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原版马克思主义宗教理论与党的宗教政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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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原版马克思主义宗教理论与党的宗教政策
授课课题:
第九章马克思主义宗教理论与党的宗教政策
授课时间:
月 日 第 节授课班级:
中语15-615-8
授课地点:
新607
授课类型:
■理论课□讨论课□实践课□其它
教学目标、要求:
本章重点应领会马克思主义宗教观,即宗教有其产生、发展和消亡的客观规律。
正确认识宗教的产生和发展的社会根源和认识根源。
正确理解宗教的社会本质和社会作用;正确理解宗教与民族是相互区别的社会范畴。
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宗教政策;坚持科学无神论,树立科学世界观。
教学重点、难点:
教学重点:
1、马克思主义主义宗教观。
2、党和国家的宗教政策。
教学难点:
1、宗教与民族、风俗习惯、迷信和邪教的关系。
2、为什么学生在校不能从事宗教活动和穿戴宗教服饰?
3、正常宗教活动、非法宗教活动和利用宗教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行为的区别。
4、如何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教学方法:
■讲授法■提问法■讨论式□启发式□研究式
■案例法□辩论法
教学手段:
■多媒体教学□录像带□挂图□幻灯片等
参考资料:
1.新疆两千年.刘逊、刘迪著.新疆青少年出版社,2011.
2.新疆简史.新疆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著.新疆人民出版社,1980.
3.西域通史.余太山主编.中州古籍出版社,2003年第2版.
4.民族学概论.高永久等编著.南开大学出版社,2009.
5.新疆宗教演变史.李进新编.新疆人民出版社,2003.
6.宗教事务条例.2004年7月7日国务院通过,自2005年3月1日起实施。
新疆日报2004年12月24日。
7.马克思主义国家观、民族观、宗教观、历史观、文化观.迪生、刘仲康等编著.新疆青少年出版社,2001.
8.党中央自治区的相关文件.
计划教学时间:
4-6学时
主讲教师:
戚甫娟
审核人:
年月日
教学过程:
第一节马克思主义主义宗教观
一、宗教的产生、发展与消亡
1、宗教的含义:
宗教是一种社会意识形态,是现实世界在人们头脑中的虚幻的、歪曲的反映。
是人类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历史现象。
宗教的特点:
是让人有信仰崇拜一种根本不存在的、纯属虚构出来的超自然的、超人间的神秘境界和主宰着自然和社会的神秘力量。
那么,由于人们反映这种超自然、超人间的神秘境界和神秘力量的形式不同,就产生出了不同的宗教。
2、宗教产生的根源:
宗教是社会发展到一定的阶段产生的。
是马克思主义第一次对宗教作出了科学的解释,并揭示了它产生、发展和消亡的规律。
宗教产生、发展的历史,是人们对现实世界折射反映的历史,是“人创造了宗教,而不是宗教创造了人”。
宗教产生的社会根源和认识根源:
(1)宗教产生的社会根源是其产生的客观条件。
(2)宗教的认识根源是宗教产生的主观因素。
需要指出的是:
在阶级社会里,宗教的发展是和剥削阶级的扶持、宣扬、强制推行联系在一起的。
社会主义时期,随着剥削制度和剥削阶级的消灭,宗教存在的阶级根源已经基本消失,但由于种种原因,宗教依然将长期存在。
3、宗教发展和演变的过程:
一是由“自发宗教”到“人为宗教”的发展;
二是由“自然宗教”到“多神教”到“一神教”的发展;
三是由“部落宗教”到“民族宗教”到“世界性宗教”的发展。
4、宗教的消亡是一个漫长的自然历史过程。
(1)宗教的消亡应具备两个条件:
一是在全世界范围内彻底消灭人压迫人、人剥削人的制度,实现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在社会物质生产和社会生活中自由结合的关系;二是科学的发展使人类完全能够驾驭和征服自然,人类能够完全掌握自然规律和社会发展规律,使人与自然的关系到达和谐。
(2)宗教消亡的方式:
只能按其自身发展的规律,在完全失去它存在的基础后,“自然地死掉”,而不能人为的暴力手段去消灭它。
(3)无产阶级政党对待宗教的态度和基本原则。
宗教与科学社会主义在世界观上是根本对立和不可调和的;不能让宗教思想影响、侵蚀党的肌体;反对用行政命令的手段禁止、消灭宗教的“左”的做法;宗教对于国家来说是私人的事情,但对无产阶级政党来说就不是私人的事情;对待和处理宗教问题应当服从无产阶级政党的基本任务;实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坚持不懈地进行科学无神论的宣传和教育。
二、宗教的本质和社会作用
1、宗教自身所具有的本质特征及表现形式
恩格斯对宗教本质指出“一切宗教都不过是支配着人们日常生活的外部力量在人们头脑中幻想的反映,在这种反映中,人间的力量采取了超人间的力量的形式”。
其对宗教自身所具有的本质特征及表现形式概括为:
一是宗教是一种“幻想”的反映;
二是宗教信仰的对象实际上是“支配着人们日常生活的外部力量”;
三是宗教观念采取了“超人间”的特殊表现形式;
四是人间力量采取超人间形式的原因是外部力量对人们的支配。
2、宗教的社会作用:
在不同的社会形态及同一种社会形态的不同发展阶段,是不尽相同的:
一是在阶级社会里,宗教往往被统治阶级所利用,成为维护剥削阶级和剥削制度服务的工具;
二是宗教是颠倒的世界观,宗教本身具有麻醉人民精神的消极作用;
三是宗教在一定历史条件下也起过某些积极作用,主要是指:
人民群众在历史上曾利用宗教进行反对剥削压迫的反抗斗争,但这种作用是有其历史局限性的。
四是社会主义时期,宗教的社会作用是复杂的宗教的本质决定了其社会作用的主要方面是消极的。
3、社会主义时期宗教依然并长期存在。
(1)社会主义时期宗教依然并长期存在的原因。
社会主义时期宗教存在的社会根源、自然根源和认识论根源依然存在。
有五大因素:
第一,我国生产力发展水平还不高,物质还不够丰富。
第二,民族法制建设还不够完善,社会主义还存在分配不公和腐败现象。
第三,教育、科学技术不够发达。
第四,旧社会遗留下来的旧思想、旧习惯不可能在短期彻底消除。
第五,一定范围的阶级斗争和复杂的国际环境影响。
(2)社会主义时期宗教的特点:
我国社会主义时期宗教信仰和宗教问题具有的“五性”特点依然鲜明。
即群众性、民族性、国际性、长期性、复杂性。
因此,正确理解宗教的“五性”特点,对启发学生提高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宗教政策的自觉性,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3)社会主义时期科学对待宗教的态度
“民族、宗教无小事”。
在处理好宗教问题时,一定要严格区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
鉴于处理宗教信仰和宗教问题是必须要采取“特别谨慎”、“十分严谨”和“周密考虑”的态度。
三、宗教与民族、风俗习惯等的关系
1、宗教与民族的关系。
(1)二者区别是:
一是二者的概念不同,属于不同的范畴;二是二者的构成要素不同;三是二者形成、发展和消亡的规律不同;四是二者的社会作用不同。
(2)二者的联系:
信仰是以人为载体的,而人总是归属于某一具体民族的。
世界上不存在没有民族信仰的宗教,也不存在没有宗教信仰的民族。
现实社会,在受宗教影响较深的一些民族中,由于宗教观念积淀于民族心理和文化生活深层,宗教问题常常同民族问题交织在一起。
2、宗教与民族风俗习惯的关系。
(1)区别是:
风俗习惯和宗教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其含义完全不同。
(2)联系是:
风俗习惯和宗教又有一定的联系,各民族都存在有由宗教信仰演变而来的风俗习惯。
所以在生活中要注意区分宗教活动和风俗习惯。
3、宗教与迷信的关系。
(1)联系:
宗教和迷信都是有神论,都有相同的历史起源,都是对自然和社会的颠倒的和幻想的反映,都崇拜超自然的神秘力量,都属于唯心主义的思想体系。
(2)区别:
一是宗教是理论化、系统化的有神论,而迷信从来没有形成过系统的理论,始终是一种庸俗低劣、粗俗不堪的有神论。
二是在组织形式上不同。
宗教有严格的组织机构、信徒和教职人员等,而迷信既没有组织,也没有稳定的信徒。
三是活动方式不同。
宗教有固定的活动场所和内容,而迷信没有固定场所和仪式。
4、宗教与邪教的关系。
(1)邪教是指冒用宗教、气功或者其他名义建立,神化首要分子,利用制造、散布迷信邪说等手段蛊惑、蒙骗他人,发展、控制成员,危害社会的非法组织。
特点:
反传统、反人类,对现存社会和主流文化持否定态度。
(2)联系:
一是某些邪教是由宗教派别蜕变而来的。
二是某些邪教往往打着宗教的旗号。
(3)区别:
一是信仰对象不同。
传统宗教崇拜的对象是超自然的神,邪教则狂热的教主崇拜,教主就是上帝或神的肉身,是人间的活神。
二是活动方式不同。
宗教有一整套固定仪式和教规,是公开、开放的,而邪教十分诡秘,秘而不宣,精神和人身自由都受到控制。
三是社会功能不同。
宗教还有一些积极的因素,而邪教以歪理邪说迷惑人,具有反人类、反社会的倾向,无视法律,对抗政府,破坏社会秩序,危害公民权利,违反人性,聚敛钱财,有的还有政治野心,不择手段去达到不可告人的政治目的。
所以,邪教不是宗教组织,而是一种邪恶的社会势力。
(4)政策:
有效保护合法的宗教活动,防范和打击邪教,维护社会的团结和稳定。
第二节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宗教政策
一、尊重和保护宗教信仰自由
尊重和保护宗教信仰自由,是党和国家对待和处理宗教问题的一项基本政策,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
《宪法》第36条,分4款对宗教信仰自由做了原则规定:
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
第二款,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第三款,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
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第四款,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1、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核心内容:
一是公民有信仰宗教和不信仰宗教的自由;二是宗教必须在宪法、法律和政策范围内活动;三是各宗教一律平等;四是国家实行政教分离的原则;五是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对违法宗教信仰的自由政策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作了处罚规定。
第147条规定:
国家工作人员非法剥夺公民的正当的宗教信仰自由和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党和国家实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依据:
(1)尊重宗教本身的客观规律;
(2)宗教信仰问题属于思想认识问题;(3)各族人民根本利益的一致性;(4)我国各族人民宗教信仰的长期性与复杂性。
3、党和国家实行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实质:
就是要使宗教信仰问题成为公民个人自由选择的问题,成为公民个人的私事。
这是国家赋予公民的基本的民主权利之一。
执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处理一切宗教问题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是要使全体信教和不信教的群众联合起来,把他们的意志和力量集中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中来。
4、全面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应处理好的几个问题:
(1)全面正确地理解宗教信仰自由政策。
(2)注意划清宗教信仰自由和“宗教自由”的界限。
(3)共产党员和共青团员不能信仰宗教。
(4)在校学生不能从事宗教活动和穿戴宗教服饰。
二、依法管理宗教事务与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
1、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的内涵、意义、手段及区分非法宗教活动和正常宗教活动的界限。
(1)内涵是指:
政府对宗教工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贯彻实施进行行政管理和监督。
其要旨:
“是保护合法,制止非法,抵御渗透,打击犯罪”。
(2)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的意义:
一是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需要;二是保证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在宗教方面正确贯彻实施的需要;三是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权力、保护合法宗教活动和宗教团体合法权益、维护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的需要;四是防止不法分子利用宗教进行犯罪活动,打击民族分裂主义、宗教极端主义和暴力恐怖主义利用宗教进行分裂破坏活动,抵制境外敌对势力利用宗教对我进行渗透和颠覆活动的需要;五是做好民族工作,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需要。
(3)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的主要手段有:
法律和政策手段;教育手段;行政手段。
2、独立自主自办的含义、实行这一政策的原因及目的。
(1)含义是指:
中国的宗教事务由中国的教职人员和教徒自主办理,由中国教徒自己的组织进行管理。
我国宪法规定:
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进行宗教活动,应当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不得在中国境内成立宗教组织,设立宗教办事结构,设立宗教活动场所或开办宗教院校,不得在中国公民中发展教徒、委任宗教教职人员和进行其他传教活动。
(2)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的原因:
我国除道教外,现有的各主要宗教,如佛教、伊斯兰教、天主教和基督教,都是历史上由国外传入的。
自1840年鸦片战争后,中国的天主教、基督教一直被外国殖民主义和帝国主义所利用、所控制,处于殖民的状态。
建国后,建国前,基督教和天主教长期被帝国主义、殖民主义所控制和利用,被称作“洋教”。
建国后,我国的基督教、天主教开展了反帝爱国运动,实现了独立自主、自办教会和自治、自养、自传,成为中国各宗教共同遵循的一个原则。
反对外国宗教团体和个人干预我国宗教事务。
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既是基于我国曾长期遭受帝国主义侵略和有的宗教被帝国主义控制和利用的历史事实,也是基于境内外势力不断进行宗教渗透、试图重新控制我国宗教的现实状况。
正确认识处理宗教对外交往和抵制渗透的关系,是确保宗教对外交往得以健康发展的保证。
(3)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的目的:
一是基于我国曾长期遭受帝国主义侵略和有的宗教被帝国主义控制和利用的历史事实;二是基于境外势力不断进行宗教渗透、试图重新控制我国宗教的现实状况。
三、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1、宗教与社会主义相适应的内涵。
内涵就是:
要求宗教必须遵守社会主义社会现阶段的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关键是,所谓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不是指宗教的唯心主义思想体系与唯物主义思想体系相适应,而是指宗教要适应社会主义社会的发展要求。
这种适应,从根本上说,就是任何宗教都要维护法律尊严,维护人民利益,维护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统一。
“四个维护”,体现了党和国家对宗教界的基本要求。
2、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理论与实践基础:
一是基于宗教发展对社会发展的适应性;二是基于宗教长期存在的客观实事;三是基于求同存异的思想;四是基于我国的政治基础和宗教实践基础。
社会和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
3、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可能性:
一是宗教作为一种特殊的意识形态,属于上层建筑范畴,他虽然采取了超人间的神秘主义形式,使其更远离物质经济基础,但仍然要服从被经济基础所决定的这一客观规律,依赖和适应于一定社会的经济制度。
同时,宗教具有保守性和依赖性的特点。
从原始社会产生后,宗教随着社会形态的变革而改变其内容与形式,总是要与不同的社会形态、社会制度甚至不同国家、民族的具体条件相适应,从而求得生存和发展。
不适应,它就不能存在。
历史已经证明了这一点。
二是党和国家为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创造了必要得条件,即全面正确地实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
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为宗教与社会主义相适应提供了宽松地环境。
三是各宗教的信徒,绝大多数都是国家的主人,是社会主义社会的建设者,他们热爱祖国和拥护共产党的领导,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这个共同目标上,与全国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
这是政治上相适应的基础。
宗教与社会主义相适应是可能的,而且有了突破性的进展。
4、发挥宗教在促进社会和谐方面的作用:
(1)提出“发挥宗教在促进社会和谐方面的积极作用”命题的依据:
一是立足于“四个全面认识”。
全面认识宗教产生和存在的深刻历史根源、社会根源、认识根源、心理根源,全面认识宗教在社会主义社会将长期存在的客观现实,全面认识宗教问题同政治、经济、文化、民族等方面因素相交织的复杂状况,全面认识宗教对相当一部分群众有较大影响的社会现象。
二是统筹于“处理五大关系”。
胡锦涛总书记指出,在我国社会政治生活领域,要正确认识和处理政党关系、民族关系、宗教关系、阶层关系、海内外同胞关系。
正确认识和处理这五大关系,并且把宗教关系列为五大关系之一,对于我们团结各种社会力量,解决各种社会矛盾,在重要战略机遇期顺利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三是着眼于“两个最大限度”。
更加积极主动地正视矛盾、化解矛盾,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不断促进社会和谐。
是宗教工作的根本任务,是党的群众路线在宗教工作中的必然贯彻。
(2)社会和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
由于宗教具有的群众性特点,就决定了它本身就是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之一。
即,构建和谐社会本身包含了宗教自身的和谐,以及宗教与社会各有关方面的和谐。
因此,没有宗教领域的和谐与稳定,也就不可能有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能否保持宗教领域的和谐与稳定,成为衡量的社会和谐方面的一个重要标准。
发挥宗教在促进社会和谐方面的积极作用,其和谐不是没有原则的一团和气,而是建立在共同奋斗目标上的真诚合作。
政治上团结合作,信仰上相互尊重,是我们党处理与宗教界关系的基本原则,需要长期坚持而不能有丝毫动摇。
宗教组织及活动应主动服从、服务于全党全国工作的大局,为改革发展稳定多做贡献。
坚持“四维护”即维护法律尊严,维护人民利益,维护民族团结和国家统一的基本行为准则,自觉维护宗教和睦和社会稳定。
发挥宗教在促进社会和谐方面的积极作用,还要注意保持清醒头脑,抵御境外利用宗教对我进行的渗透。
利用宗教进行渗透的真实目的决不是传播宗教,而是企图把中国搞乱、搞垮、搞分裂。
利用宗教进行渗透,错不在宗教,而在渗透。
抵御渗透不仅是党政部门的工作,也是爱国宗教团体和宗教界人士的应有之责。
宗教界作为抵御境外利用宗教进行渗透的第一道防线和坚强屏障,应自觉主动地发挥作用。
当前,能否保持宗教领域的和谐与稳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国家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关系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战略目标的实现。
而发挥宗教在促进社会和谐方面的积极作用,有利于促进民族团结、社会稳定、社会进步和祖国统一,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其目的就是,要把信教群众团结在党和政府周围,保持宗教领域的和谐与稳定,共同致力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伟大事业。
概括来说,党和国家关于宗教及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政策有10个大的方面:
(1)宗教有其发生、发展和消亡的过程,在社会主义时期将长期存在,不能用行政力量去消灭宗教,也不能用行政力量去发展宗教。
(2)宗教信仰自由受到国家法律保护,公民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
(3)要宣传无神论,但不能把有神论和无神论的区别等同于政治上的对立。
(4)要注意坚持政治上的团结合作、信仰上的互相尊重。
(5)国家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进行管理,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和宗教界的合法权益,坚决制止和严厉打击各种利用宗教进行违法犯罪的活动、
(6)我国现阶段在宗教方面存在的矛盾主要是人民内部矛盾,但不可忽视在一定条件下也可能出现对抗性的问题,要严格区别、妥善处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
(7)坚持独立自主、自办教会的原则,在平等的基础上开展宗教方面的对外友好交往,抵制境外敌对势力利用宗教进行渗透,不允许任何境外宗教团体和个人干涉我国宗教事务。
(8)爱国宗教团体和人士是党和政府联系信教群众、团结信教群众的桥梁和重要力量,是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力量。
(9)发挥宗教在促进社会和谐方面的积极作用。
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具体化为认识和处理好2个方面的关系:
一是正确认识和处理信教群众和不信教群众之间的关系;二是正确认识
和处理信仰不同宗教群众之间的关系。
(10)宗教界要把爱国爱教有机地结合起来,在国家法律和政策的范围内活动,自觉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人们的利益,维护民族团结和国家的统一。
第三节坚持科学无神论,树立科学世界观
一、正确认识科学与宗教的关系。
首先,科学与宗教是根本对立的。
第一,在世界观上的对立。
科学是反映客观事物和规律的知识体系,其本质特征是从物质世界本身说明其存在和发展的根据和原因,否认神及其他一切超人间、超自然的存在和作用。
宗教以存在决定和主宰客观世界的超人间、超自然的力量为看待世界的出发点和根据,把世界上一切现象都归结为神灵的意志和表现,其本质是对超人间、超自然的力量的崇拜。
第二,在认识论上的分歧。
科学是以事实为依据,以理性的调查试验等方法来认识和把握世界的发展变化及客观规律,并通过不断的实践来检验客观规律,在此基础上不断形成和发展科学理论。
宗教完全抛开一切理性认识和经验总结,不加验证地承认神灵——一种虚幻的反映——作为一种既有的存在,在此基础上展开对于世界认识的逻辑推理和规律探讨。
第三,在社会分工及作用上的区别。
在现今世界,科学随着时代进步和社会发展,日益成为一种独立而强大的社会活动,其重要性甚至已经超越其他所有社会产业,成为世界上各个国家和民族竞争的焦点领域。
宗教在技术进步日新月异、社会发展一日千里的今天,其作用基本上局限在宗教信众的宗教生活和精神生活领域,其组织和活动已不构成国家的事业和社会产业。
其次,二者还存在一定的联系。
一是在原始社会,科学知识的一些萌芽基本上包括在原始宗教之中。
抛开原始宗教活动错误的出发点和目的,早期的宗教活动包含有一些人们对于自然、自身、社会和世界的关系和规律的初步探索,其中存在一种具有萌芽性质的原始科学的实际操作活动。
譬如说早期宗教活动中的炼金、炼丹与现代化学就存在渊源关系。
二是有些宗教教职人员在从事宗教活动中也往往在客观上对科学的发展做出了贡献。
例如哥白尼就是为了验证圣经中的说法正确与否,推翻了地球中心说。
总而言之,科学与宗教相互对立的本质决定了它们之间必然展开激烈的斗争。
二、科学认识世界、自然、生命和社会现象
科学认识世界。
有神论用某种超自然、超物质的神灵来解释世界,认为神灵或精神是第一性的,宇宙及万物都是派生的,是第二性的。
这是一种唯心主义的世界观。
马克思主义不承认在物质世界之外有超自然的神灵存在,它以具体科学为基础,从科学发展的角度来认识宇宙的本质及其发展,认为意识不是自然产生的原因,而是物质、宇宙发展的结果。
因而它是唯物主义的世界观即无神论的、科学的世界观。
科学认识自然现象。
现代科学运用各种先进的技术手段,揭示了每一种物质形态都有自己的产生、发展、转化和消亡的历史和规律,但没有发现任何一种物质形态的产生、发展和灭亡是由神主宰的。
科学研究证明,事物的运动变化和发展是由各种事物及其要素之间的相互作用引起。
在科学技术迅猛发展的潮流面前,世界将在人们眼里变得日趋明白,人与自然的关系会更加和谐,这是任何“神灵”都无法改变的必然趋势。
科学认识生命现象。
科学证明,地球上所有生命都是非生命物质在原始地球的环境中,经过10亿年的不断演化,从低级到高级逐步演化形成今天这个样子的。
人类是由古猿演化而来,制造工具是人类区别于其他动物的标志。
劳动创造了人本身。
人类的诞生使自然界的演化进入了高级阶段,即社会运动的发展阶段。
生命体并不是神创造的,新陈代谢、生老病死都是生命体发展的自然规律,决不是神造或者天意的结果。
科学认识社会现象。
人类社会和自然界一样都不是由人的意志或神仙创造的,而是物质的表现形式,是不以人的意志转移的客观存在,社会的发展变化有其内在的客观规律。
社会发展是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这一基本矛盾运动推动的结果。
人类只有正确认识和运用社会发展规律,才能有效地发挥自我的主观能动性,推动社会不断进步。
三、坚持科学无神论的世界观
当代大学生要成为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必须坚持科学无神论,树立科学世界观的。
第一、掌握先进科学技术是抵制有神论的有力武器。
当今世界,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科学技术和生产力突飞猛进的发展,不仅是社会全面发展进步的基础和根本动力,而且也是宗教最终消亡的根本条件。
科学是抵制宗教渗透和影响的有力武器。
先进的科学技术不仅帮助人们提高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能力,而且不断以新的科学事实有力的揭露有神论散布的鬼神迷信观念的虚假性和欺骗性。
第二、发展先进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