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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生儿医疗

新生儿科(专业)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全省各级医疗保健机构新生儿科管理,建立全省新生儿专业的临床质量控制体系,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2013年《护士条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指导全省各级新生儿科依法行政,依法行医,降低我省新生儿死亡率、致残率。

第二条省卫生厅负责全省的新生儿诊疗技术的管理工作,成立新生儿科(专业)医疗质量控制中心,加强对医疗机构新生儿专业的业务指导、质量控制和技术监督,全面提高全省新生儿科(专业)的诊治技术,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推进我省从事新生儿专业医务人员规范化管理,逐步使全省新生儿专业医务人员全部持证上岗。

第三条新生儿科(专业)医疗质量控制中心涵盖,全省新生儿专业现状调查,包括地区、经济、规模、设备、人员配置、技术水平;为进一步制定我省新生儿科重症监护病房(NICU)分级管理和建设指南提供参考。

建立我省新生儿监护病房的分级准入制度和新生儿病房建设标准;组建全省新生儿协作网络和数据库;规范新生儿专业的诊疗技术、规范新生儿病房的人员配置;建立健全全省危重新生儿转运网络,使基层新生儿得到及时而有效的治疗,提高危重症抢救成功率,提高新生儿生存质量。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在行政区域内开展新生儿诊疗技术的相关医疗机构。

第二章机构组成和管理

第五条新生儿专业医疗质量控制中心在省卫生厅领导下,依托妇幼保健院开展工作,对全省新生儿专业医疗工作进行质量管理和技术监督的组织机构。

新生儿专业医疗质量控制中心办公室作为办事机构,负责全省新生儿专业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的日常工作。

新生儿专业医疗质量控制中心下设专家组和办公室,专家组由省内相关医院临床经验丰富的新生儿专业诊疗专家组成,设组长1名(由中心主任兼任),副组长7名,成员33名,专家组每四年续(选)聘一次。

质控中心办公室作为常设机构,设办公室主任1名,副主任1名,办公室秘书2名,负责质控中心日常工作。

第六条新生儿专业医疗质量控制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

每年底向省卫生厅报告工作情况、监察和评估结果,并提出下年度的工作计划。

第三章新生儿科(专业)医疗质量控制中心工作职责

第七条新生儿专业医疗质量控制中心工作职责:

1、在省卫生厅的领导下,积极贯彻落实国家及有关医院质量管理的文件和相关规定,遵循2009年卫生部发布的《新生儿病室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研究制定我省新生儿科医疗诊疗规范,制定新生儿科医疗质量控制标准、指标体系和评估方法的具体实施意见和要求;

2、负责对新生儿专业现状进行调查,对新生儿专业的设置规划、布局、基本建设标准、相关技术、设备的应用等工作进行调研和论证,为卫生行政部门决策提供依据;

3、建立区域化的围产期医疗服务,对提供新生儿医疗服务的机构实行分级准入制度,使每个新生儿都能在满足其医疗卫生服务的机构内接受适当的治疗,促使早产、极低体重儿等危重新生儿转至有条件的医疗机构,提高存活率;

4、负责制定我省各级新生儿医疗服务标准,合理配置、规范诊疗,包括对设备、人员、设施、收治对象、辅助服务、培训及新生儿转运在内的医疗服务进行管理;

5、负责对全省医疗机构新生儿科(室)开展的专业项目的资质进行审查、核实,提出认定依据;

6、负责对全省医疗机构新生儿科(室)专业人员的从业资质进行考察、考核,审发认证依据;

7、建立新生儿专业的信息数据库,获得全省新生儿专业的统计数据(包括新生儿分娩量、死亡率、具体发病率以及长期疗效等),定期收集质控信息、汇总、分析、评价和反馈;

8、组建本省新生儿专业质控网络,拟定新生儿专业的质控方法和程序,负责新生儿专业质控工作的实施;定期报告新生儿专业医疗质量状况及改进措施;

9、定期收集、整理和分析国内外新生儿专业诊疗技术信息,采用培训班、专题技术讲座和年会多种方法,推广本专业的新理论、新技术和新方法;参与省内外医疗质量管理活动和承担与质控有关的教学或培训;

10、完成省卫生厅交办本中心的其它工作。

第四章技术和人员管理

第八条医疗机构设立新生儿科(室),必须具有卫生行政部门核准的儿科学新生儿专业诊疗科目资质。

第九条在全省实行新生儿诊疗活动执业登记许可制度、新生儿医疗、护理分级准入管理制度。

新生儿科(室)根据技术条件决定收治患病新生儿的范围分为三级:

Ⅰ级新生儿病房(常规新生儿护理)、Ⅱ级新生儿病房(特级护理)、Ⅲ级新生儿病房(新生儿重症监护)。

原则上县级(二级医院)及以下医疗机构只能建Ⅰ、Ⅱ级,地市级及省级(三级医院)可建Ⅱ、Ⅲ级。

我省的具体要求详见附件2。

(一)医疗机构设立新生儿科(室)或新生儿重症监护室(NICU),应向执业登记机关提出申请,按卫生部门相关规定外,一并提供以下材料:

1.新生儿科(室)或(NICU)已具备的专业人员、床位、收治对象、工作内容、技术条件和技术标准和设备、设施情况;

2.新生儿科(室)或(NICU)功能区建筑平面图;

3.新生儿科(室)或(NICU)仪器设备清单;

4.新生儿科(室)或(NICU)工作制度;

(二)省卫生厅在获得完整申报材料后的2月内,委托新生儿专业医疗质量控制中心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新生儿专业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组织专家组进行实地考察、核实,对有关执业人员进行现场考核。

现场考核和评价完毕后,向省卫生厅提交评价报告。

对已有的新生儿科(室)或NICU按上述标准进行评估和审核。

省卫生厅对评价报告进行审核和批复并对考核成绩合格者,进行核实、备案,发资格证书。

(三)医疗机构新生儿科(室)或(NICU)设置或新生儿科(室)数量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执业机构项目变更程序申请进行变更。

第十条拟从事新生儿专业医师人员准入条件

(一)新生儿科医生准入条件

1.热爱新生儿专业工作,遵守医院的各项规章制度;

2.具有医师资格证、医师执业证书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

3.具有相应专业的理论及临床操作经验,能独立承担常见新生儿疾病和危重症的处理,熟练掌握常规临床操作,如气管插管等;

4.通过新生儿复苏技术考核且合格者;

5.二级新生儿科工作的医生必须具有两年以上的儿科临床工作经验,并接受过新生儿专科业务培训并考核合格,获得相应岗位上岗证书。

进入Ⅱ级、Ⅲ级新生儿重症监护病房的各级医师须持有《新生儿重症监护病房医师上岗证》。

(二)新生儿重症监护室医生准入条件

1.热爱新生儿危急重症的救治工作;

2.临床医学专业本科或以上学历毕业者;

3.获医师资格证及执业证者;

4.遵守医院的各项规章制度;

5.具有相应专业理论知识及临床操作经验;

6.通过新生儿复苏技术考核;

7.通过科室NICU准入前的相应规章制度、职业规范及相关理论操作等考核;

8.承担教学及科研工作,认真带教。

第十一条拟从事新生儿专业护士的申报与认定

(一)拟从事新生儿科护士的申报与认定:

1.从事新生儿专业项目申请书;

2.有效身份证明;

3.《护士(技师)资格证书》、《护士(技师)执业证书》;

4.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

5.临床护理工作经历证明(护士);

6.有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培训基地出具的系统培训证明和考核合格证书;

(二)拟从事新生儿重症监护室护士的申报与认定:

1.热爱护理专业,有进入NICU工作的意愿;

2.责任感及急救意识强,对患儿有爱心和同情心;

3.专业理论基础扎实,护理技术水平优秀;

4.熟练掌握各种重症监护仪器设备的使用、管理、监测参数和图像的分析及其临床意义;

5.身体健康,无各种传染病、心理疾病及不适宜进行长时间、高强度的体力劳动和高紧张度的脑力劳动的疾病;

6.获得护士执业资格;

7.有3年及以上的新生儿护理工作经历,已完成半年的NICU见习辅导期;

8.通过科室NICU的规章制度、职业规范等考核;

9.通过新生儿复苏技术考核;

10.通过新生儿护理专科理论、操作考核。

(三)卫生厅委托质量控制中心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质量控制中心在获得完整申报材料后的一个月内,应组织专家组对护士进行考核,考核完毕后向省卫生厅提交考核意见。

省卫生厅对考核成绩合格者,进行核实、备案,发放资格证书。

第十二条新生儿专业医师的培训要求:

(一)拟从事新生儿专业医师和护士需要在指定医疗机构通过系统规范的理论培训和操作培训,并建立培训人员的考试、考核档案文件和电子资料库。

(二)培训基地为每位接受培训的医师出具是否合格的结业评价,考核合格者方可独立上岗。

(三)已从事新生儿专业的医生和护士,每年需进行诊疗技术的专业培训,获得国家一类、二类学分不得低于8分。

第五章工作管理

第十三条加强我省新生儿专业的临床信息收集工作,建立我省新生儿病人资料信息库并实现信息共享,为政府的决策提供循证医学依据。

(一)已具有新生儿科(室)的医疗机构,应按本质控中心的要求完整收集新生儿病人信息、并录入数据库,采用电子录入表格(由新生儿专业医疗质量控制中心提供)的统一方法,将每季的诊疗情况报告质量控制中心。

(二)新生儿专业医疗质量控制中心每季度对所收集的数据进行分析,分析全省本专业诊疗的医疗质量,对于本专业的现状及发展趋势,提出建设性的意见和改进措施。

年度质量评价报告经过专家组半数以上的专家集体审核修改以后,上报省卫生厅。

第十四条省卫生厅委托新生儿专业医疗质量控制中心定期对新生儿科(室)的医疗机构和已从事新生儿专业各类工作人员(包括医师、护士、技师)进行考核,内容包括:

(一)新生儿专科考核制度

1.建立严格的考核制度,定期由质控中心委派专家组到各级新生儿科进行现场考核;

2.考核内容:

确定各个医院新生儿科(室)的等级,严格按照等级要求考核硬件条件(房屋、设备等)、技术水平、收治病人范围、医护人员情况等;

3.考核方法:

采用定期和/或不定期检查相结合、日常和年度考核相结合的考核方法;

4.现场考核结合各分中心的报表进行综合评估,结果反馈到各级新生儿科及其单位,每年汇总报省卫生厅主管处室;

(二)各级新生儿专科年度考核表

编号

考核项目

总分

评分标准

得分

1

三基考核

10

合格率达100%

2

病床使用率

10

Ⅰ级≥60%,Ⅱ级≥70%,

Ⅲ级85%~93%

3

入院诊断与出院诊断符合率

5

Ⅰ、Ⅱ级≥90%,Ⅲ级≥85%

4

危重患儿抢救成功率

20

Ⅱ、Ⅲ级≥85%

5

住院新生儿死亡率

5

Ⅰ级:

0,Ⅱ级≤3%、

Ⅲ级≤5%

6

医疗事故发生率

5

为零

7

设施规范、布局合理、设备齐全

5

符合相应Ⅰ、Ⅱ、Ⅲ级要求

8

专业人员配备、资质考核

5

符合相应Ⅰ、Ⅱ、Ⅲ级要求

9

开展引进新技术、新项目(项)

2

每年至少1项

10

参加市级以上科研课题人数

3

每年至少1人

11

各类人员年度培训计划及培训情况(参加省中心学习培训及人员进修情况)

10

每年至少有1人

(增加1人加1分)

12

新生儿复苏抢救技术合格率

10

100%

13

新生儿病人资料收集

10

100%

考核结果

1.新生儿专科质量目标、质量检查和评分标准表(见上表)

2.评比结果:

(1)优秀≥90分;

(2)80分≤良好<90分;(3)60分≤合格<80分;(4)不合格≤60分。

(三)新生儿专科重症监护室医护(NICU)人员培训、考核制度

1.进入NICU轮转的医护人员,必须参加3-6个月NICU业务技术培训。

2.轮转NICU的第三个月,由上级带教老师进行NICU技术考核。

3.轮转NICU结束前一个月,由新生儿教学基地技术考核,考核成绩记录于鉴定手册,由质控中心集中发证。

4.进入NICU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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