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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法律法规

基金法律法规

A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1

B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投诉处理办法(试行)7

C基金管理公司风险管理指引(试行)10

D保险机构销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规定21

E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费用管理规定29

F公募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34

G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44

H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56

I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101

A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

第1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引导私募基金管理人加强内部控制,促进合法合规、诚信经营,提高风险防范能力,推动私募基金行业规范发展,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是指私募基金管理人为防范和化解风险,保证各项业务的合法合规运作,实现经营目标,在充分考虑内外部环境的基础上,对经营过程中的风险进行识别、评价和管理的制度安排、组织体系和控制措施。

  第三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本指引的要求,结合自身的具体情况,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机制,明确内部控制职责,完善内部控制措施,强化内部控制保障,持续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和监督。

  私募基金管理人最高权力机构对建立内部控制制度和维持其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经营层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承担责任。

    第二章目标和原则

  第四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总体目标是:

  

(一)保证遵守私募基金相关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

  

(二)防范经营风险,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

  (三)保障私募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

  (四)确保私募基金、私募基金管理人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第五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全面性原则。

内部控制应当覆盖包括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并涵盖资金募集、投资研究、投资运作、运营保障和信息披露等主要环节。

  

(二)相互制约原则。

组织结构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约。

  (三)执行有效原则。

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四)独立性原则。

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基金财产、管理人固有财产、其他财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五)成本效益原则。

以合理的成本控制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内部控制与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规模和员工人数等方面相匹配,契合自身实际情况。

  (六)适时性原则。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定期评价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经营战略、方针、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同步适时修改或完善。

    第三章基本要求

  第六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建立与实施有效的内部控制,应当包括下列要素:

  

(一)内部环境:

包括经营理念和内控文化、治理结构、组织结构、人力资源政策和员工道德素质等,内部环境是实施内部控制的基础。

  

(二)风险评估:

及时识别、系统分析经营活动中与内部控制目标相关的风险,合理确定风险应对策略。

  (三)控制活动:

根据风险评估结果,采用相应的控制措施,将风险控制在可承受范围之内。

  (四)信息与沟通:

及时、准确地收集、传递与内部控制相关的信息,确保信息在内部、企业与外部之间进行有效沟通。

  (五)内部监督:

对内部控制建设与实施情况进行周期性监督检查,评价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现内部控制缺陷或因业务变化导致内控需求有变化的,应当及时加以改进、更新。

  第七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牢固树立合法合规经营的理念和风险控制优先的意识,培养从业人员的合规与风险意识,营造合规经营的制度文化环境,保证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诚实信用、勤勉尽责、恪尽职守。

  第八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遵循专业化运营原则,主营业务清晰,不得兼营与私募基金管理无关或存在利益冲突的其他业务。

  第九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健全治理结构,防范不正当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风险,保护投资者利益和自身合法权益。

  第十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组织结构应当体现职责明确、相互制约的原则,建立必要的防火墙制度与业务隔离制度,各部门有合理及明确的授权分工,操作相互独立。

  第十一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健全激励约束机制,确保工作人员具备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具备至少2名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设置负责合规风控的高级管理人员。

负责合规风控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独立地履行对内部控制监督、检查、评价、报告和建议的职能,对因失职渎职导致内部控制失效造成重大损失的,应承担相关责任。

  第十三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科学的风险评估体系,对内外部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和分析,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第十四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科学严谨的业务操作流程,利用部门分设、岗位分设、外包、托管等方式实现业务流程的控制。

  第十五条授权控制应当贯穿于私募基金管理人资金募集、投资研究、投资运作、运营保障和信息披露等主要环节的始终。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健全授权标准和程序,确保授权制度的贯彻执行。

  第十六条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募集私募基金的,应设置有效机制,切实保障募集结算资金安全;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合格投资者适当性制度。

  第十七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托募集的,应当委托获得中国证监会基金销售业务资格且成为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国基金业协会”)会员的机构募集私募基金,并制定募集机构遴选制度,切实保障募集结算资金安全;确保私募基金向合格投资者募集以及不变相进行公募。

  第十八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完善的财产分离制度,私募基金财产与私募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之间、不同私募基金财产之间、私募基金财产和其他财产之间要实行独立运作,分别核算。

  第十九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建立健全相关机制,防范管理的各私募基金之间的利益输送和利益冲突,公平对待管理的各私募基金,保护投资者利益。

  第二十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健全投资业务控制,保证投资决策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符合基金合同所规定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组合和投资限制等要求。

  第二十一条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私募基金应当由基金托管人托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建立健全私募基金托管人遴选制度,切实保障资金安全。

  基金合同约定私募基金不进行托管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建立保障私募基金财产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纠纷解决机制。

  第二十二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开展业务外包应制定相应的风险管理框架及制度。

私募基金管理人根据审慎经营原则制定其业务外包实施规划,确定与其经营水平相适宜的外包活动范围。

  第二十三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建立健全外包业务控制,并至少每年开展一次全面的外包业务风险评估。

在开展业务外包的各个阶段,关注外包机构是否存在与外包服务相冲突的业务,以及外包机构是否采取有效的隔离措施。

  第二十四条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承担信息技术和会计核算等职能的,应建立相应的信息系统和会计系统,保证信息技术和会计核算等的顺利运行。

  第二十五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控制,维护信息沟通渠道的畅通,保证向投资者、监管机构及中国基金业协会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二十六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保存私募基金内部控制活动等方面的信息及相关资料,确保信息的完整、连续、准确和可追溯,保存期限自私募基金清算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10年。

  第二十七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监督及评价,排查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存在缺陷及实施中是否存在问题,并及时予以改进,确保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

    第四章检查和监督

  第二十八条中国基金业协会对私募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的建立及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九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本指引要求制定相关内部控制制度,并在中国基金业协会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填报及上传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第三十条中国基金业协会按照相关自律规则,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的人员、内部控制、业务活动及信息披露等合规情况进行业务检查,业务检查可通过现场或非现场方式进行,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相关人员应予以配合。

  第三十一条私募基金管理人未按本指引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或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导致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自律规则的,中国基金业协会可以视情节轻重对私募基金管理人及主要负责人采取书面警示、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等措施。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指引由中国基金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指引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

 

B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投诉处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规范投资基金业投诉处理工作,促进证券投资基金业可持续健康发展,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基金业协会处理投资者、机构、其他组织或个人(以下统称投诉人)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来访等形式,向基金业协会就投资基金自律管理工作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的工作。

第三条基金业协会建立投诉处理监督工作制度,指派专人负责投诉处理事务。

第四条基金业协会与证监会相关部门建立协调沟通机制,共同促进行业健康、合规发展。

第五条基金业协会受理的投诉处理事项包括:

(一)举报会员、从业人员或相关当事人侵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

(二)举报会员或者从业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基金业协会自律规则的行为;

(三)举报基金业协会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失职、渎职行为;

(四)其他涉及投资基金业务的投诉事项。

第二章投诉事项的接待

第六条基金业协会向社会公布通信地址、电子信箱、投诉电话、投诉接待时间和地点等相关事项以方便投诉人进行投诉。

第七条投诉人采用来访形式投诉的,基金业协会工作人员指导其填写《投诉人来访登记表》,记载投诉人姓名(名称)、单位、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及投诉内容。

第八条采用来访形式的投诉人应该提供书面材料,提供书面材料确有困难,可以口头形式提出投诉事项。

第九条对于口头提出的投诉事项,基金业协会工作人员应当认真、耐心听取其陈述,准确记录其姓名(名称)、住址、联系方式和请求、事实、理由,并由投诉人签字确认。

第十条投诉人通过电话形式投诉的,协会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填写《电话记录表》,记录投诉人的姓名(名称)、单位、联系电话和请求、事实、理由。

第十一条投诉人通过书信、传真、电子邮件投诉的,基金业协会指定专人拆封、阅读、编号、登记。

第三章投诉事项的受理

第十二条对于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投诉事项,接待人员应当当场予以书面答复;不能当场予以答复的,应当后五个工作日内就是否受理给予投诉人书面答复,并经内部工作程序转交有关部门办理。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不予受理:

(一)投诉事项不属于基金业协会自律管理范围的;

(二)依法已经或者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的;

(三)投诉人提出投诉请求,但未说明投诉人姓名(名称)、未说明投诉事实、理由、请求或未按规定对其投诉材料进行确认的;

(四)投诉人对作出的答复不服,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复投诉的。

对于本条第

(一)项规定的情形,基金业协会工作人员应当告知投诉人到有关承担法定职责的机构或部门提出投诉事项;对于本条第

(二)项规定的情形,基金业协会工作人员应当告知投诉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对于本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基金业协会工作人员应告知投诉人补充相关信息及确认相关材料。

第十四条办理投诉事项的人员应对投诉事项及其相关信息负有保密义务,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将投诉人检举、揭发、控告的材料,有关领导对其作出的批示,以及其他有关信息透露或者转给被检举、揭发、控告的人员或者单位,不得隐匿、销毁或者伪造投诉人的投诉材料。

第四章投诉事项的办理

第十五条基金业协会对受理投诉事项应当进行登记、调查、核实,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基金业协会自律规则办理:

(一)对举报、投诉类投诉事项,就举报、投诉内容对投诉人作出答复;

(二)对建议、意见类投诉事项,认真研究,有利于改进工作、促进投资基金业健康发展的,积极采纳。

第十六条办理重大、敏感、复杂、疑难的投诉事项时,基金业协会可以组成检查组进行检查。

第十七条检查、调查发现会员或从业人员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相关自律规则情形的,依基金业协会《纪律处分实施办法》

予以纪律处分。

第十八条检查、调查发现会员或从业人员涉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可能予以行政处罚或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移送相关主管机关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由基金业协会负责解释。

C基金管理公司风险管理指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基金管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强化风险意识,增强风险防范能力,建立全面的风险管理体系,促进公司和行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基金相关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风险管理是指公司围绕总体经营战略,董事会、管理层到全体员工全员参与,在日常运营中,识别潜在风险,评估风险的影响程度,并根据公司风险偏好制定风险应对策略,有效管理公司各环节风险的持续过程。

在进行全面风险管理时,公司应根据公司经营情况重点监测、防范和化解对公司经营有重要影响的风险。

  第三条公司风险管理的目标是通过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体系,确保经营管理合法合规、受托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和相关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断提高经营效率,促进公司实现发展战略。

  第四条公司风险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全面性原则。

公司风险管理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涵盖所有风险类型,并贯穿于所有业务流程和业务环节。

  

(二)独立性原则。

公司应设立相对独立的风险管理职能部门或岗位,负责评估、监控、检查和报告公司风险管理状况,并具有相对独立的汇报路线。

  (三)权责匹配原则。

公司的董事会、管理层和各个部门应当明确各自在风险管理体系中享有的职权及承担的责任,做到权责分明,权责对等。

  (四)一致性原则。

公司在建立全面风险管理体系时,应确保风险管理目标与战略发展目标的一致性。

  (五)适时有效原则。

公司应当根据公司经营战略方针等内部环境和国家法律法规、市场环境等外部环境的变化及时对风险进行评估,并对其管理政策和措施进行相应的调整。

  第五条公司应当建立合理有效的风险管理体系,包括完善的组织架构,全面覆盖公司投资、研究、销售和运营等主要业务流程、环节的风险管理制度,完备的风险识别、评估、报告、监控和评价体系,营造良好的风险管理文化。

  第六条公司应当在维护子公司独立法人经营自主权的前提下,建立覆盖整体的风险管理和内部审计体系,提高整体运营效率和风险防范能力。

  第二章风险管理的组织架构和职责

  第七条公司应当构建科学有效、职责清晰的风险管理组织架构,建立和完善与其业务特点、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风险管理体系,董事会、监事会、管理层依法履行职责,形成高效运转、有效制衡的监督约束机制,保证风险管理的贯彻执行。

  第八条董事会应对有效的风险管理承担最终责任,履行以下风险管理职责:

  

(一)确定公司风险管理总体目标,制定公司风险管理战略和风险应对策略;

  

(二)审议重大事件、重大决策的风险评估意见,审批重大风险的解决方案,批准公司基本风险管理制度;

  (三)审议公司风险管理报告;

  (四)可以授权董事会下设的风险管理委员会或其他专门委员会履行相应风险管理和监督职责。

  第九条公司管理层应对有效的风险管理承担直接责任,履行以下风险管理职责:

  

(一)根据董事会的风险管理战略,制定与公司发展战略、整体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风险管理制度,并确保风险管理制度得以全面、有效执行;

  

(二)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批准重大事件、重大决策的风险评估意见和重大风险的解决方案,并按章程或董事会相关规定履行报告程序;

  (三)根据公司风险管理战略和各职能部门与业务单元职责分工,组织实施风险解决方案;

  (四)组织各职能部门和各业务单元开展风险管理工作;

  (五)向董事会或董事会下设专门委员会提交风险管理报告。

  第十条公司管理层可以设立履行风险管理职能的委员会,协助管理层履行以下职责:

  

(一)指导、协调和监督各职能部门和各业务单元开展风险管理工作;

  

(二)制订相关风险控制政策,审批风险管理重要流程和风险敞口管理体系,并与公司整体业务发展战略和风险承受能力相一致;

  (三)识别公司各项业务所涉及的各类重大风险,对重大事件、重大决策和重要业务流程的风险进行评估,制定重大风险的解决方案;

  (四)识别和评估新产品、新业务的新增风险,并制定控制措施;

  (五)重点关注内控机制薄弱环节和那些可能给公司带来重大损失的事件,提出控制措施和解决方案;

  (六)根据公司风险管理总体策略和各职能部门与业务单元职责分工,组织实施风险应对方案。

  第十一条公司应设立独立于业务体系汇报路径的风险管理职能部门或岗位,并配备有效的风险管理系统和足够的专业的人员。

风险管理职能部门或岗位对公司的风险管理承担独立评估、监控、检查和报告职责。

  风险管理职能部门或岗位的职责应当包括:

  

(一)执行公司的风险管理战略和决策,拟定公司风险管理制度,并协同各业务部门制定风险管理流程、评估指标;

  

(二)对风险进行定性和定量评估,改进风险管理方法、技术和模型,组织推动建立、持续优化风险管理信息系统;

  (三)对新产品、新业务进行独立监测和评估,提出风险防范和控制建议;

  (四)负责督促相关部门落实公司管理层或其下设风险管理职能委员会的各项决策和风险管理制度,并对风险管理决策和风险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评估和报告;

  (五)组织推动风险管理文化建设。

  第十二条各业务部门应当执行风险管理的基本制度流程,定期对本部门的风险进行评估,对其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负责。

  业务部门应当承担如下职责:

  

(一)遵循公司风险管理政策,研究制定本部门或业务单元业务决策和运作的各项制度流程并组织实施,具体制定本部门业务相关的风险管理制度和相关应对措施、控制流程、监控指标等,或与风险管理职能部门(或岗位)协作制定相关条款,将风险管理的原则与要求贯穿业务开展的全过程;

  

(二)随着业务的发展,对本部门或业务单元的主要风险进行及时的识别、评估、检讨、回顾,提出应对措施或改进方案,并具体实施;

  (三)严格遵守风险管理制度和流程,及时、准确、全面、客观地将本部门的风险信息和监测情况向管理层和风险管理职能部门或岗位报告;

  (四)配合和支持风险管理职能部门或岗位的工作。

  第十三条各部门负责人是其部门风险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基金经理(投资经理)是相应投资组合风险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公司所有员工是本岗位风险管理的直接责任人,负责具体风险管理职责的实施。

员工应当牢固树立内控优先和全员风险管理理念,加强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培训学习,增强风险防范意识,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公司制度、流程和各项管理规定。

  第十四条公司应当将风险管理纳入各部门和所有员工年度绩效考核范围。

  第三章风险管理主要环节

  第十五条风险识别、风险评估、风险应对、风险报告和监控及风险管理体系的评价是风险管理中的主要环节。

每一环节应当相互关联、相互影响、循环互动,并依据内部环境、市场环境、法规环境等内外部因素的变化及时更新完善。

  第十六条风险识别应当覆盖公司各个业务环节,涵盖所有风险类型。

公司应当对已识别的风险进行定期回顾,并针对新法规、新业务、新产品、新的金融工具等及时进行了解和研究。

7

  第十七条公司应在风险识别过程中,对业务流程进行梳理和评估,并对业务流程中的主要风险点,建立相应的控制措施,明确相应的控制人员,不断完善业务流程。

  第十八条公司可采取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方法进行风险评估,应保持评估方法的一致性,协调好整体风险和单个风险、长期风险和中短期风险的关系。

  第十九条公司应当建立清晰的风险事件登记制度和风险应对考评管理制度,明确风险事件的等级、责任追究机制和跟踪整改要求。

  第二十条公司应当建立清晰的报告监测体系,对风险指标进行系统和有效的监控,根据风险事件发生频率和事件的影响来确定风险报告的频率和路径。

风险报告应明确风险等级、关键风险点、风险后果及相关责任、责任部门、责任人、风险处理建议和责任部门反馈意见等,确保公司管理层能够及时获得真实、准确、完整的风险动态监控信息,明确并落实各相关部门的监控职责。

  第二十一条公司应当对风险管理体系进行定期评价,对风险管理系统的安全性、合理性、适用性和成本与效益进行分析、检查、评估和修正,以提高风险管理的有效性,并根据检验结果、外部环境的变化和公司新业务的开展情况进行调整、补充、完善或重建。

  第四章风险分类及应对

  第二十二条公司应当重点关注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合规风险、声誉风险和子公司管控风险等各类主要风险。

  第二十三条市场风险指因受各种因素影响而引起的证券及其衍生品市场价格不利波动,使投资组合资产、公司资产面临损失的风险。

市场风险管理的控制目标是严格遵循谨慎、分散风险的原则,充分考虑客户财产的安全性和流动性,实行专业化管理和控制,防范、化解市场风险。

  市场风险管理主要措施包括:

  

(一)密切关注宏观经济指标和趋势,重大经济政策动向,重大市场行动,评估宏观因素变化可能给投资带来的系统性风险,定期监测投资组合的风险控制指标,提出投资调整应对策略;

  

(二)密切关注行业的周期性、市场竞争、价格、政策环境,和个股的基本面变化,构造股票投资组合,分散非系统性风险。

公司应特别加强禁止投资证券的管理,对于市场风险较大的股票建立内部监督、快速评估机制和定期跟踪机制;

  (三)关注投资组合的收益质量风险,可以采用夏普()比率、特雷诺()比率和詹森()比率等指标衡量;

  (四)加强对场外交易(包括价格、对手、品种、交易量、其他交易条件)的监控,确保所有交易在公司的管理范围之内;

  (五)加强对重大投资的监测,对基金重仓股、单日个股交易量占该股票持仓显著比例、个股交易量占该股流通值显著比例等进行跟踪分析;

  (六)可运用定量风险模型和优化技术,分析各投资组合市场风险的来源和暴露。

可利用敏感性分析,找出影响投资组合收益的关键因素。

可运用情景分析和压力测试技术,评估投资组合对于大幅和极端市场波动的承受能力。

  第二十四条信用风险是指包括债券发行人出现拒绝支付利息或到期时拒绝支付本息的违约风险,或由于债券发行人信用质量降低导致债券价格下跌的风险,及因交易对手违约而产生的交割风险。

信用风险管理的控制目标是对交易对手、投资品种的信用风险进行有效的评估和防范,将信用风险控制于可接受范围内的前提下,获得最高的风险调整收益。

  信用风险管理主要措施包括:

  

(一)建立针对债券发行人的内部信用评级制度,结合外部信用评级,进行发行人信用风险管理;

  

(二)建立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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