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标签确认程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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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程序
产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和规格(★)→生产者和(或)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生产日期和保质期(★)→贮存条件(★)→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标准代号(★)→辐照食品(特殊食品)(★)→转基因食品(特殊食品)(★)→营养标签(★)→质量(品质)等级(★)→批号→商品条码→食用方法→致敏物质→标志
说明:
用★号标示为强制项
二、要求
非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标签应按照4.1项下的相应要求标示食品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保质期和贮存条件,其他内容如未在标签上标注,则应在说明书或合同中注明。
当预包装食品包装物或包装容器的最大表面面积小于10cm2时,可以只标示产品名称、净含量、生产者(或经销商)的名称和地址
2.1产品名称(★)
2.1.1应在食品标签的醒目位置,清晰地标示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
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通常是指: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中规定的食品名称或食品分类名称,若上述名称有多个时,可选择其中的任意一个,或不引起歧义的等效的名称;
在没有标准规定的情况下,应使用能够帮助消费者理解食品真实属性的常用名称或通俗名称;
当使用的“新创名称”、“奇特名称”、“音译名称”、“牌号名称”、“地区俚语名称”或“商标名称”含有易使人误解食品属性的文字或术语(词语)时,应在所示名称的同一展示版面邻近部位使用同一字号标示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
如果因字号或字体颜色不同而易使人误解时,应使用同一字号及同一字体颜色标示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
2.1.2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规定的名称时,应使用不使消费者误解或混淆的常用名称或通俗名称。
2.1.3当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因字号或字体颜色不同易使人误解食品属性时,也应使用同一字号及同一字体颜色标示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
2.1.4为不使消费者误解或混淆食品的真实属性、物理状态或制作方法,可以在食品名称前或食品名称后附加相应的词或短语。
如干燥的、浓缩的、复原的、熏制的、油炸的、粉末的、粒状的等。
如:
QQ趣-香辣风味香肠、三文治火腿-灌肠系列
2.2配料表(★)
2.2.1预包装食品的标签上应标示配料表,配料表中的各种配料应按4.1.2(食品名称)的要求标示具体名称,食品添加剂按照4.1.3.1.4的要求标示名称。
食品添加剂应当标示其在GB2760中的食品添加剂通用名称。
食品添加剂通用名称可以标示为食品添加剂的具体名称,也可标示为食品添加剂的功能类别名称并同时标示食品添加剂的具体名称或国际编码(INS号)(标示形式见附录B)。
在同一预包装食品的标签上,应选择附录B中的一种形式标示食品添加剂。
当采用同时标示食品添加剂的功能类别名称和国际编码的形式时,若某种食品添加剂尚不存在相应的国际编码,或因致敏物质标示需要,可以标示其具体名称。
食品添加剂的名称不包括其制法。
加入量小于食品总量25%的复合配料中含有的食品添加剂,若符合GB2760规定的带入原则且在最终产品中不起工艺作用的,不需要标示。
2.2.2配料表应以“配料”或“配料表”为引导词。
当加工过程中所用的原料已改变为其他成分(如酒、酱油、食醋等发酵产品)时,可用“原料”或“原料与辅料”代替“配料”、“配料表”,并按本标准相应条款的要求标示各种原料、辅料和食品添加剂。
加工助剂不需要标示:
在食品制造或加工过程中,加入的水应在配料清单中显示但在加工过程中已挥发的水或其他挥发性配料不需要标示;可食用的包装物应在配料清单中标示原始配料,如猪肠衣、胶原蛋白肠衣、猪肚皮。
2.2.3各种配料应按制造或加工食品时加入量的递减顺序一一排列;加入量不超过2%的配料可以不按递减顺序排列。
2.2.4如果某种配料是由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其他配料构成的复合配料(不包括复合食品添加剂),应在配料表中标示复合配料的名称,随后将复合配料的原始配料在括号内按加入量的递减顺序标示。
当某种复合配料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且其加入量小于食品总量的25%时,不需要标示复合配料的原始配料。
2.2.5所用食品添加剂应在食品添加剂项下标示。
如食品添加剂(…….),括号内为所添加添加剂的具体名称或种类名称,但甜味剂(如阿斯巴甜等)、防腐剂(乳酸链球菌素、双乙酸钠、山梨酸钾等)、着色剂(红曲红、诱惑红、红曲米、胭脂树橙、胭脂虫红等)应标示具体名称,其他食品添加剂可以按GB2760的规定标示具体名称或种类名称,复合配料中在终产品起工艺作用的食品添加剂应当标示。
推荐的标示方式为:
在复合配料名称后加括号,并在括号内标示该食品添加剂的通用名称,如“酱油(含焦糖色)”
2.2.6下列食品配料,可以选择按表1的方式标示。
表1物料标示方式
配料类别
标示方式
各种植物油或精炼植物油,不包括橄榄油
“植物油”或“精炼植物油”;如经过氢化处理,应标示为“氢化”或“部分氢化”
各种淀粉,不包括化学改性淀粉
“淀粉”
加入量不超过2%的各种香辛料或香辛料浸出物(单一的或合计的)
“香辛料”、“香辛料类”或“复合香辛料”
胶基糖果的各种胶基物质制剂
“胶姆糖基础剂”、“胶基”
添加量不超过10%的各种果脯蜜饯水果
“蜜饯”、“果脯”
食用香精、香料
“食用香精”、“食用香料”、“食用香精香料”
2.2.7配料的定量标示
2.2.7.1如果在食品标签或食品说明书上特别强调添加了或含有一种或多种有价值、有特性的配料或成分,应标示所强调配料或成分的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
只在食品名称中出于反映食品真实属性需要,提及某种配料或成分而未在标签上特别强调时,不需要标示该种配料或成分的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
只强调食品的口味时也不需要定量标示。
如灌肠系列需标注:
淀粉含量,香菇肉丸:
香菇含量
2.2.7.2如果在食品的标签上特别强调一种或多种配料或成分的含量较低或无时,应标示所强调配料或成分在成品中的含量
2.2.7.3食品名称中提及的某种配料或成分而未在标签上特别强调,不需要标示该种配料或成分的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
2.2.7.4如果产品中没有添加某种食品配料,仅添加了相关风味的香精香料,不允许在标签上标示该种食品实物图案或用清晰醒目的文字加以说明。
2.3净含量和规格(★)
2.3.1标示位置应与食品名称在包装物或容器的同一展示版面
2.3.2净含量的标示应由净含量、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组成(标示形式参见附录C)
C.2净含量和规格的标示
为方便表述,净含量的示例统一使用质量为计量方式,使用冒号为分隔符。
标签上应使用实际产品适用的计量单位,并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空格或其他符号作为分隔符,便于识读。
C.2.1 单件预包装食品的净含量(规格)可以有如下标示形式:
净含量(或净含量/规格):
450g;
净含量(或净含量/规格):
225克(200克+送25克);
净含量(或净含量/规格):
200克+赠25克;
净含量(或净含量/规格):
(200+25)克。
C.2.2 净含量和沥干物(固形物)可以有如下标示形式(以“糖水梨罐头”为例):
净含量(或净含量/规格):
425克
沥干物(或固形物或梨块):
不低于255克(或不低于
60%)。
C.2.3 同一预包装内含有多件同种类的预包装食品时,净含量和规格均可以有如下标示形式:
净含量(或净含量/规格):
40克×5;
净含量(或净含量/规格):
5×40克;
净含量(或净含量/规格):
200克(5×40克);
净含量(或净含量/规格):
200克(40克×5);
净含量(或净含量/规格):
200克(5件);
净含量:
200克
规格:
5×40克;
净含量:
200克
规格:
40克×5;
净含量:
200克
规格:
5件;
净含量(或净含量/规格):
200克(100克+50克×2);
净含量(或净含量/规格):
200克(80克×2+40克);
净含量:
200克
规格:
100克+50克×2;
净含量:
200克
规格:
80克×2+40克。
C.2.4 同一预包装内含有多件不同种类的预包装食品时,净含量和规格可以有如下标示形式:
净含量(或净含量/规格):
200克(A产品40克×3,B产品40克×2);
净含量(或净含量/规格):
200克(40克×3,40克×2);
净含量(或净含量/规格):
100克A产品,50克×2B产品,50克C产品;
净含量(或净含量/规格):
A产品:
100克,B产品:
50克×2,C产品:
50克;
净含量/规格:
100克(A产品),50克×2(B产品),50克(C产品);
净含量/规格:
A产品100克,B产品50克×2,C产品50克
2.3.3净含量的计量单位标示如下表
计量方式
净含量Q范围
计量单位
体积
Q<1000mL
Q≥1000mL
ml(mL)(毫升)
L(l)(升)
质量
Q<1000g
Q≥1000g
g(克)
kg(千克)
净含量字符最小高度要求如下表
净含量Q范围
字符的最小高度(mm)
5mL<Q≤50mL
5g<Q≤50g
2
50mL<Q≤200mL
50g<Q≤200g
3
200mL<Q≤1L
200g<Q≤1kg
4
Q>1L
Q>1kg
6
2.3.4同一预包装内含有多个单件预包装食品时,大包装在标示净含量的同时还应标示规格.
2.4生产者和(或)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2.4.1、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集团公司的子公司(分公司),应标示各自的名称和地址,如四川众品,则应标示四川众品公司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
2.4.2、不能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的分公司或集团公司的生产基地,应标示集团公司和分公司(生产基地)的名称、地址;或仅标示集团公司的名称、地址及产地,产地应当按照行政区划标注到地市级地域
2.4.3、受其他单位委托加工预包装食品的,应标示委托单位和受委托单位的名称和地址;或仅标示委托单位的名称和地址及产地,产地应当按照行政区划标注到地市级地域。
2.4.4联系方式至少一项内容:
电话(热线电话、售后电话或销售电话等)、传真、电子邮件等网络联系方式、与地址一并标示的邮政地址(邮政编码或邮箱号等)。
2.4.5进口预包装食品应标示原产国国名或地区区名(如香港、澳门、台湾),以及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代理商、进口商或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可不标示生产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按照3.8.2条,原有外文的生产者的名称地址等不需要翻译成中文。
2.4.6“产地”指食品的实际生产地址,是特定情况下对生产者地址的补充。
如果生产者的地址就是产品的实际产地,或者生产者与承担法律责任者在同一地市级地域,则不强制要求标示“产地”项。
以下情况应同时标示“产地”项:
一是由集团公司的分公司或生产基地生产的产品,仅标示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的名称、地址时,应同时用“产地”项标示实际生产该产品的分公司或生产基地所在地域;
二是委托其他企业生产的产品,仅标示委托企业的名称和地址时,应用“产地”项标示受委托企业所在地域。
2.5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2.5.1应清晰标示预包装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生产日期、(批号)标示采用“见包装物某部位”的方式,应标示所在包装物的具体位置,日期标示不得另外加贴、补印或篡改。
2.5.2应按年、月、日的顺序标示日期
日期中年、月、日可用空格、斜线、连字符、句点等符号分隔,或不用分隔符。
年代号一般应标示4位数字,小包装食品也可以标示2位数字。
月、日应标示2位数字。
日期的标示可以有如下形式:
2010年3月20日;
20100320;2010/03/20;20100320;
20日3月2010年;3月20日2010年;
(月/日/年):
03202010;03/20/2010;03202010。
2.5.3当同一预包装内含有多个标示了生产日期及保质期的单件预包装食品时,外包装上标示的保质期应按最早到期的单件食品的保质期计算。
外包装上标示的生产日期应为最早生产的单件食品的生产日期,或外包装形成销售单元的日期;也可在外包装上分别标示各单件装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2.5.4保质期(★):
酒精度大于等于10%的饮料酒;食醋;食用盐;固态食糖类(白砂糖、绵白糖、红糖和冰糖);味精可以免除标示保质期。
保质期可以有如下标示形式:
最好在……之前食(饮)用;
……之前食(饮)用最佳;
……之前最佳;
此日期前最佳……;
此日期前食(饮)用最佳……;
保质期(至)……;
保质期××个月(或××日,或××天,或××周,或×年)。
2.6贮存条件(★)
贮存条件可以标示“贮存条件”、“贮藏条件”、“贮藏方法”等标题,或不标示标题。
贮存条件可以有如下标示形式:
常温(或冷冻,或冷藏,或避光,或阴凉干燥处)保存;
××-××℃保存;
请置于阴凉干燥处;
常温保存,开封后需冷藏;
温度:
≤××℃,湿度:
≤××%。
2.7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标示形式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2.8产品标准代号(★)
国内生产并在国内销售的预包装食品(不包括进口预包装食品)应标示企业执行的国家标准或经备案的企业标准4.1.10条规定了进口预包装食品可以免于标示产品标准号。
2.9辐照食品(特殊食品)(★)
2.9.1经电离辐射线或电离能量处理过的食品,应在食品名称附近标示“辐照食品”。
2.9.2经电离辐射线或电离能量处理过的任何配料,应在配料表中标明。
2.10转基因食品(特殊食品)(★)
2.11营养标签(★)
2.11.1特殊膳食类食品和专供婴幼儿的主辅类食品,应当标示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标示方式按照GB13432执行
2.11.2普通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标示方式参照28050执行
2.12质量(品质)等级(★)
如果产品执行标准中已明确规定质量(品质)等级的食品,应标示质量(品质)等级,如食用猪油分为:
一级和二级;熏煮火腿产品根据淀粉含量的不同分为特级、优级、普通级。
产品分类、产品类别等不属于质量等级
2.13批号
2.14商品条码(★)
2.15食用方法
根据产品需要,可以标示容器的开启方法、食用方法、烹调方法、复水再制方法等对消费者有帮助的说明。
2.16致敏物质
食品中的某些原料或成分,被特定人群食用后会诱发过敏反应,有效的预防手段之一就是在食品标签中标示所含有或可能含有的食品致敏物质,以便提示有过敏史的消费者选择适合自己的食品。
标准参照国际食品法典标准列出了八类致敏物质(a)含有麸质的谷物及其制品(如小麦、黑麦、大麦、燕麦、斯佩耳特小麦或它们的杂交品系(b)甲壳纲类动物及其制品(如虾、龙虾、蟹c)鱼类及其制品(d)蛋类及其制品(e)花生及其制品(f)大豆及其制品(g)乳及乳制品(包括乳糖(h)坚果及其果仁类制品),鼓励企业如果用作配料,宜在配料表中使用易辨识的名称,或在配料表邻近位置加以提示消费者,有效履行社会责任。
八类致敏物质以外的其他致敏物质,生产者也可自行选择是否标示。
具体标示形式由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参照以下自主选择。
致敏物质可以选择在配料表中用易识别的配料名称直接标示,如:
牛奶、鸡蛋粉、大豆磷脂等;也可以选择在邻近配料表的位置加以提示,如:
“含有……”等;对于配料中不含某种致敏物质,但同一车间或同一生产线上还生产含有该致敏物质的其他食品,使得致敏物质可能被带入该食品的情况,则可在邻近配料表的位置使用“可能含有……”、“可能含有微量……”、“本生产设备还加工含有……的食品”、“此生产线也加工含有……的食品”等方式标示致敏物质信息。
2.17标志
2.17.1驰名商标:
根据新《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五项:
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2.17.2中国名牌:
根据国质检质函(2010)405号第二条、中国名牌产品有效期满后(2012年9月),企业不得在产品及其包装、装潢、说明书、广告宣传以及有关材料中继续使用中国名牌产品标志。
2.17.3ISO9001与HACCP:
根据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今第63号)第二十一条获得管理体系认证的组织应当在广告等有关宣传中正确使用管理体系认证标志,不得在产品上标注管理体系认证标志,只有在注明获证组织通过相关管理体系认证的情况下方可在产品的包装上标注管理体系认证标志。
按认证证书标志的使用规定使用。
ISO9001认证在用于运输的大箱子上使用认证标志,必须同时使用文字加以说明。
如:
"(该产品)是一个质量管理体系通过GB/19001(ISO9001)认证的工厂制造的"但不可错误的声称获证组织通过了ISO9001认证。
2.17.4绿色食品:
按照《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2年第6号)规定,企业在产品包装上使用绿色食品标志,即表明企业承诺该产品符合绿色食品标准。
企业可以在包装上标示产品执行的绿色食品标准,也可以标示其生产中执行的其他标准。
2.18文字使用规定(★)
2.18.1食品标签使用规范的汉字,但不包括商标。
“规范的汉字”指《通用规范汉字表》中的汉字,不包括繁体字。
食品标签可以在使用规范汉字的同时,使用相对应的繁体字。
2.18.2食品标签使用“具有装饰作用的各种艺术字”包括篆书、隶书、草书、手书体字、美术字、变体字、古文字等。
使用这些艺术字时应书写正确、易于辨认、不易混淆。
2.18.3预包装食品标签可同时使用外文,但所用外文字号不得大于相应的汉字字号。
对于本标准以及其他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要求的强制标识内容,中文、外文应有对应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