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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见劳动关系相关法律

(1)进一步加强我省专兼职劳动保障监察员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发布部门:

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文号:

闽劳社文[2008]186号  

各设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随着我省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建设逐步完善,劳动保障监察员队伍日益壮大,为进一步提高劳动保障监察员的执法能力和水平,规范证件发放工作,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对进一步加强我省专兼职劳动保障监察员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劳动保障监察员的资格、任职条件

  劳动保障监察员分专职劳动保障监察员和兼职劳动保障监察员。

专职监察员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中专门从事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人员;兼职监察员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非专门从事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人员。

为配合我省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管理工作的开展,县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从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聘请从事劳动保障工作的人员担任兼职监察员。

  劳动保障监察员应当具备以下任职条件: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

  2、熟悉劳动保障业务,熟练掌握和运用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3、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勤政廉洁;

  4、具有高中毕业以上学历的劳动保障系统在编在职人员;

  5、在各级劳动保障部门系统内或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中从事劳动保障工作二年以上;

  6、经部或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专业培训考试合格。

  兼职劳动保障监察员主要负责与其业务有关的单项监察,须对用人单位进行处罚时,应会同专职监察员进行。

  二、劳动保障监察员的管理

  1、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劳动保障监察员的管理和监督,保证劳动保障监察员整体素质,促进劳动保障监察员依法行政,遵纪守法,廉洁奉公。

  2、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劳动保障监察员培训制度,组织进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学习、案例交流研讨等,不断提高监察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

  3、劳动保障监察员在执法中,要严格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及时查处劳动保障违法行为。

对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玩忽职守、违法乱纪的劳动保障监察员,应给予严肃处理,解除聘任,收回证件;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劳动保障监察员要严格执行工作纪律,不准接受被检查单位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等,不准接受被检查单位的宴请、娱乐、旅游等活动,不准私自使用被检查单位的车辆,不准在检查单位报销个人费用。

不准超越执法职权范围,不准在非公务场合使用监察证件。

  三、劳动保障监察证件的使用、管理

  1、省劳动保障厅负责专兼职劳动保障监察证件发放的监督管理工作。

劳动保障监察证实行统一编号,统一配发。

  2、劳动保障监察员实行一人一证一牌,监察证号和胸牌号一致。

省厅对每个劳动保障监察员每三年进行一次考核验证,对经考核合格的换发新证;未取得证件的,由省厅培训合格并审查后给予发放新证。

持证人未按规定考核验证或经考核不能胜任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由省厅注销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障监察证件。

  3、劳动保障监察证到期要及时更换,换证时须将旧证交还发证机关注销。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对调离监察工作岗位或不再从事监察工作的人员要及时收回监察证和胸牌,并交回发证机关注销。

  4、劳动保障监察员一年内非特殊原因不参加执法的,取消监察员资格,由监察机构收回监察证和胸牌,并交回发证机关注销。

  5、劳动保障监察证实行上半年换证、下半年取证制度。

证件过期一年以上未及时换证的,按取证办理。

  6、劳动保障监察员遗失劳动保障监察证件应及时向发证机关书面报告情况,并在省级报刊上登载启示声明作废。

经发证机关审核后,可予以补发。

二00八年五月二十二日

 

(2)福建省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规范灵活就业人员认定工作的通知

各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为进一步规范灵活就业人员认定工作,推动灵活就业工作的顺利开展,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规范灵活就业人员认定程序

  

(一)认定条件

  本市持有《就业困难人员享受优惠政策证明卡》或 《再就业优惠证》的失业人员在用人单位、社区劳动组织或家庭从事非传统就业方式工作并取得报酬的,均可到户口所在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申请从事灵活就业的认定。

  

(二)认定需提供的材料

  1、统一格式的《灵活就业人员就业及收入证明》。

  2、申请者本人的《就业困难人员享受优惠政策证明卡》(或 《厦门市再就业优惠证》)及《厦门市居民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厦门市居民失业证》)。

  3、与用人单位、社区劳动组织或雇主签订的劳务协议或其他相关材料。

  (三)认定基本程序

  1、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负责灵活就业人员认定的初审工作。

  

(1)各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在受理灵活就业人员认定时,应提供全市统一格式的灵活就业人员就业及收入证明,要求其认真如实填写后交由相关用人单位、社区劳动组织等盖章确认;对于自主就业的,应视其情况交由雇主签字确认或社区居委会盖章确认。

(2)申请者备齐所提供的材料后,应如实填写统一格式的《厦门市灵活就业人员认定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社区经审核并公示后将相关材料报送街道(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审核。

  2、街道(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在接到申请表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者的基本情况进行复查。

对通过复查的申请者,将有关信息输入就业管理信息系统,在其《厦门市居民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厦门市居民失业证》)做好就业记录,并报区就业管理中心备案。

二、加强灵活就业情况的调查核实和审核备案工作

  各区应严格执行2007年下发的《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灵活就业人员认定及相关社保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有关规定,继续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加强调查核实工作。

各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在受理灵活就业人员认定时,应采取深入实地了解或电话联系等调查方式,及时向相关单位或个人核实其灵活就业情况的真实性。

经核实无误后,将申请人员基本情况填写在《厦门市灵活就业人员认定申请公示》上并在社区公示栏上公示3天。

  

(二)加强审核备案工作。

在调查核实申请人员灵活就业情况的基础上,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要将实地或电话调查材料进行书面备案,同时将灵活就业人员认定情况记录在案。

各街道(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应对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所报送的灵活就业人员认定材料进行严格审核和复查,对发现的情况要深入社区进行核查,并将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报送的灵活就业人员认定申请及社保补贴申请材料予以备案。

  (三)明确灵活就业人员工作时间。

根据有关灵活就业政策规定,在用人单位从事灵活性就业人员每日、每周、每月的工作时间应分别在国家规定的日、周、月标准工作时间的50%以内。

各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在受理上述灵活就业人员认定时,要按上述标准严格把关。

社会保险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监督检查,单位不缴“社保”,可以通过劳动仲裁处理。

社保条例规定试用期员工有获得用人单位按实发工资数买社保的权利。

 

附(3)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下发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下发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厦劳社〔2003〕290号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为更好地促进灵活就业的发展,保障灵活就业人员的基本医疗,根据国家、省、市医疗保险相关规定及《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努力推行灵活多样就业形式的若干意见》(厦府〔2003〕219号)精神,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适用对象:

    

(一)具有本市城镇户口的,男未满60岁,女未满55岁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下列人员:

    1、社区劳动组织就业的人员;

    2、用工单位的灵活就业人员;

3、自主就业人员。

   

(二)具有本市城镇户口的,男未满60岁、女未满55岁的,与社区劳动组织或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灵活就业人员,可由社区劳动组织或用工单位按照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二、参保登记

    

(一)灵活就业人员以个人身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凭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本和劳动保障部门规定的其他凭证向户口所在地辖区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

(二)灵活就业人员由社区劳动组织或用工单位办理基本医疗保险,按社会保险有关登记办法办理。

三、缴费办法

    

(一)以个人身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以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60%—300%作为缴费基数,按10%的比例由个人全额缴费。

    由社区劳动组织或用工单位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以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60%—300%作为缴费基数,由社区劳动组织(或用工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的比例分别缴费。

    

(二)以个人身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实行按年缴费办法,每年6月20日—30日缴纳下一社会保险年度的基本医疗保险。

以个人身份参加基本医疗的灵活就业人员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委托银行从其个人银行帐户中扣缴。

    (三)以个人身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首次参保时须以参保时确定的缴费基数,补缴自1998年7月至参保当月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后,其1998年7月以前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工作年限及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方可视同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补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参保时灵活就业人员所处年龄段划拨的比例一次性划入个人医疗帐户,其余进入社会统筹医疗基金。

四、缴费变更

    以个人身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后被用人单位录用的,应在当月到户口所在地辖区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手续,同时由用人单位按规定接续灵活就业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关系。

五、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一)以个人身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首次投保的,参保后六个月内只能使用个人医疗帐户资金,不得使用社会统筹医疗基金支  付医疗费用,六个月后按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二)以个人身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后中断缴费的,其中断时间不超过三个月续保的,在补缴中断期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后,按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中断时间超过三个月以上及未超过三个月又不补缴中断期间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续保后六个月内只能使用个人医疗帐户资金,不得使用社会统筹基金,六个月后按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三)以个人身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按上述规定补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后,其补缴期间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六、其他规定

    以城镇个体工商户、失业人员身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可继续按《厦门市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规定的办法执行。

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交社会保险费的人员,不再列入失业保险登记范围。

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厦门市财政局

    二○○三年十一月六日

附(4)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努力推行灵活多样就业形式的若干意见厦府〔2003〕219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

   为了更好地促进有组织的灵活就业的发展,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本市居民就业的若干意见》(厦府〔2002〕154号)文件,现就推进我市居民灵活就业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积极推进灵活就业的重要意义

   就业是广大劳动者最根本的保障。

推行多种形式灵活就业是扩大就业的重要措施。

当前在总体就业压力严重、结构性矛盾尖锐、一般用工单位提供的就业岗位不足的情况下,促进灵活就业的发展是解决就业问题的重要途径。

它不仅可缓解就业压力、扩大就业渠道,满足不同劳动者群体的就业需求,还能增加劳动力市场弹性,有利于企业科学经营,支持经济结构调整,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

   各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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