二十条医院应当按照护理岗位的职责要求合理配置符合相应要求的注册护士。

护理管理岗位的人员配置应当具有临床护理岗位的工作经验,具备护理管理的知识和能力;医院应当通过公开竞聘,选拔符合条件的护理人员从事护理管理岗位工作。

临床护理岗位的人员配置应当根据临床护理岗位的分类,结合岗位的工作量、技术难度、专业要求、工作风险等要素合理配置、动态调整。

其他护理岗位的人员配置应当根据该岗位职责所涉及的护理工作内容配置注册护士。

护理管理岗位和临床护理岗位注册护士应当占全院注册护士总数的95%以上。

第二十一条病房注册护士的配备遵循以下原那么:

(一)病房应当按照责任制整体护理的工作模式配备和安排注册护士;

(二)重症监护病房注册护士的配备应当保证注册护士与患者比为2.5-3:

1;

(三)全院普通病房注册护士与患者平均比例应当≥0.4:

1;一级护理患者平均比例为60%以上的病房,注册护士与患者比应当≥0.6:

1;新生儿病房,注册护士与患儿比应当≥0.6:

1。

(四)病房夜班实行双人在岗,确保2名以上的注册护士夜间值班。

局部护理工作量小、患者数量少且病情较轻的临床科室,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安排,保证患者平安和护理质量。

第二十二条门诊、急诊、手术室等部门的人员配置应当根据门(急)诊量、治疗量、手术量等因素配置注册护士。

急诊观察室应当设有相对固定的注册护士,急诊观察室注册护士与患者比应当≥0.4:

1。

急诊抢救室注册护士与患者比1.5-2:

1。

手术室注册护士与手术台次比为2.5-3:

1。

第二十三条医院应当根据各科室特点、护理工作量实施科学的排班制度,对注册护士进行合理调配。

需要24小时持续性工作的临床护理岗位应当科学安排人员班次。

在护理工作量较大的时间段和科室,增加注册护士的数量,保障医疗护理工作平安、有序落实。

第二十四条医院应当制定护理紧急调配预案,建立机动注册护士人力资源库,及时补充临床护理岗位护士的缺失,确保满足突发事件以及特殊情况下临床护理人力的紧急需求。

第五章注册护士的培训

第二十五条医院应当根据本单位注册护士的实际业务水平、岗位工作需要以及职业开展,制定护士的在职培训方案,并保障护士按照方案接受培训。

注册护士每年至少完成90学时的院内或者院外的培训。

医院可根据注册护士的工作能力、任职年限等因素,在此根底上酌情增加培训学时。

第二十六条注册护士的在职培训包括注册护士标准化培训、岗位继续教育培训。

第二十七条注册护士标准化培训主要针对从事护理工作3年以内的年轻护士。

培训内容应当包括护士素质、医院规章制度、诊疗护理标准和标准、责任制整体护理的要求及临床护理技术。

培训方式以临床科室带教式为主,应在医院内科、外科等大科系进行轮转培训。

第二十八条注册护士岗位继续教育培训主要针对完成标准化培训后定岗的护士,培训内容要与其护理岗位要求相结合,以新业务、新技术为重点。

第二十九条对从事专科护理岗位注册护士的培训和从事护理管理岗位注册护士的培训,应当按照卫生部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要求进行。

第六章考核与晋升

第三十条医院应当建立并实施注册护士定期考核制度,公正、客观、科学地考核注册护士的工作数量、质量及其专业技术能力,并将考核结果作为注册护士评优奖励、职称晋升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一条注册护士定期考核工程包括工作业绩考核、职业道德评定和业务水平测评。

工作业绩考核的内容主要包括:

注册护士执业过程中遵守有关规定和要求,完成岗位工作的数量、质量、技术难度、效劳对象满意度及效劳对象的投诉等情况。

职业道德评定的内容主要包括:

注册护士执业过程中秉承救死扶伤、“以病人为中心”的效劳宗旨,依法执业、品行端正、医德高尚、团结协作、严谨慎独等情况。

业务水平测评的内容主要包括:

注册护士掌握诊疗护理标准和标准,为患者提供整体护理效劳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第三十二条医院对注册护士进行工作业绩考核、职业道德评定和业务水平测评时,应当以日常工作过程和表现为主要考核依据,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客观、科学。

第三十三条注册护士均应在临床护理岗位工作一定年限方可晋升职称。

注册护士的职称晋升应当注重临床护理实践能力,将护士护理患者和完成岗位工作的数量、质量、技术难度、效劳对象满意度等作为重要因素,与定期考核结果相结合;临床护理岗位注册护士的晋升优先于非临床护理岗位。

注册护士职称晋升应当注重护理的临床护理水平,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放宽外语要求,不对论文、科研作硬性规定。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护士条例》和本方法的要求,对所辖区域内医院的注册护士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注册护士管理的规章制度及落实情况;

(二)注册护士的配置情况;

(三)注册护士履行岗位职责的情况;

(四)注册护士的考核、培训、晋升和待遇情况;

(五)注册护士在职培训情况。

第三十六条卫生行政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医院在注册护士管理方面存在问题时,应当责令限期改正;监督检查结果要与医疗机构校验、医院评审等相结合,做出相应处理;违反《护士条例》规定的,依据《护士条例》给予处分。

第三十七条医院对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调查取证等工作,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和阻碍,不得提供虚假材料。

第八章附那么

第三十八条本方法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本方法自xx年月日起施行。

护理人员管理规定xx-09-0414:

47|#2楼

一、护士管理规定

㈠本规定所称护士,是指经执业注册取得《中华人民护士执业证书》(简称《执业证书》),依照《护士条例》规定从事护理活动。

本规定所称护士,是指经执业注册取得履行保护生命、减轻痛苦,增进健康的本院护理专业技术人员。

㈡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护士必须按规定及时完成延续注册,未经护士执业注册者不得单独从事护士工作。

㈢护士执业过程中必须遵守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技术标准、掼和职业首先。

㈣护士必须按照《护理人员定期考核管理方法》完成培训及考核。

㈤护士应接受在职培训、完成标准化培训和继续教育有关规定。

护士应通过实践、教育、管理、学习等方式,努力提高专业技术水平。

㈥护士应对其护理行为负责,热情工作,尊重每位病人,努力为病人提供优质护理效劳。

㈦护士应养成老实、正直、慎独、上进的品格和沉着、严谨、机敏的工作作风。

㈧护士在执业中应当加强责任心,正确执行医嘱,观察病人的身心状态,对病人进行科学的护理。

遇紧急情况应及时通知医生并配合抢救,医生不在场时,护士应当采取力所能及的急救措施。

㈨护士有承当预防保健工作、宣传防病治病知识、进行康复指导、开展健康教育、提供卫生咨询的义务。

㈩护士依法履行职责的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护士在执业中应保护患者的隐私,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一)、遇有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及其他严重威胁人群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护士必须服从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参加医疗救护和预防保健工作。

(十二)、充分调动护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完善护理人员调配制度,保证优质护理效劳的开展。

强化“以病人为中心”的效劳理念,提供平安、优质、高效、便捷的护理效劳。

(十三)、护士执业违反医疗护理规章制度及技术标准的,由医院护理部门视情节,予以警告、责令改正、终止在本院执业,并上报卫生行政部门终止其注册直至取消其注册。

(十四)、护士因个原因要求调离时,必须本人提出申请,报护理部、科后上报分管院长,院领导审批,方可调动。

二、进修护士管理规定

㈠进修人员须凭《普洱市人民医院护理人员进修手册》、《执业证书》复印件、复印件、小一寸照片一张,在规定时间内到护理部输报到手续。

㈡进修护士由护理部与科室管理,由护士长确定专人负责带教,不得单独值班。

㈢进修护士自学遵守医院、科室规章制度,服从管理,严格遵守劳动纪律。

㈣进修期间凡未经批准、擅自回原单位或更改良修方案者,将终止其进修学习资格。

㈤进修期间按方案进行学习,不得擅自提前或延长进修时间或自行转科进修,如因特殊情况须原单位与护理部函商同意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㈥进修护士应积极参加医院、科室组织的学术讲座,专科护理学习,努力提高自身综合素质。

㈦进修结束前一周,认真地对进修目标、方案作出个人总结,科室护士长、带教老师填写《进修考核表》。

经护理部审核后,方可办理离院手续。

三、见习岗护士管理规定

㈠本规定所称见习岗护士,是指已通过中华人民护士执业考试,未取得《中华人民护士执业证书》及未通过执业注册的护理人员,进入我院工作1年内,

㈡见习岗护士必须参加岗前培训,认真完成培训方案,经考核合格前方能上岗。

㈢见习岗护士必须遵守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技术操作标准、指南和职业道德,服从管理。

㈣见习岗护士由护士长安排临床经验丰富,认真负责的主管护师进行带教,不得单独排班。

㈤见习岗护士必须服从调配,如因个人原因需,必须履行协议,按医院的相关规定,递交辞职申请,办理终止协议手续,方可离开医院。

四、实习护生(以下简称“护生”)管理规定

㈠护生必须严格履行实习护生职责,按照《临床护理实践教学方案》完成实习任务,工作中认真负责,勤学好问,做到效劳细致周到。

㈡护生必须遵守医院各项规章制度和请假制度,严格遵守劳动纪律,服从管理和安排。

㈢护生应培养慎独、求实的工作作风,工作中有缺点、错误应及时报告带教老师,由科室妥善处理,防止对病人造成伤害。

㈣护生应主动、积极参加护理教研室或科室组织的各种学术活动。

㈤各科实习结束前,护生应按时完成自我鉴定,由带教老师对其进行综合考核、填写实习鉴定,护士长审核签字。

㈥护生实习结束前,由实习组长统一《实习护士手》《实习护士鉴定表》报护理部,经护理部审核盖章后办理离院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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