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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荣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荣昌府办发〔2015〕177号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开展社会福利机构安全整改专项

治理工作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重庆市市民政局重庆市公安局关于开展社会福利机构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渝民〔2015〕214号)要求,我区决定开展社会福利机构安全整改专项治理工作。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成立工作领导小组

为建立福利机构安全管理长效机制,使我区福利机构安全整改专项治理工作取得实效,决定成立荣昌区社会福利机构安全整改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名单如下。

组长:

潘英区政府副区长

副组长:

王功华区政府副区长、区公安局局长

成员:

区民政局、区公安局、区公安消防大队、区城乡建委、区人力社保局、区国土房管局、区环保局、区市政园林局、区规划局、区卫生计生委、区民宗委、区安监局、区信访办、区工商分局、区食药监分局和各镇街的行政主要负责人。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区民政局局长贺长秋同志和区公安消防大队教导员蒲友勤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二、专项治理的范围、时间和重点

(一)专项治理的范围。

国家、社会组织和个人举办的养老机构、福利中心、敬老院、救助管理站等社会福利机构。

(二)专项治理的时间。

从即日起至2016年8月31日止。

(三)专项治理的重点。

1﹒新建建筑是否依法经过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合格或者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是否符合设置的基本标准,是否采用夹芯材料燃烧性能低于A级的彩钢板搭建建筑;是否按规定经过年度检查合格;是否办理变更手续,活动是否超出批准范围。

2﹒是否按照国家、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并进行维护保养和检测,确保完好有效;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是否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维护保养和检测;不具备接入市政自来水管网条件的,是否建有消防水池,配备消防水泵等消防器材设施;是否安装应急呼叫系统和视频监控系统。

3﹒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和消防车通道是否保持畅通,是否在门窗处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外廊式建筑是否有两条以上的消防通道。

4﹒已安装的自动消防设施,各种联动控制设备是否处于正常工作状态,火灾自动报警、自动喷水灭火、防排烟系统是否设在自动状态,消防水泵、防排烟风机、防火卷帘等设备的配电柜启动开关是否处于自动位置。

5﹒设有消防控制室的,是否在明显位置张贴消防控制室管理制度和值班应急处置程序,工作人员是否持有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是否实行每日24小时专人值班制度,每班不少于两人,值班人员是否掌握应急处置程序,能够熟练操作消防设施设备。

6﹒是否针对特殊服务对象特点,在消防设施器材上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重要场所、重点部位的显著位置设置醒目的消防安全警示、提示标识。

7﹒是否建立并落实用火、用电、用油、用气制度,电气线路、用电设备和燃气管道、液化气瓶、灶具是否定期检查,有无违规用火用电现象。

8﹒是否依法建立并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是否明确消防工作管理部门,配备经过培训的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

9﹒是否每月至少组织各部门负责人开展一次防火检查,每天安排专人进行防火巡查;对防火检查巡查发现的消防安全问题,是否及时组织整改。

10﹒是否根据白天和夜间、工作日和节假日值班在岗人员情况,制定切合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明确每班次、各岗位人员负责报警、疏散、扑救初起火灾的职责,每半年至少演练一次;是否针对特殊服务对象制定专门疏散预案,明确负责疏散的工作人员及其职责,配备轮椅、担架等疏散工具;对无自理能力或者行动不便的服务对象,是否优先安排在建筑较低层和便于疏散的地点,逐一明确疏散救护人员。

11﹒是否对所有员工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消防培训;护理人员和其他员工新上岗、转岗前是否经过岗前消防培训;是否结合服务对象的身体、心理健康状况,有针对性地开展防火常识和逃生自救教育。

12﹒是否改变房屋使用功能;是否进行房屋质量安全性鉴定。

13﹒是否进行无障碍设施改造。

14﹒房屋产权、规划、用地、消防、环境保护、卫生防疫等手续是否齐备。

15﹒防雷、防震设施是否符合要求。

16﹒是否按要求配备管理、护理及服务人员;养老护理员是否持证上岗;从业人员工资待遇是否达到规定标准,社会保险是否落实。

17﹒食品、餐饮卫生状况是否合格,餐饮服务人员是否办理健康证,机构是否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

18﹒建筑设计是否符合设计规范,房屋建设是否安全可靠。

19﹒是否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安全责任制是否落实。

三、专项治理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5年12月20日前)。

区政府召集责任单位召开专题部署会后,各责任单位要开展专项治理宣传工作,迅速部署开展工作。

(二)联合督查阶段(2015年12月31日前)。

由区民政局牵头,会同相关部门,全面组织开展社会福利机构安全督查,督查实行“实名制”,落实“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要求,并重新完善台帐,逐项记录隐患,确保资料齐全。

对检查发现的火灾等安全隐患,要加强分析研判,制定针对性防控对策和源头管控措施。

区政府督查办要对社会福利机构安全整改情况进行督查通报。

(三)培训演练阶段(2015年12月31日前)。

由公安消防部门牵头,组织社会福利机构消防安全责任人和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以及基层民政工作管理人员、派出所民警等,开展社会福利机构消防安全管理专题教育培训,由消防部门派员授课、指导,并在培训结束后,对社会福利机构相关人员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重新参加培训。

对社会福利机构的其他工作人员,由所在镇街社会福利机构自行组织培训。

消防部门要督促、指导辖区所有社会福利机构组织开展一次消防应急疏散演练,使社会福利机构人员熟悉掌握消防应急处置程序和逃生疏散方法。

(四)集中整治阶段(2016年8月10日前)。

全面清理社会福利机构消防行政许可、餐饮服务许可、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工商执照等办理情况,妥善协调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对新建建筑一律严格按照法律程序把好源头关。

对排查出的火灾隐患和违法行为,消防部门要全部依法下发法律文书督促整改。

对其他安全隐患,相关部门要依法督促整改。

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由所属镇街落实整改责任、方案、资金和整改期间的防范措施;由社会力量举办的养老机构,所属镇街、区民政局及相关职能部门要共同制定方案,督促业主限期整改。

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社会福利机构,由区政府挂牌督办,逾期未整改的,责令停办并协调安置入住人员。

对整改难度确实较大的养老机构,由区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专题研究决定,逐一落实“五定”(定人员、定责任、定资金、定标准、定时限)措施,确保隐患整改期间不发生食药品、人身伤害、火灾事故等安全事故。

(五)组织验收阶段(2016年8月31日前)。

由民政、公安、消防、城建、人力社保、国土房管、环保、市政园林、规划、卫生计生、民宗、安监、信访、工商、食药监等相关部门及镇街对全区社会福利机构逐一开展验收。

对整改后仍达不到养老机构设立许可条件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取缔。

四、工作要求

(一)全面彻底整改。

按照“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确保安全”的原则,全面做好社会福利机构安全整改工作。

区福利机构安全整改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全面排查辖区社会福利机构,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机构,列出“问题清单”,并按照每所福利机构的规模、地理位置及存在的问题,本着“实事求是、解决问题、厉行节约”的原则,采取“一院一策”方式制定整改方案,确保整改工作既切实可行又排除安全隐患。

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督促社会福利机构按照整改方案逐一整改,整改结束后要报经相关部门验收销号。

要通过此次专项治理工作,建立完善社会福利机构安全档案。

(二)严把审批源头关。

一是对于未依法取得消防行政审批手续,或者未进行消防备案的,民政部门不得给予许可。

对于未经批准、擅自开展服务的社会福利机构,属地民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补办相关手续;逾期达不到法定条件的,要报告当地政府,抄告有关部门,责令停办并协调安置入住人员。

二是对依法申报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消防备案的社会福利机构,消防部门要积极受理,及时实施消防设计审核、验收和备案抽查,对于不符合条件的,不得审批或出具合格意见。

三是对依法申请房屋质量安全性鉴定,防雷、防震设施配备,从业人员健康证、餐饮服务许可证办理等,国土、食药监等部门要积极受理,加强指导。

四是社会福利机构要按要求配备工作人员。

(三)加强物防技防措施。

在隐患整改过程中,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且不超过1000平方米的老年人建筑(不含养老机构管理用房等附属设施),可设置“简易喷淋”;未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老年人建筑,可设置独立式火灾感烟探测装置;在服务对象住宿和主要活动场所,配备应急照明、灭火器材、防烟面罩等消防设施、器材和轮椅、担架等辅助疏散器具;除与敞开式外廊直接相连的楼梯间外,老年人建筑均应设置封闭楼梯间,对设置封闭楼梯间的确困难的,户室门应设乙级防火门;安全出口数量不足、需增设疏散楼梯的,具备条件的可以按规范要求设置室外楼梯;对未设置室外消火栓的建筑,有市政管网的,必须加装市政消火栓,无市政管网的,要通过修建室外消防水池等方式予以解决。

(四)实行规范化管理。

社会福利机构要严格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做到“两规范、一统一”(规范管理制度,规范用火用电行为,统一房间设备配备和物品摆放标准);每月按照《消防安全检查导则》开展消防安全自查评估,白天每2小时对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检查一次、夜间至少开展2次巡查。

社会福利机构要严格执行“十二个严禁”,即:

严禁使用达不到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建筑、场所;严禁采用夹芯材料燃烧性能低于A级的彩钢板搭建有人居住或者活动的建筑;严禁私拉乱接电线,超负荷用电;严禁在起居室、疗养室、病房内卧床吸烟、使用明火;严禁在起居室内使用电热毯、电炉、热得快等大功率电器设备;严禁锁闭安全出口,占用、堵塞疏散通道、消防车通道;严禁在活动室、疗养室、病房的外窗设置影响疏散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铁栅栏;严禁违规存放、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严禁埋压、圈占消火栓,擅自停用、关闭消防设施设备;采购物品保留相关票据,严禁食用发霉、腐烂变质及来源不明食品;不具备条件的养老机构、敬老院严禁收住精神病人和传染病人;严禁使用危房收住人员。

(五)落实部门监管职责。

民政部门要切实履行行业管理职责,督促社会福利机构严格落实消防等安全管理规定,建立长效管理机制。

消防部门要培训社会福利机构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定期开展消防安全自查评估,组织落实防火检查巡查、消防设施维护、培训演练、隐患整改等工作;根据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队伍,提高火灾自防自救能力;每个季度对辖区社会福利机构消防工作开展一次检查,并将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纳入社会福利机构等级评定重要内容;认真履行对社会福利机构的消防监督管理职责,按照标准确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并依法开展消防监督检查。

其他部门要按照职责职能分工落实相应监管职责。

(六)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

对2013年7月1日民政部《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颁布前建设、房屋质量合格的养老机构,因土地、规划等前期手续不健全,或改变建筑原有使用性质,无法申报消防有关手续,经消防部门检查,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

由消防部门出具消防监督检查记录,并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养老机构使用用途的认可证明材料,经区民政、消防等部门联合会审后,报经区政府同意,可办理养老机构设立许可。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部门合作,形成工作合力。

各镇街、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协同配合,明确各自职责、任务分工和完成时限,要建立定期信息沟通和联合执法机制,互相通报专项治理工作进展情况,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形成合力推进专项治理工作。

(二)加大资金投入,规范资金使用。

各镇街要结合实际加大对敬老院安全整改资金的投入。

各级财政资金对社会福利机构的建设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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